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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35:09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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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9月28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 1991年1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三章 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章 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维护社会文化市场秩序,保障社会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凡以商品形式进入广州地区流通领域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均属于本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范围。包括:
(一)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
(二)音乐茶座、歌厅、舞厅、桌球室、电子游戏室、电子音像伴唱(“即卡拉OK”)等娱乐性的经营活动;
(三)艺术表演、艺术展览等经营活动;
(四)图书、报刊、年历等印刷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五)字画的经营活动;
(六)文化艺术培训经营活动;
(七)其它社会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 社会文化市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其经营活动必须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 社会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群众、供求两益的方针,支持健康有益的、允许无害的、抵制低级庸俗的、取缔反动淫秽的经营活动,保障社会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和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社会文化市场的行政主管机关,分别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 市、区、县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实行统筹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市、区、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权限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主要共同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社会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三)审批经营项目,办理经营许可证;
(四)审查或审阅经营项目的内容;
(五)组织稽查活动;
(六)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八)培训经营、管理和艺术专业人员;
(九)总结交流社会文化市场经营、管理经验。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会文化管理员,负责协助区、县行政主管机关对分管的社会文化经营单位、个人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市社会文化市场,实行分类归口、分级管理,各行政主管机关按照分工范围,分别做好社会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音乐茶座、歌厅、舞厅、茶座轻音乐队、桌球室、保龄球室、电子游戏室、游乐场等娱乐活动,时装模特表演、民间艺术表演、艺术展览、字画销售、业余文化艺术培训、歌舞厅增设的电子音像伴唱(即“卡拉OK”)及文化系统各种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由文化行政机关管理。
盒式录音录像带、磁盘或以其它物质媒介为载体的各种音像制品的发行、出租、销售、播放和除文化系统管理外的电子音像伴唱(即“卡拉OK”)厅的经营活动,由广播电视行政机关管理。
图书、报刊、年历、图片等印刷出版物的发行、出租、销售的经营活动,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理。
市、区、县分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海关、邮政、铁路、民航、交通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协同社会文化市场行政主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 经营社会文化服务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行政主管机关申报开办手续。经行政主管机关审核发给经营许可证(纳入特种经营的社会文化项目,须经公安部门审核发给安全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经营者如需改变经营项目、营业范围、名称、地点和负责人,以及合并、分立、停业、歇业等,均须报原审批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营业终止手续。
第十一条 录像制品的发行、出租、销售业务,统一由经批准的文化、广播电视、国营商业部门指定的主营公司经营。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营业性的录像放映点,只限于街、镇以上的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所辖的文化娱乐单位(场所)经营。不得以流动形式跨街、镇播放。个人不得承包或经营录像放映点。
第十二条 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户,必须是经批准的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科研、新闻出版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书店可经营二级批发业务。个体、私营书店(摊)不准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经营图书报刊发行、出租、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所购进的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口并允许经营的出版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不得走私、制作、复制、贩卖和传播内容反动或淫秽的物品。

前款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第十五条 营业性舞厅不得接纳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营业性桌球室和电子游戏室,非节假日不得向中小学学生开放。
第十六条 本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各级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机关工作人员凭统一制发的稽查证,进入经营场地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经物价部门核准后可向经营者收取管理费,用于业务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四章 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进行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的权利。
第十九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非管理部门及无检查证件的人员的检查;有权抵制非管理部门扣缴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经营者因行政管理部门或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遭受不应有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有维护经营场地秩序及制止有悖社会公德行为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有照章纳税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对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保证安全、文明经营。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执行本条例,守法经营、文明服务有显著成绩者,敢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有功者,行政主管机关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行政管理人员执行本条例,秉公执法,为促进和繁荣社会文化市场做出显著成绩者,行政主管机关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行政主管机关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没收违法物品和非法收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处以音像制品进货款或书刊总定价的五倍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罚。必要时,还应当追究
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领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项目和场地的;
(三)转借、出租、买卖、涂改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四)违反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
(五)违反安全规定,或利用经营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管理规定,造成秩序混乱的;
(七)拒不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或故意刁难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者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仍然不服者,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者不
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内容反动和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人员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专业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国营书店等事业单位主办的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电视播出、电台广播和书刊出版销售等项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市过去有关社会文化市场管理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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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文号:乌政办[2004]138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切实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机构及工作职责
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组成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督查工作;审定全市年度督查工作方案;考评全市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网络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根据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要点拟定市政府年度督查工作方案;审核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三)安排布置被考核单位承办市政府重要部署(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及其他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和中央、自治区、市级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办被考核单位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等有关事项,并对以上工作的完成情况实施督查和考核。(四)对被考核单位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五)办理市政府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
被考核单位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网络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2、内部督查工作开展的情况;
3、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
4、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每年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要点拟定市政府年度督查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被考核单位要根据全市工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年度工作目标,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要加强对自身督查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制度的建设,要重视发挥自身督查机构的作用,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集中力量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并将年终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日常督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重点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抽查、暗访与跟踪督办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在督查中,要力戒形式主义,注意工作方法,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努力减轻下级和基层的负担。
在抓好日常督查的基础上,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大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被考核单位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对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完成情况的具体考核,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考核
(一)分值比例:
对被考核单位的考评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10分;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10分;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30分;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的情况50分。
(二)计分标准:
1、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10分)。
考核内容:每年各区、县人代会后30日内,各区、县政府将本级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市人代会后30日内,除各区、县政府外其他被考核单位根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自治区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总体安排部署,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当年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2分)。被考核单位对于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要及时汇报,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以便市政府掌握情况,协调处理(3分)。年底,要按时限要求,将工作目标完成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5分)。
要求目标制定切实可行,内容准确、全面,报送时间及时。
2、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10分)。
考核内容:
(1)领导重视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领导注重督促落实、率先垂范,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的权力,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2.5分)。
(2)督查网络建设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健全,督查人员无缺位,工作得力;本单位、本系统的督查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正常开展(2.5分)。
(3)制度建设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分管督查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承担督查工作的人员责任明确、职责到位、制度落实,确保内部政令畅通(2.5分)。
(4)具体工作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方法、手段切实可行,并有创新,工作质量、效率有保证,形成优质高效的工作机制,对目标任务的完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5分)。
要求建立一个上下沟通、运转有序、优质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和督查工作机制,促进本部门、本单位督查工作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3、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30分)。
考核内容:全国、自治区、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每年确定的办理任务和时限要求认真办理。
本项考核的分数由被考核单位办理全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每单件情况的评分加权平均,按25%的比例换算后(满分25分),与综合办理情况的分数(满分5分)相加得来。
办理单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考评标准见附件一。
综合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的考核内容包括:
——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收文、办复、归档完整、规范,努力提高办复的合格率(1分);
——领导亲自参与办理工作,办结率为100%,努力提高办理效率(1分);
——认真办理涉及人民生活的实事,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解决率(1分);
——通过电话、走访、座谈等形式与代表和委员进行工作联系,努力提高见面率(1分);
——向代表和委员寄送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反馈不满意的问题进行重新办理或作进一步说明,努力提高满意率(1分)。
本项考评结果向市人大、市政协通报。
4、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50分)。
考核内容:被考核单位承办市政府督办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的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督办事项的情况。
市政府督办事项分为现场督办和书面督办两种形式,本项考核的分数由被考核单位承办每单项督办件的评分(包括所有现场督办和书面督办件)加权平均后,按50%的比例换算而来(满分50分)。
办理单项市政府督办件考评标准见附件2。
(三)考核程序:
1、自查。每年6月底以前,被考核单位向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半年自查情况;每年12月底以前,报告全年自查情况。
2、考评。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自查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在1个月内将考评情况报市政府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3、审定。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当年7月向全市通报年中考核结果,次年2月向全市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四)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五、奖惩
(一)将督查工作的考核情况作为被考核单位年终综合目标考评的依据之一。
(二)对于被考核单位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工作中不按要求办理的,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市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对于工作中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严重滞后,完不成任务,造成工作损失的,对该部门或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诫免。
(三)对被考核单位按照得分多少进行排序,按30%的比例对年度考核得分位居前列的单位进行表彰,在目标管理工作评优时优先考虑,对考核得分位居后5名的单位,取消目标管理工作评优资格。
本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正式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意见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最近,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是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也是指导共青团思想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爱国主义历来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不懈地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构筑起牢固的精神支柱,努力成长为适应跨世纪发展需要的一代新人,是摆在共青团面前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团组织要根据中央《通知》精神,抓住时机,扎实工作,从以下四个方面搞好《纲要》的学习贯彻,努力把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生动、具体、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一、抓好文件学习,领会精神实质。《纲要》中明确提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是青少年,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倍加关心,也为进一步推动青年工作向前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各级团组织要以邓小平同志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共青团和青年工作中的基础性教育内容来抓,自觉担当起这个义不容辞的责任。爱国主义教育是提高全民族、特别是青少年素质的一个基础性社会工程。这就要求各级团组织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尤其是团的干部和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者学习《纲要》精神,重点领会和掌握文件中提出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重点对象以及一系列具体措施,为逐步建立起持久性的爱国主义教育机制打好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爱国主义教育是一个重在建设的思想教育活动。这就要求各级团组织把爱国主义教育同青少年的学习、工作、生活紧密结合,融汇贯通到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之中,使爱国主义教育具体化、有形化。爱国主义教育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动力源泉。这就要求各级团组织既要引导广大青少年了解历史,又要引导他们了解国家的现状和今后的发展目标,使广大青少年不仅能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更重要的是在为实现国家和民族振兴的奋斗过程中接受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在重点抓好全团学习的同时,团中央将从国际大背景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格局出发,结合青年和青年工作实际,适时制定共青团贯彻落实《纲要》精神的具体实施细则。各级团组织也要依据《纲要》,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设计活动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贯彻《纲要》变成全团的实际行动。

  二、结合工作特点,推动基层落实。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团中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动青年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它不仅是引导青年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的有效形式,也是共青团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体现。各级团组织要把贯彻《纲要》精神同实施两个重点青年工程更好地结合起来,把广大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热情引导和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上来,引导和凝聚到为祖国统一、繁荣和富强做贡献上来,努力做到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活动中把广大青少年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激发出来,又在改革和建设的熔炉中进一步培养和强化广大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情感和意识,从而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纲要》的落实。一是继续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年从爱国主义的最基本要求做起,使他们的爱国主义情感在参加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得到陶冶和升华。与此同时,积极筹备成立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逐步使这项能够充分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二是把提倡和组织年满18周岁公民举行的“成人仪式”活动与青年志愿者行动结合起来,引导青少年在成人之前都能够自愿参加社会服务,从小培养起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意识。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激发青年的爱国、爱岗热情和创业、敬业精神。要通过对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业中涌现出的先进青年集体、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进行命名和挂牌服务,引导青年热爱本职、文明从业、积极进取、勇于奉献,努力创造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四是继续把以爱国主义为主题,以向青年推荐文化精品为内容的“三评一展”活动推向基层。团中央将通过向全国老少边贫县团组织赠送一批“中国青年优秀歌曲奖”音带、建立“中国青年优秀图书奖”书架、组织主演百部爱国主义影视片的部分艺术家深人基层等活动,在广大青少年中进一步掀起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读好书、唱好歌、看好片的热潮。五是通过广泛开展青工岗位训练,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引导和教育广大青年职工增强国家主人翁责任感,把爱国热情熔铸在勤学苦练、发愤成才的实际作为之中,为集体、为社会、为国家多做贡献。六是以实施《纲要》为契机,更加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工作力度,使“希望工程”在爱国主义教育的推动下有突破性进展。七是继续深入开展城市儿童和贫困地区儿童“手拉手”互助活动,注重抓好城市儿童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手拉手”活动,力争在明年“六一”前使结对数突破1000万对大关,使城市、乡村以及边疆各族少年儿童相互间培养起爱心和友谊,受到生动的爱国主义启蒙教育。

  三、利用团内阵地,搞好宣传教育。各级团的舆论阵地、教育阵地和活动阵地,是开展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要进一步加大爱国主义教育的宣传力度,在广大青少年中全面、系统、准确地宣传好《纲要)精神。团中央和各地的青年报刊都要开设专栏,重点宣传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就,宣传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和灿烂文化,宣传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中国青年的奋斗足迹,及时报道团员青年的反响和各地团组织学习贯彻《纲要》的情况,从而形成浓厚的爱国主义教育氛围,使青少年随时随处都能受到爱国主义思想的感染和熏陶。各级团校等团内教育阵地,要进一步发挥培训教育功能,一方面通过举办学习班、研究班,为各级团组织培训骨干;另一方面编写学习贯彻《纲要》的专门教材,将爱国主义教育纳人正规的团校教学之中,使团校学员都能受到系统的爱国主义教育,初步掌握从事这方面教育的方法和本领。各级青少年宫、活动营地、教育基地等团队活动阵地,要进一步开展各种丰富多采、寓教于乐的青少年文化教育活动,使青少年在娱乐身心、求知成才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团中央在已命名五个全国青少年教育基地的基础上,还要认真规划,每年命名一批,进一步发挥教育基地在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中的特殊作用。

  四、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活动持久。爱国主义教育贵在坚持,重在实效。各级团组织要在认真总结以往各种思想教育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新路子。首先,搞好调查研究。要组织力量每年对青少年的思想状况以及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不断根据变化了的客观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使这项活动注重实效,常搞常新。其次,加强理论指导。团中央将组织力量着手编辑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系统教材。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有针对性地组织编写一些具体生动的教材,进一步促进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系统化、规范化。第三,抓好示范引导。各地团组织要注重发现和培养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工作典型和个人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大力宣传推广。继续培养和宣传各条战线涌现出来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以带动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

  团中央宣传部要对各地团组织实施《纲要》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各省级团委要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及时向团中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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