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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业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39:03  浏览:8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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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试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江苏、浙江、山东、湖南、河北、辽宁、贵州、四川、安徽、吉林、黑龙江、湖北、陕西、河南、云南、甘肃省分行,新疆自治区分行:
成都市分行(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建设银行信息网络第八届年会牵头行)1990年9月12日《关于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试办异地储蓄卡业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总行原则同意报告所提出的试行方案,从1990年12月1日起试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业务,并同意
25个大中城市行的50个储蓄所(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附后)。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核算手续》下发给有关行试行。
试办异地储蓄卡业务将向携带大额款项外出经商、旅游、异地采购的客户提供一种存汇结合的新型服务,是符合总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三年规划精神的。希望各试办行要加强领导,加强联系,通力协作,积极稳妥安全地把试点工作搞好。
这项新业务是1989年信息网络第七届年会(长春市分行为牵头行)提出的,第八届年会(成都市分行为牵头行)继续完成了有关筹备工作,届时将于今年11月上旬在成都市举行的网络年会上宣布开通。网络行这种交流信息和办实事相结合,勇于拓宽新业务的精神和方式是值得倡
导的。经协商,异地储蓄卡的具体业务由网络办,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成都市分行负责处理,各行筹资部门,财会部门要加强指导,认真总结经验,帮助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把这项新业务办好。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方便个人外出经商、旅行及异地采购,特在国内部分城市建设银行指定储蓄所之间开办异地储蓄卡业务。
第二条 异地储蓄卡(以下简称储蓄卡),是存款人将款项存入当地开办此项业务的储蓄所,由该储蓄所签发给存款人持往异地指定储蓄所一次支取款项的票据。
第三条 储蓄卡面额固定,分伍百元、壹千元、伍千元、壹万元四种。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条 储蓄卡只限个人使用。凡需使用储蓄卡者,须到当地开办此项业务的储蓄所申请办理,并交付手续费。储蓄卡总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按总金额的2‰交付手续费;5000元(含)以上,交付10元手续费。
第五条 储蓄卡有效期为壹个月,到期日以次月对日为准,次月无对日的,以月末为准,如遇储蓄所例假不对外办公的到期日顺延。逾期的储蓄卡兑付银行储蓄所不予受理,只能到签发银行储蓄所办理退款。
第六条 储蓄卡必须加盖有储蓄卡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 在储蓄卡有效期内,存款人可持储蓄卡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异地的指定储蓄所取款,他人代取的须同时提供代取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未兑付的储蓄卡,存款人可在有效期满后持储蓄卡向签发所申请退款,但不退手续费。
第九条 储蓄卡一律记名,可以挂失。存款人对储蓄卡要妥善保管,严防遗失,如果遗失了储蓄卡应立即向签发所或兑付所申请挂失。如在银行受理挂失之前,款项已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储蓄卡一经挂失,办理挂失储蓄所按票面金额1‰收取挂失手续费(另收挂失电报费)。挂失
储蓄卡在有效期满后,确实未被支取,储户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签发所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储蓄卡不得代替现金流通,不得转让,严禁涂改、伪造。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本行补充或修订。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核算手续
一、储蓄所会计帐户的设置
1、在“287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下增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核算办理异地储蓄卡(以下简称储蓄卡)业务发生的收、付款项,签发行储蓄所按储户设明细帐户,收款时记收方,结清储蓄卡和办理退款时记付方。
2、以“616营业支出”科目的“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核算结清储蓄卡和办理退款时发生的利息支出。
3、在“610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下设“储蓄卡待清算户”,核算储蓄卡兑付时垫付的本金和利息。
4、以“615营业收入”科目的“手续费收入户”,核算办理储蓄卡时发生的手续费收入。
5、以“609应付及暂收款”科目的“待交邮电费收入户”,核算办理储蓄卡时发生的邮电费收入。
6、在“076有价单证”表外科目增设“未发行储蓄卡”分户帐,按面额立户,领回时记收方,签发时记付方。
7、设立“储蓄卡开销户登记簿”和“储蓄卡兑付登记簿”、“储蓄卡挂失登记簿”,分别详细登记储蓄卡签发和销户情况、兑付情况及挂失、退款情况。
二、储蓄卡利息的处理
储蓄卡帐户利息结付,分别两种情况处理:
1、储户在兑付行已取款的,由兑付行结计并垫付;
2、凡未兑付退款的,由签发行清户时结计。
三、兑付行办理储蓄卡垫付的本金和利息,通过“531联行往帐”(或“551省辖往帐”)科目划转原签发所的管辖行进行清算。
四、凭证、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1、储蓄卡一式四联(附式二)。第一联作事后监督副本分户帐;第二联为签发所结清储蓄卡的记帐凭证;第三联作兑付所管辖行联行记帐凭证附件;第四联作分户帐卡,为签发所清算资金时核对的依据。
2、储蓄卡属于有价单证,其领用、保管、注销等手续均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以下简称《核算制度》)的规定办理。
3、办理储蓄卡必须加盖储蓄卡专用章和复核员、经办员名章。并要按章、证分管的规定,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五、储蓄卡签发核算手续
1、凡是办理储蓄卡的储户,要填写使用异地储蓄卡申请书(附式一),储户在申请书上要详细填写姓名、前往地点、购卡金额、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等项内容。
2、签发所严格审验申请人填写的使用储蓄卡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是否完整正确、证件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无误后办理签发储蓄卡手续。
3、签发储蓄卡时,必须详细填写购卡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兑付所和签发所的管理行行名、联行行号及储蓄所名称。储蓄卡签发日期必须用大写。
(1)交现金办理储蓄卡时,储户将填写的使用储蓄卡申请书连同现金和居民身份证交记帐员,记帐员审验身份证、点清现金后签开储蓄卡,盖上名章并交复核员。复核员根据申请书上填写金额收点现金,审核签开的储蓄卡无误 后,盖上名章,在申请书上加盖“收讫”戳记,并在储
蓄卡第二联、第三联正面左侧用红色印泥加盖清晰的储蓄卡专用章,将第一联于营业终了送事后监督部门,第二、三、四联交记帐员核对印章齐全后,第二、三联储蓄卡交储户持往异地支款,第四联由记帐员留作分户帐卡,储蓄卡申请书做为“287活期储蓄存款”科目收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付: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收:287活期储蓄存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
(2)在原储蓄所有存款的储户办理储蓄卡时,应先办理原有存款支付手续,储户按同样金额填写使用储蓄卡申请书交记帐员,记帐员再签开储蓄卡。取款凭条(单)代付方记帐凭证,其他核算手续按上项(1)办理。会计分录:
付:××储蓄存款--××储蓄存款户
收:287活期储蓄存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
4、根据规定收取手续费,由记帐员填写二联储蓄卡收费清单(附式九),一联给储户做为收据,另一联做为“615营业收入”科目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付: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收:615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户
5、记帐员按签发的储蓄卡面额填制076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登记表外科目帐。
付:076有价单证--未发行异地储蓄卡户
6、签发所对签发的储蓄卡要逐笔登记“异地储蓄卡开销户登记簿”(附式三),详细记载签发日期及金额、购卡人姓名、前往地点、储蓄卡号码、经办人姓名、兑付行行名和所名。
7、签发储蓄卡必须套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错误,应即作废,另行签发。把作废的第二联号码剪下贴在异地储蓄卡开销户登记簿上。储蓄卡各联加盖“作废”戳记,按《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异地储蓄卡兑付的核算手续
1、兑付储蓄所记帐员在收到储蓄卡时,要认真审查:
(1)第二联、第三联同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不予办理兑付。
(2)储蓄卡是否属于本所兑付,取款人证件、姓名与储蓄卡签发姓名、证件号码是否完全相符,音同字不同不予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取,应同时查验代取人居民身份证。
(3)储蓄卡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各项要素是否齐全、正确,有无涂改、刀挖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
(4)储蓄卡专用章是否真实,票面是否有暗记,有无假冒现象。
(5)在兑付储蓄卡时,要查明该储蓄卡是否已挂失,以保证款项安全。
(6)由于储户保管不善致使储蓄卡破损,只能到签发储蓄所申请退款。
2、审查取款人在储蓄卡第二联的背书栏目填写是否正确、齐全,无误后结计利息。
3、计息时,按活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定,每月按30天计算,实行算头不算尾,从签发储蓄卡之日起息,支取前一日止息。兑付日期、实存天数、利率、应付利息和本息合计填写在储蓄卡第二联、第三联有关栏内,登记“异地储蓄卡兑付登记簿”(附式四),并填制一式两联利息清单,与
储蓄卡一并加盖名章后交复核员。
4、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在储蓄卡正面右侧加盖业务公章、“付讫”戳记和名章,一联利息清单贴在储蓄卡第二联背面,将本息现金和另一联利息清单交记帐员,储蓄卡留待营业终了凭以结帐。记帐员核对无误后,现金和利息清单交取款人。
5、营业终了后将当日所兑讫的储蓄卡汇总本息金额填制汇总凭证,记入610“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具体核算手续如下:
储蓄所兑付时会计分录:
付:610应收及暂付款--储蓄卡待清算户
收: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同时,兑付储蓄所填制641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一式二联(摘要栏内摘记签发行、所名称),一联自留记帐,另一联盖业务公章后附储蓄卡第二、三联划转管辖行(凭证先送管辖行事后监督部门),另填制一联“610应收及暂付款”科目收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付:641内部往来--××往来户
收:610应收及暂付款--储蓄卡待清算户
事后监督部门接到储蓄所交来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后,严格审查其内容,所附凭证张数、印章及兑付本息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储蓄卡上标明的签发所的管辖行(办理全国联行或省辖联行)名称填制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向签发行收回垫付资金,储蓄卡第二联
随同联行凭证寄往签发行,第三联作联行往帐付方记帐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付:531联行往帐--××行往帐户
(或551省辖往帐)
收:641内部往来--储蓄所户
七、异地储蓄卡资金的清算
1、签发行会计部门收到兑付行寄来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及第二联储蓄卡,经审验单据无误后,填制641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一式二联,一联连同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自留记帐;另一联连同第二联储蓄卡送交本行储蓄事后监督部门。会计分录:
付:641内部往来--储蓄所往来户
收:533联行来帐--×××行来帐户
(或:553省辖来帐)
2、事后监督部门收到会计部门转来内部往来凭证及第二联储蓄卡后,严格审查是否本行所(柜)签发的储蓄卡,并与第一联副本帐核对,划来本金、利息是否正确,无误后转交储蓄所结清发出储蓄卡。储蓄所抽出第四联与划回第二联核对相符,加盖“结清”戳记,办理转帐。根据当
日结清的储蓄卡汇总利息金额,填制“616营业支出”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付:287活期储蓄存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
付:616营业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收:641内部往来--××往来户
同时在储蓄卡开销户登记薄上填明销帐日期。
如审查单据发现有误,由签发储蓄所先行记帐,并向对方查明处理。
营业终了后将储蓄卡第二、四联送交事后监督部门结清储蓄卡第一联付本帐。储蓄卡第一、二、四联随当日凭证一并装订。
3、收到兑付行误划来非本行发出储蓄卡时,收受行应立即另填制联行划付款凭证注明原因,将误划来储蓄卡划回兑付行,储蓄卡第二联随同寄回,不能将原联行划款凭证原件退回。
八、退款、挂失处理手续
(一)退款处理手续
没有兑付的储蓄卡要求退款时,应由储户在有效期满后向签发所提交第二、三联储蓄卡,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签发所对交回储蓄卡要严格审核,并抽出储蓄卡第四联核对相符后办理退款手续。由储蓄员填写二联退款通知书(附式五),在储蓄卡上标明“未用退回”字样,在退款通
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一联做为退款通知给储户,另一联由储户签收做付方记帐凭证,凡退现金的还应由储户在退款通知书上签明“收到现金”字样并签,章,储蓄卡第二、三联做为付方记帐凭证附件,第四联分户帐卡加盖“结清”戳记。同时按实存天数结计利息,填制利息清单,办理清
户付款手续。会计分录:
付:287活期储蓄存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
付:616营业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收: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或:××储蓄存款--××储蓄存款户
清户时销记储蓄卡开销户登记簿,注明退款原因。营业终了把储蓄卡第二、三、四联连同退款通知书交事后监督部门,事后监督部门结清付本帐,并将各联储蓄卡随当日凭证装订。
(二)挂失处理手续
持卡人如将储蓄卡遗失,应即到签发所或兑付所请求办理挂失(不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挂失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供购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储蓄卡签发日期、金额、号码、地址及签发所、兑付所详细名称,同时填写一式三联储蓄卡挂失申请书(附式六),具体处理
手续如下:
1、在兑付所申请挂失处理手续
(1)兑付所收到储户填写“储蓄卡挂失申请书”时,要严格审查是否属于本所兑付的储蓄卡,在本所是否已兑付,经查实确未支付方可受理。凭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登记储蓄卡挂失登记簿(附式七),凭第二联拍发电报通知签发所,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给储户,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由储
蓄所专夹保管,凭以控制款项止付,同时收取储户挂失手续费和电报费(按《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会计分录:
付: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收:615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户
收:609应付及暂收款--待交邮电费收入户
(2)兑付所负责拍发电报通知签发所(按储蓄卡挂失电报格式拍发电报)。兑付所接受挂失后,即承担止付责任,要制定控制止付的措施,防止发生误兑付事故。签发所接到兑付所发来挂失通知,要根据通知的挂失内容、姓名、金额等抽出原储蓄卡第四联核实后,连同电报专夹保管
,标明“挂失止付”字样,同时登记储蓄卡挂失登记簿。
(3)兑付所待储蓄卡有效期(壹个月)满后,查明此款确未支付,填制二联未付款通知单(附式八),一联附挂失申请书第一联随当日凭证装订,并销记挂失登记簿,另一联附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寄往签发所凭以办理退款。签发所接到兑付所通知单即通知储户持储蓄卡挂失申请书第三
联及本人居民身份证件来所办理领款手续。同时,储蓄员填写二联退款通知书和利息清单办理退款清户 手续。一联退款通知书给储户;另一联退款通知书由储户签收后做付方记帐凭证办理退款手续。(挂失申请书第二、三联、兑付所的未付款通知联做附件)。会计分录:
付:287活期储蓄存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
付:616营业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收: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或:××储蓄存款--××储蓄存款户
同时销记储蓄卡开销登记薄,并注明“×年×月×日储蓄卡丢失,款项退回”。
2、在签发所申请挂失处理手续
签发所收到储户填写的“储蓄卡挂失申请书”时,暂不办理挂失,待查明二个问题后方可受理。一是要查明此卡是否本行所(柜)签发,此款是否已注销。二是及时向兑付所拍发电报查清挂失储蓄卡在兑付所是否已兑付。待接到兑付所电报后,查明确实没有兑付,方可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凭第一联登记挂失登记簿,同时作拍发电报依据,第二联送事后监督部门,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给储户,同时抽出储蓄卡第四联连同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专夹保管,凭以控制止付,并收取储户挂失手续费和查询、查复的电报费。
兑付所接到签发所电报挂失后,登记储蓄卡挂失登记簿,将电报挂失通知专夹保管,标明“挂失止付”字样,凭以控制止付,兑付所待储蓄卡有效期满后,挂失储蓄卡确未支付,即通知签发所办理退款手续。其处理手续比照1、(3)项规定办理(挂失申请书第一、三联和未付款通知
联作退款凭证附件)。
储户如果遗失了储蓄卡其中一联的,视同两联全部遗失,按前述办法挂失,另一联由签发所收回作记帐凭证附件。
若在储蓄卡有效期满后申请挂失,只能到签发储蓄所办理。
九、储蓄卡在联行划付报给签发行的邮寄过程中,如被丢失或发生意外事故处理手续:
1、已兑付储蓄卡在联行划付报给签发行的邮寄过程中, 如被丢失要取得邮局出具的丢失证明信。意外事故造成损失要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2、对丢失的储蓄卡兑付行凭有关部门出具丢失或损坏原因证明,把留存的第三联储蓄卡复印后,标明“补制”字样,寄往签发行代兑付储蓄卡第二联作为原287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付方凭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一份作附件,随同寄往签发行。
十、办理异地储蓄卡业务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查询查复书不得由储户自带。
十一、如取款人遗失了居民身份证,应向签发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同时出示工作证、离退休证、户口簿等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并附书面情况说明,经签发所严格审验认可后即办理退款。
十二、若发生遗失储蓄卡专用章、储蓄卡凭证的事故,应于当日通知所有开办此项业务的行、所注意防范,并由其市分行(中心支行)及时向各行发出书面的“遗失通知书”,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该行行名、所名,遗失的时间,专用章编号,储蓄卡份数、面额、号码等。如因未及时
通知而造成经济损失,由遗失章、凭证的行承担责任。
十三、若开办异地储蓄卡业务的储蓄所和其管辖行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联行行号发生变更,应由其市分行(中心支行)及时行文通知各开办行,并报总行筹资部备案。
(附式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使用异地储蓄卡申请书
科目(收) 年 月 日 对方科目:
┌──────────────────────┬─────────────────┐
│ │ 金 额 │
│姓名:────── 前往地址:───── ├─┬─┬─┬─┬─┬─┬─┬─┬─┤
│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 │ │ │ │ │ │ │ │ │ │代
├─────────┬────────────┴─┴─┴─┴─┴─┴─┴─┴─┴─┤收
│伍佰元面额 张│ │方
├─────────┤本人自愿使用异地储蓄卡,保证遵守银行的章则制度 │记
│壹仟元面额 张│及使用异地储蓄 卡的有关规定敬希批准. │帐
├─────────┤ │凭
│伍仟元面额 张│ │证
├─────────┤ 申请人签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壹万元面额 张│ 单位或地址:──── │
├─────────┴──────────────────────────────┤
│ 用途: 备注: │
└────────────────────────────────────────┘
事后监督: 复核: 出纳: 记帐:
(附式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
┌───────┐
│有效期限壹个月│编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兑付日期 年 月 日 └───────┘
┌────────────────────────────────────┐第
│ │一
│ 姓名─────── 兑付管理行名称───── │联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兑付储蓄所──────── │作
│ │签
│ ( 面 额) (小写金额)¥ │发
│ │行
│ 签发管理行名称 实存天数 天,月利率 ‰ │事
│ │后
│ │监
│ 行 号 计付利息 元 │督
│ 签发储蓄所名称 本息合计 元 │副
│ │本
│ 签发行事后监督 复核 记帐 │分
└────────────────────────────────────┘户
销帐日期 年 月 日 帐.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
┌───────┐
│有效期限壹个月│编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兑付日期 年 月 日 └───────┘
┌────────────────────────────────────┐第
│ │二
│ 姓名─────── 兑付管理行名称───── │联签
│ │: 发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兑付储蓄所──────── │兑储
│ │付蓄
│ ( 面 额) (小写金额)¥ │后所
│ │随结
│ 签发管理行名称 实存天数 天,月利率 ‰ │联清
│ │行时
│ │报作
│ 行 号 计付利息 元 │单付
│ 签发储蓄所名称 本息合计 元 │寄出
│ │签传
│ 签发行事后监督 复核 记帐 │发票
└────────────────────────────────────┘行.
销帐日期 年 月 日 帐.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
┌───────┐
│有效期限壹个月│编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兑付日期 年 月 日 └───────┘
┌────────────────────────────────────┐第
│ │三
│ 姓名─────── 兑付管理行名称───── │联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兑付储蓄所──────── │兑
│ │付
│ ( 面 额) (小写金额)¥ │后
│ │作附
│ 签发管理行名称 实存天数 天,月利率 ‰ │联件
│ │行.
│ │往
│ 行 号 计付利息 元 │帐
│ 签发储蓄所名称 本息合计 元 │付
│ │出
│ 签发行事后监督 复核 记帐 │传
└────────────────────────────────────┘票
销帐日期 年 月 日 帐.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
┌───────┐
│有效期限壹个月│编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兑付日期 年 月 日 └───────┘
┌────────────────────────────────────┐第
│ │四
│ 姓名─────── 兑付管理行名称───── │联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兑付储蓄所──────── │签时
│ │发核
│ ( 面 额) (小写金额)¥ │储对
│ │蓄 .
│ 签发管理行名称 实存天数 天,月利率 ‰ │所
│ │作
│ │分
│ 行 号 计付利息 元 │户
│ 签发储蓄所名称 本息合计 元 │帐
│ │ ,
│ 签发行事后监督 复核 记帐 │结
└────────────────────────────────────┘清
签发行销帐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 记帐:

┌─────────────────────────────┐┌─────┬─────┬─────┐
│ 持 有 人 须 知 ││ │居民身份证│地址或工作│
│ 一,本储蓄卡为有价证券,一律记名. ││取款人签字│ │ │
│ 二,本储蓄卡在兑付时必须提交第二联和第三联,缺少任何一联 ││ │ 号 码 │ 单 位 │
│ 无效. │├─────┼─────┼─────┤
│ 三,持本储蓄卡取款时,必须在储蓄卡背面签字或盖章,并交验本││ │ │ │
│ 人居民身份证. │├─────┼─────┼─────┤
│ 四.本储蓄卡不得代替货币流通,不得涂改,严禁伪造. ││ │ │ │
│ 五.本储蓄卡请妥善保管,谨防遗失.如遗失,须立即到签发(或兑│├─────┼─────┼─────┤
│ 付)储蓄所挂失.如在挂失前已被冒领,本行概不负责. ││ (代 取) │ │ │
└─────────────────────────────┘└─────┴─────┴─────┘
(第二联背面)
(附式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所异地储蓄卡开销户登记簿
第 页
┌─────┬───┬───┬───┬───┬───┬─────┬─────┬─────┬───┐
│ 签发日期│ │储蓄卡│兑付行│兑付行│金 额 │ 盖 章 │ 销帐日期 │ 盖 章 │ │
├─┬─┬─┤姓 名│ │ │ │(单位 ├──┬──┼─┬─┬─┼──┬──┤ 备注 │
│年│月│日│ │号 码│ 行名 │储蓄所│:元) │记帐│复核│年│月│日│记帐│复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式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所异地储蓄卡兑付登记簿
第 页
┌─────┬─────┬───┬─────┬───┬──┬──┬───────┬─────┐
│兑付日期 │ 签发日期 │ │居民身份证│储蓄卡│签发│签发│金额(单位:元) │ 盖 章 │
├─┬─┬─┼─┬─┬─┤姓 名│ │ │ │ ├───┬───┼──┬──┤
│年│月│日│年│月│日│ │ 号 码 │号 码│行名│所名│ 本金 │ 利息 │记帐│复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式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退款通知书
科目(付) 年 月 日 对方科目
┌──────────────────────────────┐
│ 退款人姓名: 单位或地址: │一
├──────────────┬─┬─┬─┬─┬─┬─┬─┬─┤
│ │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式
│ 储蓄卡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二
│ │ │ │ │ │ │ │ │ │联
├──────────────┴─┴─┴─┴─┴─┴─┴─┴─┤
│ 上列款项因 准予退回(其中:利息 元). │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领款人签字(章) │
└──────────────────────────────┘
事后监督 复核 出纳 记帐
注:第一联作退回款项付方凭证,第二联为储户回执.
(附式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挂失申请书
年 月 日
┌─────────────────────────────────┐
│ 下列异地储蓄卡因遗失,特申请挂失止付,请按照银行挂 │
│ 失止付规定办理,倘日后发生任何纠葛,申请人愿负完全责任. │
│ 此 致 │
│ 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所 │
│ 挂失申请人签字: 单位或地址: 身份证号码: │一
├──┬──────────────────────────────┤
│ │ │式
│ 挂 │ 姓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丢失原因: │
│ ├───────────┬──────────────────┤三
│ 失 │ 金额: │ │
│ ├─┬───┬─┬───┤ 签发行名 所名 │联
│ 内 │ │ 面 额│张│号 码 │ │
│ │其├───┼─┼───┤ 兑付行名 所名 │
│ 容 │ │ │ │ │ │
│ │ ├───┼─┼───┼──────────────────┤
│ │中│ │ │ │ 备注 │
│ │ ├───┼─┼───┼──────────────────┤
│ │ │ │ │ │ 银行填写: 受理挂失日期 年 月 日 │
└──┴─┴───┴─┴───┴──────────────────┘
事后监督 复核 记帐
注:第一联储蓄所留存,第二联作拍发电报依据,储户凭第三联办理退款手续(作传票附件).
(附式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所异地储蓄卡挂失登记簿
第 页
┌─────┬─────┬───┬───┬───┬───┬───┬───┬─────┬───┬─┐
│ 受理日期 │ 签发日期 │ 兑付 │ 签发 │ 储蓄 │ 金额 │居民身│ 盖章 │ 退款日期 │ 盖章 │备│
├─┬─┬─┼─┬─┬─┤ 行、 │ 行、 │ │(单位:│份证号├─┬─┼─┬─┬─┼─┬─┤ │
│ │ │ │ │ │ │ 所名 │ 所名 │ 卡号 │ │ │记│复│ │ │ │记│复│ │
│年│月│日│年│月│日│ 称 │ 称 │ 码 │ 元) │ 码 │帐│核│年│月│日│帐│核│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式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未付款通知书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所 │
│ 你所 年 月 日签发异地储蓄卡(大写) 元整 │
│ (号码如下),我所已受理挂失,确未交付,你行接此通知后, │一
│ 可按规定办理退款. │式
├────┬──┬──────┐ │二
│面 额 │张数│ 号 码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联
│ 元│ │ │ │
├────┼──┼──────┤ ──────所│
│ 元│ │ │ │
├────┼──┼──────┤ │
│ 元│ │ │ (签盖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
复核: 记帐:
注:第一联兑付所留存,第二联签发所作退款凭证附件.
(附式九):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收费清单
科目(收) 年 月 日 对方科目
┌───────────┬───────────────┐
│ │ │
│ 储户姓名: │ │
├───────────┤ 收费项目及标准: │
│ 储蓄卡金额大写: │ │
├────┬──────┴─┬─┬─┬─┬─┬─┬─┬─┤
│ │ │万│千│百│十│元│角│分│
│ │人民币 ├─┼─┼─┼─┼─┼─┼─┤
│ │ │ │ │ │ │ │ │ │
│收费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 │ │
├────┴────────┴─┴─┴─┴─┴─┴─┴─┤
│ 备 注: │
└───────────────────────────┘
事后监督 复核 出纳 记帐
注:第一联为储户回执,第二联为收入记帐凭证.
(附式十):异地储蓄卡挂失电报格式
┌────────────────────────────────────┐
│ │
│ 签发行储蓄所 兑付行储蓄所 │
│ 事由 份数 购卡人姓名 签发日期 面额 储蓄卡号码 │
│ 专用章编号 专用章编号 │
│ ( )储蓄卡挂失( ) △ △ △ ( ) ( ) ( ) ( ) │
│ │
└────────────────────────────────────┘
注:1.兑付所和签发所拍发电报通知对方时,格式均同此.
2.购卡人向兑付行申请挂失时,如果不知道储蓄卡号码,兑付行可以免拍"储蓄卡
号码",电文改为"号码不祥".

参加试办异地储蓄卡业务的行、所名单

石家庄中心支行:
第一办事处: 中心支行储蓄专柜
第四办事处: 阜康路储蓄所
沈阳市分行:
和平支行 支行储蓄所
铁西支行 支行储蓄所
大连市分行:
西岗支行中山路储蓄所
丹东市中心支行:
中心支行营业部 中心储蓄所
振兴支行 一商店储蓄所
福春支行 福春广场储蓄所
长春市分行:
人民广场支行 人民广场支行储蓄专柜
朝阳支行 朝阳支行储蓄专柜、五四储蓄所
二道河子支行 公平储蓄所
哈尔滨市分行:
分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南京市分行:
第一营业部 汉中路储蓄所
无锡市分行:
分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常州市分行:
小营前分理处储蓄专柜
杭州市分行:
分行营业部 松木场储蓄所
第一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合肥市支行:
分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济南市分行:
历下区办事处 朝山街储蓄所
市中区办事处 大观园储蓄所
郑州市支行:
市区办事处 大同路储蓄所
纬四路办事处 金水大道储蓄所
武汉市分行:
汉阳支行 翠微路储蓄所
分行营业部 胜利街储蓄所
武昌支行 解放路储蓄所
长沙市分行:
一支行 银龙储蓄所
二支行 二支行本部储蓄所
成都市分行:
一支行 羊市街储蓄所
专业支行 水碾河储蓄所
重庆市分行:
沙坪坝支行 支行储蓄专柜
分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德阳市中心支行:
中心支行营业部绵远路储蓄所、长江东路储蓄所
贵阳市中心支行:
中心支行 瑞金南路储蓄所
铁道专业支行 火车站办事处储蓄专柜
昆明市支行:
支行营业部 马市口储蓄所
城区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兰州市支行:
支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东岗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城关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乌鲁木齐市支行:
天山区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沙依巴克区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新市区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青岛市分行:
市南区办事处 中山路储蓄所
台东区办事处 辽宁路储蓄所
沧口区办事处 四流南路储蓄所
湘潭市中心支行:
中心支行营业部 中心储蓄所
西安市分行:
分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分行营业部 钟楼北储蓄所



199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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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



1990-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

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工商〔1990〕15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为了组织好统一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工作,现将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发布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告。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信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发布 工作。

二、在对全国企业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和全面换照工作的同时,应做好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组织工作。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应分期分批发布 企业登记公告,在一九九一年九月底前全面完成一九九○年已经登记的企业的登记公告发布 工作,并建立和健全企业登记公告管理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统一的工作安排,组织发布 辖区内已经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的登记公告。发布 登记公告的工作方案,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审批。公告内容可以由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编排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汇编成册,统一发布。

四、期刊式登记公告的式样为16开本,每页最多刊印六户企业,页数、册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况自定。每册应有目录页,其排列顺序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次序为准,再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所列行业的顺序编印。公告的封面标题应为:《中国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五、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发布 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全国统一部署作出相应规定,不得影响全国全面完成的时间要求。

六、公告的内容务必做到准确无误。期刊式公告要留存底稿存入企业登记档案或建立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资料库。

七、编印期刊式登记公告,按有关规定每户收取公告费四十元。

八、期刊式登记公告应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五份,发给在刊企业一份,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份数由各地商定,以上均不收取费用。向社会提供的期刊式登记公告应收取工本费。

九、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编入介绍企业的文字、图片资料等内容,即采用登记年鉴形式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印。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组织印制期刊式登记公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要求、有能力承担此项工作的印制单位负责印制。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会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登记公告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另行组织对全国换照工作的复查、验收。

十二、组织发布 企业登记公告工作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应组织专门工作班子(编辑部或编委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九九○年六月六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 〔2008〕 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的重要内容。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做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些年来我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亟须改变。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二)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行政执法
(十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二十三)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四)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二十六)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二十七)省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合理分清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市县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八)市县政府要狠抓落实。市县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九)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三十)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省(区、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依法行政的情况。
其他行政机关也要按照本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保证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加快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进程。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督促和支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并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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