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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11:43  浏览:9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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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85号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国家环境排放标准限值问题的请示》(桂环科[1999]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PH限值为6-9,应理解为一个指标,不存在有效数字定义和数字修约问题,监测数据的有效数字是由所采用监测仪器和监测方法的精度决定的。监测数据不应修约后再与标准值进行比较。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同理类推。

  特此函复。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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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中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中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通知

国中医药机党办〔2009〕11号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支部: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发布,是新时期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是新时期推进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战略性决策。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按照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要求,坚决服从和服务于党组中心工作大局,把深入学习、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扎实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发挥核心、保障、服务作用,努力把握机遇,全力开展工作,为促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一、贯彻落实《意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在统一思想、凝聚人心上发挥作用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是振兴和繁荣中医药事业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组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意见》,努力结合形势政策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党员干部的思想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大局决策上来,统一到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建立公共卫生体系中积极主动发挥作用上来,统一到党组的中心工作上来。近期各基层党组织都要安排一定的组织活动时间进行集体学习,组织党员干部群众认真研读《意见》,吃透精神实质,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意见》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通过深入学习,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为扎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二、贯彻落实《意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在提高能力、抓好落实上发挥作用

  贯彻落实《意见》是中医药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组中心工作和各部门各单位中心工作的要求,认真协助行政领导抓好《意见》任务的分解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要努力提高党员干部抓落实的能力和水平,继续以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单位)、和谐团队“三项建设”为载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在学好《意见》的基础上,引导党员干部努力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的知识,着力培养党员干部的全球视野、战略眼光和大局观念,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领导驾驭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贯彻《意见》关键在落实,要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把《意见》的贯彻落实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与制订中医药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起来,与推动中医药立法工作结合起来,与做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工作结合起来,与全年中医药工作任务结合起来,与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抓出成果,务求取得实效。


  三、贯彻落实《意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在转变作风、服务群众上发挥作用

  中医药事业和中医药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意见》,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得到人民群众肯定,让人民群众满意。党建工作要进一步帮助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增强群众观点,改进工作作风,大兴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之风,努力深入基层、体察实情、服务群众。要继续有针对性地加强作风建设,切实帮助党员干部认真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弘扬良好作风。要促进党员干部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增强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增强服务群众的意识和观念,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团结带领职工群众,把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努力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工作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要积极行动起来,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负起责任,高度重视《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努力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的新局面,履行党的工作应尽的职责。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对城市行政公物的刑法保护——以井盖失窃为例

刘建昆


  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城市公共设施属于行政公共用公物,是行政法上行政公物的组成部分;行政公物则绝大多属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这也是城管以公物警察权保护城市公共设施的宪法依据。

  然而城管毕竟只是行政机关。公物警察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实际对“侵占或者破坏”公物的行为打击力度相当有限。《刑法》则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同其他法益的保护,公物保护最终往往必须要求助于刑事司法,这在各国立法上不乏其例。王名扬先生介绍说:“除违警处罚外,法国刑法典第257条对于由公共权力建立的或由其授权建立的纪念碑、雕像,以及对作为公共使用或装饰用的物体的毁损破坏,处以刑罚制裁。这种保护适用于一切公共建筑物,包括属于行政主体的公产和私产,以及私人财产的公共建筑物在内。”笔者查阅了国内?译的《法国刑法典》,其第二百五十七条为损坏纪念物罪,条文是:“毁灭、拆除、割裂或损坏碑、像及其他供公共利用或陈饰并经政府机关建立或经其允准而建立之纪念物者,处一个月至二年拘役和一百至五百法郎罚金。”

  公物无疑具有财产性,财产的特点是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我国宪法也正是从财产价值角度加以规定的。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包括了十二种具体犯罪,即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灭公私财产的行为,几乎都是从财产价值的角度加以规定的。但是,行政公物供公共使用的使用价值决定了,这十二种并犯罪不可能完全涵盖所有侵犯公物的行为。

  以“偷窃井盖”为例,早期关于井盖盗窃的案件都是以盗窃罪起诉的。而近年来,司法实践界则更加倾向于从其使用价值考察,“盗窃井盖不仅破坏了市政公共设施,而且严重威胁和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犯罪嫌疑人明知可能造成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严重后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传统的公物理论,行政机关对于对于包括井盖在内的行政公物基于公物的价值而具有“公物管理权”;而不特定多数的市民则享有的是其使用价值——“反射利益”。那么对基于使用价值的“反射利益”按照“公共安全”加以保护,是否超越了基于其价值的权力范畴?

  我们认为,不应该这么机械的理解,因为公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行政机关基于价值而保护公物,并不妨碍保护市民对于公物的“使用价值”;因而刑法对于公物的保护也就不应该限于其经济价值,更应该考虑其使用价值的公共性而予以特别的保护。如果井盖偷窃可以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处罚,那么与交通相关的电缆和路灯损毁,路面损毁,城市给排水设施的损毁等,似乎都应该给与《刑法》上的特别保护。

  但是从目前的立法例来看,对于公共用公物的特别保护并未纳入《刑法》的视野,无论是基于其价值还是使用价值;即便对于常见的井盖失窃,究竟是按照盗窃财产还是危害公共安全,一罪还是并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这不能不说是公物警察权保护与公物刑事司法保护衔接中的一个遗憾,而未来的公物警察权立法,则不应该忽略这一问题。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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