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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0:59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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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5号



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4月10日



附件1: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 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域内农村基本情况、财政文化投入水平、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权重20%):

  1.农村人口(10%);

  2.行政村数量(10%)。

  (二)投入因素(权重30%):

  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该省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比上年增长比例。

  (三)工作因素(权重30%):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年均服务人次(6%);

  2.行政村年均电影公益放映场次(6%);

  3.农家书屋出版物年均补充及更新数量(6%);

  4.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举办文化类培训班及讲座次数(6%);

  5.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次数(6%)。

  (四)管理因素(权重20%):

  考核各省农村获得国家级奖励情况(荣誉称号如全国文明村、文化示范村等),村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农村文化建设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督措施是否到位,上报材料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上年度《XXX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详见附表),连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以财政厅(局)文件形式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及相关数据审核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分配因素核定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央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专项资金中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各县行政村数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二)专项资金中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村文化建设情况统筹安排,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三)需要省级或者市级相关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拨付”的方法,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村委会办公经费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平衡预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逾期未报送的,财政部将适当核减其当年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04号)、《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同时废止。

  附表:XXX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


附件下载:

XXX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xls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4/P02013041840501344432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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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35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以下2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 澳大利亚安德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LLE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2-0011号

首席代表:艾凯莎(Kate Elizabeth Axup)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1层7B,8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50250

传 真:(010)85150251

网 址: www.aar.com.au

E-mail:Kate.Axup@allens.com.au

2. 澳大利亚铭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MINTER ELLISON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AUSTRALIA)

批准日期:2010年8月24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2-0028号

首席代表:柯楠杰(Nigel Clar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10层 19-22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353400

传 真:(010)65052360

网 址: www.minterellison.com.cn

E-mail:nigel.clark@minterellison.com

3. 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IN TANG & Co.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3第1-0015号
  首席代表:唐林(Lin T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203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325000

传 真:(010)85324288

网 址: www.tanglinlaw.com
  E-mail:info@tanglinlaw.com

4. 巴西杜嘉·卡奇·戴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UARTE GARCIA .CASELLI GUIMARAES E TERRA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BRAZIL)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4号

首席代表:罗赛·瑞卡多·道斯·桑多士(Jose Ricardo Dos Santos Luz Junio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凯威大厦08-1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626081

传 真:(010)85626082

网 址:www.dgcgt.com.br

E-mail:josericardo@dgcgt.com.br

5. 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EITEN BURKHARD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苏珊(Susanne Rademache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30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298110

传 真:(010)85298123
  网 址:www.beitenburkhardt.com

E-mail:Bblaw-beijing@bblaw.com

6. 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AYLOR WESSING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批准日期:2008年6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8第2-0024号

首席代表:柯林(Chritoph Hezel)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2307单元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65675886

传 真:(010)65665857
网 址:www.taylorwessing.com

E-mail:beijing@taylorwessing.com

7. 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S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白森(Hubert Baz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博瑞大厦1004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885758

传 真:(010)65880427  

网 址:www.dsavocats.com  

E-mail:savoie@dsavocats.com

8.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GIDE LOYRETTE NOUEL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余立轩(Thomas Urlache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B座9层01-03单元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974511

传 真:(010)65974551
  网 址:www.gide.com  

E-mail:gln.beijing@gide.com

9. 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DAMA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6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纪尧蒙 (Robert Guillaumon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6号中宇大厦21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5236858

传 真:(010)85236878

网 址:www.adamas-lawfirm.com

E-mail:Beijing@adamas-lawfirm.com

10. 法国优集思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UGGC ASSOCIE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批准日期:2009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8第1-0107号
  首席代表:杜博伟(Olivier Dubuis)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北京燕莎中心写字楼C507
  邮 编:100125
  电 话:(010)85679646

传 真:(010)85612433
  网 址:www.uggc.com  

E-mail:beijing@uggc.com

11. 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EE & K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2号
首席代表:吴胜镛(Oh Seungr Yo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第三置业)B座1802室

邮 编:100028
  电 话:(010)58220747

传 真:(010)58220740

网 址:www.leeko.com

E-mail:Mail-bj@leeko.com

12. 韩国律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YULCHO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11年3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1第1-0132号

首席代表:郑然镐(Jeong. Yeon Ho)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903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85670728

传 真:(010)85670738

网 址:www.yulchon.com

E-mail:BjMember@yulchon.com

13. 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HIN & KI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57号
  首席代表:崔容远(Choi Yong Wo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10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4475343

传 真:(010)84475349

网 址:www.shinkim.com

E-mail:yli@shinkim.com

14. 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E,KIM & LEE LLC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4第1-0026号
首席代表:吴勇锡(Oh Yong Su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1706

邮 编:100025
  电 话:(010)59033500

传 真:(010)59033510

网 址:www.bkl.co.kr

E-mail:beijing@bkl.co.kr

15. 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E BRAUW BLACKSTONE WESTBROEK N.V.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THE NETHERLANDS)

批准日期:2010年2月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1-0123号
  首席代表:普志平(Geert Harm Potjewij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906/2908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9650500

传 真:(010)59650550
  网 址:www.debrauw.com

E-mail: geert.potjewijd@debrauw.com

16. 加拿大布雷克·卡索斯·格莱登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LAKE,CASSELS & GRAYDON LLP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阳明(Robert Kwau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90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309010

传 真:(010)65309008
  网 址:www.blakes.com.cn

E-mail:Dong.peng@blakes.com

17. 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74号

首席代表:高师朋(Spencer Griffith)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EF层06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 85672200

传 真:(010) 85672201

网 址:www.akingump.com

18. 美国安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NDREWS KURTH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1号

首席代表:刘虹(Hong Irw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007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84862699

传 真:(010)84868565

网 址:www.andrewskurth.com

E-mail:hongirwin@akllp.com

19. 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首席代表:王翔(Xiang W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2层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955600

传 真:(010)85955700
  网 址:www.orrick.com

E-mail:mwang@orrick.com

20. 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刘晓宇(Xiaoyu Liu)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60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8286300

传 真:(010)65309070 / 9080

网 址:www.paulweiss.com

E-mail:ywen@paulweiss.com

21. 美国贝克博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BOTT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71号

首席代表:雷介福(Jeffrey Layman)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办公楼702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 85327900

传 真:(010) 85327999

网 址:www.bakerbotts.com

E-mail:jeff.layman@bakerbotts.com

22. 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DANIEL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2-0004号

首席代表:王兵(Wang Bi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19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7512988

传 真:(010)57512928

网 址:www.faegrebd.com

E-mail: tianyi.zhao@faegrebd.com

23. 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McKENZ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贾殿安(Stanley Dianan Jia)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401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353800

传 真:(010)65052309

网 址:www.bakermckenzie.com

24. 美国斌翰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INGHAM MCCUTCHE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11年9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1第1-0136号

首席代表:布赖恩·贝格林(Brian D.Begl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50层1-2单元和22-25单元

电 话:(010)65352888

传 真:(010)65352899

网 址:www.bingham.com

E-mail:Julia.liu@bingham.com

25. 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PERKINS CO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麦克何思(Michael Paul House)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518-252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618188

传 真:(010)65616188

网 址:www.perkinscoie.com

E-mail:zliu@perkinscoie.com

26. 美国查德本·派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CHADBOURNE & PARK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2号

首席代表:张百善(Robin Hamilton Chambers)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902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308846

传 真:(010)65308849

网 址:www.chadbourne.com

E-mail: rchambers@chadbourne.com

27. 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ROUTMAN SANDER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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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摘录)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摘录)

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

通知
国务院同意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摘录)
……(略)
集体企业要真正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来办。集体企业可以按照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原则,自主经营管理。
……(略)
八、轻工业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在国家多收、企业多留的前提下,允许个人适当多得。只要产品成本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就应当允许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奖金、计件超额工资)按实列支,计入成本。
集体企业在工资分配上应有更大的自主权,企业的工资标准根据其经济效益高低,可以参照国营工业企业同行业的工资标准,同于、低于、也可以适当高于其工资标准。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实行适当的工资形式,如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分成工资等。职工工资收入要同企业经营好坏和本人贡献大小挂钩。企业工资基金应由主管联社掌握。
轻工集体企业对成绩显著的职工可予以晋级,每年晋级面可掌握在3%以内,个别贡献特别大,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在保证国家利税增长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晋升面也可略高一点,晋级增加的工资可进入成本。
轻工业集体企业可以根据淡旺季节和任务多少,灵活规定劳动时间。各企业应注意以旺养淡,以丰补欠。
集体企业的干部在任职期间可给予职务津贴,对经营有方,经济效益显著的。主管部门(联社)应给厂级领导记功、晋级或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
轻工业集体企业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集体福利。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改革或建立劳保福利制度,如职工的医药费、病事假工资等,企业可按经营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对离休、退休的老年职工,要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和福利待遇。
离休、退休费用,凡按企业列支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县、市联社为单位或大中城市专业联社为单位实行统筹。
九、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体企业有权确定人员的增减,企业所需要的技术、管理人员,可以从本企业职工中选拔,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待遇从优。
轻工业集体企业有权按生产实际需要,经过劳动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的推荐,自行在经过适当培训的城镇待业人员中择优招工,不受劳动指标的限制。任何部门(包括劳动部门)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硬性给企业安插人员。
集体企业还可根据生产需要,自行决定录用季节工、临时工和合同工。
对于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的职工,企业有权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个别经教育无效的可以辞退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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