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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22:49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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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乌克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起建立大使馆级的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同意在和平共处、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及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乌克兰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中国领土完整的立场,只同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和保持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乌克兰的领土完整。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互相为对方在其全权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签署于基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克兰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荩卿             马卡列维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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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王政


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除了其他原因之外,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没有搞清楚。因此,在实践中弄清罪与非罪的问题很有价值。
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和根本。因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原则或精神及我们的司法实践经验,概括一下,区分罪与非罪的方法大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根据行为的违法情节、危害程度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是危害程度的大小。如盗窃罪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小偷小摸行为;非法销售枪支罪与非法销售少量仿真枪支的行为;诬告罪同一般散步流言蜚语的行为;走私罪同一般携带走私物品的违法行为等。上述行为之间都是形式相同而危害程度不同的两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犯罪行为和与其形式相同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必须从认真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着手。至于危害程度多大是罪与非罪的界定点,在立法和司法中都不可能划定一个死的界限。即便是对某些经济犯罪规定一个司法解释性的财物数额标准,也只是相对的。数额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但不是唯一根据。对于这类案件,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全面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并考察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作案后的态度,根据有关刑事政策精神,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衡量认定。因此,涉及此类案件,要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必然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素养和政策思想水平及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又如,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法律没有也不可能有十分详尽的解释,即使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作出具体解释,也还是较原则的规定,不宜机械地套用,也还需要司法工作人员从程度上加以研究,以便准确地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二,根据是否具备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总则除在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概念,以明确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外,还就某些构成犯罪所不可缺少的要件以及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了具体规定。这就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定标准。如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年龄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行为造成任何危害也不负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刑法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如果缺少法律所规定的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不管在客观上造成多么重大的损害,也不能定罪量刑。在这里,罪与非罪的界限,就不是司法机关根据危害程度大小来决定的,因为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表现,都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

第三,根据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分则条文为许多犯罪的成立规定了必要条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情节是否严重、恶劣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于什么样的情节才算“严重”、“恶劣”,目前主要靠司法实践经验,由具体负责办案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形来掌握。
2、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虽有违章行为,但没有造成上述法定的严重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刑法上规定的所有过失犯罪,都是以造成了某种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
3、以是否明知某种犯罪事实或者故意实施某种行为作为标准。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销售假冒侵权作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且应知销售作品为侵权作品,同时还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分别要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可构罪。
4、以是否具有法定的特殊目的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要求“要求以勒索财务为目的”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才可构成该罪。
5、以是否使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方法(手段)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求“以暴力干涉”的方法或手段,才可构罪。
6、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殊对象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要求“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才认为犯罪。
7、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等,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才认为是犯罪。
以上仅就刑法分则条文上涉及的部分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些标准略加概括。可见,不同的罪有不同的区分标准,社会危害性大小只是一个总的标准,具体到某一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适用不同的法定条件来区分。

第四,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严格依法办案的科学态度。刑法的问题,是关系到对人的处理问题,而对人的处理一定要采取慎重的态度。因为罪与非罪问题解决得是否正确,不仅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而且实际关系到基本的人权问题。因此,我们在分析每一个案子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是什么事就是什么事,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千万不能凭感情用事,更不能搞人为地扩大。分析问题,一定要坚持看问题的本质,抓住问题的实质,切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主观臆断;要防止和克服主观片面性,一定要用全面的观点去把握一件事情,绝对不能凭一孔之见,一面之辞,就匆匆忙忙地下结论。这样很容易造成黑白颠倒、是非混淆,甚至草菅人命,使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

要做到以上几点,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只有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正确地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具有一身正气,敢于捍卫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特别是要顶住“说情风”,敢于坚持排除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干扰,真正做到“不唯上”、“不唯权”、“要唯实”、“要唯法”。只有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才能练就铮铮铁骨,一身浩然正气,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才能做到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枉不纵,才能做到眼明心正,不冤枉无辜。近日网上报导的重庆彭水县秦某因自编短信讽腐败被司法机关以诽谤罪逮捕和提起公诉案、徐州王某因销售少量仿真枪支获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案都不能说是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结果。

可见,要真正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执行贯彻好刑法,的的确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我们广大法律工作者扎扎实实地不懈努力。


(作者简介:王政,系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2006-12-25





中俄发表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发表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2006年11月10日中国和俄罗斯发表了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邀请,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拉德科夫于2006年11月9日至1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2006年11月9日在北京举行了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分别会见了弗拉德科夫总理。

  温家宝总理与弗拉德科夫总理举行了会谈。

  两国总理参加了俄罗斯国家展开幕式和“俄罗斯年”闭幕式。

  在会见、会谈中,两国领导人就进一步深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加强政治、经贸、能源、科技领域合作以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指出,在《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指导下,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持续快速发展。双方互信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各领域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化,给两国人民带来巨大的实际利益,为促进世界和平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决心按照条约确定的原则和精神,继续推动各领域互利合作,不断提高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水平。

  双方积极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和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所做的工作。对两个委员会及其各分委会和单独的工作小组自两国总理第十次定期会晤以来所做的工作予以肯定。对两个委员会双方主席及全体成员表示感谢。

  双方指出,在两国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框架下建立环保合作和民航合作两个分委会,提高了这一机制的作用。

  双方同意将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更名为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将起草并签署相关议定书。

  双方在第十一次总理定期会晤框架下签署了下列文件:

  1、《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纪要》

  2、《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纪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

  4、《互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批准书的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完成2006-2010年中俄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工作的备忘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促进中俄机电产品贸易2007-2008年行动计划》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原子能署和平利用核能中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9、《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向俄罗斯外经银行授信协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俄罗斯联邦教育科学部教育合作协议》

  11、《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俄罗斯外经银行和俄罗斯萨哈林州政府关于投资发展领域合作的协议》

  12、《中国人民银行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扩大中国境内提供中俄边贸本币结算服务的银行所在地的地域范围的纪要》

  13、《中国国家电网公司与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股份公司关于从俄罗斯向中国供电项目第一阶段购售电合同》

  1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俄罗斯石油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海外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俄罗斯外贸银行关于圣彼得堡“波罗的海明珠项目”金融保险合作协议》

  1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俄石油”国际有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合同》

  17、《新华通讯社与俄罗斯新闻社新闻交换与合作协议》

  双方强调,2004年10月两国元首决定,2006年在中国举办“俄罗斯年”,2007年在俄罗斯举办“中国年”。这对推动中俄关系全面发展、扩大和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具有战略意义。

  双方对中俄“国家年”双方组委会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对“俄罗斯年”活动顺利举办表示满意。双方指出,“俄罗斯年”活动涉及中俄合作的方方面面,得到两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增进了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巩固了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社会基础。

  俄方对中方全力协助组织举办“俄罗斯年”活动深表感谢,将提供一切便利,确保“中国年”各项活动与“俄罗斯年”活动一样顺利进行。

  双方指出,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在双边关系特有的友好、理解与合作气氛中举行,取得了显著成果。双方对会晤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商定,将于2007年在俄罗斯举行中俄总理第十二次定期会晤。具体日期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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