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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27:28  浏览:8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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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临时工的请示》(川劳仲〔1992〕17号)收悉。经研究, 函复如下:
你厅提出的某些企业采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一项短期工作发包给私人包工负责人,由包工负责人组织临时务工人员去完成,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怎样确定用工主体及赔偿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
当包工负责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时,由于职工本人没有招用临时工的权利,所以应由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1号)负责招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当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时,如果包工负责人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有用工权,则其应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聘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并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如果包工
负责人未经批准非法用工,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临时工的工伤待遇也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并按一九五三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



199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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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最近,我局接到一些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来函,反映地方一些医疗机构的药房和一些医疗机构利用设立分院、门诊部或门诊分部等名义对外销售药品的问题。
经调查,上述问题在部分地区确实存在,影响也越来越大。为依法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纠正一些地方的医疗机构及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维护药品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通知如下:
一、在目前体制下,医疗机构药房是医疗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服务对象应该是在本院就医、凭医生处方取药的病患者。其目的是为方便病患者就医取药。它不属于药品商业经营企业,不应对外进行药品销售,否则,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
二、医疗机构设立分院或门诊部,是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医治病。所设立的分院或门诊部属于医疗机构,不应对外销售药品,否则,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处理。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药品监督管理的重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任何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



2000年5月8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 国家工商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的意见

农市发[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

  农村经纪人是活跃在农村经济领域,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农产品产加销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经纪人队伍日益壮大,作用不断增强,繁荣了农村经济,促进了农业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规模小、组织松散、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重视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

  农村经纪人是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能动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有利于密切产销联系,搞活农产品流通;有利于加快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有利于传递市场信息,带动农户面向市场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有利于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有利于形成产销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践证明,农村经纪人已成为沟通产销的重要牵线人和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带头人。在现阶段,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竞争力增强的重要途径。

  农村经纪人是农业部门与广大农户之间的桥梁。与普通农户相比,农村经纪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宏观形势和具体政策更加了解,反应更为灵敏。农村经纪人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化服务功能,成为落实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的有效载体。通过抓经纪人队伍建设,农业部门不仅可以及时掌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情况,而且可以有效地宣传和落实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以点带面,推动其它农户和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是新形势下农业部门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农村经纪人是实现农村社会全面小康的重要推动力量。农村经纪人多数是农村的致富能人,他们在通过自身合法经营、增收致富的同时,还能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生产,搞活流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发挥农村经纪人的作用,是处理好农村先富与共同富裕关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二、明确目标,加快农村经纪人队伍发展

  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要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的总体目标,针对当前农村经纪人队伍存在的实际问题,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促进经纪人经营规模化、活动组织化、手段现代化、功能综合化、市场多元化、服务信息化。

  经营规模化,就是要鼓励经纪人树立信心,增加投入,完善机制,努力把经纪活动做强、做大,不断扩大经营规模。

  活动组织化,就是要改变农村经纪人在发展初期的“单打一”模式,鼓励由个体营销逐步走上联合、合作之路,靠分工协作的集体力量开展经营活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手段现代化,就是加快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改善装备水平,利用先进、实用的交通、运输、通讯和交易工具,提高经营和服务效率。

  功能综合化,就是从单纯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向生产、加工、保鲜、贮藏、运销等一体化经营转变,把服务内容扩展到技术支持、生产指导、产后处理、项目咨询等诸多方面,由单一功能向综合功能发展。

  市场多元化,就是要积极开拓新市场,扩大农产品的流通范围,逐步由以本地营销为主转向本地与外地、国内与国际营销并重,实现销售市场多元化。

  服务信息化,就是要由注重农副产品的现货收购经销向注重市场信息的收集发布方向发展,发挥好信息在引导商流和物流中的特殊作用,使经纪人成为农村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

  三、分类指导,积极培育多种类型的农村经纪人

  我国农村经纪人数量多、分布广,形式多种多样。要根据不同类型农村经纪人自身的特点,分类指导,因势利导,促进农村经纪人队伍发展壮大。

  依托批发市场,发展运销经纪人。批发市场是农副产品的重要集散地,市场形成的商流、物流和信息流联系着众多的农产品经营者,是经纪人活动的重要场所。要结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培育,积极发展农村经纪人。批发市场要加强对场内经纪人的引导、组织与服务,密切与外地经纪人的联系,使市场成为经纪人之家,成为培育和壮大经纪人队伍的有效载体。

  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贮藏加工经纪人。针对我国农产品储藏保鲜能力低、加工能力弱的现状,适应市场需要和消费变化,积极发展农副产品贮藏加工经纪人。在储藏加工经纪人的连接和带动下,加快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产品储藏保鲜能力,促进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业效益。

  结合科教兴农,发展农业科技经纪人。为落实科教兴农战略,要重视培育一大批农民用得起、农村留得住的农业科技经纪人,发挥他们的科技带头作用,向广大农民引进、推广先进实用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施,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结合农村信息体系建设,发展信息经纪人。在农村信息员队伍建设中,要重视发展信息经纪人,发挥他们与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紧密、对外联系面广的优势,做好市场信息收集、传播工作,使之成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帮助农民克服盲目性,增强预见性。

  四、突出重点,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联系、引导和服务

  做好对农村经纪人的培训工作。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税务、法律等部门对农村经纪人进行市场经济、法规政策、经营管理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知识的系统培训学习,努力提高农村经纪人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要促进农村经纪人牢固树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观念,鼓励他们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与竞争。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依靠群众的监督,对经纪活动中出现的欺诈、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予以打击,依法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引导农村经纪人走上自律发展的轨道。

  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信息服务和质量服务。推进乡镇农业信息服务组织建设,开通面向农村的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村经纪人建立起便捷、全面的信息通道,使他们能够及时发布或收集信息,增强市场反应能力。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积极开展网上订货和电子商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拓展农产品市场营销空间。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质量标准工作,为农村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提供权威可信的质量鉴定和仲裁服务,避免和减少因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引导农村经纪人组建联合体或行业协会。加强经纪人间的联系、协作与行业自律,使农村经纪人队伍向组织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农业部门要支持经纪人联合体或行业协会开展同业交流与协调工作,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和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经纪人协会工作,不能搞包办代替,也不能干预协会正常工作,要尊重协会“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民间组织地位,支持协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农村经纪人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要加强对经纪人作用的宣传,并建立激励机制,对优秀农村经纪人,给予物质和荣誉鼓励。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工作重点在基层,县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经纪人的联系与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共同努力扶持农村经纪人发展。

农业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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