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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00:10  浏览:9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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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三门峡市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门峡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开行贷款资金本息按期偿还,根据市政府与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有关借款合同约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开行河南分行行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开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偿还,有关事项的组织指导,以及与开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财政局,具体协调开行与地方政府重点产业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及项目审查、资金归集、还款和运行管理等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开行对我市实行“市带县”管理模式,市、县两级的贷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经投资公司为借款人,对贷款项目进行统一申报、评审,资金实行统借统还。各县(市、区)政府应确定县级借款平台,承担本辖区项目的资金使用及归集还款任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开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市财经投资公司在开行河南分行开设贷、存款账户,在开行指定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开设质押“专用账户”和开行贷款资金“一般结算户”。质押“专用账户”用于归集市级及各县(市、区)的贷款偿还资金,“一般结算户”用于开行贷款资金的拨付;县级借款平台在代理行开设开行贷款资金“一般结算户”,用于本辖区贷款项目资本金、还款资金的归集以及贷款资金的拨付。
  第六条 市财经投资公司开设在代理行的“一般结算户”由开行委托代理行监管,县级借款平台开设在代理行的“一般结算户”,由市财经投资公司和代理行统一监管。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开行河南分行、市财经投资公司、县级借款平台及代理行签订的代理协议执行。
  第七条 市财经投资公司开设在代理行的质押“专用账户”,接受开行河南分行和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

  第八条 市级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应在每年12月初向市财经投资公司申报下一年度贷款资金的用款计划,由市财经投资公司按程序编制全市年度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同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上报开行,并与开行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具体确定贷款提款计划。
  第九条 市级项目,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由开行河南分行于提款日通过“贷转存”的形式把贷款资金拨付到市财经投资公司在开行河南分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县级贷款项目,由市财经投资公司于开行贷款到账后2日内将资金全额划拨到市财经投资公司在代理行开设的开行贷款资金“一般结算户”,而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各县级借款平台在代理行开设的开行贷款资金“一般结算户”。

  第四章 资金支付和使用

  第十条 市级项目单位和县级借款平台每月5日前向市财经投资公司提出下一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市级项目需要使用资金时,由项目单位填写《开行信贷资金支付申请表》,并向市财经投资公司提交用款申请、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和有关材料,经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上报开行审批,由市财经投资公司通过开行河南分行或代理行办理资金支付。
  县级项目需要使用资金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开行信贷资金支付申请表》,并向县级借款平台提交用款申请、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和有关材料,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查,政府审核,报市财经投资公司、市财政局同意后(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由开行河南分行审批),由市财经投资公司通过代理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市财经投资公司和代理行应严格审核项目单位用款申请材料,加强资金核算与资金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开行信贷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级项目的用款申请、资本金到位情况由市财经投资公司审查和监督。市财经投资公司、县级借款平台和代理行应分别设立项目资金支付台账,定期核对支付情况,开行河南分行定期对市财经投资公司的支付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还款与付息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局应当在年度预算内安排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每个还款年度前,市财经投资公司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出下一年度市级财政应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还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市人大批准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在还本付息日前,将还款资金划转到市财经投资公司在代理行开设的质押“专用账户”,由市财经投资公司按期还款。
  第十六条 县级借款平台,须在还本付息日前将还贷资金划转到市财经投资公司在代理行开设的质押“专用账户”,由市财经投资公司统一还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由市财政局依据各县(市、区)承诺强制实施扣款。
  第十七条 市财经投资公司拨付到县(市、区)的贷款,起息日以市财经投资公司向开行河南分行的提款日为准。市财经投资公司提款日期与县级借款平台贷款资金到账日期之间的利息差,由各县(市、区)承担。

  第六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支付后,市财经投资公司应严格监督、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单位和县级借款平台应按要求向市财经投资公司提交贷款资金使用的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应的资金使用凭证。
  第十九条 市财经投资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由于项目单位和县级借款平台资金使用不当而影响项目顺利实施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改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市财经投资公司和县(市、区)财政局、县级借款平台均应建立贷款资金使用及偿还台账,详细记录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市财经投资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与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进行账务核对。各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应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的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和报表报送市财经投资公司,由市财经投资公司整理汇总后报开行河南分行和三门峡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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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阳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办发[2000]55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阳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
各人民团体:
市财政局拟定的《阳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
定点维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
请遵照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Ο年八月二十八日

阳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维修
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阳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
政性资金维修机动车辆的适用本办法。上述财政性资金是
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

第二章 维修厂家的确定及维修厂家的条件

第三条 维修厂家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按
照平等竞争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维修厂家原则上一年一定。
第五条 定点厂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一定规模,具备从事汽车维修的主要设备及一
定数量的专业维修人员。
二、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修理业的有关规定,遵守职
业道德与行业规范。要严格财经纪律,杜绝送礼品、给回
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严格。
四、能提供“四优”服务,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
服务优秀、价格优惠。
第六条 维修厂家必须做到:
一、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计算工时及费用。配用零部
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二、维修过程中拆除的旧部件需经采购中心技术人员
鉴定后收回,设置台帐进行登记,财政部门将定期进行集
中处理。
三、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控
制在3%以内。要建立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第三章 维修车辆的申请与鉴定

第七条 凡纳入定点维修范围的机动车辆,且属于大、
中修的在维修前必须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报市
财政局对口管理科室。属于小修的由车辆使用单位在定点
维修厂家内自行修理。车辆“小修”是指日常维护性保养
和非大总成件的更换。车辆“中修”是指大总成件的更换
或维修。如发动机总成、变速箱总成、差速器总成、前后
悬挂、车身整修烤漆等,且维修金额在3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单项的恢复性维修。有中修总成件两项以上需更
换或维修来恢复车辆技术状况的,且维修金额在10000元
以上的为“大修”。
第八条 对申请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的鉴定,由市政
府采购中心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并聘请专业人员
组成鉴定组执行。
第九条 鉴定组实施鉴定后,需填写《鉴定意见书》,
鉴定组三人以上成员必须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
第十条 《鉴定意见书》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移送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

第四章 维修的审批与执行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在收到《鉴定意见
书》后,应填写《汽车维修审批表》,根据维修费数额及审
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项目及费用经审核批准后,市财
政局有关业务科室要给申请单位下达《维修通知书》。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持《维修通知书》到定点维修厂
家进行修理。维修厂家必须按《维修通知书》确定的项目、
核准的费用和其他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如经鉴定属定点厂家无法维修的,必须经
维修鉴定组成员共同签署意见后,在《维修通知书》上注
明同意外出修理意见。
第十五条 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在故障地执行修
理返回后,修理费用超过1000元的也应补填《车辆维修保
养申请单》,报市财政局有关科室审核,经核实并加注批准
意见后,单位财务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完毕,厂家在《维修通知书》上
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事项、消耗材料及其他方面情况,
以便于监督。

第五章 验收与结算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完毕后,维修厂家应通知市政府
采购中心组织验收组验收。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中心鉴定组的组成人员,原则上
不应承担验收任务。
第十九条 车辆维修验收完毕后,政府采购中心验收
组三人以上成员应填写《验收报告书》并集体签字。
第二十条 维修费用采取两种方式结算:使用正常汽
车经费的,维修厂家持《维修通知书》回执联、《验收报告
书》、修理发票等资料与申请单位结算;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的,维修厂家持上述资料定期与市财政部门直接结算。禁
止维修厂家与司机或非专职人员进行结算。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纳入定点维修范围的车辆无故不到定点
厂家维修的,单位不得报销修理费用,财政不拨付维修资
金。
第二十二条 定点厂家如有违规行为,取消其“定点”
资格,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鉴定与验收人员如有与定点单位串通骗
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则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政府采
购中心在招标及组织鉴定、验收中不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执行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要发
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
强对司机的管理和教育,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保养,大力
压缩汽车费支出。严禁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专家、车辆维修鉴
定人员、验收人员对汽车维修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
对政府采购中心在汽车维修厂家的招标、组织鉴定以及验
收汽车维修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维修办
法》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4〕2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未经审批、登记擅自开展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对这类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24日第18号令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条款,对其实施处罚:
一、对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可按《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属于无照经营,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依照《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也可以按无照经营比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99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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