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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8:18:32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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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1月30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利用效率的方针;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技术进步、降耗增效、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节能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设区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的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能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节能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供应和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减少煤炭、石油消耗,增加电力消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专项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节能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科研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促进高新节能技术产品的产业化。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节能篇(章)。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九条 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省重点用能单位。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3千吨以上、5千吨以下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省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或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市、州、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进行考核,并向上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考核结果。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重点用能单位直接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行业和高耗能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企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逐步降低用能产品能耗。
第十二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区别生产、销售和使用者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耗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和条件的机构对其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当公正、客观、负责地向委托单位提供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监测报告,不得向被监测单位强制提供服务或者强制扩大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和保护环境的机制,推行科学的节能管理方法,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措施。
用能单位每年可以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用于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
用能单位可以从节约能源的价值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的奖励。
第十五条 供、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管理,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健全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每半年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法定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认证证书和节能认证标志的使用权。
经认证合格的节能产品,在省内优先推广使用,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 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农用机械等,没有达到规定的用能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节能改造或报废更新。
第十八条 单位和城乡居民使用煤、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等能源,应当安装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计量和交费。禁止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用能单位不得将单位职工生活用能计入生产用能。
第十九条 供能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保质保量供应能源,停供能源应提前通知用能单位,不得随意停供。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太阳能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型煤和省柴节煤炉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不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或者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
令停止建设或投入使用,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用能单位拒绝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法监测的;
(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强制提供服务或者扩大服务项目、以及提供虚假检验测试证明或者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船、农用机械等,未按规定进行节能改造或报废更新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3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能单位将生活用能计入生产用能或实行包费制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用能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供能单位不能保质保量供应能源或停供又不提前通知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用能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节能监督管理人员在节能工作中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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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2009〕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为指导开展示范工作,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深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应用,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以下简称城市示范),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示范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应用面积迅速增加,部分地区已呈现规模化应用势头。为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更好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级示范。开展城市示范,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技术标准等配套能力建设,形成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效模式;有助于拉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市场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调控目标。
  二、示范城市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审核确认
  (一)申请示范城市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示范的城市是指地级市(包括区、州、盟)、副省级城市;直辖市可作为独立申报单位,也可组织本辖区地级市区申报示范城市。
  1.已对本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资源进行评估,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
  2.已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
  3.已制定近2年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1),详细说明在今后2年可以实施的项目情况,做到项目落实,并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应用的技术类型、应用面积、实施期限等,并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详见附2)。
  4.在今后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其中:地级市(包括区、州、盟)应用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或应用比例不低于30%;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应用面积不低于300万平方米。
  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包括新增的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积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积,具体将根据不同技术类型应用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0.5+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5+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5。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热泵、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技术。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指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与新建(含改扩建)建筑面积之比。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标准、规程或图集基本健全,具备一定的技术及产业基础。
  6.优先支持已出台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法规的城市。
  (二)示范城市申请程序。
  1.申请示范的城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写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后,择优选择备选城市,并于每年5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示范的地级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示范城市审核确认。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项目落实程度、今后2年内推广应用面积、技术先进适用性、城市能力具备条件、机制创新实现程度等因素,选择确定纳入示范的城市。对于逾期上报的城市示范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中央财政支持城市示范的方式及有关要求
  (一)综合考量,切块下达。对纳入示范的城市,中央财政将予以专项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每个示范城市5000万元,具体根据2年内应用面积、推广技术类型、能源替代效果、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切块到省。推广应用面积大,技术类型先进适用,能源替代效果好,能力建设突出,资金运用实现创新,将相应调增补助额度,每个示范城市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相反,将相应调减补助额度。
  (二)创新机制,放大效应。各地应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方式,立足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可综合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等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两个方面,其中,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补助的90%,用于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制订、能效检测等。
  (三)分批拨付,追踪问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根据城市申报应用面积等因素测算补助资金总额,按测算资金的60%拨付补助资金;后两年根据示范城市完成的工作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四)加强考核,严格监管。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示范城市进行检查,对没有完成申报应用面积或节能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将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对城市示范开展较好的省市,下一年度将予优先支持。
  四、城市示范技术及管理保障措施
  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实施城市示范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技术标准,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能力建设,逐步扩大应用规模,提高应用水平。
  (一)加强规划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太阳能及浅层地能资源分布和可利用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制定专项发展规划,指导技术应用。对浅层地能热泵技术,要切实把握不同热泵技术推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坚持适度发展,合理布局,避免盲目性和对资源的非合理利用。各地在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应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应用。
  (二)完善技术标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有关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贯彻和执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各太阳能光热产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标准化、通用的太阳能光热系统组件,提高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各浅层地能热泵设备生产企业应积极研发高效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热泵设备。
  (三)加强产品设备质量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太阳能光热及浅层地能产品、设备建筑应用市场,强化市场准入,研究建立相关应用产品、设备的认证标识体系,加大对产品、设备性能的检测力度,确保产品质量。
  (四)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项目的质量管理,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要责令改正。北方采暖区新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应同步推进分户供热计量。要建立项目评估机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组织对辖区示范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能效检测,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委托专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抽检。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项目加强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五)强化技术支撑服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做好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形成可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技术、标准及产品体系,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提高应用水平。要积极培育能源服务市场,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进太阳能及浅层地能应用技术的推广。
  附: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7/P020090708651335810443.doc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7/P020090708651336200502.xls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沈阳、长春、武汉、广州、成都、南京、西安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有关省、直辖市财办(商委、农委、农办):
1997年5月19日至21日,国家经贸委在苏州市召开了全国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并修改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确定要在201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贸委系统的市场流通工作必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生产与流通、内贸与外贸相结合。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1997年的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要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
经贸工作会议精神指导下,围绕打好“五个攻坚战”的中心任务,引导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开拓市场、占领市场;规范流通秩序,努力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各级经贸委要继续坚持“统一部署、分类指导与地区特点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国有企业市场营
销工作的指导,强化对重要商品市场的管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的优化,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引导企业进入市场、开拓市场
1、加强对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指导。针对当前国有工业企业产品产销率低、效益滑坡的问题,各级经贸委特别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指导,推动国有企业外拓市场、内抓管理,把开拓和占领市场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通过对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业树立市场
观念,引导和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增强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加强对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指导的重点是帮助企业培育和发展产品营销网络,建立和完善市场营销体系。这项工作要从国有大中型企业入手。国家经贸委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集中力量先抓好千户国家重点联系企业中的512户企业的市场营销体系建设,以后再逐步扩展到千户企业
。各地经贸委要重点抓好本地区国家重点联系企业的市场营销体系建设工作,对这些重点企业营销工作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同时,向国家经贸委推荐1-2家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对象。
2、加强企业信息网络建设和对市场运行的监测、分析工作,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调整结构。各地经贸委要充分认识市场运行分析工作对于掌握市场运行规律、引导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结构调整、引导消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对宏观经济的总体运行情况和关系国计
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产销存、进出口和价格等方面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进行分析和信息交流,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另一方面,各级经贸委要继续坚持对本地区企业的产品结构、产销率、资金周转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结合经贸委系统
市场运行分析制度和已有的市场运行监测预报系统,定期分析和发布主要行业、主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产销动态,指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调整产品结构,加快产品创新,积极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以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今年内将在全系统启动“市场运行分析制度”,同
时,抓紧信息网络系统的筹备、落实,争取年底前全面投入运行。
3、继续推动企业实施名牌产品发展战略,依托名牌产品扩大国有企业市场占有率。各级经贸委要充分认识名牌产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作用,贯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企业创名牌产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1997〕46号)精神,下功夫强化企业的名牌意识,鼓励和引导企业创名牌,推进名牌产品的创新和发展,依靠名牌产品加快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创造一个名牌产品带动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带动一个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效应。要发挥经贸委的综合优势,
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宣传、保护和扶持,加强对企业创名牌产品工作的宏观指导,积极为名牌产品的创新与发展提供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和生产协调等方面的支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4、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扩大工业产品销售。除适当组织企业举办展销会、博览会促销扩销外,各级经贸委要创造更多的有效形式,促进产销衔接。要发挥经贸委综合协调的职能优势,利用产销联席会等方式,协调生产和销售衔接中的问题;积极发展企业营销协会,依靠协会交流市场信
息,组织、规范和协调营销活动;积极支持、协助“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的建设,引导企业营销活动向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5、努力为企业拓宽市场,扩大发展空间。引导产品有竞争力的企业走内外贸一体化道路,努力开辟国际市场;鼓励并促进东部发达地区的企业积极开辟中西部地区投资和销售市场;帮助中西部地区企业扩大与东部地区企业的经济联系,为其“借船出海”创造条件;支持实力强的大型
工商企业向农业投资。
要重点引导企业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各地经贸委一方面要帮助企业发展和健全产品在农村的销售网络,特别要引导产品积压严重的企业,分析农村市场的需求情况,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收入状况、消费结构、消费习俗、消费次序和消费水平的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市场目标,调整
产品结构,生产适合农村市场需求的产品投放农村市场。另一方面,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体系,搞活农村流通,增加农村市场容量。要大力推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式,带动农业生产发展,促进农产品通过深加工实现多层次增值,提高农产品的比较效益和农业的综合效益,转变农村
经济的增长方式,保证农民收入稳步增长,市场需求不断增加,整体消费水平不断提高;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搞活农村流通,积极发展各种农村运销组织,拓展流通渠道,理顺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及生活消费品的产销关系,解决“买难”、“卖难”的问题。推行连锁、代理、配送等流通组
织形式,稳定流通渠道,规范流通秩序,促进城乡商品的交流;同时,要搞好售前、售中、售后系列化服务,促进工业品市场的开拓。
二、加快培育现代流通组织形式
6、要通过培育现代流通组织形式,逐步在微观上建立并规范企业的营销体系,在宏观上营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流通体系。
近期培育现代流通组织形式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全力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抓规划、抓规范、抓培训、抓政策扶持和落实。国家经贸委将组织制定连锁经营、代理配送和贸工农一体化的“九五”发展规划,并将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促进现代流通组织形式试点向规范化方
向发展。
继续发展连锁经营方式。要在总结近几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抓好连锁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同时要推动连锁经营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在推行商业连锁经营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和发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多元投资主体的连锁集团,实现规模经营;注重加
强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龙头的专卖店连锁销售网络和系统的发展。
继续推动代理制试点向前发展。要对企业进行规范化引导,包括在条件成熟的企业中进行佣金制、总代理、地区和品种独家代理等代理方式的试点;同时,要贯彻优胜劣汰原则,及时淘汰不能按试点要求运作的企业,将思路开阔、机制灵活的企业列入试点。各地经贸委要继续帮助试点
企业协调落实各项试点政策,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对试点企业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跟踪,对不符合试点方案要求的企业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继续深入开展物资配送制试点。试点的重点是营造产需关系稳定、流通环节少、经营规模大、流通效益高的新型物资流通网络。要继续抓好国家经贸委已批复的四个煤炭配送中心试点方案的实施,在改造基础设施、稳定供销渠道、扩大配送规模、建立适应配送要求的内部运行机制等方
面取得突破。在此基础上,国家经贸委今年将在缺煤地区继续扩大试点;同时,在钢材、机电产品等品种上进行配送试点。
除现有试点外,国家经贸委还将选择一些消费品进行连锁、代理和配送制试点,今年准备结合进口酒类市场管理工作,在进口酒经营领域开展连锁、代理和配送制试点。各地经贸委也要因地制宜,在现代流通组织形式的培育方面进行大胆、有益的尝试。
三、大力推进贸工农一体化
7、贸工农一体化是一种把农产品种植、养殖与收购、加工、科研和销售紧密联系的经营方式。实行贸工农一体化有助于稳定农产品的产销关系,稳定加工企业的原料供应;有助于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消费市场容量,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多重效益和推动作用,
必须大力推进。
今年在国家经贸委试点的基础上,要在全国范围内稳步地分层次推进这项工作。一是继续抓好国家经贸委确定的十个试点项目的运作,重点放在壮大龙头企业实力、培育一体化内部各环节的联结机制,增强一体化组织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上面;同时积极扩大试点范围,选择一些产销矛
盾突出、示范性强的大宗品种进行一体化试点。二是要求各省区、各地市县层层开展这项工作,每个省区经贸委都要抓一批试点项目,并向国家经贸委推荐一、两个试点项目作为具体联系指导项目。三是为试点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经贸委准备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制定试点政策;各地经
贸委也要发挥综合优势,为试点提供政策支持。
四、规范流通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8、加强对重要商品市场的管理。今年内,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牵头对汽车、钢材、煤炭等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进行规范管理;要继续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和管理;以进口酒类经营管理为突破口,开展进口商品国内市场管理工作;继续参与棉花、生猪等重要商品的市
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
9、打破地区封锁、市场分割,努力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各地经贸委要从建立大流通、大市场的高度和要求出发,采取政策措施,制止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鼓励和支持企业依靠自身实力,通过竞争占领市场。同时要结合代理制、配送制、连锁经营等试点,重点支
持发展社会化的、跨地区经营的大型流通组织,在提高流通的规模化、产业化程度、实现地区间商品、技术、人才等要素合理流动的过程中,带动地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10、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和规范市场运行。国家经贸委准备根据各地成品油市场整顿和管理工作的情况,完善《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与有关部门制定《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此外,
还准备就规范各类展览、展销活动以及规范拆船行业管理等方面工作制定法规。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市场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法规,充实和完善已有的法规。
五、深化流通企业改革
11、各地经贸委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实行“抓大放小”的原则,加大流通企业改革力度。同时,把国有流通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促进国有流通企业转换机制。流通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走与生产企业紧密结合的道路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经贸委,要使国有流通企业在“增资、改造、分流、兼并”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要积极组建企业集团,通过联合、兼并、控股等途径,以骨干企业为龙头,扶持发展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竞争力强的贸工结合的企业集团,促进流通增长方式的转变。要重
点探索妥善解决国有流通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税负不平等的问题。
六、加强业务建设与业务网络建设
12、近期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业务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培训。国家经贸委拟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围绕加强对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指导、新型流通组织形式试点和市场管理等工作,对各地经贸委市场流通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各省(市、区)经贸委也要
根据实际需要,围绕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本省(市、区)各级经贸委市场流通部门和现代流通组织形式试点企业及重点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
13、进一步加强业务网络建设。在初步建立、完善省级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机构的基础上,下一步要加快建立、完善地市、县的业务网络。省(市、区)经贸委要特别注重发挥地市一级经贸委的作用,对其加强工作部署和业务指导;同时,加强省内各地、市经贸委之间的横向联
系,最大限度地发挥系统的网络优势,为推进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19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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