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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39:57  浏览:8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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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委等


关于颁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委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局,国防科工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现将《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
国家科委 人事部 劳动部
物资部 国务院引进智力办 国家税务局
国家物价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国工商银行

附件: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产品的计划管理,发挥计划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使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级试制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条理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级试制计划是国家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发新产品,进行政策性调控的计划,是实施税收、价格、信贷、替代进口、出口创汇、物资、关税等政策优惠的依据,也是评定国家优秀新产品的基础。
第三条 国家级试制计划,是在企、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的基础上,有重点地筛选其中符合国家级新产品条件的项目所形成的计划。每年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国务院引进智力办等部门组织编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科研型(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用进口散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新产品按地域划分为国家级新产品和地区级新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为国家级新产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为地区级新产品。
第六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国家级民用工业新产品。

第二章 试制、鉴定
第七条 新产品试制过程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调研、确定试制目标和实施方案;二、设计和样机(样品)研制及鉴定;三、投产前的试产及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
第八条 新产品鉴定包括样机(样品)鉴定和试产后的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样机(样品)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办法另定。
第九条 列入国家试制计划中的项目,一般应是已进行了样机(样品)鉴定(或当年要组织鉴定)并有一定批量生产的新产品。国家级试制计划中的鉴定,主要是指试产后的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由各地方科委、各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或验收。



第三章 立项原则
第十条 国家级试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装备政策、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并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组织编制计划时,应选择在国内首次试制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国际水平(产品的技术指标
达到现行国际标准或同年代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性能指标)或国际先进水平(在国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之一的新产品。
第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产品,优先纳入国家级试制计划:
一、支援农业的新产品;
二、在节约能源、原材料,充分利用资源提高交通运输能力,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效益显著的新产品;
三、具有替代进口,出口创汇及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的新产品;
四、在中国(外国)专利和获得国家(国际)发明成果基础上开发的、充分发挥我国技术、资源优势的新产品;
五、通过引进国外智力的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和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开发的新产品;
六、国内高技术领域研究成果商品化和附加价值高的新产品。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范围
一、列入国家科委各类计划的新产品项目;
二、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试制计划和其他科技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三、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各级科委各类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四、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计划及军队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民用新产品项目;
五、企业根据事业单位的专利技术、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开发的新产品项目,及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发的新产品项目;
六、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项目;
七、申报地区和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其他新产品项目。
第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优惠政策的调控作用,根据各优惠政策的特点和作用,允许各单位在新产品试制的不同阶段申报。对于以享受减免税为主要政策优惠的项目,可在样机(样品)鉴定后(含已确定在当年鉴定的)并在当年有产品销售时申报;对于以享受贷款、关税、物资等为主要
政策优惠的项目,在试制开始时即可申报,但必须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地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或由地区下达计划开发的项目,由项目试制单位通过所在地、市科委或主管厅、局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方)科委申报,经地方科委初审后报国家科委。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或由各部门下达计划开发的项目,由项目试制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抄报所在地方科委,经部门初审后报国家科委,或向所在地区科委申报。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民品项目,可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科委申报,经初审后报国家科委。
四、在发明专利基础上开发的新产品,除按上述渠道报送外,利用专利技术开发的新产品,经各地方、各部门专利机关审查后加报中国专利局一份,由中国专利局协助审核。
第十五条 申报时间
各企、事业单位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各地方科委或各部门科技司。各地方、各部门于每年二月底前报国家科委。
第十六条 申报注意事项
一、凡已经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重复申报。同一内容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试制计划和试产计划。如发现重复,取消资格。
二、所有申报项目,必须材料齐全,严格按申报格式要求,一式二份报国家科委。材料包括:由试制单位填写的《××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申报表》,对已鉴定的项目附成果鉴定证书,没有经过鉴定的项目加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已获专利的项目须加附专利证书,已获得发明
奖励的项目须加附发明奖励证书。
三、由企、事业单位联合研制开发的项目应联合申报,并注明产品销售地点。
四、对于医药、食品、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另附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正式批文,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对新产品的申报、评审和跟踪实施计算机管理。在条件成熟时,建立新产品数据库,按年度报送《申报表》软盘(具体办法另定)。

第五章 审定下达
第十八条 审查分为地区(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审三个阶段。
一、地区(部门)初审。由各地方科委或各部门负责,主要是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等方面提出初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聘请以行业归口部门为主的各专业领域中的专家若干名,以新产品的行业分类组成若干个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评审时,以体现国家级新产品条件和评审原则的“新产品评价指标体系”为主要内容和依据,按新产品的技术水平(创新、先进和可靠程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具体指标量化评分,评出符合国家政策、具备国家级条件的新产品,并排出先后顺序。
三、综合评审。由国家科委、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定评审原则,进行政策审查,并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九条 国家级试制计划由国家科委、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国务院引进智力办编制完毕,国家科委组织下达。各地方科委、人事局、劳动局、物资局、引进智力办、税务局、物价局、工商银行分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级试制计划,按照新产品减免税的有关规定,选择项目编制下达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同时作出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属于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试销期为三年;民用消费类新产品试销期为二年。对于技术难度大、试制期较长的重大新产品,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科委综合平衡并经国家物价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试销期。在试销期内,除特定品
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制成本,参照同类产品价格制定试销价格,报同级物价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试销期满后,依据价格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作价原则提出建议,报物价部门核定正式价格。
第二十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将国家级试制计划作为发放科技开发贷款的指南,各地工商银行在选择科技贷款项目时优先考虑,按照科技开发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择优支持。对企业、开发型科研院所、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重点新产品试制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在银
行信贷资金供应能力允许的条件下,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级试制计划中可以替代进口的新产品,在性能、质量上与同类进口产品相当,国产化率达70%以上,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够基本满足国内需要的,将优先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同类产品进口。
第二十四条 承担国家级试制计划中能出口创汇的新产品试制的企、事业单位,在完成各承包上缴中央外汇基数任务的前提下增加的出口创汇,可参照国家规定的超基数出口外汇留成办法分成。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试制计划中为国家重点计划配套的项目,各部门和各地方物资部门对所需物资,按现行物资体制的规定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六条 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项目,所需进口的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尽量给予方便。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委每年从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项目中推荐若干需要派人出国培训进修和引进国外人才的项目,经国务院引进智力办或人事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列入全国重点派出培训进修计划和引进国外人才计划。
第二十八条 对在承担国家级试制计划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直接设计、试制、管理者,优先奖励晋升工资,具体办法按人事部、国家科委有关规定执行。属企业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办理。
在实施上述各项扶持政策时,将优先考虑给予科研型新产品较大优惠。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试制计划下达后,分别由各地方、各部门组织实施。
一、由各地方科委会同人事、劳动、物资、引进智力办、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银行等部门负责各项优惠政策的组织落实。部门申报的项目,由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有关厅、局)协助项目所在地方科委落实。
二、由申报地方或部门,定期检查项目的试制进度,并督促其达到预期目标。
三、组织已完成试产项目的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并对试制项目是否具备批量生产(或正式投产)条件作出评价。
四、各地方、各部门要将项目实施情况,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内作出书面总结,并填写《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分别报送国家科委、人事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工商银行,连报三年。实施情况总结的主要内容是:
(一)、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作用;
(二)、试制项目的进展和效益;
(三)、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行业发展、地区支柱性产业和地区经济发展、市场、效益等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
(四)、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三十条 对组织实施国家级试制计划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方、各部门应及时分别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的原则,由科委会同人事、劳动、物资、引进智力办、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银行等部门制订相应的地区的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或其他类似计划)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商人事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工商银行等部门负责解释。



199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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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

(法发[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如不能及时作出中止原判决执行的再审裁定,应在调取原审卷宗时通知执行法院或有关执行机构暂缓对原判决的执行,直至再审裁定作出为止。
  现将我院制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并暂缓执行函的样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

                       2004年3月9日

 样式之一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调卷函
         (审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用)
              (  )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___________人民法院(   )   字第   号判决的(写明当事人及案由)纠纷一案提出抗诉。
  请你院自接本函之日,即通知下级执行法院、本院执行机构暂缓执行原判决,并于__________日内将该案一审、二审、再审、复查、执行(按需要选择)全部案卷材料检齐报送我院。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__

 样式之二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调卷函
        (审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用)
              (  ) 字第 号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___________人民法院(   )    字第   号判决的(写明当事人及案由)纠纷一案提出抗诉。
  请你院自接本函之日,即通知下级执行法院、本院执行机构暂缓执行原判决,并于________日内将该案一审、二审、再审、复查、执行(按需要选择)全部案卷材料检齐报送我院。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院印)
  签发人: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

                 (本联存卷)

                调卷函样式说明

  1.本样式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书后,不能及时下达再审裁定书时使用。
  2.本函的作用是明确在调取下级法院卷宗的同时暂缓执行原生效判决至中止执行的再审裁定下达时止。
  3.本样式为填充式,一式两份,发往有关下级法院一份,存卷一份。
  4.对于需要调取的案卷,可在“一审、二审、再审、复查、执行”卷中选择,也可在函后附相关案件的案号。


2020中日韩合作展望

中国 韩国


2020中日韩合作展望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和大韩民国的领导人,于2010年5月29日在韩国济州岛举行了第三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

  我们对于十年来三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员交流方面所取得的务实合作成果表示满意。我们将继续坚持和全面落实《中日韩推进三国合作联合宣言》、《中日韩伙伴关系联合声明》和《中日韩合作十周年联合声明》中的各项共识。

  我们确认,在促进人员、货物、服务和资金往来,以及应对全球化潮流为首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方面,三国合作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将继续秉承正视历史、面向未来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推动三国关系朝着睦邻互信、全面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方向前进。

  我们一致认为,提出到2020年,即下一个十年结束时应该实现的具体目标和远景后,三国需要集中力量,推动三国合作达到新的高度,使得三国面向未来和全方位合作的伙伴关系更加巩固,各领域互利合作更具成果,人民之间的友好感情更加深厚,三国合作将促进三国的共同利益,为东亚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作出贡献。

  念及上述,我们决定:

  一、机制化与提升三国伙伴关系

  (一)我们将加强三国高层交往,增进三国人民友谊与和睦,并以领导人会议、外长会、其他部长级会议、外交高官磋商等政府间合作机制来深化和扩大各领域的交流合作,从而进一步构筑稳定的战略互信。

  (二)我们将于2011年在韩国建立三国合作秘书处,以促进和加强三国合作。秘书处将支持领导人会议、外长会、其他部长级会议和外交高官磋商等三国磋商机制的运行和管理,协助探讨落实合作项目。

  (三)我们将充分利用中日韩三国灾害管理部门负责人会议等现有机制和机构,分享与灾害有关的信息、政策和技术,以共同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减少东北亚灾害风险。

  (四)我们将探讨建立“三国防务对话”机制的可能性,以加强安全对话,促进三国防务或军事人员的交流合作。

  (五)我们将在三国警务部门间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以共同应对国际犯罪,提升三国警务合作。

  (六)我们将推进三国地方政府交流,通过拓展三国间的友城关系来加强行政、经济和文化领域的合作。

  二、发展可持续经济合作,实现共同繁荣

  (一)我们将努力在2012年之前,完成于2010年5月启动的中日韩自贸区联合研究。通过联合研究,我们将寻求三国对有关问题的共识,为将来谈判建立三国自贸区提供务实参考。另外,我们将继续努力,促进三国经济在远期实现一体化,包括在本地区建立共同市场。

  (二)我们致力于在2020年前扩大三国贸易量,这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和一体化至关重要。我们将加大贸易便利化力度,不断改善三国贸易环境。

  (三)我们认为,三国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输和物流系统,有助于降低三国产品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因此,我们主张继续充分利用“中日韩运输及物流部长会议”机制和双边政策对话,推动东北亚运输物流网络建设,实现无缝物流体系。

  (四)我们重申海关合作的重要性,这有助于实现三国乃至本地区的贸易便利化和供应链安全。为此,我们将通过三国海关领导人会议来落实“三国海关合作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海关合作。

  (五)我们将努力完成三国投资协议谈判,以积极促进域内企业在三国投资,在法律、机制和程序方面提供有利的投资环境,使域内投资者能够成功经营。此外,我们将努力为促进本地区投资资本自由流动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

  (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金融主管部门的协调,努力通过鼓励三国金融机构相互进入对方市场来加强金融合作,以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我们欢迎清迈倡议多边化成功实施和亚洲债券市场发展倡议取得的实质性进展。我们将进一步努力提升亚洲财金合作,包括增强清迈倡议多边化的有效性。我们将积极参加由二十国集团引领的加强国际金融体系的讨论,包括改进全球金融安全网的工作。

  (七)我们认为,一个开放、公平和自由化的多边贸易体系不仅对中日韩,而且对于整个世界都至关重要。为维护和巩固这一体系,我们必须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为此,我们决心促进多哈发展回合依据其授权,在包括模式等已有进展基础上,取得迅速、丰硕、平衡的结果,加强三国合作,推动多哈回合后多边贸易体系不断取得进展。

  (八)我们同意通过加强科技与创新合作,提升我们的研究能力,增强三国工业技术的竞争力并应对共同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探讨有利于实现建设东亚共同体长远目标的途径。为此,我们将继续为联合研究计划和前瞻计划提供经费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扩大投入的可能性。此外,我们将探索建立新的合作基金的可能性,以支持在三国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以三国商定的方式开展联合研究。

  (九)我们将继续探讨加强工业、能源、能效、资源、信息通信、高科技、文化产业、交通、卫生、农业、渔业、旅游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政策合作与磋商。

  (十)我们确认标准化合作能够消除不必要的技术壁垒,为促进贸易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将利用东北亚标准合作论坛,通过研究协调标准和提出协调一致的国际标准,进一步提升标准化领域的合作。

  (十一)我们认识到,三国更加协调的经济合作对于推动地区经济活动至关重要。我们承诺通过以上所列措施,进一步加强合作。而且,我们认识到三国在地区和全球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应该在多边论坛特别是二十国集团和亚太经合组织内共同行动,以实现强劲、可持续和平衡的全球发展。为此,我们将积极参与发起一个合作与磋商、旨在相互评估政策框架的进程。

  三、环保合作

  (一)我们欢迎哥本哈根会议(COP15/CMP5)的成果,支持《哥本哈根协议》。基于哥本哈根会议的积极成果,我们将加强合作,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推动墨西哥会议(COP16/CMP6)取得成果,包括建立2012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国际合作框架。

  (二)我们认为有必要加强环保合作,为此,我们支持三国环境部长采取切实行动,必要时与适当的地区或国家框架合作,落实2010年5月第12次三国环境部长会议通过的《三国环境合作联合行动计划》的十大优先合作领域,包括:1、环境教育,环境意识和公众参与;2、气候变化;3、生物多样性保护;4、沙尘暴;5、污染控制;6、环境友好型社会/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资源循环型社会;7、电子废物越境转移;8、化学品无害管理;9、东北亚环境管理;10、环保产业和环保技术。

  (三)我们将紧密合作,推动将于2010年10月在日本爱知县名古屋举行的第10次《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取得成功,支持自然保护国际联盟将于2012年在韩国济州岛举行的世界自然保护大会。

  (四)我们将合作加强地区海洋环境保护,努力提升公众减少海洋垃圾的意识,重申落实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框架性防止海洋垃圾的“区域海洋垃圾行动计划”的重要性。

  (五)我们注意到沙尘暴的频率和强度。我们将加强在沙尘暴检测方法、预防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的合作。

  (六)我们将提升危险废物特别是电子废物方面的合作。我们认为三国应该提升电子废物管理方面的合作,交流信息,共同打击非法越境转移,加强立法执法方面的能力建设。

  (七)我们重申关于探讨建立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的承诺。

  四、扩大人员和文化交流合作,增进友好关系

  (一)我们将通过扩大和发展三国间活跃的人员交流,促进中日韩友谊与和睦。

  (二)我们深信文化作为精神桥梁,对促进三国人民的相互理解与信任有重要作用。为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中日韩文化部长会议框架内的合作,以进一步推动三国文化交流,办好一年一度的中日韩文化产业论坛,鼓励开展文化产业合作,促进文化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进一步提升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各领域合作。

  (三)我们将显著扩大三国人员交流规模,以增进友好关系和相互理解,进一步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四)我们将通过学分互认、联合学位等交流项目推动增强大学的竞争力,培育合格人才。为此,我们确认三国推动大学交流合作委员会会议将持续举行。我们还将推动三国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合作,共同起草一份指导文件,以提升大学之间的交流。另外,我们将考虑切实促进优异学生交流的一揽子政策。同时,为进一步推动三国教育合作,我们将充分利用各种会议,推动建立三国教育部长会议机制。而且,我们将推动三国教师交流。

  (五)我们将扩大三国政府主办的青年交流活动规模,以在三国未来领导者中间积极开展交流。

  (六)我们将加强三国体育合作,为实现《2020展望》目标作出贡献。为此,我们将鼓励三国体育组织、机构和运动员开展交流,积极参与在三国举行的各类体育活动。

  (七)在推动三国开展社会、文化领域各类合作项目的过程中,我们承诺关注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我们将加强三国有关交流与合作,以全面增进并实现这些群体的权利。

  五、共同促进地区和国际的和平稳定

  (一)我们认为,朝鲜半岛无核化非常有利于东北亚的持久和平、安全和经济繁荣。为此,我们将继续共同努力,通过六方会谈实现2005年“9.19共同声明”的目标。

  (二)我们认识到恐怖主义对国际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将继续紧密合作,消除恐怖主义。为此,我们将召开一次三方该领域的专家会议。

  (三)我们认识到在地区层面有效应对包括涉毒犯罪在内的毒品问题的必要性,将加强在该领域的三方合作。

  (四)我们将通过交流各自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等信息,及时通报主管部门检测到的问题以及防止其再次发生的措施,努力提高食品安全。

  (五)我们将通过扩大三国合作范围,纳入可能的新领域,来进一步增强三国防治传染病的地区合作。

  (六)我们将继续分享相关信息,包括疾病发生形势和各国采取的预防措施,以有效应对直至最终消除禽流感和口蹄疫等恶性动物疾病。

  (七)我们高度关注全球贫困和饥饿问题的加剧,将为实现可持续的全球粮食安全,继续在联合国等国际框架下开展三国合作。

  (八)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在东盟-中日韩合作、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和亚太经合组织等各种地区框架内的合作,以促进亚洲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我们支持东盟作为东亚合作的主导力量。我们重申致力于建设东亚共同体的长远目标。

  (九)我们认为,为有效应对全球性威胁和挑战,应进一步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应当按照2005年联合国峰会成果文件等所述,加强改革联合国的努力,以增强其权威性、效率和有效性。

  (十)我们将轮流主办三国非洲政策对话会,以分享有关经验,寻求有效措施,支持非洲的和平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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