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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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接待制度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接待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与外来投资企业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了解和掌握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和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在曲靖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每个月由一名相关领导及市政府办、市招商局、市外经局以及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定 期定点接待外来投资企业负责人或代表,听取企业反映情况,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接待地点为曲靖市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第五条 接待时间为每个月第一个星期一上午8:30—11:30,逢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 每年外来投资企业接待日接待领导及时间安排,由市招商局负责拟订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批准后依照执行。
第七条 市招商局提前一个星期与市政府办联系通知下一个星期参加接待的相关领导,如因领导工作繁忙或不在曲靖而不能参加接待的,依次顺延。
第八条 参加接待外来投资企业的部门要做好记录。根据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属重大问题的由接待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其他问题按照接待领导的批示或指示办理或转办。市政府办负责督办、协调和反馈办理情况。
第九条 接待领导批示或指示的承办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时按质办理,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 对不参加接待的单位领导,不认真办理接待领导批示或指示的承办部门由市政府办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领导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也适用于市内其他企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4〕13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制订的《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
市科技局 市发展计划委 市经贸委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本市研发机构对企业及行业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通过政府扶持和引导,促进研发机构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发机构是指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的独立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外商研发机构以及公共技术研发平台。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负责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等日常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有一支由学科带头人领衔、专兼职相结合、省内一流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独立科研院所要求拥有10名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其他研发机构要求拥有5名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
(二)有固定的场所、组织机构、先进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
(三)每年投入的研发经费占企业(研究院所)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6%。
(四)有一整套有利于研发机构运行发展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能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的基础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含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评选期内承担或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申请专利3项以上,实现产业化项目2项以上。
第五条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各市(县)、区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或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市直属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或运行模式;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有关专利(版权)证书,部省级以上项目立项,研究生学历以上或具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的相关学历或职称证书,研究开发费用来源与落实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由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推荐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优秀研发机构进行评审,确定优秀研发机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奖励方式:
(一)无锡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并授予“优秀研发机构”荣誉称号。
(二)在同等条件下,市科技经费优先支持研发机构申报的各类计划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完善考核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2〕137号),特制定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采用打分制,分两个方面内容: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指标完成情况得分总和,权重为0.6;5年(2003-2007年)年度环境保护任务书完成情况考核成绩的平均分,权重为0.4。计算公式为: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得分总和=任期责任书各指标得分总和×0.6+5年年度任务书成绩总和/5×0.4。
一、任期环境保护责任书各项指标的考核
(一)各项指标及基本分
序号
指标名称
基本分
环境
质量
目标
1.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率
4
2.地面水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率
4
3.区域环境噪声值
4
4.交通干线两侧噪声值
4
5.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4
环境
建设
目标
6.环保资金投入情况
4
7.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5
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5
9.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4
10.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4
11.城市气化率
3
序号
指标名称
基本分
环境
建设
目标
1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
13.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3
14.生态村(镇)、示范区建设数
4
15.环境保护工作与治理技术宣传
3
污染
控制
目标
16.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削减值
6
17.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率
4
18.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5
19.工业废气与工艺尾气排放达标率
5
2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5
21.区域性或行业性环境污染整治目标
5
22.新项目污染控制目标
5
计算方法如下:
1.未完成基本目标值得0分,实际完成值等于基本目标值,得基本分。
2.实际完成值好于基本目标值,计算公式为:
A=基本分+基本分×0.5×
实际完成值-基本目标值
。
争取完成值-基本目标值
3.实际完成好于或等于争取完成值,得最高分。
A=基本分×1.5。
(二)第16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削减值”中每个污染物基本分为1分,未完成基本目标值得0分,完成基本目标值得1分。
(三)第21项“区域性或行业性环境污染整治目标”和第22项“新项目污染控制目标”基本分均为5分,视完成情况给与加减分。
二、年度环境保护任务书完成情况的考核
年度任务书考核采用打分制,共100分。其中任务完成情况80分,档案资料考核情况20分。
(一)任务完成情况考核(80分)
1.每个任务项目的基本分:B=80/年度任务项目总数。如果某一项目标项目的任务重、难度大,则该项目的基本分=B×1.2。
2.每个项目的得分:C=B×完成情况
(1)全面完成目标任务:C=B。
(2)基本完成目标任务(完成率大于60%):C=B×0.8。
(3)完成率在25~60%:C=B×0.5。
(4)完成率小于25%:C=0。
(二)资料考核(20分)
1.年度环境保护年度任务书的中期检查报告、年终总结报告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10分)
(1)每次材料上报及时、内容全面详细,得10分。
(2)上报不及时,每次扣2分。
(3)内容不全面详细,每次扣2分。
2.有关反映目标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的档案资料(10分)
(1)档案资料规范、齐全、准确有效,得10分。
(2)档案资料不够齐全、规范,不能真实说明完成情况的,每发现一项扣1~2分。
(3)档案资料和汇报总结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每发现一项扣2分。
本考核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