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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棉油企业开户与结算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13:46  浏览:9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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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棉油企业开户与结算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棉油企业开户与结算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实现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是农业发展银行的基本职责,也是全行的中心工作。企业开户与结算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资金封闭运行这个中心。各级行要充分发挥结算的监督和反映功能,完善管理,严密环节,堵住信贷资金流失渠道,促进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
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企业存款账户的开户与管理
加强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工作,是防止资金流失、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重要手段。凡承贷使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粮棉油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在他行多头开户。凡承贷使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粮棉油企业发生的购、销、调、储等结算业务,必须通过农业
发展银行办理,对违反开户与结算规定的企业,要进行严厉的惩处。
(一)对企业基本存款实行专户管理。为充分反映企业的资金来源与使用状况,发挥银行结算监督反映的职能,防止企业日常经费支出与收购资金、回笼资金混用,对独立核算的粮棉油企业日常经费存款资金、收购资金、调销回笼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按其资金来源的性质和使用要求分
别实行专户管理。农业发展银行增设“407收购资金存款”科目和“408企业财务资金存款”科目。407、408两科目均属单位活期存款科目。
一是设立“企业基本存款专户”,在“401单位活期存款”科目内核算。企业发生的调销回笼款项、收购贷款存入、偿还贷款本息、财政对企业各种补贴款项、上级拨入的经费等款项必须首先通过该账户核算。该专户存款由我行与企业按资金性质和使用要求进行分配,企业不得擅自支? 洹3セ勾畋鞠⑹笨赏ü刂肿舜敝苯幼耍搿笆展鹤式鹱ɑА焙汀捌笠挡莆褡式鹱ɑА笔庇善笠党銎弊恕? 二是设立“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在“407收购资金存款”科目内核算。该专户主要核算由基本存款专户转入的对企业按收购进度拨入的收购贷款及用于收购相关费用的存款。专门用于收购过程中现金和转账支出,按实际收购数量进行控制。收购结束后,此专户不保留余额。此专户资? 鸩坏糜糜谥Ц镀笠倒ぷ实缺9芊延谩? 三是设立“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在“408企业财务资金存款”科目内核算。该账户主要核算由企业基本存款专户转入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费用补贴、专用于垫付工资等费用的贷款转入和按规定销售回笼款分配和财政补贴分配的经费性存款等,用于日常的工资、福利和办公? 延眉傲阈堑南纸鸬戎С觯瞧笠涤糜谌粘?Ы崴阈枰淖ㄓ谜嘶А? (二)严格控制企业辅助账户。辅助账户是为了收购旺季支付现金需要而设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对距县农发行营业机构较远的县以下基层收购企业,除在农发行县支行建立基本存款专户外〔管理同上(一)〕,经当地农发行同意和人行批准,可在当地一家金融机构建立辅助存款账户,主要
办理粮棉油收购的现金支付。辅助账户只与企业在农发行县支行开立的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发生关系,实行限额控制,低于限额由其基本账户补充。辅助账户只准用于收购粮棉油实际现金及收购相关费用支出,严禁支付其他费用。企业收购任务结束后,辅助账户立即撤消,剩余资金扫数划回
收购资金存款专户。
(三)做好无农发行机构地区的企业开户管理工作。在无农发行机构的县(市),对承贷和使用农发行收购贷款的独立核算的收购企业,原则上在就近的县或市农发行营业机构建立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同上(一)〕。对确实偏远、管理有困难的企业,经农发行同意和人行批准,企业可在当地
一家金融机构建立辅助存款账户,按“收购资金存款”、“零星销售存款”和“财务资金存款”设置专户。“收购资金存款”户只准用于粮棉油收购价款及相关费用支出。收购结束后,该账户余额扫数划回基本存款账户。“零星销售存款”户核算在当地零星销售存款,定期上划基本存款账
户,不准坐支。“财务资金存款”户核算企业日常经费收支,核定限额,控制使用。对于移库、调销结算必须通过其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二、加强粮棉油调销结算与管理
加强粮棉油调销结算管理是确保调销资金全额归行并及时如数归还贷款本息、防止挤占挪用、实现资金“封闭运行”的关键,是全行的重点工作和重点部位。各级行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团结协作,顾全大局,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把住调销结算资金关。
(一)系统内粮棉油调销结算实行“此增彼减”的办法。系统内粮棉油调销的结算是指粮棉油企业购销双方均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账户的结算业务。系统内粮棉油调销结算必须通过转账结算的方式,采取事先反映、事后清算的办法,达到资金此增彼减,保证贷款全额归行,防止调销回笼
资金被挤占挪用。
一是采取银行汇票等转账结算。对事先有资金保证的粮棉油调入企业,采取银行汇票等转账结算方式。从1998年6月1日起付款行签出用于粮棉油调销结算银行汇票时,务必要注明“粮棉油调销专用”用途和“不准转让”字样。用于“粮棉油调销专用”结算的银行汇票必须指定兑付行,
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存入和解付。对于超过50万元大宗粮棉油调销结算,付款行填报大宗粮棉油调销结算情况报告表(另发,下同)及时报告上级行和通知收款行,同时监督企业粮棉油的调入情况。收款行收到票据应主动及时与签发票据行核对,亦填报大宗粮棉油调销结算情况报告表报告上
级行,同时要监督企业调出粮棉油情况。付款行按规定发放贷款,收款行按规定收取贷款本息。上级行通过联行清算定期调增付款行系统内借款,调减收款行系统内借款,达到此增彼减,减少资金实拨,节约资金使用。
二是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对政策性粮棉油调销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银行承兑汇票应严格限制使用范围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时,要填报大宗粮棉油调销结算情况报告表,逐级上报上级行,以便上级行安排资金进行清算。农业发展银行的银行承兑汇? 币宦刹蛔急呈樽谩⒅恃骸⑻郑笠凳盏降囊谐卸一闫北匦虢挥膳┮捣⒄挂写9埽狡谇凹笆碧崾疚惺湛睿繁W式鹑罟榱髋┮捣⒄挂小? 三是组织定时集中清算。对于调销量大集中的往来款项和集中清理粮棉油企业资金拖欠可采取定时集中清算的办法,由上级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出面,定时组织收、付款企业及开户银行四方当堂换证,利用汇兑和银行汇票等转账结算方式,企业结算和银行内部清算同时进行。
(二)系统外粮棉油调销结算实行“钱货两清”的办法。系统外粮棉油调销结算是指粮棉油调销过程中不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账户的调入方与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账户的调出方发生的结算业务。为保证系统外调销货款能及时回笼,防止资金流失。对跨系统粮棉油调销结算必须坚持“钱货
两清”的原则,在收到汇兑和银行汇票等实际资金时方能调出货物。保证货物调出、货款收回,严禁先赊销后托收货款等结算方式。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企业应首先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先核对真伪,确定票据真实后才能办理粮棉油调出手续,并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交农发行开户
行代为保管,按期及时提示委托收款,保证到期收回资金。防止企业被骗和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到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抵押和贴现,保证调销回笼资金不被挪用和流失。
三、加强收购资金结算与管理
收购资金结算与管理的困难较大,管好收购资金不仅取决于银行对收购企业账户的管理,还取决于交售粮棉油农户对结算方式的选择。农业发展银行和收购结算代理行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收购企业账户的管理,按账户核算内容和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的要求,监督企业账户的使用。对
交售粮棉油农户结算,农业发展银行和收购结算代理行应本着“要现金给现金,要转账给转账”的原则,做到谁的钱进谁的账,为存款户保密,不代任何单位扣款,及时为农户和收购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四、采取措施做好结算服务与监督工作
一是全面提高农发行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树立“确保资金封闭运行”的决心和敢于坚持原则的勇气,坚决贯彻国家和总行政策。既要为企业提供快捷、方便、适用的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服务,又要加强对企业的信贷和结算监督,掌握和参与企业购、销、调、储全过程,及时提
供企业资金变化信息。加强对结算专管员和驻库信贷员的培训,结算专管员和驻库信贷员不仅要熟悉银行的结算业务知识,而且要了解企业的经营过程和会计核算,把住企业粮食库存实物增减的同时更要掌握资金结算和应收账款等重要环节,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是严格贯彻执行制度。各级行要切实落实好人民银行和总行制定的结算制度,建立健全内控监督机制,配置好坐班主任和结算专管人员,严守岗位职责,严格印、押、证分管制度,严密控制票据和重要凭证的保管、领用、签发、承兑、核算、审批等各个重要环节,加强柜台监督和控
制,严禁一切违规违纪的行为,确保结算资金的安全。
三是建立部门分工责任制。在收购和粮棉油调销过程中,银行内部要密切配合,建立部门分工责任制,协调配合,分工协作。信贷部门负责贷款的发放与本息的收回,监督企业的资金使用,跟踪调销货款的转移和物资调运,确保调销回笼款归行。资金计划部门要负责收购和调销资金(? ㄊ栈卦俅式?计划安排、调配和资金清算。会计部门要负责专户资金的正确核算,严格核算手续,把好柜台支付关口,发现企业转移到他行的,要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银行审计稽核部门负责对专户及收购调销资金实施再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外监督企业政策性资金的
使用情况,对内监督计划、信贷、会计等部门是否违规、是否履行职责等。



199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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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期货市场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请示》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允许对期货市场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期货市场税收管理,扩大外贸出口,同意对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给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有关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
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请你局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给外贸企业的农业产品,凡需要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一律按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三、本通知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购进并出口的货物,请你局在严格审核、确保货物出口并完税的基础上,特准免于提供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1999年4月21日

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绍政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及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和事件时,市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纪认定和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力,不认真、不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确定的重点工作、交办的重要任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影响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
  (三)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缺乏驾驭全局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差的;
  (四)在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投资和产权交易、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土地征用开发、政府采购等方面违反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造成较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决定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事项,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由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执行不力,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案件,瞒报、谎报、缓报以及处置不力,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九)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对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推诿、敷衍,未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和制止,造成事态扩大,出现非正常上访、大规模去省赴京集体上访或影响全局的不稳定事件的;
  (十一)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五条 由市监察局根据市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要求、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及有重大影响的问责信息,启动问责程序。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署名举报、控告、申诉等材料;
  (二)上级机关或者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市政府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审计、财政等行政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政府部门工作考核结果;
  (八)信访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九)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十)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六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需要问责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调查情况,市监察局认为不应问责的,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终止问责程序;拟予以问责的,应研究提出问责的方式,并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市监察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监察局下达行政问责决定书,并送达被问责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行政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对象、问责事由、处理依据、问责方式等事项。
  第八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提请干部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条 市监察局应当及时向提出问责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调查和办理的结果。
  第十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六)责令辞职;
  (七)建议降职或免职。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按本条第(五)、(六)、(七)项方式实施问责的,有关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降职或免职。
  对负有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领导干部主动采取措施整改问责情形,及时消除不良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可免予或从轻问责。
  第十三条 有问责情形的领导干部在问责程序启动前引咎辞职的,仍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被问责领导干部同时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及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所属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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