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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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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3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 知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听证程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的形式,通过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质询、辩论、评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处理的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以及听证的参加人。
第四条 信访听证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组织,具体实施由其信访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
第五条 信访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章 听证受理


第六条 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提出听证要求时,有权处理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应当受理听证:
(一)信访人对作出信访事项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机关的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
(二)信访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信访事项重大、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
(三)上级机关、信访机构或主管部门发现作出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处理不当、需要听证的;
(四)有权处理的政府或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听证。
第八条 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住址。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决定听证的行政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第九条 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是否同意听证的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依职权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需准备的相关材料书面通知信访人,必要时可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人员。
公开举行听证的,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 听证员一般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邀请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人。
听证主持人由处理信访事项的政府或政府部门指定非本案件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情形的,应当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以及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复查、复核的承办人。
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担任该信访事项听证的听证员。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听证方案,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宣布经合议后的听证结论;
(八)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信访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的听证信访人应按《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担任。
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听证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和回答听证人的提问;
(五)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
(六)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八条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人员出席的情况,公布听证事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告知信访人有关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信访人对听证员、记录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参加人员基本情况,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调查处理信访问题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进行答辩;
(七)听证员就信访事项的事实及证据进行发问,被询问人应当如实提供或回答;
(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休会,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进行合议,经合议后形成结论意见;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继续进行,能够当场作出听证结论的,应当场宣布;
(十二)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当场作出听证结论的,听证机关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当场作出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听证结论并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并经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载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报送听证机关负责人,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听证申请或不按规定提交申请的,撤回听证申请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在听证过程中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场的或者严重违反听证纪律并不听制止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信访人再次就该信访事项的同一事实、理由要求听证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已经根据信访人的申请举行听证,信访人没有证据证明听证违反本办法规定,再次就该信访事项以同一事实、理由申请听证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以及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由该信访事项的听证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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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论证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论证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四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团校,总政组织部青年处,武警部队政治部组织处,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组织部:

  现将《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论证会纪要》印发你们。各地要按照《纪要》精神,在认真总结团干部培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团干部岗位培训的研究和实施。

 

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论证会纪要
  团中央组织部于1991年6月25日至27日在吉林省团校召开了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论证会。中央团校、各省级团校的有关负责同志和部分在吉林省团校接受了二级岗位试点培训的县级团委书记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各地开展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基础研究和试点工作情况,着重研讨论证了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教学大纲及相应的基础配套工作,同时简要回顾了近几年团干部岗位培训的进展情况,并对下一步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

  会议认为,自1987年10月"天津会议"以来,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稳步发展。1988年10月的"武汉会议"和1990年5月的"连云港会议"相继完成了团干部基础级和一级岗位培训的基础配套工作,按计划实现了《全国干部培训规划要点》提出的有关要求。特别是1990年团中央下发了"团干部培训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以基础级团干部和作为一级岗位的乡镇团委书记实施"两个培训一遍"的任务,团干部岗位培训从试点进入逐步实施阶段。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全团基础级团干部和一级团干部中的乡镇团委书记接受岗位培训率分别达到75%和85%以上。实践证明,团干部岗位培训的提出和实施,对于推动团干部培训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团校教育正规化建设,有效提高团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交流了各地开展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试点情况,对于吉林省团校、河南省团校、黑龙江省团校等单位,几年来始终坚持以团干部岗位培训为重点,不断加深对团干部岗位培训规律的研究,与团委组织部门共同抓好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试点工作给予了肯定。

 

(二)

  会议着重研讨论证了团中央组织部委托吉林省团校起草的《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和《教学大纲》,明确了开展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 关于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

  会议认为,团干部二级岗位具有团的领导机关岗位性质。因此,在研究制定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时,要从团的领导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出发,在团干部基础级和一级岗位规范的研究基础上,把握团干部二级岗位的特点和规律。会议对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所包括的岗位职责、知识要求和能力要求等归纳如下:

  团干部二级岗位职责是:向该级团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委会负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主持该级团委日常工作;召集该级团委会、常委会,贯彻落实该级团的代表大会、团委会决议和同级党委、上级团委的决定精神;制定该级团委的工作计划、任务与措施,领导并检查督促该级团的机关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基层团委的工作;参与同级党政部门有关青年工作的研究,提供决策依据;协助下一级党委管理所属团的干部;抓好团委领导班子和机关自身建设;领导所属少先队工作。

  团干部二级岗位知识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岗位基础知识,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和革命导师关于青年、青年工作的论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现行的方针、政策;我国现行与青年工作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等。第二、岗位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团干部二级岗位团务工作和青年工作理论;青年学基本理论;青年运动历史等。第三,岗位相关知识。主要包括:青年工作相关学科的一般原理和本地区(本单位)经济、政治、文化等状况。

  团干部二级岗位能力要求主要包括:领导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调研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能力等。

  二、关于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教学大纲与教材

  与会同志围绕吉林省团校起草的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教学大纲"、"团务工作教学大纲和"青年学教学大纲"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认为这三个教学大纲基本上符合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要求,总体框架是可行的,同时对进一步丰富完善这三个教学大纲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会议确定,由吉林省团校根据与会同志提出的意见,会同全国团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对教学大纲作进一步修改,经团中央组织部审定后下发试行。

  会议认为,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教学客量大,教学层次高。因而教材编写的任务比较重。鉴于目前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在实施培训中,可依照统一的教学大纲,结合本地区团的工作实际,使用本校自编教材。全国团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应尽快组织力量写通用教材,以保证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教学质量。

  三、关于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学期与方式

  会议交流了各地开展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试点经验,从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实际需要出发,提出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学期一般应不少于45天。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应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

  四、关于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考核

  会议认为,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考核要从二级岗位的特点出发,强调所学理论、业务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考核试题,由省团校和省级团委组织部共同确定。考核合格者,由省级团校颁发岗位培训证书,省级团委组织部盖章确认。考核结果应报受训者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

  会议认为,近几年团干部岗位培训的研究在不断深入,培训范围在逐步扩大,培训层次在逐级提高。许多地方团校在团委组织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积极适应团干部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在团干部岗位培训的研究和试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从面上的情况来看,有的团校对实施团干部岗位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投入力量不够,工作质量不高;有的团校对实施团干部岗位培训存在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岗位培训的研究试点工作落后于全国干部培训工作的部署要求。此外,一些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对团干部岗位培训的研究、指导不够,没有很好地发挥团的领导机关职能部门的作用。

  会议对下一步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团干部基础级和一级岗位培训要在1990年"两个培训一遍"的实践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修订完善岗位规范、教学大纲和教材,使之日趋科学、规范。基础级岗位培训应普遍实行。一级岗位培训要在培训乡镇团委书记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并进一步分类研究不同行业的基层团委书记岗位培训的特点、规律。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试点工作要扩大到所有省级团校,并尽快完成基础配套工作。

  会议强调,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各级团校要投入主要力量,切实搞好团干部岗位培训的研究和实施。组织部门要协助团校作出培训规划、落实培训任务。

 


关于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配额机电产品有关事项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一年第39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3号令》,特制定《关于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配额机电产品有关事项的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配额机电产品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将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系指联合国各机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机构对我国提供的无偿援助配额机电产品的项目,不包括经贸往来赠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赠送和其他团体、个人捐赠。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是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行政主管部门。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为:
  (一)外经贸部负责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儿童基金会、救灾协调员办事处以及外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的赠款项目和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计划中的赠款项目;
  (二)教育部负责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三)科学技术部负责联合国有关科技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的科技合作项下无偿援助项目;
  (四)财政部负责世界银行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五)农业部负责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和世界粮食理事会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六)卫生部负责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及外国相关机构或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八)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九)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负责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国际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其他无偿援助项下进口配额机电产品,需在协议签订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的规定,经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部门机电办)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三、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受援项目进口配额机电产品清单的审定和计划上报工作。

  四、无偿援助项下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计划的安排
  (一)我方与外方商定无偿援助配额机电产品清单时,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品种、数量和档次,要严格限制援助非生产性的配额产品,如轿车等消费类产品。
  (二)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七月一日前,将下一年度受援项目进口配额机电产品计划报送外经贸部,纳入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计划,由外经贸部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无偿援助项目的实施,必要时可对进口配额机电产品进行预安排。

  五、各受援单位接受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的规定,在受援产品到货之前办毕进口手续。

  六、接受境外紧急援助(如救灾援助)进口配额机电产品,可简化手续,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直接到相关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办理进口手续。

  七、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提前列入计划并上报的无偿援助项下进口配额机电产品,可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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