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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7:38:46  浏览:9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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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9)行他字第11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渝高法行示字第1号“关于王承玉、刘克勤诉重庆市西山坪劳动
教养管理所行政赔偿上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未尽监管职责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刘元林在劳动教养期间被同监室人员殴打致死,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造成刘元林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复

200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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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182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治理规范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管理。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团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购领和使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社团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指定税务部门购领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治理规范的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
  各部门负责所管理社团的收费自查工作,提出治理规范的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审核。全国性和跨省区社团收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民政部负责治理规范;省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治理规范工作,要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为保证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6月底前)。全国性和跨省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团的现有收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对每项收费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连同《全国性和跨省区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附表一),于6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省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社团收费的具体情况,确定治理规范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并组织好自查自清工作。
  (二)集中审核阶段(8月底前)。中央和省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结合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逐一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治理规范工作结束后,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范围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底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社团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治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治理规范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民政部门要将此次检查结果作为社团年检的重要依据,体现在年检结论中。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治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开展治理规范社团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指定专门司局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社团收费的自查自清工作,规范各单位的执收行为。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社团乱收费问题。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要将此次治理规范工作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和制定的政策措施等情况,连同《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表二),于9月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吴晓宁 010-68501095
  财政部综合司  陈智刚 010-68551833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许昀  010-58123076
  附表:一、全国性和跨省区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603/001e3741a2cc0d717a0901.xls

     二、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603/001e3741a2cc0d717a0d02.xls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八日
               关于贯彻市人大常委会
           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这对于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促进市级财政依法聚财、理财、用财,认真编制、执行、完成预算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有利于增强预算的法律效力,保证预算收支的严肃性;有利于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促进财政改革,使预算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一、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科学编制市级预算
  (一)科学预测预算收入。在预算收入的编制过程中,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税源状况,加强与国税、地税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合理安排收入预算,使拟定的收入预算经过努力能够实现。
  (二)合理安排预算支出。预算支出的安排要体现《预算法》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求;体现"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财政支出改革的方向,有保有压,重点突出;体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切实加强预算编制的基础工作,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各部门的情况和资料;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市级预算定额标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创造条件完善部门预算实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四)始终坚持市级预算编制中的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动摇。
  二、自觉接受审查监督,硬化市级预算约束
  (一)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贯穿财政预算工作的始终,努力正视不足,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
  (二)如实提供市级预算编制的情况和资料,为人大审查监督预算提供便利条件。
  (三)对市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
  (四)对市人大审查通过后具有法律效力的市级预算,要增强预算约束,积极组织实施。
  三、认真组织预算执行,促进预算圆满实现
  (一)对市人大审查通过的市级预算,要及时分解到各征收部门,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
  (二)加强预算执行中的协调工作。协调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均衡入库;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联系协调,及时沟通情况,提出措施建议;及时了解经济发展和税源变动情况,做到掌握情况、争取主动;加强税法的宣传工作,使依法纳税的观念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上沟通、对下协调工作,为领导了解预算执行情况提供信息。
  (三)加强预算执行中的情况分析工作。掌握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各项改革措施、国家政策及市场等因素对财政收入增减的影响,分析收入完成预算进度快慢的原因;把握财政支出完成预算情况和支出项目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把握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对预算支出的影响;搞好全年预算收支及平衡情况的分析预测,提出增收节支、平衡预算的政策措施;通过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为市人大加强监督提供信息,市政府指导预算执行当好参谋。
  (四)硬化预算执行中的约束。坚持做到市级预算一经人大批准,就要严格按预算执行,增强预算约束,减少预算随意性。
  (五)在预算执行中认真组织好财政收支平衡工作。
  四、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促进理财水平提高
  (一)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不断调整财政工作年度的阶段性目标,增强预算工作的科学性、预测性、前瞻性和程序性。
  (二)增强时间观念。按要求向人大报告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等方案,报告预算外资金情况,报送需市人大备案的有关财政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坚持做到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报送。
  (三)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坚持依法管理市级预算收支。认真执行财政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真正做到依法聚财、依法理财、依法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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