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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34:56  浏览:8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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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8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一条。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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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2002年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2002年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

2002年,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采
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突出重点,深入宣传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做
好全年劳动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2002年劳动保障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一、认真做好以学习宣传《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选编》和《领导
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本》为主要内容的全国劳动保障学习宣传活动

配合《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选编》和《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
本》的出版,部里决定利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劳动保障学习
宣传活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劳动保障学习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加
强与新闻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的配合,按照全国劳动保障学习宣传活动组委会的
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组织。全国首届劳动保障知识电视大奖赛和全国首届劳动
保障知识竞赛,做到组织落实、经费落实和工作落实。

二、大力宣传两个确保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情况

继续大力宣传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两个确保工作的方针政策,
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支持两个确保工作,监督工作落实情况。要挖掘一
批典型,加强引导,突出宣传落实两个确保的新举措,取得的新成效,凝聚力量,
坚定信心,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大力宣传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就业是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重要目标。要大力宣传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完
善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加大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各项政策宣传力度,引导职工学习掌握技术
和技能,实现再就业。集中推出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岗位的经验做法,宣传
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各项政策规定,使职工群众了解政
策、掌握政策。

四、宣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和经验

大力宣传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改并举、同步推进的方
针,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实际工作中提出的现实问题作细致的解释和回答,增强改
革透明度。要组织编写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卡片、手册,发挥报纸、广播、电
视、网络等媒体在宣传中的作用,及时掌握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加强分析,对
症解决。积极总结推广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的经验和成就,推进医疗保险
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五、开展劳动保障执法宣传

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宣传的工作力度,积极全面准确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配合社会保
险费征缴执法检查、劳动合同执法检查等活动,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实施新
闻监督,营造遵守劳动保障法规的社会氛围。

六、大力宣传改善困难群体生产和生活的政策和典型

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最根本的是要不断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
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承担着解决困难群体生产和生活问题的重要职责。
要大力宣传中央关于解决困难群体生产和生活的政策,宣传劳动保障工作在解决
困难群体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在解决困难群体生产和生活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宣传困难群体自立自强、脱贫解困的典型。

七、大力宣传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对策和措施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各级劳
动保障部门要注重学习和宣传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配合部里做好对工作人员的
培训,使广大工作人员认识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对劳动保障工作带
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加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主动应对新形势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关
政策的宣传力度,宣传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好的经验和做法。

八、加强新鲜经验和典型人物的宣传

近几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劳动保障
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
涌现出不少先进人物。我们要注重宣传先进人物事迹,宣传调查研究解决深层次
问题的经验和典型,宣传强化管理、夯实基础、提高工作效率的经验和典型。要
不断改进宣传方式,提高宣传质量,增强新闻宣传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新闻宣传工作责任重大。各
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规章制度,保证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到
位,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做好宣传工作,为劳动保障事业实现新发展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6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经贸产业〔1999〕636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地矿厅(局)、有
色金属行业主管部门:
钨是不可替代的战略性资源,我国钨的储量、产量、出口贸易量分别占世界总量的60%、80%、70%,均居世界第一。改革开放以来,钨业迅速发展,已形成采矿、冶炼、加工、国内外贸易等完整的钨业体系,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近些年来,一些企业和部门在局
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乱采滥挖,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生产、流通秩序混乱,问题相当严重,已影响着我国钨业的正常发展。为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根据国家对特定矿种实行保护性开采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经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决定对钨业的生
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1991年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国家对钨从开采、选矿、加工到市场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禁止个体工商户开采钨矿,禁止集
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钨冶炼及加工;钨的矿产品及部分中间产品,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指定的收购单位实行统一收购,严禁自由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通知》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6号令),确
定清理整顿范围如下:
(一)清理整顿钨矿开采、冶炼、加工企业
对目前所有从事钨矿开采、冶炼、加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经清查,对无采矿许可证的钨矿开采企业和未经国务院有色金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冶炼、加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坚决取缔。对虽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钨矿开采企业和虽经国务院有色金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冶炼、
加工企业,但不符合国发〔1991〕5号文件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浪费资源、破坏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大、产品质量差、技术装备落后的企业,限期停产整顿;半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停止生产。
(二)清理整顿经营秩序
核准允许继续生产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开发规划区、生产经营范围组织生产,不准将生产经营权以承包、租赁等任何形式转让给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国家对钨精矿、低度钨、钨酸、仲钨酸铵、钨酸钠、钨粉、钨铁、三氧化钨、碳化钨、兰钨的收购和销售实
行统一管理,由国务院有色金属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收购单位,严禁自由买卖。凡从事钨品经营活动,必须向国务院有色金属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并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经清查,凡未经国务院有色金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无营业执照的单位立即停止其一
切钨品经营活动。任何钨矿、冶炼、加工企业和流通领域的收购销售单位一律不得从个体工商户、无证开采企业收购钨砂。
(三)清理整顿在建项目
对所有在建的钨产品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未经国务院有色金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虽经批准但属重复建设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
钨矿开采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等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牵头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钨冶炼、加工、经营和在建项目的清理整顿工
作。国家经贸委负责综合协调。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负责协调,由地矿厅(局)、有色金属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在认真抓好清理整顿工作的同
时,注意切实做好停产企业、停建项目等有关善后事宜。
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在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



199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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