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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03:27  浏览:9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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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军分区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六日



成都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暂行办法



为适应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保证新形势下民兵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城市民兵工作会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有关精神,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印发<中共成都市委人民武装委员会暨成都中国防动员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成委发[2002]10号)和《成都市城市民兵工作调整改革实施方案》(成动字[2002]1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以政府保障为主、企事业单位分担为辅的方式保障。农村民兵工作经费同上政府保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兵军事训练费;

(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

(三)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

(四)民兵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和执行其他临时性任务经费;

(五)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管理费;

(六)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

第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费

民兵军事训练费用于民兵军事训练期间的训练补助、伙食、服装、医疗、交通、水电、通信、训练教(器)材购置、奖励等开支。

城市民兵每人每天50元,农村民兵每人每天65元,经费总额=标准(元/人?天)×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数(人)×训练时间(天)。

城市民兵训练费政府保障部分,由市、区(市)县(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两级财政分别负担30%和70%。各级财政按《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印发<中共成都市委人民武装委员会暨成都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成委发[2002]10号)文件和《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军分区司令部关于解决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的通知》(成军字[2002]第65号)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民兵所在单位负担民兵参训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岗位津贴。

农村民兵军事训练费按税费改革有关办法保障。

第四条 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

根据任务和实际需要,由武装部门提出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区(市)县、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财政预算或财务计划。

第五条 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

此项经费主要用于民兵战备值班、执勤期间的补贴、伙食、交通、通信等开支。

每人每天30元,经费总额=标准(30元/人?天)×战备值班、执勤任务数(人)×时间(天)。

成都军分区、人武部根据年度民兵值班、执勤任务的实际需要,制定经费开支计划,由区(市)县财政负担。

第六条 民兵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和执行其他临时性任务经费

本着“谁用兵、谁负担”的原则,由用兵单位负担。标准按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管理费

区集中建库存放的高炮,每门炮每年不少于4000元,企业存放的高炮,每门炮每年不少于5000元,主要用于警卫、管理、维修人员工资和武器装备、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以及水电费等开支,由各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 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

乡(镇)、街道武装部民兵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街道工作经费中列支。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根据需要由各企事业单位负担,计入企事业单位管理费用。

第九条 民兵参加教育、训练活动和执行任务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由所在单位照发,其工时按所在单位人平工时计算。

第十条 民兵工作经费是保障民兵工作的专项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民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列相关经费科目核算,于每年6月底前划拨军事机关。军事机关财务部门应对经费专项管理,分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民兵工作经费使用与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市、区(市)县两级民兵事业费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他与民兵工作相关的国防动员经费、国防教育经费、征兵工作经费、装备管理经费、军事机关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和成都军分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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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9]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730元和599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130元和639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6月30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fdj/jggg/you/W020090629793593093283.pdf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fdj/jggg/you/W020090629793593297578.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学术权力的规范化应当遵循权力哲学的一般规律

高一飞



我在这里所谈的学术权力不是指国家进行科技、教育的行政管理权而是指不具备行政权力的机构和个人所具有的不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的学术评价、管理的权力。因为国家对科技与教育的管理权是属于政府权力,它属于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研究的范围。我们这里所谈学术生产权力的范围包括:学术单位内部就学术资源分配的决定权、学术评价权。学术权力的机构包括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各教学科研机构的重点学科、研究基地、教研室。掌握学术权力的人员包括上述机构的负责人及其成员。

我们一般谈到需要控制的权力往往指政治权力,如政府权力、司法权力等,政治权力容易受人关注,所以形成了一套自卢梭、洛克、孟德斯鸠以来不断探索并走向成熟的权力监督与控制理论,形成了存在于各国的不同模式的民主制度。但是,学术权力由于其自身要求宽松自由的性质,以及牵涉的人员数量较少,而且远离普通人的生活,其控制往往被人们忽视。

但问题是,在当今中国,学术权力的行使,牵涉到国家对学术进行的投资的合理使用;也牵涉到以政府行为对学术界从事学术的人员的评价、资助、奖励、提拔。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学术管理具有计划经济的特点,学术资源的分配从经济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国有资本的分配。另外,一个人的学术地位又能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一个人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因而学术资源又是一种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因而在中国,学术问题与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有关,这种分配是否公平,是社会公平、文明与否的重要标志。

学术权力本身虽然不是行政权力,但是它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基础,与国家权力紧密相联。如对公民授予毕业证书是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它须以答辩委员会这一非行政机构的学术结论为基础;各省级人事部门确定学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但是它要以各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的评价为基础;政府对科研项目的资助和奖励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但是它要以政府所聘请的专家委员会的评审为基础;政府授予学术职务、学术职称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但它要以非政府的学术机构的评审基础。

现在的问题是,政治权力有宪法、行政法规加以规范,因为其敏感性,也有党的领导和全社会的监督,但是对学术权力却缺少一套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学术权力不能公正行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术职务的终身职,二是各学术机构的产生没有经过民主选举,由行政机构任命,三是学术权力行为的程序没有合理的标准,往往由行政机构制定,而不是学术机构根据学术的自身规律制定,四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不分,五是学术权力行为无责任。学术权力也同样应验了权力哲学的规律: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

学术权力腐败的具体表现是形成了学术霸权和学术滥权。少数掌握学术权力的人垄断了大量的学术资源,以权谋取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有的学术权威占有了自己不可能完成的大量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然后以恩赐者姿态在自己的小圈子里进行分配;有的学术带头人几乎控制了一个小单位所有人的学术命运,把学术职务职称控制在自己人的手里;有的身兼二任的人利用自己的行政领导的优势地位分配学术职务和学术经费。于是学术科研机构这个这常人看来的清静之地比任何地方都不平静:争权夺利,尔虞我诈,大打出手。君不见,每到申报博士点或科研项目时,有关单位领导满天飞拜访评委;学术本来是非常私人化的事情,但古代的私人书院在今天是没有地位的,因为它没有政府项目。现在各地不是以争取项目作为衡量学术水平和评定职称的依据吗?最关键的是,因为没有游戏规则,没有是非可以判断,往往老老实实做学问者,成了牺牲品,善于投机钻营者成了学术的受益人。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国和是一个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的中学化学教师,四十多岁改行进入法学界,短短十年,居然出版“专著近10本,论文一大批……著述的文字有113万”,而且治学横跨了法学几大领域。他刑事方面也搞,金融证券也研究,又是国际法学专家,国际关系博士。后来终因剽窃东窗事发(《南方周末》99.11.5.)而离开了学术界。

要改变学术权力的无序状态,最终应当从学术作为权力的内在规律入手。企业的经济管理权力的规范运行应当是可资借鉴的模式,因为经济管理权力也是一种独立于政治权力的权力类型。政企要分开,行政与学术也要分开,因此,要尽量避免审批学术、等级学术,学术权力的规范化首先要使学术权力独立于其他权力,就象投资大学的人不能直接干预大学的学术评价;企业的老板不能鉴定自己的产品。在进行学术评判时应当遵循裁判权如司法权力的一般规律:自己不能当自己的裁判,也不能当自己利害关系人的裁判;裁判者本人不能分享裁判结果带来的利益;裁判独立,裁判者不得受到不当干涉和利诱;因为学术标准和司法中事实认定标准一样,在一定数量前提下,只能对其实质内容进行自由心证,因而要特别重视学术评价的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

我们看到,违反政治权力的游戏规则轻者丢官,重者锒铛入狱;违反经济权力游戏规则者轻者罚款,重者构成经济犯罪(企业管理也不是政府行为,但经理人员经营同类营业者可以构成违法或者犯罪)。那么,对学术权力当然好可以进行规范,只要我们按照权力哲学的一般规律,形成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机制,学术无序的状态一定会有所改善。(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法学博士)

2005.3.3于美国丹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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