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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日照市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24:54  浏览:8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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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日照市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27号




关于同意日照市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同意日照市申请创建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市的函》(鲁环发〔2003〕2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日照市进行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市建设)。日照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山东省日照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组织建设,待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命名。

  二、示范市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在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环境监管、推动企业清洁生产的基础上,构筑生态工业园区和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同时加强社会化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最终实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三、你局应商日照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示范市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支持示范市建设。

  四、请按照我局《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市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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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使用、数据处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使用、数据处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1月12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以下简称监控装置)是机车设备的组成部分,是机车自动停车装置的替代设备,是保障列车运行安全和改善机车乘务作业管理的重要设备。
第二条 由监控装置所产生的运行参数记录是行车分析的重要依据。其数据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三条 为保证设备准确、稳定、可靠地工作,应选用经部批准的监控装置型号。监控装置的主要生产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经部审批后方可作为生产依据。新造或经落车维修的监控装置须经部指定的质量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装车使用。
第四条 推广使用监控装置是一项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各个行车业务部门必须紧密配合,通过精心维护、正确使用和严格管理,使运用设备全面达到部颁《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用于担当各线客货牵引任务的装有机车信号设备的内燃、电务机车均应装用监控装置。用于调车和小运转的由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根据作业情况决定是否安装。
第六条 对于新安装开通的区段或监控装置虽已正常使用,但控制模式有关参数进行了调整的,允许投入使用后进行一段时间的试验运行。在试验运行期间可不接通机车制动控制设备,由铁路局制订特殊保证安全行车办法加强管理。试验运行期不超过1个月。
第七条 凡已投入运用的监控装置未经铁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停用。
第八条 应随时保证机车上监控装置的状态良好。在库内发现监控装置状态不良的,不准机车出库牵引列车。
第九条 监控装置在各运行区段的监控模式参数须由铁路局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研究确定并批准执行。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监控模式参数。
第十条 机车入厂大修时,车上安装监控装置的有关基础设施原则上随车一起维修,保持出厂完好。具体维修内容与方法由机车大修的委承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 从事监控装置工作(包括数据处理、维修和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任职前应经过必要的转岗位培训。机车乘务员使用监控装置前也应进行工作原理和操纵方法培训。铁路局应制订计划,定期对有关人员安排培训和岗位技能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第十二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应有一名领导主管管内监控装置工作,随时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含广铁(集团)各总公司,下同]要组成由机务、电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监控装置协调组,随时研究、协调管内监控装置工作和定期开展对基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机车信号条件及线路座标是监控装置可靠运行的基础,机务、电务部门应加强协作,作好以下工作:
1.建立段一级机电双方领导定期会商制度,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2.建立机务段有关部门与电务段机车信号检修所的信息反馈系统,随时传递机车信号故障信息,及时处理机车信号的非正常状态。
3.当地面信号机、绝缘节移位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移位信息通知机务段;
4.轨道电路绝缘节和接近连续式发码区外端短路线应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 机务段应建立以运行记录数据为基础的定期运行情况分析制度,并以此制定行车安全、乘务员培训、乘务员管理等阶段工作的方针。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铁路局机务处为监控装置主管业务部门,下设的监控装置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中心)配备必要的检修房舍、设备和测试仪表,并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
中心的主要任务为:
1.承担全局监控装置模式参数的研究和特殊应用软件的开发;
2.承担监控装置板级的定期维修和故障机器的修复;
3.承担建立监控装置运用状态的数据库;
4.承担新上区段数据的调查采集;
5.协助机务处指导各机务段的管理工作;
6.承担对各机务段有关监控装置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7.受机务处委托协调机务段与生产厂家的业务联系。
第十七条 分局机务科主管管内监控装置工作。
第十八条 机务段将现自动停车装置工作机构充实改进为监控装置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1.检查工作:负责机车出入库时的监控装直状态检测试验,运行记录数据转录、应急故障处理,办理出入库手续。
2.检修工作:负责机车中、小修时的监控装置检修,新进机车的安装及大修机车的拆、装工作;负责按检修周期对主机、显示器等设备进行清扫、测试、试验及简易的故障处理工作。
3.微机处理工作:负责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打印、存盘等工作,负责建立检修所数据库。
检查工作和微机处理工作应每日24h轮流值班。
第十九条 在同时使用自动停车装置的机务段,监控装置工作机构应同时担当自动停车装置有关工作。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机务段应编制监控装置使用保养规则、监控装置使用标准化作业程序和标明运行区段各车站代号、特殊操纵要求地点的监控装置操纵示意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检测监控装置作用良好的,应由检测人员向乘务员提交合格证。无监控装置状态合格证的,严禁机车出库运用。
第二十二条 乘务员应熟悉监控装置的基本结构、性能和有关线路区段的操纵要求,认真按照使用保养规则、作业程序操纵监控装置。
第二十三条 乘务员在交接班时要对监控装置外观及施封处所进行检查,遇有损坏的要做好记录。开车前要确认监控装置工作正常,各项显示正确。开车后必须在规定的地点按压“开车”键(装有地面应答器的除外),以使监控装直正常投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运行途中监控装置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乘务员应向调度员报告,并关闭监控装置,同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地点、现象做好记录。对运行途中发现影响监控装置正常工作的机车信号异常时,乘务员也应将发生时间、地点、现象做好记录。机车返段后,要主动向检修人
员介绍故障情况,并填写有关设备故障反馈单,以便检修人员及时进行检修。
第二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允许使用监控装置“解锁”键解除监控模式。
1.在地面无码的股道侧线通过时;
2.引导进站时;
3.出站信号机停用时;
4.带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显示红灯时;
5.铁路局规定的其它特殊解锁条件。
第二十六条 担当双机工作的第二位机车或列车尾部担当任务的补机,允许关闭监控装置,但转为担当本务任务时须立即恢复使用监控装置。

第五章 数据的转储、处理及分析
第二十七条 数据转储、处理及分析是监控装置使用、检修管理的中心环节,是考核行车安全措施落实的重要手段,对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司机操纵水平,实现机务工作管理科学化提供了重要基础。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第二十八条 机车到达测试地点后,检测人员应立即上车进行检查和数据转储,并认真向司机询问监控装置使用情况,经检查两端司机室监控装置外观状况良好后再进行数据转储。转储文件的数据要保证整个机车交路的全部内容,既要防止漏掉又要防止重复转储,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在确认转储成功后,进行以下检查:
1.设备自检正常,时钟显示正确:
2.列车管压力及柴油机转数显示正确;
3.制动控制机构工作正常。
上述工作完成后,测试人员在司机报单背面加盖专用章,司机凭此办理退勤,出勤司机则在测试记录上盖章确认。
第三十条 每趟机车交路牵引任务完成后均应对运行记录数据进行一次安全基本情况处理,可由运用车间进行,也可由检测组处理后及时向运用车间传送。运行安全基本情况处理结果应作为机务段机车调度员允许乘务员退勤的依据。运行安全基本情况处理的项目、内容由铁路局确定。
第三十一条 监控装置记录数据转储后由机务段监控装置工作机构进行综合处理。各班微机操纵人员完成本班所有机车数据的处理。段监控装置工作机构应在每日运转交班会上提供一昼夜监控装置的记录情况报告,以便行车人员尽快地掌握运行情况和监控装置的状态。
第三十二条 监控装置数据处理的专用微机是监控装置管理的关键设备,要确保其正常工作,应建立严格的使用保养制度,不得任意扩大其工作范围。非指定人员不准上机操作。
第三十三条 监控装置的直接记录数据要存入专用软盘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机务段监控装置工作机构应将所有软盘统一编号,建立监控装置记录数据资料库。
第三十四条 监控装置记录数据的分析工作分为二部分:一为运用情况分析,由运转车间进行;二为监控装置设备质量分析,由机务段监控装置工作机构进行。
第三十五条 由运转车间根据工作所提供的“日统计报表”和数据软盘在运转车间微机室进行深入分析,分析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1.日分析:每天对关机记录、自动制动动作、运行超速、模式解锁、临时限速执行情况、信号临时变更后机车操纵情况及基本闭塞临时停用时的操纵情况进行分析。
2.旬分析:根据机车队提供的日常工作中的关键人及安全情况不好的机班,进行重点帮教;有计划地抽查1次作业标准化的全过程,从而找到不安全因素,根据运输任务,自然条件和天气等变化情况,有计划地抽查关键区段、关键地点的乘务员作业情况。
3.月分析:每月对机车队标准化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有针对性地对关键站停车位置进行检查,并对全月运行情况进行汇总。
4.特殊情况分析:对防止事故、发生不良反映、路外伤亡、机故和发生行车事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
第三十六条 运用情况分析要作为运转车间日常考核的主要工作,由1名副主任主管。车间应设熟悉运用工作和微机的专职分析人员。运用分析要列入指导司机工作范围,每月对所包机班要分析1次。
第三十七条 由工作所根据每日数据进行分析,并建立机务段监控装置质量状态数据库。分析内容及要求如下:
1.日分析:每天对关机记录、自动制动动作、信号异常、设备故障、司机操纵“前进”和“等待”键、过机修正作用丢失、信息转储情况以及新更换监控装置设备工作情况等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如遇监控装置质量问题要及时组织检修。
2.月分析:每月对管内监控装置质量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找出故障原因并确定工作重点,以逐步提高设备质量。
第三十八条 机务段应每月将统计、分析结果报路局、分局主管部门、铁路局应将收报的监控装置应用情况分析汇总后在每季初5日内报铁路部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监控装置数据转储、处理及分析各环节要建立专项记录,要明确交接手续。各专项记录的内容及要求由铁路局确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删改监控装置的直接记录数据,对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监控装置安装、检测、维修
第四十条 新配属到段或经外委修后返段的机车到段后,应在投入运用前2日内将监控装置安装恢复完毕,经验收员验收合格后转入运用。
第四十一条 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工作由机务段监控装置工作所负责,电务段机车信号检修所应密切配合,确保作业时间和安装质量。
第四十二条 装有监控装置的机车加入部、局备用时,工作所应及时将监控装置各项设备(主机、显示器等)拆下,在试验台检测良好后妥善保管,机车解除备用时,应立即将监控装置恢复安装,经全面检查、调试和验收员验收合格后运用。
第四十三条 装有监控装置的机车调往外局时,调出段可将监控装置的各项设备全部拆除,铁路局内机车调动时各局可根据本局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为确保监控装置的质量,使其在机车再投运时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要对入库机车的监控装直进行检测。铁路局应编制监控装置入库检测作业程序。机车入段后,监控装置检测人员应及时会同机车信号检测人员共同上车检查、测试、认真向乘务人员询问监控装置的使用情况,收回合格证,并填写测试记录。检测人员要严格按作业程序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控装置的维修应实行计划预防修与故障互换修相结合的体制,并坚持专业化集中修理原则。计划修理周期和修程内容、检修工艺、技术标准等由铁路局根据使用监控装置情况制定。监控装置的检修周期应适应机车的检修周期。
第四十六条 各铁路局应制订监控装置预防修理和故障修理费用标准,并将支出列入运输成本。
第四十七条 对每台监控装置均要建立技术履历薄,记载监控装置的安装、日常维修及运用状态。技术履历簿应由工作所安排专人负的填写、保管。机务段应对监控装置的安装、检测、临时故障处理、维修等工作建立记录台帐,记录台帐的内容和要求由铁路局确定。
第四十八条 监控装置工作所配置的各种仪器、仪表、试验台要有专人负责使用保养,定期检修、校对,确保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九条 监控装置的运用质量每月按运用完好率指标进行一次考核,计算公式为:
全月机车 机车入库
入库总数 - 故障台数
运用完好率=------------×100%
全月机车入库总数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罗碧升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和供应。
工业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用地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按法定程序审批供应。
京珠高速公路岳阳连接线两侧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及市区已新修、拟修道路两侧市政府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及岳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地、统一收回、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有关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审批供应土地,凡擅自供地的,废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工业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用地必须带项目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娱乐、休闲、旅游渡假、疗养等庄园名义圈占集体土地;禁止擅自与乡(镇)、村、组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租赁”协议。已经签订的“征地”、“租赁”协议无效,在建项目必须停止施工,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的外,一律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严禁非法扩大划拨供地范围;严禁以实物地租形式非法供应土地;严禁以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方式、供地价格。

第五条 凡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禁以协议出让方式或划拨方式供应。
经营性邮政、电信、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全部有偿出让,不再以划拨方式供地。
原非经营性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用地改为经营性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用地的,应当以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六条 禁止在划拨土地上集资建房;禁止以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联建、联营等方式与他人联合开发。
违反上款规定进行集资建房的,土地依法收回,对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利用划拨土地联合开发的,废止联合开发协议,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已经动工的,没收地上建筑物。

第七条 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凡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计划、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符合城市规划,可以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划拨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公开出让。

第九条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管理,禁止假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从事商品房开发。
对特困企业、企业改制置换干部职工身份中的无房户和城镇居民中低收入者没有房屋居住的或住房条件极差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其户型标准、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销售价格应当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购买者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土地但实际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交税费,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追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闲置的土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报经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的,依法收回土地,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撤销或整体搬迁后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及其零星闲置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公开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联建、赠与等,应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交易。土地使用权严禁场外交易。
转让双方应如实申报土地转让价格。转让价格偏低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市、县(市)人民政府优先购买。
任何单位因债务纠纷以裁定、判决或其他形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用于清偿债务的,必须经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拍卖,拍卖应符合城市规划,所得收入优先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收,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债务。
法院查封、冻结的土地,其价值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所负债务相当。并明确查封、冻结土地的四至和面积。查封、冻结的土地,价值不明的,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不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的,执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受理的通告》规定;涉及地上建筑物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发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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