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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5:12  浏览:8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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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中药汤剂是中药剂型之一,保证中药汤剂煎煮质量,是保证中医临床疗效的重要环节。为加强中药煎药室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设施建设

  1.中药煎药室的面积应根据药量和煎药设备的大小合理配置,应设有储药柜、冰箱、煎药间、清洗间、值班间。

  2.中药煎药室应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平整、洁净、无污染,室内有排烟、排气、消防设施。

  3.煎药工作台面平整、清洁。

  4.贮药容器应密封,做到防尘、防霉、防污染。

  5.用过的盛药器具应及时洗刷干净,严格消毒后再盛药。

  6.室内应备有量杯、过滤器、计时器、贮药容器、药瓶架等。

  二、煎药操作规程

  要严格按医嘱和本操作规程煎药。煎药容器以砂锅、瓦罐、搪瓷器皿为宜,或用不锈钢锅,禁用铁器。在煎煮过程中,做到各个环节准确无误,防止差错。

  (一)一般药物的煎熬法

  1.入煎前除粉剂等不宜清洗的药物外,应先清洗干净,然后用冷水浸泡20-30分钟。

  煎药用水,以一般常用的清洗水即可。用水量一般以浸过药面2-3厘米。如遇花、草类药物或煎熬时间较长者应酌量加减水量。

  2.煎熬时间,应根据药剂的性能确定。解表药、清热类、芳香类药物不宜久煎,沸后15-20分钟即可;一般药煎30分钟。滋补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慢煎约40分钟至一小时。煎药过程中要搅拌药料2-3次,使药料受热均匀。药剂第二煎的时间略缩短。每剂药一般煎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3.煎药量:儿童服用一般煎至50-150毫升,成人服用一般煎至200-300毫升。

  (二)特殊药物的煎熬法:

  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兑服、烊化等特殊要求的中药,应按医嘱进行,确保煎药质量。

  1.“先煎药”应煮沸10-15分钟后,再入其它药同煎。

  2.“后下药”且在一般药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下同煎5分钟即可。

  3.另炖或另煎药:另炖药应切成薄片,放入有盖容器内加入冷开水(一般为药量的10倍左右)隔水炖2-3小时;另煎药应切成小薄片一般煎2小时左右,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药性特点具体确定煎药熬时间(用水适量)。

  4.溶化药(烊化):应在其它药煎至预定量时,将溶化之药置于去渣药汁中,微火煎药,同时不断搅拌,使之溶解即可。

  5.泡服药:用开水半杯或将煎好的药汁趁热浸泡(须加盖)10-15分钟,待降至适当温度时滤出药汁。

  6.冲服药:将冲服药调入适量煎好药汁或开水中冲服。

  7.布包煎:凡有绒毛或细小籽粒及需包煎药物应装入布袋扎紧后,再与其他药物同煎。

  三、质量、技术基本要求

  1.药渣煎透度:做到三无(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合格率≥90%;

  2.药汁浓度:做到汁浓味厚,合格率≥90%;

  3.住院病人对中药汤剂质量满意率≥95%;

  四、煎药注意事项:

  1.领药、煎药、装药、送药时要认真核对与复写的原始处方是否相符。

  2.煎药时防止药液溢出、煎干或煮焦。

  3.注意另包药的投下时间和煎煮方法。

  4.内服药与外用药应用不同颜色或形状的容器严格区分和标示。

  5.煎好的药液一定要装入经过清洗和高温消毒的容器,严防污染。

  五、管理制度

  1.中药煎药室归口药剂部门管理。药剂部门负责人应做好煎药室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要定期召开煎药人员会议,讨论、分析煎药质量情况,制定有关措施,解决煎药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并做好详细记录。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

  2.药剂部门指定一名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中药师(士)负责煎药室的业务指导及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基础理论培训、操作方法指导、质量把关分析等。

  3.煎药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基础专业知识培训,掌握一定的中医、中药知识,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把煎药工作做好。

  4.煎药工作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上岗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受聘参加中药煎药工作。

  5.建立煎药人员体检档案,煎药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患传染病者不得上岗。体检每半年进行一次。要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煎药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在煎药前要保持手的清洁并穿戴专用的工作衣帽。

  6.中药煎药室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薄弱环节制定《煎药室工作制度》。《中药煎药操作规程》要求张贴上墙。

  7.住院病人的煎熬药剂要附有复写的原始处方。由主管医生签发,调剂人员调剂,煎药人员在领取药剂时应核对复写的原始处方上列写的病人姓名、科别、床号、日期、普通药及特殊药物的用法、煎熬法和药剂数量以及调剂人签名等是否已填写清楚。经核对后,在中药煎药领收册上签收。煎药人员在煎药后要认真填写煎药登记册,以备核查。复写的原始处方随装有煎好的中药汤剂容器一同返回病房主管护士。

  8.中药煎好后按时分送到病房护士办公室,或由护士按时领取,领取时要经复核后在“煎药登记册”上签收。新入院和急重病人的药剂应即领、即煎、即送(取)。有条件的单位,新入院和急重病人的用药可在病区煎药。煎好的汤剂送到患者床前时的温度不得低于50度。要建立中药急煎制度并规范急煎记录。

  9.传染病病人用过的盛药器具必须先用消毒液浸泡并冲洗干净后高温消毒。传染病房盛药容器清洗应与普通病房分开。

  10.加强煎药的质控、监测工作。临床医生和药剂科负责人应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对煎药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并每月认真征求医护人员和住院病人意见,做到有文字资料可查。

  11.建立业务指导考核制度。药剂科负责人每半年要对煎药人员的业务情况进行总结、考核和评价。煎药人员和指导人员的考核成绩应达到“良好”以上。优者奖,劣者罚。

  六、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中医司印发的《中药煎熬操作规程(试行)》自行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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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哈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哈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4日 证监发字[1996]19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哈慈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 股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

字[1996]19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和[1996]169 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

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



安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号
安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安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峰
2001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统一规范、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城市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新技术、新措施。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本市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安装相应的防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等防雷装置,建立综合防雷系统。
㈠ 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销售场所。
㈡ 电力设施、电气设施。
㈢ 通讯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㈣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设施和场所。
第九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施、施工和检测。
禁止无证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项目。
第十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以及从事本单位防雷装置安全自检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防雷减灾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单体设计图进行防雷设计审核。建设部门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时,应审查防雷装置的审核意见。
其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其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防雷减灾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进行施工,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后需要变更设计或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有防雷装置的,应在项目验收前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避雷安全检测站对该项目的防雷装置进行专项检测。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尽快整改完毕并及时申请复检。
未取得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油库、加油站、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由当地避雷安全检测站承担,经检测全部合格的,发给检测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应督促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以保证防雷装置性能良好。
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应配合防雷检测单位做好年度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取得防雷装置自检资质的厂矿企业,应对本单位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维护,以保证防雷装置性能良好,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产品的监督检查,严禁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理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当地气象主管理机构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调查报告及鉴定书。并建立雷电灾害档案。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根据《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防雷设施检测不合格又不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提供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的气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依法给予处罚;给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 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㈢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㈣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㈤ 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㈥ 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㈦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㈠ 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㈡ 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人民政府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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