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9:26:06  浏览:9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6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6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附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
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 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4.2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
4.3 安全驾驶操作技术。
4.4 机动车辆的主要构造、性能。
4.5 机动车辆的机械、电气和液压基本知识。
4.6 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装置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
4.7 机动车辆一般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方法。
4.8 机动车辆的一般维护、保养知识。
4.9 车辆消防常识。
4.10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场内和道路驾驶的培训考核按GB11342-89《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执行。

附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二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从事建筑施工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用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
2.2 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及妨碍登高架设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基础知识
4.1.1 力学基本知识。
4.1.2 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
4.1.3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有关安全的一般规定。
4.1.4 登高架设作业中设施与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安全防护区。
4.1.5 触电急救与现场救护。
4.1.6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4.2 架子工作业基本知识
4.2.1 脚手架的基本要求。
4.2.2 脚手架材料的种类、规格及材质要求。
4.2.3 绑扎材料和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强度要求、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2.4 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4.2.5 安全网的选择、搭设、拆除和管理。
4.2.6 各类脚手架的适用范围、构造、架设、拆除及安全措施。
4.2.7 脚手架的检查、验收、维护和管理。
4.3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安全知识
4.3.1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的基本知识。
4.3.2 索具和吊具的种类、构造、规格、允许拉力、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3.3 拆装部件重量的估算方法。
4.3.4 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千斤顶等简易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
4.3.5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3.6 门式升降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7 井架式升降机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8 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架子工
5.1.1 各类脚手架及防护装置的搭设和拆除。
5.1.2 脚手架材料、绑扎材料及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和功能的辨识。
5.1.3 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人员
5.2.1 门式升降机和井架式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
5.2.2 常用索具和吊具的规格、型号的识别。
5.2.3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运用。
5.2.4 建筑用提升设备部件重量的估算。
5.2.5 简易起重设备(手动葫芦、千斤顶等)的使用。
5.2.6 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7 地锚和缆绳的设置。

附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三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电工作业人员,含从事电工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不含电业系统及矿山企业的电工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
2.2 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工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4 学徒期满(含改变工种者)。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4.1.1 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4.1.2 触电方式、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及典型事故的案例解析。
4.1.3 触电急救及现场救护知识。
4.1.4 保护接零及保护接地。
4.1.5 电气安全用具的分类、性能、使用及管理。
4.1.6 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选择及使用。
4.1.7 我国安全电压的等级、选用及使用条件。
4.1.8 电气绝缘、屏护、安全间距和安全标志。
4.1.9 电气防火与灭火。
4.1.10 防雷保护。
4.1.11 静电的危害及防护。
4.1.12 高频辐射的危害及防护。
4.1.13 与电工作业有关的登高、机械、起重、搬运、挖掘、焊接、爆破等作业的安全技术。
4.1.14 电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与规定。
4.2 电气运行安全。
4.2.1 低压变、配电装置的控制电器、保护电器的运行安全技术。
4.2.2 户内外线路、低压电缆线路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维护安全技术及有关安全规定。
4.2.3 电气设备的过载、短路、欠压、失压、缺相等保护原理,常用电气设备保护方式的选择和保护装置的安装、调试技术。
4.2.4 照明装置、家用电器、移动式电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的安全技术要求。
4.2.5 本岗位电气设备的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项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
4.2.6 本岗位电力系统的结构图、设备编号、运行方式、操作步骤和事故处理程序。
4.3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
4.3.1 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4.3.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一般规定。
4.3.3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一般规定和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4.3.4 爆炸危险场所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的基本要求。
4.3.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的有关规定。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触电急救。
5.2 识别导线和电缆的规格、型号。
5.3 导线的选择和连接。
5.4 正确布线。
5.5 电气安全用具的正确使用。
5.6 电气器材及仪表的识别、安装和使用。
5.7 保护电器、保护装置的选用与安装。
5.8 接地电阻的测量。
5.9 灭火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5.10 各种防爆电器接线盒、隔离盒的安装接线。
5.11 登高作业。

附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四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从事气焊、气割、手工电弧焊、焊剂层下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切割)、碳弧焊(气刨)、电渣焊、接触焊等作业人员(不含锅炉压力容器焊工)。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常用焊接与切割方法的基本原理与安全。
4.2 焊接(气割)防火与防爆。
4.2.1 常用焊接(气割)气体的性质和安全要求。
4.2.2 电石的保管与使用安全规则。
4.2.3 乙炔发生站(器)的安全技术要求。
4.2.4 气瓶安全要求。
4.2.5 管道安全措施。
4.2.6 气焊与气割工具的安全要求。
4.2.7 防火、防爆与灭火技术。
4.3 焊接安全用电。
4.3.1 常用电焊设备的结构和安全要求。
4.3.2 电焊工具及其安全要求。
4.3.3 焊接触电事故原因及安全措施。
4.3.4 触电急救。
4.4 特殊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
4.4.1 密闭空间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4.4.2 盛装、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常压容器、管道的补焊安全技术。
4.4.3 登高焊接、切割安全技术。
4.4.4 水下焊接、切割安全技术。
4.5 焊接、切割作业劳动卫生与防护。
4.5.1 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来源与危害。
4.5.2 劳动卫生与防护措施。
4.5.3 化工设备焊接、切割作业防毒。
4.6 安全操作规程。
4.7 安全防火制度。
4.8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现场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
5.2 工件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
5.3 防护用品与工作用具的安全检查。
5.4 按2级焊工技术标准进行实际考核。
5.5 触电急救。
5.6 消防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附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五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机司机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通用起重机司机。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司机和矿山井下提升设备的操作人员。
2.司机的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和突发性昏厥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起重机的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
4.2 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的基本知识。
4.3 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
4.4 起重机钢丝绳的安全负荷、使用、保养及报废标准。
4.5 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作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4.6 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
4.7 起重机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
4.8 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和绑挂知识。
4.9 有关电气安全、登高作业安全、防火及救护常识。
4.10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4.11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起重机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4.12 安全操作技术。
4.13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按照GB6720—86《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

附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六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参加起重作业,直接对物件绑扎、挂钩、牵引绳索,完成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司索或挂钩工),及直接从事指挥起重机械将物件进行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指挥)。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司索作业人员。
2.1.1 年满18周岁。
2.1.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听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等妨碍起重司索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1.3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2.1.4 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
2.2 起重指挥人员。
2.2.1 从事起重作业满4年以上。
2.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3 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起重作业的组织能力。
2.2.4 身体健康情况同司索作业人员。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司索作业人员。
4.1.1 起重作业所需的基本力学知识。
4.1.2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1.3 索具和吊具的性能、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及报废标准。
4.1.4 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
4.1.5 一般物件的绑、挂技术。
4.1.6 一般物件的起重吊点的选择原则。
4.1.7 司索作业安全技术。
4.1.8 起重作业的安全规程。
4.1.9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4.2 起重指挥人员。
4.2.1 4.1.1~4.1.9的内容。
4.2.2 通用起重机的基本构造与性能。
4.2.3 起重指挥人员的安全要求。
4.2.4 起重作业各岗位职责及要求。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司索作业人员。
5.1.1 选择索具、吊具。打结与绑扎。
5.1.2 起升前检查,挂钩。
5.1.3 牵引绳索,起升初始检查和就位。
5.1.4 信号运用。
5.2 起重指挥人员。
5.2.1 场地准备与检查。
5.2.2 指挥起重机就位。
5.2.3 起升前检查。
5.2.4 指挥起升、就位、松钩、收钩回车。
5.2.5 信号运用。



1991年11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5]4号
2005年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下发后,部分省市税务机关询问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比照设置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事业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二、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管理体制、人员组成等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要求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第一条中“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办事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略)


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精神,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战略定位
  (一)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充分发挥喀什地区和伊犁州对外开放的区位优势,拓展对外联结通道,发挥口岸和交通枢纽的作用,加强与中亚、南亚、西亚和东欧的紧密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努力打造“外引内联、东联西出、西来东去”的开放合作平台,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推动形成我国“陆上开放”与“海上开放”并重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二)新疆跨越式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实施特殊经济政策,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高起点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充分发挥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将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喀什和霍尔果斯的特殊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人文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突出特色,加大对经济开发区的政策扶持力度,着力推进与中亚、南亚、西亚和东欧国家的经贸合作,着力加强与内地的紧密联系,着力提升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将喀什市和伊宁市建设成为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对外开放门户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在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促进我国向西开放大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发展目标:到2015年,基本完成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初步构建科学合理、特色鲜明、功能配套、协调发展的空间布局和产业体系,为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到2020年,大幅度提升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综合经济实力、产业竞争力,为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发挥重要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滚动发展。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做好经济开发区的总体规划,采取统一规划、综合协调、系统推进、滚动开发的模式,加快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步伐,并为今后发展预留空间。
  (二)解放思想,创新发展。充分借鉴国内各经济特区和各类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的成功经验,根据新疆地域特点和比较优势,有针对性地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开放措施,创新和完善管理体制、发展模式,推动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三)完善功能,协调发展。以经济开发区为载体,进一步增强和发挥喀什市、伊宁市的区域中心城市功能,吸引技术、产业、资金、人才集聚,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推动产业园区和城市协调发展,尽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更好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四)内引外联,共同发展。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参与国际产业分工与合作,加强与东部和中部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高起点地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鼓励东部省市开发区对口支援经济开发区建设,实现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五)市场导向,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技术进步,努力实现科学发展。
  四、区域范围
  喀什经济开发区面积约50平方公里(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包括喀什市40平方公里左右、伊尔克什坦口岸10平方公里左右。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面积约73平方公里(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包括霍尔果斯口岸30平方公里左右(含国务院已批准的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13.16平方公里)、伊宁市35平方公里左右、清水河配套产业园区8平方公里左右。
  以上区域应纳入所在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并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四至范围在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后,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五、产业布局
  做好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产业布局工作,要充分发挥当地及周边国家的资源优势,积极利用中央支持和全国对口支援的特殊政策和有利条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推进技术进步,构建适合经济开发区长远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喀什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商贸物流、出口机电产品配套组装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纺织、建材、冶金、进口资源加工、机械制造、旅游、文化、民族特色产品加工、生物技术、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其中,喀什市重点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金融贸易区和优势资源转化加工区;伊尔克什坦口岸重点建设进出口商品物流仓储集散中心、进出口产品加工区。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化工、农产品深加工、生物制药、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新材料、建材、进口资源加工、机械制造、商贸物流、旅游、文化及高新技术等产业。其中,伊宁市重点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和优势资源转化加工区;霍尔果斯口岸重点建设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中心区及配套区;清水河配套产业园区重点建设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出口机电产品配套组装加工基地。
  六、扶持政策
  (一)2011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对经济开发区建设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将经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银行贷款,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2011年至2015年,对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央投资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地方财政予以贴息支持。
  (三)2010年至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具体目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对农副产品加工转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用电、运输等方面给予特殊价格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四)对经济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五)支持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批准霍尔果斯为整车进口口岸。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边贸方式经营进出口商品,在申请配额、许可证时给予倾斜。
  (六)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建立经济开发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筹研究和协调金融政策,推进金融创新试点,推动金融行业发展,支持经济开发区建设。支持设立经济开发区产业投资基金。
  (七)加大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加强对经济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税等政策落实力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内地科技成果在两个经济开发区转化。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开发区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八)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地计划指标给予适当倾斜。自治区和兵团可根据建设需求和进度安排,单列经济开发区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经济开发区建设。使用戈壁荒滩开发建设经济开发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免交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九)对有利于经济开发区发展的疆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中吉乌、中巴铁路建设;加快改善口岸查验设施条件;加快边境口岸铁路、公路建设;支持伊宁、喀什机场进一步完善机场设施。
  (十)适时开放伊宁机场口岸和霍尔果斯铁路口岸。支持和鼓励中外航空企业开通喀什机场直达周边国家主要城市的国际航线,在伊宁机场航空口岸设立后适时开通相关国际航线。在霍尔果斯口岸和喀什机场口岸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适时研究批准其办理口岸签证业务。
  七、组织领导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经济开发区工作,有关对口支援省市参与领导小组工作。为加强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设立开发区管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相关经济管理权限适当下放给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会同有关对口支援省市,编制好《喀什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自治区、兵团相关部门和喀什地区、伊犁州的责任,确保经济开发区各项建设任务顺利有序推进。有关对口支援省市要把支持经济开发区建设作为援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制订、项目引进、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
  (三)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发展和建设,协调落实有关重大发展政策。商务部负责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切实加强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