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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管理局颁发《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04:42  浏览:9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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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管理局颁发《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颁发《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
现将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发给你们。
该“规程”是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保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具体实施的一项新举措,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使该“规程”不断完善,以利于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的不断提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强化建设用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好系统服务,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需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包括:前期管理、审批管理和后期管理。
前期管理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基本做到“三参与”,即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参与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审查。
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用地立项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核定用地面积、签订征地协议书、落实劳动力安置方案和建设资金,按土地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后期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情况检查和验收,对征而未用的土地收取土地荒芜费;批准后两年未用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用途或未经批准出、转让土地作用权的,由区、县土地管理局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局负责重点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各区、县土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批后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前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基础,努力做到超前到位,主动配合,系统服务,做到合理利用土地,充分体现建设用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
第六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其报批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时,均应对建设项目用地列专章评述,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时,应征求市土地管理局意见。
第七条 建设用地评述的内容和要求
一、选址方案要有选择性,对方案进行评述、说明拟定方案在节约和充分利用土地方面的有利条件。
二、对项目用地数量、土地利用系数,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面积,厂区道路,厂前区等应该说明确定的依据。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是依法进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核心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国家建设征地做好服务,依法协调好部门间关系,合理安置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审核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经过批准的项目;
2.建设项目用地数量是否符合计划控制指标;
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有无选址红线图、平面设计图和规划条件;
4.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农田保护区;
5.建设项目用地区域环保评估;
6.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7.建设项目是否未批先占地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地;
8.建设项目用地类别,特别对非耕地的认定;
9.建设项目征地的补偿安置、农转非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10.建设用地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局经对上述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征地地块踏查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征地事务管理处会同区、县土地管理局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签定征地协议书,并按市有关规定,落实补偿安置方案后,上报市土地局,市土地局对上述材料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对征地中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严格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细则》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抬高或压低,以保证被征地集体组织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因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本着谁占地谁安置的原则(也可以多渠道,多途径),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区(县)征地事务管理部门处理征地事务工作,办理补偿安置、农转非等具体工作。处理建设用地和验地钉桩划界拨地之后,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批划拨土地,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后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保证。建设用地单位从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开始进行跟踪管理至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监督土地使用情况,及时处理、解决用地中出现的问题。跟踪管理重点内容是:(1)是否按用地计划使用土地;(2)是否按批准的用地用途使用土地;(3)有无少批多占和移址用地问题;(4)有无荒芜土地的问
题;(5)划拨的土地有无转让、出租、抵押的问题。对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地查处。对擅自异地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查处,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建设单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建设造成土地荒芜的,由市、区(县)土地管理局按照同类土地年产值的五倍征收土地荒芜费。如不按期缴纳土地荒芜费,给予适当罚款,直至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撤销,建设项目停建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对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建设用地,及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后期跟踪管理检查工作,根据市、区(县)土地管理局的分工,对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检查建设用地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情况、面积、界址,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情况。
二、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检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要写明情况,区别对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北京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从1993年4月1日起施行。



199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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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

195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现从本院上诉案件中看来,绝大多数都附有带产问题,而一审法院往往对于诉讼当事人所有的土地亩数,没有详确记载,致使本院无所根据,难以判决。今后各级法院对于离婚而有带产问题的案件,务须把土改时人口、土地亩数及产量,依据土地证加以审查,详确记载卷内,本院在审判工作上有所依据。
以上指示,希即遵办为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98]1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商市计委、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快北京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设施防洪抗灾能力,改变水利基础设施和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首都社会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设、维护;用于市管河流的治理、维护;用于国家和市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和水环境工程的建设;用于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重点引水工程的建设、维护;用于跨区县、跨流域重点工程费用补助。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
(一)从本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
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资;公路运输管理兼;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共10项。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
(三)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包括《北京市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中征收的各项资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范围为:
(一)市重点水利工程和重点防洪设施的建设、维护;
(二)市重点河流、湖泊的治理和城市水环境工程;
(三)市防汛指挥系统的雨水情测报、通讯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市属国家级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五)跨区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补助;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水利工程。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一水利年度前,由市水利局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南市计委、市水利局共同制定。
第六条 市财政局要依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145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市计委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由市水利局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设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为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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