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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关于《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7:39  浏览:9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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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关于《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监〔1993〕415号
1993-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人事局、职改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人事司:

  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培育的要求,以及执业资格的确认要同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为加强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管理,现就《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资格属于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不等同,但有联系。各级人事(职改)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参与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指导与组织工作。

  二、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是监理工程师资格统一管理的最高机构。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开展的需要,其成员可及时调整。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方面的所有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可作为考试的办事机构;其成员没有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人员的,应予增补;未成立考试委员会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成立办公室。具体考务工作可由当地人事部门资格(职称)考试机构承担。

  三、要抓紧今年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试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全面推行。

  四、对于业绩突出的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今年再进行一次。人选必须经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推荐,并分别盖章后,再报送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五、《监师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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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横向经济联合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二条 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企业之间的联合。可以是实行统一核算的紧密型;也可以是实行联合核算或分别核算的松散型;还可以采用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补偿贸易和协作加工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必须维护企业的自主权,允许企业按照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选择联合伙伴,确定联合的内容和组织管理形式;有权根据章程或合同、协议参加或退出联合。
第四条 企业实行经济联合及建立经济联合组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横向经济联合应以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为依据,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中心,充分发挥我市外引内联“两个扇面、一个枢纽”的作用,立足本市,面向全省,服务全国。
第六条 横向经济联合应围绕以下目标进行:(1)促进地区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加强原材料与加工企业之间联合、科技与生产企业联合、军工与民用企业联合;(2)以搞活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充分挖掘现有企业的潜力,实现老企业的改造和
产品的技术进步,做到投资少、产品质量好、数量多、效益高;(3)逐步形成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的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4)发展商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劳务市场;(5)建立能源、原材料、农副产品、出口商品基地;
(6)使企业向外向型发展,提高出口创汇能力,加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7)发展城乡经济联合,加速城乡一体化步伐和郊县经济的发展,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建设。
第七条 各区、县、各行业,应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横向经济发展规划,要与产业布局和产品的调整、技术改造和产业发展目标相结合,防止盲目布点和重复建设。要贯彻市带县的精神,凡是市属县有条件承担的协作项目,应优先在市属县安排。
第八条 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横向经济联合的综合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全市横向经济联合工作。各区、县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是区、县人民政府主管横向经济联合的综合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区、县横向经济联合工作
。各局(总公司)、大中型企业相应设立的横向经济联合工作机构,应结合企业的开拓发展业务进行工作。

第二章 审批登记
第九条 企业实行经济联合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签约联合,凡有涉及市级基本建设规模、技改计划指标和不须市级计划综合平衡,外汇、资金、原材料、能源、产品销售能自行平衡解决的,由联合的主办单位审核,主管局(总公司)、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经协办和有关委(办)备案。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联合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涉及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不影响固定资产转移、不减少税收的联合项目,由联合的主办单位审批,报市经协办和主管委(办)、局(总公司)、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企业联合兴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程序,由联合主办单位报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市经协办。
重点联合事项和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由市经协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经批准后,应向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主体单位属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填报工商企业申请登记表,提交申请登记报告、可行性报告、联合企业的章程、财政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担保证明、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以及联合各方的原营业执照(
副本)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外地来穗独资开办企业,须持有原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开办企业的证明、申请开业报告书、生产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书或租赁协议书、财政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等,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批准注册后,抄报市经协办备案。

第三章 综合管理
第十二条 外地企业与本市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济联合组织,由联合组织中本市一方企业的主管部门管理。外地来穗兴办的独资企业,由原所属地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机构管理;所属地人民政府在广州未设立办事机构的,由市经协办管理。
第十三条 凡经本市各级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联合企业及联合项目(包括城乡经济联合),应列入各级主管部门和市经济发展计划,纳入行政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在制订市的年度计划时,要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划出一定的额度用于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的联合建设项目;要有一定的资金(含外汇)和物资用于横向经济联合项目。企业单位用原有厂房、设备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投资
,不计入固定资产规模控制指标。
在市属县(包括市区内乡镇,下同)范围内的联合项目,各有关方面应予支持,贷款条件应适当给予放宽。对投资数额大、回收慢,但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可予以贴息贷款和实行税前还贷。
第十五条 经济联合组织内部的生产、建设和物资指标可以互相划转。企业通过经济联合得到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部门不扣减计划分配指标。由市组织的紧缺物资,应按谁出力谁受益的原则,优先分配给提供物资(产品)和资金的协作单位。大宗的协作物资,经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
应纳入运输计划。
第十六条 联合企业生产的产品(物资),按规定属本单位支配的部份,可用于企业和单位间的物资协作,这部分物资,除国家统一定价或国家规定浮动价格外,其余可由供需双方自行议定价格。增产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凡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计划供应原材料的可由企业自行
销售。
第十七条 经济联合组织的生产、经营、建设、物资、劳动、财务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纳入各级统计范围,并按市统一编制的经济联合统计报表填报,由区、县、局(总公司)统计部门汇总报市统计局,抄报市经协办。联合企业和联合项目的产值,可按联合各方所签合同议定比例
计算,分别统计在所在地、所属地的产值中。
第十八条 经济联合组织的劳务、工资、福利和奖励,应按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市内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和中介(经纪)组织为经济联合服务正常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应按规定归个人或企业所有。异地从事横向经济联合的工作人员(包括科技干部和技术工人)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可由合作双方按协定就高的一方标准发给。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长
期脱产到市属县联合企业工作,其工资福利仍由原单位照发的,市属县联合企业可以再发给一定的补贴。派往市属山区县(含新丰、龙门、佛冈、从化、增城、清远和市府划定的山区乡镇),支援生产十天以上者,每天的旅差费补助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部分可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市内企业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工人到市属县企业服务,保领取合理的报酬,原单位生活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在横向经济联合活动中,企业对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在技术改造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可按国务院国发[1986]59号《关于修订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规定,按年发给一次性奖金,可计入成本,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市区企业从与市属县联

营企业中分得的利润,按本企业原定奖金提成比例提取和发放的奖金,不征收企业奖金税。
第二十一条 外地来穗办企业和大型企业经市经协办批准在穗设立联络处,其工作人员可申报本市临时户口,领取暂住证。

第四章 资金融通
第二十二条 经济联合组织和外地在穗的独资企业,可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济联合组织可根据流动资金的合理需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其铺底资金不足30%的部分,如属经济效益好,自补资金计划可靠,能在二年内补足的,银行可给予特种贷款。银行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信贷额度内,可跨地区、跨专业给予资金确有困难
的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第二十四条 经济联合组织及参加联合的企业和单位,从银行取得的固定资产贷款,可以用于内部互相投资。流动资金贷款,可由经济联合组织上贷下拨、统贷统还,也可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分别贷款,横向划拨,谁贷谁还。但流动资金贷款,不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也不准参与分配。
各银行可以跨地区、跨专业办理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信用方式支持经济联合,经济联合组织签发的商业票据,经付款企业或有关银行承兑后,可以跨地区、跨专业向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少数经济联合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发行股票、债券。
城乡经济联合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集资在市属县开办生产性企业的股息和红利,可按企业经营情况确定比例发放。每年发放股息和红利占股金额的比例,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山区县可放宽至20%,市属其他县可放宽17%。
第二十六条 银行在审查资金投向的合理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允许企业将多余的自有资金用于横向经济联合投资。
第二十七条 经济联合企业的产品出口或通过经济联合出口所得的留成外汇,可按国家政策规定和联合协议确定比例分成。外地企业、单位所分得的留成外汇经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可汇回原地或留在本市自用。

第五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 经济联合组织及参加联合的企业在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营业税后,利润按协议规定比例分配。联合各方从联合组织中分得的利润,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并入原企业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属企业性质的联合方所分得利润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外地个体经济户
所得利润,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再行分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
第二十九条 经济联合组织使用的各种技措贷款,按规定可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
第三十条 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的产品,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只对向经营企业之外销售的产品征税;对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除烟、酒、化妆品等产品外,可以实行增值税。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企业在市属县内进行技术转让,免征所得税的限额放宽到五十万元,超过五十万元部分,50%并入原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其
他事业单位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二条 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经市新产品会审小组确认为省、市级新产品的,可免征所得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一至二年,经国家科委确认为国家级新产品的,可免征所得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三年。
第三十三条 市内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产品扩散和协作配套如有资金、设备、技术和人才输出的,在同等条件下或接近同等条件的,应优先在市属范围内联合。市内企事业单位在市属县联办企业所得利润,属生产性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属非生产性的免征所得税二年。在市属
山区县联办企业所得利润,免征所得税五年。五年后如缴纳税有困难的,经市税务部门批准,第六年起五年内可减半征收所得税。在市属县投资办企业所得利润再投资于市属县的,缓征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市区内企事业单位间联办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所得税一年,市区企业需配套扩散到市属县企业生产的产品或零部件,只征增值税,暂免征产品税。
第三十五条 企业和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或向“老、少、边、穷”地区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所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可免所得税)。投资到市属县(除山区县外)的,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起,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外地与本市的联合企业或外地在穗的独资企业,可同本市企业一样,享受中央规定的沿海港口城市对外开放的优惠政策,在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则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横向经济联合的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除涉及财税问题由市财局解释外,授权市经协办解释。





1987年4月26日
            浅谈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目标,这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发展,在新的形势下显得尤为迫切和需要。下面,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
  建设美好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关于和谐社会的内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领会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具有重要的意义。据此,笔者认为对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和把握。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既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又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它们之间缺一不可,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中,民主法治是最基本的要素,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与保障。和谐社会作为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不可能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而是取决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地调整,且这种法律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紧密相联,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淋漓尽致地体现了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效率,活力与秩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但并不否认社会中不可存在不和谐的因素,而是要求我们对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不和谐因素,能够正确认识,科学对待,及时、有效地控制在最小限度内,使各种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各种不和谐因素得到良性互动,确保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需要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推进的很长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全国各族人民长期不懈地共同努力,扎实工作。我们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二、检察职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由若干子系统构成的伟大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专政工具,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法制的重要实施主体,肩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通过透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息息相关。
  第一,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要素,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而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其本身就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执法活动,都体现着民主与法治,推动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
  第二,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强调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而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努力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不彰显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三,诚信友爱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强调了全社会要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而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在群众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诚信友爱的良好社会形象,带动着整个社会的诚信与友爱氛围的形成。
  第四,充满活力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表现为政治活力,经济活力,文化活力,人的活力等等。而检察机关高扬打击、预防、服务的旗帜,通过打击犯罪者,教育失误者,保护改革者,鞭挞投机者,营造健康有序、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活社会活力。
  第五,安全有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强调了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的社会,没有稳定,和谐社会则会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一个追求目标,强调了生产要发展,生活要富裕,生态要良好。而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都是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努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检察职能与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适应新的任务与新的要求,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全心全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要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方面下功夫,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通过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正逐渐加大,利益摩擦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因此,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首位,坚决 贯彻严打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推进“严打”整治斗争,努力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要突出打击重点,坚持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要善于掌握治安动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 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形成严打合力,坚决防止犯罪活动的蔓延;要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依法办案与保护人权并重,严格执法,不枉不纵,使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办案质量;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力建设社会防控的长效机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加强对失足者的教育、感化与挽救,对未成年犯、从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更要慎重处理,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追求办案的最佳社会效果。同时,要进一步搞好文明接待工作。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要认真做好控告申诉的接访工作,尤其是涉法、涉检上访问题,做到接待群众零距离,办理群众申诉工作零缺陷,努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各种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通过开展严打和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协调好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利益关系,有效地巩固和加强人民内部的团结,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要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下功夫,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也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严重腐蚀着党和国家的肌体,是腐败现象最严重的表现,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根源,人民群众最为深恶痛绝。当前,腐败现象虽然得到了一定遏制,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仍然存在,造成的危害、影响丝毫不减,这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专门机关,要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在打击中,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办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的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利益的犯罪案件。特别要按照高检院的部署,瞄准三类案件,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件。在办案中,要坚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职务犯罪,都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更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在保持打击高压态势的同时,要扎实开展预防工作。要结合办案,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注意查找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积极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配合有关部门,针对重点工程及案件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同步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同时,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发挥预防工作的主导性作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不断推进社会化大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通过惩治和预防腐败,使广大干部依法从政,干净干事,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三)要在提高诉讼监督实效方面下功夫,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成员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是“讲理”的地方,给“说法”的地方,是维护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承担着社会矛盾“减压阀”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公正的司法作保障。但在现实社会中却依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已成为群众心目中最大的不公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力推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要突出监督内容,讲求监督方法,力求最佳的监督效果。在监督内容上,要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及时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以及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在监督方法上,要讲究监督的策略和艺术,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方法,要注意做到“三个结合”,不断提高监督效果。一是对案件的监督与对办案人的监督相结合。在办案中,既要认真审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办案错误,以确保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同时又要注意分析错误的原因,挖出司法不公正后面隐藏的执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在法律监督中,既要注意监督的普遍性,又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三是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对事前发现的不良苗头倾向,要及时提前介入,事前进行监督,防患于未然;对已经实施了监督的案件和事项,要跟踪监督,注意了解情况,以保证监督意见落到实处。 
  (四)要在服务大局方面下功夫,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助推器”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不能脱离党的中心工作而强调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努力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才能有所作为,充满活力,实现最大的价值取向。因此,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与服务意识,始终把为发展大局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拓展服务职能,在服务大局上出新招,出实招,做实事。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一起来,把认真贯彻新时期党中央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路线、方针、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要把检察工作自觉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定位,去思考、去谋划,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把群众的利益,党委的部署与各项检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提出为经济建设和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具体措施,做到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举,打击与防范并重,努力实现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与辐射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推波助澜。
  (五)要在提高干警的和谐能力方面下功夫,为构建和谐社会增添活力
  社会和谐的基石在于各个组成要素的自身和谐及相互间的和谐。人是社会的细胞,单位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人和谐了,单位和谐了,社会的和谐才能得到有效巩固和保障。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自身的内部和谐,不仅直接影响法律监督水平的高低,而且对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确保检察机关和谐,根本的原因是要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赖、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检察队伍,切实提高干警和队伍的和谐能力。因此,检察机关在加强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与业务学习,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框架内,要重点强调以德强检,加强干警的品德教育,使每一位检察干警都有一种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和昂扬锐气,光明磊落的高尚品德和海纳百川的胸襟,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自己,知人之长,容人之短,严于律己,顾大局,讲配合,以责人之心责己,以恕己之心恕人,思想上加强沟通与交流,工作上互相理解与支持,生活上注重关心与帮助,与人为善,坦诚相交,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部门与部门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体谅,紧紧扭成一股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协调一致地把工作做好,从而进一步调动个人和部门的创造力,营造机关风气正人心齐的和谐氛围,为建设和谐社会增添活力。(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周铁伟 胡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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