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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55:18  浏览:8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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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

铁道部


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

1985年6月22日,铁道部

第1条 为了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得到正确贯彻实施,搞好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加强安全管理与群众监督的同时,必须对全路劳动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为此,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部属工厂,铁路分局、工程处及以上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保护、锅炉及压力容器,下同)和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设置和配备。
第3条 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分别履行下列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1、对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厂房、工地、设备、机具、车辆、生产作业场所、生产通道等各项安全装置与措施,以及职工劳动作业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3、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劳动安全措施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入使用。
4、组织审查安全、防尘防毒、改善劳动条件措施项目和经费计划,并监督按期实现。
5、对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水处理、使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6、对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定期分析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提出防止事故、减少伤亡的措施和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对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标准的制定与执行,以及女工特殊保护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9、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生产、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检查安全生产与管理,监督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安全健康的因素,抓典型,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10、发现所属单位或同级业务部门,在安全生产上有违反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安全规章制度时,有权加以纠正或制止。对情节严重的,有权建议有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11、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机具等,有权检查、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的,应决定停止使用、停产整顿或封闭,并向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12、对违章指挥生产、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有权检查制止。如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或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建议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进行处理。
13、对弄虚作假、隐瞒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有权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经领导批准,严肃处理。
14、对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以有关规程和规定为准,由事故审批结案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经领导批准,结案处理。若对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不当时,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检查纠正或提出重新处理。
15、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检查发现问题时,有权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一式四份,交被检查单位两份,报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一份,自存一份;对严重的事故隐患或重大的安全问题,由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向被检查单位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一式四份,送被检查单位两份,报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一份,自存一份。被检查单位接到《通知书》或《指令书》后,必须认真对待,及时研究改进,并将改进情况分别记入《通知书》或《指令书》回执中,回复检查单位。必要时,检查单位可派人查验。
第4条 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熟练的技术业务知识,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铁道部、工程指挥部、铁路局、部属公司、部属工厂,以及铁路分局、工程处一级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均应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关于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 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维护安全生产法规的严肃性。
2、执法严明,刚直不阿。
3、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
4、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5、钻研业务,勤奋工作。
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执法犯法,造成不良影响者,应当严肃处理;对工作积极,有显著成绩者,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6条 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给予下列工作条件:
1、准乘各种列车(包括机车、守车、轨道车)。
2、遇有紧急任务时,可以向电话所声明记录紧急电话或拍发特急电报(凭发报人证件、签字或盖章)。
3、在本局管内无铁路招待所的地区,准许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4、通过有关单位领导,参加或召集有关安全工作会议,查阅有关案卷、记录、报表,借用必要的工具、仪器,要求派人协同工作。
5、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所需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由各单位按有关主要工种发放范围发给。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工具、用品和备品,逐步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
6、对随时出动工作的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根据各地电话总机情况,可装设住宅电话。
第7条 安全监察证的制定与签发
安全监察证由铁道部印制与签发。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安全监察证。安全监察证的请领、收缴注销,要按附表格式,由工程指挥部、各局、公司、工厂提出申请,报部劳动人事局审核办理。安全监察证遗失时,应登报声明作废,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按请领单位负责将监察证收回填表,报部注销。
第8条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与管理,支持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保证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正常地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对妨碍劳动安全监察人员行使工作职权或对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打击报复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9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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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原料矿山(以下简称旷山)管理,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矿山是水泥企业进行正常生产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要重视矿山工作,积极扶持矿山,维护矿山自主权,以增强矿山生产活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矿山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领导必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矿山管理工作,搞好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四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矿山工作的领导,应有一名厂级领导专管矿山工作或担任矿山主任(矿长)。矿山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新建或扩建矿山,要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矿山先行”的原则,优先安排矿山建设工作。生产矿山必须严格遵守“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保持合理的“三量”(开拓矿量、准备矿量、可采矿量)关系。要抓好计划开采、穿爆工作和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必须重视和加强矿山管理和技术进步,努力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矿山职工队伍的技能培训,促进技术进步,逐步实现矿山现代化。
第七条 矿山必须严格执行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矿山主任(矿长)必须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增强全面安全意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八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程的实施。

第二章 矿产资源
第九条 矿山资源应作地质勘探工作,并取得储委批准的地质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国家保护矿山合法采矿权,不允许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在矿区范围内采矿,抢夺矿产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矿石的损失贫化管理,提高回收率。制定矿石进厂质量指标时,在满足水泥原料配料要求的基础上,对不同品级的矿石实行均化开采,经济合理地充分利用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 矿山生产过程中,企业应根据矿体特点和生产需要,在地质勘探基础上,进行生产地质勘探工作,提高矿床的控制程度,为编制采掘计划,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
为加强生产地质工作,企业应建立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地测工作。
第十三条 当矿山最终工业储量不足十年用量时,企业应提出另找矿产资源,建设接替矿山的申请,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接替矿山的建设要及早安排,新老矿山的接替,要留有一定的过渡的时间,一般为3至4年。
第十四条 在矿产资源枯竭的前一年,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储委审核后,注销矿产储量。
第十五条 为了节约土地,应有计划地改变以粘土为主要粘土质原料的现状,因地制宜采用以砂页岩、煤矸石、泥沙等代替粘土作水泥原料。

第三章 采矿准备
第十六条 为了均衡地、持续地开采矿石,必须有计划地进行采矿准备工作,认真贯彻“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先剥离、采准而后采矿的原则,必须保持一定的开拓矿量、准备矿量和可采矿量。各级矿量至少保持下列数值:
开拓矿量:24个月矿石产量;
准备矿量:12个月矿石产量;
可采矿量:6个月矿石产量;
新建矿山基建投产,准备矿量、可采矿量应相应提高一倍的矿石产量。
第十七条 企业在安排生产,必须同时下达采矿、采准与剥离任务,作为考核矿山的三项基本指标。矿山应根据剥离、采准工作量建立相应的专业队伍,固定一定的人员、设备进行剥离和采准工作。
第十八条 复盖土和废石等剥离物的排弃,应一次运到废石场,避免多次倒运。废石场地应选在开采境界以外,不得压盖矿体。
对复盖土和废石等剥离物,应因地制宜、做好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 矿山采掘工作面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台段高度: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矿岩稳定性、穿爆方法、采掘设备技术性能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台段高度。
采用浅孔爆破高台段一次推进的矿山。台段高度不宜过高,以30至40米为宜,坡面角不大于75度,并应分成若干分段,分段高度以4至6米为宜。
采用中深孔爆破的矿山,台段高度可根据各种有关因素,在10至20米范围内选取。一般条件下,以12至15米为宜。
(二)工作平台宽度:
工作平台宽度,应根据采掘设备规格、运输方式、台段高度和爆堆高度确定。
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下,采用较小型设备矿山,平台初始宽度可为25至30米;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上,平台初始宽度可为30至35米。
正常生产时,最小工作台宽度应根据矿山具体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应保持下列范围:
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下时:35至40米;
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上时:45至50米。
(三)工作线长度
依照穿孔、爆破和采装作业互不干扰的原则,根据设备类型、推进方式和爆破规模,在下列范围内选取:
挖掘设备斗容 最小工作线长度(米)
(立方米) 一般爆破 多排孔大区微差爆存
1.0 90 60
2.0-3.0 120 90
4.0 150 120
采用横向开采和无爆破开采的矿山,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可适当减小最小工作线长度。

第四章 矿床开采
第二十条 矿山总体设计应由设计部门承担,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矿山必须根据矿山设计,认真编制采掘计划,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及时达到、提高采准新水平,保持均衡的采剥比,把矿山各个生产环节有机地组织起来,实现人力、物力、财力的合理布置和使用。
矿山年度开采计划应经企业领导批准,并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每个台段至少要有一条符合技术要求的连接道路或出入沟。工作面场地应保持平整。
第二十三条 采矿场应有防洪、排水系统,工作面平台要保持一定的排水坡度。
第二十四条 台段开采终了时,必须按矿山总体设计留出安全平台和边坡废止角。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应与修整边坡同时完成。
第二十五条 矿山必须加强边坡管理工作,作好边坡监测和治理,加强边坡的清扫和维护工作,以保持边坡的稳定。

第五章 穿孔爆破
第二十六条 矿山必须严格遵守国际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七条 露天矿中深孔多排微差爆破,具有扩大爆破规模、提高爆破质量、减少爆破有害作业的显著优点,是矿山生产爆破的主要爆破方法。各个矿山应根据矿体赋存条件、矿岩特点、开采方法,不断总结经验,优化爆破参数,力求获得最佳爆破效果。
第二十八条 中深孔爆破效果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大块率控制在7%以内,矿石粒度级配应有利于提高铲装和破碎的效率;
(二)爆破松散度、尺寸和形状有利高效率挖掘和安全作业;
(三)爆破平台的标高、尺寸和台段坡面角的误差应在允许范围内;
(四)爆破地震、飞石和空气冲击波作用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重要工程爆破、如峒室爆破、定向爆破,应根据爆破工作性质所要求的内容与深度编写破设计书,并由企业主管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施工。
矿山经常性的生产循环爆破设计说明书,由矿山负责人批准编写。
第三十条 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证才能上岗。矿山爆破工作负责人,负责主持制定爆破工程全面工作计划,组织领导重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爆破工程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爆破质量,指导爆破施工。
第三十一条 峒室爆破一般在矿山施工基建剥离爆破、开采孤立边沿三角矿体等特定条件下使用。由于峒室爆破施工条件差、爆破有有害作用大、破碎质量差,不得作为矿山日常开采的主要爆破手段。
第三十二条 距离最终边坡30米范围内,宜采用控制爆破,减少爆破对边坡的破坏作用。
第三十三条 为了提高炸药装填速度,扩大爆破规模,矿山应根据具体条件,积极推广运用机械化混装药和填塞设备。
第三十四条 为减少大块二次爆破作业的危害,宜采用机械破碎等非爆破的大块二次破碎方法。
第三十五条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一)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二)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三)危险区边界未设备警戒;
(四)光线不足;
(五)大雾或雷雨。
第三十六条 根据爆破方法、规模、地形和地物特征应划定矿山爆破危险区边界、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一)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400米
浅眼爆法 300米
(二)浅眼爆破 200米(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
面时不小于300米)
(三)浅眼药壶爆破 300米
(四)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米
(五)峒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米
沿山坡爆破时,上述数据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第三十七条 矿山所用各类钻机的台班效率应达到以下指标:
钻机类型 普氏硬度系数 台班效率(米)
手持式风动凿岩机 6-9 >35
(孔径35-45mm)
潜孔钻机 6-8 >35
(孔径150-170mm) >8 >30
回转钻机6-8〉50
(孔径为90-120mm) >8 >40
牙轮钻机6-8〉50
(孔径为150-250mm) >8 >45

第六章 装载运输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挖掘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使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在装载作业中做到稳、准、快、满,提高挖掘和运输设备的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 在确保安全的提提下,合理选择挖掘设备与汽车的相对工作位置,缩短装运设备辅助作业时间。
第四十条 多台挖掘设备在同一工作面装载时,相邻两机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相应卸载作业半径之和的两倍。
第四十一条 各种斗容的挖掘机,按两班作业计算,其生产效率以达到以下指标:
挖掘机斗容(立方米) 1.0 2.0 3.0 4.0
台班效率(吨) 400 700 1000 1300
台年效率(万吨) 20 35 45 60
第四十二条 严禁用挖掘设备挖掘未经松动的矿岩和根底。超过规定的大块石料不准装车,不准在有伞岩和偏滑危险的作业面进行作业和停留。
第四十三条 矿用汽车应由矿山专管专用,企业应加强对汽车的维护和保养,出车率应达到65%以上。
第四十四条 矿用汽车有效载重量应与挖掘机的铲斗容积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以便提高挖掘机和汽车效率。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专业化养路队伍,配合必要的机械设备,加强道路维护,保护良好的路况,降低汽车轮胎消耗和油耗。
第四十六条 应用平峒溜井开拓的矿山,必须重视溜井的生产管理,防止不合格大块和大量泥土、粉矿和地面水进入溜井,避免堵塞和跑矿。严禁溜井放空作业,保证安全放矿。
第四十七条 采用架空索道运输的矿山,要经常检查承载索、牵引索和斗头卡绳器的磨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停车处理。吊头数目与间距必须按规定作业。遇到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索道应停止运转。
第四十八条 采用标准运输的矿山,线路管理维护应按国家铁路规章办理。采用窄轨运输的矿山,可参照冶金系统有关规程办理。
第四十九条 采用长皮带运输的矿山,要加强维护管理和巡回检查,必须设置自动检测系统、报警系统和紧急停车装置。一般情况下长皮带的倾角为:
上向运输时小于18度;
下向运输小于14度。

第七章 破碎储存
第五十条 矿山破碎设备必须满足生产能力和碎石粒度的要求,并适应矿山物理性能的需要。为了简化破碎工艺流程,减少扬尘点,在满足破碎比的要求下,应尽量用单段破碎设备。
第五十一条 采用多段破碎,应通过各级破碎能力的平衡,在合理破碎比范围内,规定各级破碎机出口粒度和相应的小时产量,求得最佳综合破碎效果。
第五十二条 喂入各级破碎机的矿石块度,必须符合规定尺寸。最终破碎粒度应符合破碎设备的性能要求,一般情况下应小于25毫米。
采用立磨的企业,破碎出口粒度可根据立磨性能要求确定。
第五十三条 各级破碎机与运输设备之间,必须有联络信号,设置除铁安全装置,防止铁器进入破碎机。事故停机实现自控、联锁、保证设备安全。
第五十四条 破碎入库的碎石,应设置计量装置,认真做好计量工作,定期进行库存盘点,上下误差应小于10%。
第五十五条 设有碎石储库的矿山,其库容量视进厂运输方式和产量而定。自备运输设备的矿山,规模在年产50万吨矿石以上的储库容量,应保持2天的生产量;小于50万吨规模时,储库容量应保持3天的生产量。由国家铁路承运的库容量不得小于3至5天的生产量。

第八章 设备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必须抓好矿山设备的综合管理,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设备完好率应保持在85%以上。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做好以下矿山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
(二)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数据准确,技术资料齐全;
(三)加强定额管理,合理储备备品、配件;
(四)应有专人负责矿山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实行“维护保养为主、检查为辅”的原则,正确合理使用设备,既要发挥设备能力,又要严禁违章操作和超负荷运转。
第五十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山设备使用和维护规程、巡回检查和岗位责任制,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程,爱护设备,文明生产。
第六十条 矿山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检修技术标准,做好设备检修工作。
第六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计划地进行设备的改造和更新,逐步改变技术装备落后面貌,企业应从资金、材料和技术上给予充分保证。矿山维修费由矿山支配,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维修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环保与安全
第六十二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
新建、扩建和改造矿山,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等管理的规定;生产矿山必须做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利用复盖土、裂隙土和废石,有计划整治因采矿被矿坏的土地,复垦植被,化害为利,保护环境。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条例》和《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观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矿山安全组织和机构,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安全工作。企业和矿山至少每季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建立经常性安全巡回检查制度,对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必须指定人员限期解决,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十六条 矿山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审批制度,提高爆破技术,充分利用炸药爆炸能量,加强爆破安全监测,有效地控制爆破地震效应、冲击和飞石等有害影响,保证爆破安全。
第六十七条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爆破器材库内,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测试。在矿山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加强安全教育,学习矿山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对爆破、动力、运输和压力容器等重要岗位特殊工种,应实行强制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第六十九条 应加强工业卫生和职业防治工作。

第十章 科学技术
第七十条 矿山生产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对老矿山、对生产系统薄弱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提高采剥机械化水平和矿山综合生产能力,逐步完善开采工艺和安全技术,形成具有水泥原料矿山特色的技术体系。
第七十一条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第七十二条 加强矿山标准化工作,逐步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在内的标准化系统。
第七十三条 逐步完善计量检测设施和手段,建立健全计量检查工作制度,有计划地实现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现代化。
第七十四条 加强计算机应用的基础工作,积极开展爆破安全监测、生产监控、矿山管理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技术。
第七十五条 改善矿山通讯联络设施,健全生产指挥调度系统。
第七十六条 发挥水泥矿山情报信息网的作用,开展经验交流、互通情报,推动矿山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进步。
第七十七条 认真办好矿山职工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进行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培训,通过各种渠道培养矿山专业人才。矿山职工应学好技术、学好业务,苦练基本功,做好业务技术的知识更新,提高全矿职工队伍的素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职工进行技术考核。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七十八条 企业要依法治矿,落实矿山各岗位经济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考核严格,执章必严,奖惩分明。
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材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性矿山检查评比,检查矿山执行本规程情况,对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
各地建材主管部门及企业,要加强对本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开展评比活动。
第八十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执行本规程、在矿山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责任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程对水泥原料矿山生产管理的主事项做了原则规定,企业在贯彻本规程时,应结合矿山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年产20万吨以上的矿山。年产量小于20万吨的矿山,可参照执行。实行地下开采的矿山,可参照冶金矿山地下开采的规程执行。
第八十四条 矿山应按附件中的要求填报季度、年度报表,编制矿山年度开采计划,并及时上报。
第八十五条 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建筑材料工业部(80)建材水字81号文《水泥企业矿山管理规程》和原建材泥1表《大中型水泥企业石灰石矿综合月报》同时废止。
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2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依法实施拆迁、收回、征收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也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实力的经济实体承担。一级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供应土地。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包括:

(一)办理一级开发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征地、拆迁、市政建设、交评、环评等一级开发审批手续;

(二)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三)实施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及地上建筑物征收工作;

(四)完成地上附着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等工作;

(五)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六)其他一级开发工作。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或辖区政府商市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经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应包括地块现状情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情况,规划条件及供地方向,一级开发成本,资金筹备计划,一级开发实施方式及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

(一)前期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工程费;

(三)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四)财务费用和相关税费;

(五)不可预见费。

第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管理费用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2%列支。

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协议。中标人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不高于成本的10%。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向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人防等有关单位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集体土地、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一级开发,由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评估、拆除、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三条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的,一级开发完成后,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办理土地交接手续,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开发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石家庄市土地一级开发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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