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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8:29  浏览:8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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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北京市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人民政府派出,对市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行监督。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市属国有重点金融企业。
第三条 需要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由副局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专职监事由副局级、处级等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人民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检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抄送市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互相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监事会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在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离任时,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规定程序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由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统一列支。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或者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的牌子。
第二十九条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监事会工作实施细则和起草有关政策规定;
(二)提出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派员方案,经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对现场监督检查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三)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报送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报告,协助监事会与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四)对尚未派出监事会或者市人民政府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承担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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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府发[2009]39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省政府部门实行绩效管理是改革、优化现有目标管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大举措,是省政府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的重大制度设计,对于保证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两个加快”构建良好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以履行法定职责,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等为主要依据,科学地形成了部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采取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组织评估与领导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充分体现了绩效评估过程的公开、透明,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省政府决定把政府绩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常态工作来抓。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把握,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健全管理机制,配合《办法》实施,确保绩效管理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握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全省工作总体取向,围绕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以下简称“两个加快”)的基本任务,以保证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为基点,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绩效管理制度,激励省政府部门争创一流业绩,提供一流服务,建设一流机关。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中进行绩效管理,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作为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依据,促进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把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结合起来,在评估部门履行职能职责的同时,注重对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创新精神和行政效能的评估,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推动部门改进工作,不断提升工作绩效。

  (三)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责任务设置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实行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力戒繁琐,讲求实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省政府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在绩效管理工作中,把省政府办公厅归类到省政府组成部门。

  第二章 绩效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绩效管理设置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为共性要求,三级指标是一、二级指标的具体内容,结合部门实际量身定制。一级指标4项,分别为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二级指标12项,分别为职责任务、依法行政、政令畅通、效能建设、成本效益、应急管理、服务群众、接受监督、协作配合、党组织建设、政风行风和廉政建设。

  第六条 职能职责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情况。

  (一)职责任务。履行法定职责,做好重点工作,完成核心指标的情况。由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报告,省统计局提供评估意见。

  (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情况。由省政府法制办提供评估意见。

  (三)政令畅通。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任务,执行省政府领导指示,令行禁止和真抓实干的态度、能力和效果。由省政府督办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七条 行政效能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行政成本,为“两个加快”构建良好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的情况。

  (一)效能建设。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问责追究制(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管理创新和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情况。由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成本效益。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付出的代价,降低行政成本,财政支出绩效的情况。由省财政厅提供评估意见。

  (三)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落实维稳第一责任,应急能力与应急准备的情况。由省政府应急办提供评估意见。

  第八条 服务质量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能力和接受监督的情况。

  (一)服务群众。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推行并联审批,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供评估意见,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报告。

  (二)接受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由省政府督办室、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委省政府信访办提供评估意见。

  (三)协作配合。部门之间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的情况。由省政府绩效办提供评估意见。

  第九条 自身建设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的情况。

  (一)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由省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政风行风。端正行业作风,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由省监察厅提供评估意见。

  (三)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由省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第十条 部门绩效管理的三级指标,由省政府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征求被评估部门意见,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政府绩效委审定下达。

  第三章 绩效管理的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在部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政府领导评价、绩效组织评价和社会公众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部门自我评价。部门根据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三级指标,提供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作为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政府领导评价。由省长、副省长对部门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规定比例,提出部门绩效评价意见。

  (三)绩效组织评价。省政府绩效委在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绩效委全体会议,对部门绩效进行有记名评价。

  (四)社会公众评价。由省政府绩效办牵头组织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和专家学者的代表,对省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成效进行民主测评。对重要专项工作、民生工程等完成情况可适时组织满意度测评。民主测评或满意度测评的结果作为部门绩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分类计分。职能职责满分为60分,行政效能满分为15分,服务质量满分为15分,自身建设满分为10分。

  第十三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权重和计分。省长的评价权重为10%,副省长的评价权重为10%,省政府绩效委的评价权重为60%,社会公众的评价权重为20%。

  (一)政府领导评价。省长、副省长对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档,按规定分值分别计分。

  (二)绩效组织评价。省政府绩效委对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档,按二级指标的分值分别计分。

  (三)社会公众评价。社会公众对省政府部门的评价结论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档,按评价项目的分值分别计分。

  第十四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创先争优加分和特殊情况扣分。

  (一)创先争优加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每项计1分。加分由部门提供依据,省政府绩效办审核后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确定。

  (二)特殊情况扣分。批评扣分。部门或主管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批评,每次扣1分;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1分。问责扣分。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每人次扣2分。批评扣分由省政府绩效办提出建议,问责扣分由省监察厅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确定。

  第十五条 绩效管理等次确定。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得分=政府领导评价得分+绩效组织评价得分+社会公众评价得分+创先争优加分-特殊情况扣分。

  先进单位按省政府部门总数的三分之一产生,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省政府其他机构分类排队,一般各占其三分之一。

  年度部门绩效管理得分由省政府绩效办汇总,由省政府绩效委提出绩效管理等次,报省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四章 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建立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简称省政府绩效委),在省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市(州)的目标管理和对省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省政府绩效委由常务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统计局、省委省政府信访办、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绩效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各1位副秘书长和省直机关工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在省政府绩效委的领导下,设立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简称省政府绩效办),为省政府绩效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地方、部门目标绩效管理的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 在省政府绩效委的领导下,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提供省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意见。

  第五章 绩效管理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部门绩效管理结果经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后,由省政府绩效办分别反馈部门。部门要对照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改进措施,不断提升绩效。

  第二十条 部门绩效管理先进单位由省政府通报表扬。绩效管理先进单位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上浮5%。按绩效管理等次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部门绩效管理不合格单位由省政府通报批评。绩效管理不合格单位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下浮5%。对绩效管理不合格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行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以后,任何部门不再单独下达考核评价任务,确需纳入部门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在年初提出,由省政府绩效办审核后,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的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府发〔200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政府部门分类(65个)

  2.省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

  
省政府部门分类(65个)

  
  一、省政府办公厅(1个)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25个)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民委、省人口计生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16个)

  省国资委、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局、省宗教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侨办、省法制办、省国防科工办。

  四、省政府其他机构(23个)

  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档案局(馆)、省农机局、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畜牧食品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招商引资局、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冶金地勘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移民办、省扶贫开发办、省人防办、省残联、省志编委、省农科院、省供销社、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参事室。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号)(05-02-02)


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2004年12月15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前可按“双轨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即在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的同时,提供另一套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备考数据。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2004年12月15日之后开业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双轨制”,直接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二○○五年二月二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以下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
(一) 企业财产保险
(二) 家庭财产保险
(三) 工程保险
(四) 责任保险
(五) 信用保险
(六) 保证保险
(七) 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
(八)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九) 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
(十) 机动车辆其他保险
(十一) 船舶保险
(十二) 货物运输保险
(十三) 特殊风险保险
(十四) 农业保险
(十五) 短期健康保险
(十六) 意外伤害保险
(十七) 投资型非寿险
(十八) 其它类保险
第三条 凡是经营《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充分的估计,谨慎评估各项准备金。
第四条 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之外的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提取的其它责任准备金,如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等,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评估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中,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采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要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应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提取的保费不足准备金应能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上述两者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时,不得扣减为相应赔案所预付的赔款。
第八条 保险公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方法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采用至少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所包含的内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摊方法、分摊比率等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见附件)的附注中详细披露。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谨慎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对于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开业时间不足三年或本年度保费收入增长率超过50%的保险公司,按照评估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算的本公司本事故年度赔付率不得低于全行业上一事故年度的平均赔付率。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时,同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是准备金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当认真编制,并在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时,将有关报表一同呈报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主要分为两类,即反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情况的报表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情况的报表。
第十三条 有关报表的编制说明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转回的情况。
该表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区分分保前的保险业务和分出业务进行填列。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直接业务+分入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对承保的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该准备金根据保险公司分出保费前的保费收入进行提取和转回;“分出业务准备金”是指为直接业务的再保分出和分入业务的转分分出所提取和转回的准备金。“本期提取”是指报告期当期所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上期转回”是指报告期转回的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未到期期限分类 ”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未到期期限的结构分布状况,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负债与资产在时间上的匹配状况。
该表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别填列。表中的“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36个月以上”是指对准备金评估日未到期期限分别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大于12个月但不大于24个月(含24个月)、大于24个月但不大于36个月(含36个月)、36个月以上的保险合同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表中第5列的“合计”应等于表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中第7列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本期提取”相应金额。
三、“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保险期间分类”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期间上的结构分布,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保险业务的承保情况,及其承保标的的风险变化和退保风险的暴露总量。
该表按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别填列。表中的“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36个月以上”是指对准备金评估日保险期间分别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大于12个月但不大于24个月(含24个月)、大于24个月但不大于36个月(含36个月)、36个月以上的保险合同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表中的第5列“合计”应等于表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中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第7列“本期提取”相应金额。
四、“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准备金评估日提取的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决赔款及理赔费用、财务年度的保费收入、已赚保费,以及在准备金评估日评估的各事故年度的赔付率等。
该表分为汇总分析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各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分析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示例报表为2004年度赔款与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以后各期报表需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或财务年)。其中,“事故年”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为了从历史角度反映公司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业务的承保质量,事故年至少应反映10个年度。披露年度不足10年的保险公司,应说明具体原因,并逐步进行相关数据的积累,但保险公司应至少对报告期事故年度的相关数据予以披露。
预付赔款是指对于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预先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在填列该表时,不得将预付赔款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中扣减。
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分为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以及赔付率分析表。
(一) 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别在第1列至第10列填写。各事故年填写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在各事故年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相应余额。
2、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第11列和第12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公司理赔人员根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对该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资的作价或变卖收入和追偿款收入的估计。
3、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第13列和第14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再保前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13)=(1)+(3)+(5)+(7)+(9)-(11);再保后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14)=(1)-(2)+(3)-(4)+(5)-(6)+(7)-(8)+(9)-(10)-(12)。
4、未决赔案件数。第15列填写未决赔案件数,各事故年行填写的未决赔案件数是指发生在各事故年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未决赔案件数。
(二) 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
1、已决赔款及理赔费用。第16列至第21列填写已决赔款、已决直接理赔费用和已决间接理赔费用,各项应按照“再保前”和“再保摊回”分别填列。“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年度发生的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的金额;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的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的金额。
2、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第22列和第23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并完全进行赔付后所收回的该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资作价或变卖所得收入以及因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第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的收入。已决赔款是指已经结案的赔案赔款数据,其中不应扣减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如果公司已经从已决赔款中直接扣减了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应当将其从已决赔款中区分出来并填列该项目。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年度获取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获取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
3、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第24列和第25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写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其中,再保前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24)=(16)+(18)+(20)-(22),再保后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25)=(16)-(17)+(18)-(19)+(20)-(21)-(23)。
4、结案件数。第26列填写结案件数。“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结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年度结案的案件数;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结案件数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结案的案件数。
(三)赔付率分析表
1、财务年度保费收入。第27~29列填写财务年度保费收入,此列表头的年份表示财务年度,填写的各财务年度的保费收入应与财务报表中的保费收入保持一致。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第30~32列填写各财务年度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应当区分直接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及自留业务分别填列。
3、已赚保费。第33~35列填写已赚保费,其中直接业务加分入业务已赚保费(33)=(27)-(30),分出业务已赚保费(34)=(28)-(31),自留业务已赚保费(35)=(29)-(32)。
4、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第36~37列填写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再保前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36)=(13)+(24);再保后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37)=(14)+(25)。
5、赔付率。第38列和第39列分别“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写各事故年度的赔付率,此列表头的年份表示事故年。其中,再保前赔付率(38)=(36)/(33),再保后赔付率(39)=(37)/(35)。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相关数据不需填写,仅填写1995~2004年事故年的相关数据。
五、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准备金报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1、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本表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所有赔案的损失总额以及直接理赔费用总额,包括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及其直接理赔费用,但不包含间接理赔费用。
2、“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事故年1995~2004年行填写的相应数据存在差异。“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在发展年1995年列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为截止至1995年12月31日的未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即“以前年度”事故年在1995年发展年的“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设置为零);在发展年1996年及以后各年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为自1996年1月1日至发展年末和报告期末的已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与截止至发展年末和报告期末的未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之和。
3、1995~2004年事故年。1995年事故年行填写的数据应为保险事故发生在1995 年的所有赔案分别截止至1995年、1996年、1997年、…2004年十个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时点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1996年事故年行填写的数据应为保险事故发生在1996 年的所有赔案分别截止至1996年、1997年、…2004年九个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时点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4、终极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年度发展。第11列和第12列分别填列发生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的“一年发展”和“两年发展”,用于反映在最近一年和两年的时间间隔中重新评估的发生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以揭示保险公司提取和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谨慎性。表的第12行“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年度发展合计”汇总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一年发展和两年发展,其中“一年发展”(11)=(10)-(9),表示在报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评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在2003年12月31日评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差额;“两年发展”(12)=(10)-(8),表示在报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评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在2002年12月31日评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差额。
六、累计再保后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于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评估的累计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准备金报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该汇总表的填列与“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表”基本一致,以下仅对不同之处进行说明。
1、“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在发展年1995年的数据不予填写,报表已自动设置为零,在发展年1996年及以后各年列填写的数据为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自1996年1月1日至各发展年末和报告期末的已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
2、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和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以前年度”事故年行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报告期末已经结案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报告期末已经结案的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1995~2004年事故年行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和“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在各事故年的所有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相关案件数。
七、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于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评估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准备金报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该汇总表的填列与“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表”基本一致,填写的各项数据为发生在各事故年度的所有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金额。
表的第12行“2004年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总额”表示保险事故发生在2004年及以前年度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总额。
八、赔案件数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保险事故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累计结案案件数、未决案件数以及报案案件数的发展变化,它揭示和反映保险公司赔案的处理速度,各事故年度的案件发展趋势等,结合相应的赔款流量表,可以获得各相关年度的案均赔款的变化趋势。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示例报表为2004年赔案件数分析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赔案件数分析表分为累计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分析表、未决案件数分析表和报案案件数分析表。
累计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分析表与累计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类似,它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累计已决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在1995年发展年度内及以后各发展年度和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已决赔案案件数而非累计已决赔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发展填列累计量。
未决案件数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未决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
报案案件数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累计已报案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在1995年发展年度内及以后各发展年度和报告期内内实际报案案件数而非累计报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发展填列累计量。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用excel打开)
http://www.circ.gov.cn/policy/保监发10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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