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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9:02  浏览:8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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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6号

1994-06-2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二月,我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下发以来,加快了退税进度,各方面反映较好。但是,由于目前一些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不法分子采取非法手段伪造、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口退税凭证,骗取退税的势头有所抬头,特别是广东等沿海地区的不法分子,以出口服装等货物为名,大量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情节恶劣,数额巨大;一些出口企业违反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在“四自、三不见”的情况下成交出口业务,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的出口企业甚至直接参与骗税;个别税务干部也参与了骗税活动。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而且给国家和出口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了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严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口退税凭证的管理,严格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审批退税。要充分认识到反骗税斗争的长期性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危害性。当前,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得力的措施,防止新的骗税案件的发生。
  二、凡有下列情况的,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
  1.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
  2.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
  3.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
  4.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
  三、对于今年以来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在未核实清楚货源、价格等以前,一律暂不予退税。已退税的,出口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不能提供补税担保的,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查清以后,按实际情况处理。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将上述服装按附表的内容和要求,在7月25日前以电报的形式报我局。在上述海关报关出口的其他货物和在其他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有骗税嫌疑的也请列明上报。上述货物,如已发函调查的,请将回函复印后一并报我局,并在附表“备注”栏中注明。广东省内的出口企业出口的服装等货物,除从固定的厂家购进且价格正常的外,请广东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和广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其货源、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和销货发票以及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8月底以前报我局。
  四、今年3季度,我局将对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目前,对于出口企业在外省购进的出口货物,除从固定的厂家购进且价格正常的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其货源、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8月底以前报我局。各地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也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发现敷衍塞责,开具假证明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附件:《出口服装等货物情况汇总表》(编者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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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农村卫生人员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用手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农村卫生人员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用手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和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基妇发[2003]132号),做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开展群防群控,防止农村发生大的疫情,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防治“非典”的能力,保护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制定下发防治“非典”相关政策、标准,我部编写出版了《农村卫生人员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用手册》(以下简称《实用手册》),免费赠送基层卫生人员。现将《实用手册》分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配计划

《实用手册》按每个乡镇卫生院10册,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人手一册(附:各省市分配计划表)数量下发。

二、切实做好《实用手册》的下发工作

《实用手册》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要求在6月20日前将《实用手册》下发至乡镇卫生院,确保《实用手册》在最短时间内免费送达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手中。不漏乡,不漏人,不留空白点。

三、加强培训工作

《实用手册》重点突出了基层卫生人员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及防护、转运、消毒等方面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以及健康教育知识,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各省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实用手册》,做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早作出各地防控“非典”的预案,提高农村防控“非典”的应急能力,使防治工作能长期规范、有序地开展。

各省(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接到通知后,请尽快组织落实《实用手册》分发工作,并将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传真卫生部基妇司健康教育处。

传真号:010-68792323

联系电话:010-68792877/68792324

联 系 人:董波、陶金



附件:《实用手册》分配计划表



二○○三年六月二日


附件:



省 市
《实用手册》分配计划表

机构数(个)
基层医疗卫生员人数
分配数量

中心卫生院
乡卫生院
合计
乡村医生
卫生员
合计



北京
59
155
214
5140
200
5340
7920
99

天津
37
180
217
6128
286
6414
9040
113

河北
699
2967
3666
89684
7059
96743
133840
1673

山西
459
1398
1857
39332
12772
52104
71120
889

内蒙古
289
1115
1404
19041
4823
23864
38320
479

辽宁
207
878
1085
26691
3309
30000
41280
516

吉林
156
671
827
16704
4490
21194
29920
374

黑龙江
270
761
1031
24368
4121
28489
39280
491

上海
 
151
151
4732
716
5448
7360
92

江苏
339
1409
1748
63157
11420
74577
92480
1156

浙江
376
2135
2511
24043
4783
28826
54400
680

安徽
389
2045
2434
46403
20097
66500
91200
1140

福建
203
749
952
21649
8218
29867
39760
497

江西
426
1248
1674
34844
6407
41251
58400
730

山东
558
1460
2018
120346
13410
133756
154400
1930

河南
556
1501
2057
99275
22182
121457
142480
1781

湖北
259
1045
1304
43230
10795
54025
67440
843

湖南
584
1970
2554
46271
18144
64415
90400
1130

广东
251
1375
1626
32920
11220
44140
60800
760

广西
189
1127
1316
36560
11609
48169
61760
772

海南
61
247
308
2631
1757
4388
7840
98

重庆
320
1400
1720
22596
8442
31038
48640
608

四川
975
5721
6696
65714
20666
86380
153840
1923

贵州
465
991
1456
20468
17508
37976
52960
662

云南
325
1204
1529
28742
10931
39673
55360
692

西藏
56
647
703
2758
1294
4052
11440
143

陕西
625
1401
2026
37178
15365
52543
73280
916

甘肃
367
1130
1497
24844
10421
35265
50640
633

青海
91
317
408
5070
726
5796
10240
128

宁夏
44
237
281
3235
1493
4728
7920
99

新疆
59
761
820
7788
4407
12195
20800
260

新疆兵团






12000
150

总计
9694
38396
48090
1021542
269071
1290613
1796560
2245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查螺、灭螺、查病、化疗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查螺、灭螺、查病、化疗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疾控发〔2005〕1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查螺、

灭螺、查病、化疗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省卫生厅:

根据《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卫规财发[2004]448号)中《2004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为规范查螺、灭螺、查病、化疗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查螺、灭螺、查病、化疗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查螺、灭螺、查病、化疗技术方案
(试行)

为了科学、规范地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促进实现《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和《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阶段性防治目标,依据血吸虫病流行区的疫情分类,特制定查灭螺、查治病工作的技术方案。
各地应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核定年度防治计划任务,将查灭螺计划具体落实到环境,查治病计划具体落实到村或村民组,并组织实施。
一、流行村分类
(一)分类标准
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居民粪检阳性率为依据,将流行村分为5类:
1、一类村:居民粪检阳性率≥10%;
2、二类村:居民粪检阳性率≥5%、<10%;
3、三类村:居民粪检阳性率≥1%、<5%;
4、四类村:居民粪检阳性率<1%;
5、五类村:连续5年无当地新感染的病人、病畜、无感染性钉螺。
(二)类别调整
根据疫情及调查结果每2年对疫情变化大的一、二、三类村进行类别调整。以村民组为单位,采用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村民组,用血清学方法查病,血清学检查最少受检人数不得低于《血吸虫病流行村类别调整血清学检查最小样本量计算表》(见附表),受检率达到90%以上。对血清学阳性者进行粪检,受检率达到90%以上。以此计算粪检阳性率(计算公式附后),作为调整类别的依据。
二、钉螺调查
(一)调查范围和频次
1、现有钉螺环境
(1)近2年查获感染性钉螺、发生急性感染病例和人畜常到的生产生活区等易感环境,每年查螺1次;
(2)其他有螺环境,每年调查1/3面积。
2、可疑环境
与有螺水系相连或与现有钉螺环境毗邻、引进有螺区植物、水生物的环境以及洪水淹没区等可疑环境,每年查螺1次。
(二)调查方法
选择春季或秋季适宜时期开展查螺。
1、现有钉螺环境
(1)易感环境:采用系统抽样方法查螺(江湖洲滩环境框线距20-50m,其他环境框线距5-10m)。检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2)其他有螺环境:采用环境抽样方法(根据植被、低洼地等环境特点及钉螺栖息习性,设框调查)查螺。检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2、可疑环境
采用环境抽样方法查螺,若检获活钉螺,再以系统抽样进行调查,检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三、药物灭螺
(一)灭螺范围和频次
1、湖沼地区的易感环境,每年灭螺1-2次。
2、山丘地区和水网地区的各类有螺环境,每年灭螺2-3次。
3、计划环境改造的有螺环境,在工程实施前,进行药物灭螺1-2次。
(二)灭螺药物和方法
选择3-11月适宜时间实施药物灭螺。灭螺方法为:
1、喷洒法
采用氯硝柳胺进行喷洒,用药量2g/m2,用水量1000ml/m2。
2、浸杀法
采用氯硝柳胺浸杀灭螺,用药浓度2g/m3,至少稳定水位浸杀3天。
3、其他有效灭螺方法
四、人群查治病
(一)对象和频次
1、一类村
每年对6-65岁常住居民采用询检法查病1-2次,受检率达90%以上。询检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2次,对渔船民、牧民等高危人群给予化疗2次。
2、二类村
每年传播季节结束后1个月,对有疫水接触史的6-65岁常住居民使用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受检率达90%以上。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对渔船民、牧民等高危人群给予化疗2次。
3、三类村
每2年在传播季节结束后,对有疫水接触史的6-65岁常住居民用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受检率达90%以上。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
4、四类村
每3年对有钉螺分布的村民组和有疫水接触史的6-65岁常住居民用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受检率均达90%以上。
对当年检获感染性钉螺的村,用血清学方法对相关村民组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次,受检率达90%以上。
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
5、五类村
对当年检获钉螺的村,用血清学方法对相关村民组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次,受检率均达90%以上。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
6、流动人群
对有疫水接触史的流动人群每年用询检或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询检或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
(二)化疗药物和方法
1、化疗药物:吡喹酮。
2、化疗方法:成人40mg/kg一次顿服,或60mg/kg二日疗法;儿童50mg/kg体重一日疗法,或70mg/kg二日疗法。除有禁忌症之外,均应进行化疗。
3、化疗时间:查后即治。
附表:
血吸虫病流行村类别调整血清学检查最小样本量计算表


行政村常住人口数() 最小样本量
1.0%≤X <5.0% 5.0%≤X <10.0% 10.0%≤X
300≤Y <400 270 110 60
400≤Y <500 360 110 60
500≤Y <600 400 110 60
600≤Y <700 420 110 60
700≤Y <800 430 110 60
800≤Y <900 450 120 60
900≤Y <1000 460 120 60
1000≤Y <1100 470 120 60
1100≤Y <1200 480 120 60
1200≤Y 500 120 60
注:X为估计人群粪检阳性率、Y为行政村常住人口数

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指半年以上)的人口。主要包括:
1、除离开本地半年以上(不包括在国外工作或学习的人)的全部常住本地的户籍人口;
2、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者。
粪检阳性率=(粪检阳性人数÷进行粪便检查人数)÷(进行血清学检查的人数÷血清学检查阳性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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