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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00:26  浏览:9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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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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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6〕209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本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二日

金华市本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统一许可制度

第一条 建立统一的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办理、集中办理,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
第二条 凡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办事窗口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具备条件的,办事窗口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凡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的部门(单位),其所属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应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许可事项、实质性程序与环节、审批人、网络线、政务公开“五到位”。
第四条 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应对办事窗口进行书面授权,切实执行行政审批“一审一核”制。

第二章 并联审批制度

第五条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制度,以牵头部门(单位)为主办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为协办部门(单位)。
并联审批采取“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方式,主办部门(单位)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答询工作,协办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并联审批事项要严格遵守一个窗口对外的规定,部门(单位)之间通过公文传递、会签、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确需现场踏勘的,按照《金华市本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联合现场踏勘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06〕7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限时办结承诺制度

第八条 各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应对所属行政许可事项作出限时办结的承诺。限时办结承诺期限是指市本级行政许可部门(单位)自受理行政许可事项之日起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所需的工作期限(扣除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 限时办结承诺期限由各行政许可部门(单位)依照第十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按分类管理的原则确定,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公布。
第十条 对不需实质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形式条件符合即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简易许可事项,应在受理后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不需现场踏勘的一般许可事项,承诺期限不超出5个工作日;需现场踏勘的,承诺期限不超出7个工作日。
对需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重要许可事项,承诺期限不超出10个工作日。
对并联审批事项,主办部门(单位)承诺总期限不超出20个工作日,协办部门(单位)要在对外承诺期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确保主办部门(单位)在承诺的总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部门(单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所指的承诺期限内,但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个别许可环节复杂,或法律、法规对时限有特殊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承诺期限不得超出法定期限。
第十一条 颁发许可证、照或文件所需期限不在办结承诺期限内的,应书面告知所需期限,所需期限不得超出法定期限。
第十二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延期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必须制作延期通知书,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
延长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四条 因超出承诺期限或缺席并联审批联席会议、联合踏勘行为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相应的超时或缺席部门(单位)承担。

第四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具体承办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追究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
(一)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单位)不按规定设立行政许可办事窗口的;
(二)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办事窗口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
(三)并联审批和联合现场踏勘的主办和协办部门(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四)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对行政许可事项承诺的办结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五)未按承诺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在延长期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
(七)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发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具体承办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对该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由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具体承办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追究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
行政许可部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同一考核年度内发生第十五条(三)至(七)项所列情形两次(含)以上的,或者具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部门(单位)本年度不得被评为市政府年度考核先进单位,负有责任的具体承办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领导本年度定期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登记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68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为了统一规范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工作,提高检疫水平,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特制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请各局认真贯彻《规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口岸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规程》。

  二、严防通过国际航行船舶传入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及植物危险性病、虫和杂草,提高检出率。应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宣传工作。

  三、严格控制登轮检疫。对“定期班轮”和来自港澳不在港澳配餐的船舶,只做抽检,不得船船登轮检疫;对没有规定登轮检疫的船舶的抽检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十。需对船舶登轮抽检的,事先应报本局船检部门领导同意。

  四、对需实施动植物检疫处理的船舶,应限对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和污染场所,并用有针对性的、实际效果好的方法处理。未做处理工作的,严禁收取处理费用。

  五、由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船舶实施检疫,船舶在国内航行期间,其他动植物检疫机关不再实施检疫。

  六、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服务力度,树立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改善船检工作条件。

  七、以《船舶动植物检疫通知单》代替《船舶动植物检疫装卸通知单》,新制定其他的有关单证,暂请各局印制,待进一步完善后,由国家局统一印制。《船舶动植物检疫通知单》和《船舶动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须加盖“证书印章”。

  八、《规程》自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后执行。各局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经验、做法、问题和建议报国家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规程(试行)

   2、3、4、5、6.(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国际航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口岸船舶动植物检疫规程(试行)

 

  一、本规程适用于下列船舶:

  1.国际航行船舶(包括特种专轮、修理船舶、远洋捕捞或作业船舶等);

  2.进境废旧船舶(包括中国淘汰的远洋船舶)。

  二、接受报检

  1.查核报检员的报检员证。

  2.查核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情况。

  3.接受预报,审核《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请书》、《修拆船申请书》,掌

握船舶动态,并做好有关工作记录。

  对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船舶;来自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船舶(详见需登轮检疫的国家、地区名录);修理、废旧船舶应登轮检疫。并对需到锚地或其他指定地点进行检疫的或需特殊处理的船舶,通知船务代理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4.审核《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用物品申报单》和查阅载货清单

等有关单证,并进行编号登记。对单证不齐全或持无效单证申报的,不予受理。

  5.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检疫费。

  6.经审核单证合格并符合货物检疫有关要求,进口岸的船舶,签发《船舶动植

物检疫通知单》,出口岸的船舶,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准备工作

  1.需登轮检疫的,准备封条、船舶动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船舶动植物检疫通

知单、熏蒸告示和检疫收费通知单等单证、单据。

  2.准备检疫用具、用品和防疫器械、药剂等。

  四、现场检疫

  现场检疫的检查场所主要是:船舶的食品干货舱、冷冻库、餐厅、厨房、生活垃圾堆放处、其他杂物堆放处以及货舱。

  1.查核所申报的内容是否属实。了解近期船舶航行、食品补充、有无宠物和植

物性辅垫材料、沿途寄港、压舱水、待修船舶的修理时间等情况,向船方提出有关注意事项,要求船方配合做好检疫和防疫工作。

  2.有重点地对食品舱中动植物产品和生活区的各种观赏动植物、废弃物以及货

舱等进行检查;对载应检物出境货轮必须按标准检查货舱有无病虫污染和动植物产品残余物;对现场检疫发现的病、虫、杂草要作初步鉴别,必要时可抽样品带回室内进一步检验、鉴定。

  3.对修理船舶重点检查是否有国家禁止进境物和动植物检疫规定不得离船的物

品。

  4.船员要求带上岸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旅检工作程序》办理。

  5.对船舶装载物的植物性辅垫材料的检疫,按有关检疫工作程序进行。

  6.经检疫合格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五、室内检验

  将现场检疫所抽取的样品和截获的有害生物进行室内检验、鉴定。

  六、检疫处理

  1.国际航行船舶

  (1)对发现危险性植物有害生物或一般生活害虫超标准的物品或场所进行除害

处理,向船方出具《船舶动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船方协助处理。

  (2)对来自动物传染疫病区的生肉类及制品或产地不明的动物产品,作封存处

理,对其他动物产品则限制在船上使用;对来自动物传染病疫区的船舶压舱水进行封存或作严格消毒后排放。

  (3)对来自植物危险性病虫害疫区的水果和茄科蔬菜等国家禁止进境的植物及

其产品,视情况进行封存;其他果蔬、干货等则限制在船上使用。

  (4)对船上的猫、狗等动物,限船上指定区域隔离,要检查有关证书,如发现

无证书或证书过期则注射防疫疫苗。

  (5)对船上的泔水及其它动植物性废弃物,应要求船方放在指定地方,并进行

防疫处理。

  (6)装载活动物进出境的船舶,按动物检疫有关规定执行。

  (7)对需要修理的船舶食品库,在修理前作防疫处理,对需移离船舶的库存食

品,视情况作销毁或防疫处理,并对移置、存放过程实行监督。

  (8)对装载检疫物出境不符合验舱标准的,进行熏蒸、消毒或扫舱处理。对经

验舱合格或经处理后复检合格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2.废旧船舶

  (1)对船员要求带走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经检疫或处理

合格的予以放行,并视情况签发有关证书。

  (2)对船上遗弃的动物,一律截留带回处理;对船方转让给国内有关单位或个

人的活动物,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放行。

  (3)对船上的生肉类及其制品和被污染的其他动物产品,先封舱消毒,然后监

督拆船厂作无害化处理,其他动物产品应用高温高压灭菌或有效的化学药物处理。

  (4)对水果和茄科蔬菜等国家禁止进境的植物及其产品,截留销毁处理;对发

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发现一般生活害虫超标准的其它植物产品,作除害处理后允许使用。

  (5)拔除船上的花卉盆景并消毒土壤,若买船单位确实需要,经检疫合格,换

土后放行。

  (6)监督买船单位对船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作销毁、深埋、喷药或作其

他处理。

  (7)对发现危险性病虫害需要进行熏蒸消毒处理的船舶,签发《船舶动植物检

疫处理通知单》,视疫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彻底处理。

  七、其他工作

  检疫工作结束后,对所形成的《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用物品申报单》、《检疫记录》、《收费通知单》、《船舶动植物检疫通知单》、《船舶动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等有关单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截获的病虫应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制作标本。

 

            需登轮检疫的国家、地区名录

 

  巴基斯坦   缅  甸   菲 律 宾

  巴 拿 马   巴  西   尼日利亚

  哥伦比亚   秘  鲁   泰  国

  科 威 特   加  纳   埃  及

  香  港   马来西亚   柬 埔 寨

  澳大利亚   印  度   斯里兰卡

  科特迪瓦、  新 西 兰   阿  曼

  俄 罗 斯   孟加拉国   希  腊

  厄瓜多尔   委内瑞拉   伊  朗

  西 班 牙   丹  麦   几 内 亚

  莫桑比克   荷  兰   纳米比亚

  塞内加尔   南  非   土 耳 其

  意 大 利   葡 萄 牙   德  国

  墨 西 哥   法  国   爱 尔 兰

  英  国   越  南   美  国

  加 拿 大   日  本   澳  门

  塞浦路斯   冰  岛   北爱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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