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地下综合管沟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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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地下综合管沟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地下综合管沟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区地下综合管沟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常德市城区地下综合管沟经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区地下综合管沟管线工程管理,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地下综合管沟空间资源,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沟,是指设置于地面以下,用于综合容纳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供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及地面的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持地下综合管沟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讯、安全监测系统、井盖等。
市城区规划区(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及鼎城区武陵镇)范围内地下综合管沟的经营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下综合管沟在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有违本办法的相关事宜,由市城市办负责协调,市国有资产管理、市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价格、市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受市国资委委托,负责政府投资地下综合管沟的经营维护管理(以下简称维护管理单位),向地下综合管沟入沟管线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出租沟体空间使用权和提供管沟及管沟附属设施维护管理服务,收取管沟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
第五条地下综合管沟竣工后,由相关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维护管理。
第六条管线入沟前,各管线单位应做好管线专项设计并报维护管理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设计机构做好管线综合设计。所有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做好施工图设计,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有地下综合管沟的情况下,管线单位的管线必须由综合管沟进出。特殊情况需在综合管沟之外另行埋设管线的,需经市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施工方案报维护管理单位存档备查。
第八条地下综合管沟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地下综合管沟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收支接受财政等部门监督,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管线单位在地下综合管沟内对原管线进行改建、扩建,应提前7日向维护管理单位申请,设计方案需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再报维护管理单位存档备查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地下综合管沟内的整洁、不积水和通风良好;
(二)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负责地下综合管沟沟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地下综合管沟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五)制定地下综合管沟应急预案;
(六)为保障地下综合管沟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维护管理单位的管理;
(二)及时缴纳管沟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管线使用和维护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五)编制实施管沟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
(七)为保障入沟管线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地下综合管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擅自打孔或者进行顶管作业;
(四)危害地下综合管沟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地下综合管沟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维护管理单位管理不善,地下综合管沟沟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维护管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管线单位在地下综合管沟内进行日常维护或因紧急抢修,破坏其他管线单位管线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需进入地下综合管沟的人员应向维护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综合管沟。未经维护管理单位同意,擅自进入地下综合管沟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维护管理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遇到紧急情况时,维护管理单位应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相关费用可由维护管理单位先行垫付。紧急情况因人为原因所致,对地下综合管沟沟体、附属设施、管线造成损害的,由维护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依法向责任单位、责任人追偿;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损害的,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管沟沟体及附属设施损失,管线单位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管线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故意拖延、刁难用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各地国资委“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法规[2005]11号
印发《关于各地国资委“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2005年是“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年。为做好国资委系统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根据全国普法办要求,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各地国资委“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各地国资委“四五”普法总结
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以下简称《规划》)、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下发以来,各地国资委认真组织实施“四五”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5年是“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总结验收年。为加强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对“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总结验收的指导意见》(司发[2005]2号),结合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各地国资委“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个根本,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检查和总结普法依法监管工作,努力推进普法和依法监管工作的深入进行,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切实提高依法监管国有资产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规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
(三)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
(四)国资委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监管国有资产能力与水平提高情况。
三、方法步骤
“四五”普法总结验收从2005年3月份开始,年底结束。
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阶段(3月)。各地国资委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3—4月)。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总结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查找薄弱环节,积极加以整改。
第三阶段为总结抽查阶段(5—6月)。各省国资委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总结。6月底以前将本委“四五”普法总结报告(5000字以内)和推荐的先进个人(1—2名,限省级国资委机关人员)名单及材料(3000字以内)一并报送我委。总结报告和先进典型材料要求内容翔实,结构明晰,言简意赅,例证突出。其间,我委将对部分地方国资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总结表彰工作由本地国资委负责。
第四阶段为评选表彰阶段。在各省国资委总结和对部分地方国资委抽查的基础上,我委将对国资委系统“四五”普法整体情况进行总结。同时,根据各省报送的材料和抽查情况,评选出国资委表彰的和向全国普法办推荐的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于10月底前将国资委系统“四五”普法总结和推荐的先进典型报全国普法办。年底前,我委召开国资委系统和中央企业“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表彰大会。
四、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总结验收工作是“四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各地国资委要充分认识总结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本地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务院国资委指导下,加强与地方普法机构的协调沟通,共同努力,扎扎实实地把总结验收工作开展好。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各地国资委要根据“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严格按照总结验收标准,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总结验收的质量。
(三)全面总结,及时整改。各地国资委要结合总结验收,查漏补缺,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强各种不同形式的专题宣传报道,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浓厚的普法氛围,形成宣传声势,推进总结验收活动的开展,并为“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启动做好准备。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
农业部公告第1034号
经研究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出口)2项行政许可自2008年6月1日起纳入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予以公告。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2.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出口)
一
项目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是否具备向
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
条件和能力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颁布)
办事条件:1.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
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该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
(5)已通过计量认证的,还包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6)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
(2份)
(7)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三者均为复印件)
(8)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报送的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委托技术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现场评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4.办理批件。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
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
项目名称: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出口)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草种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
令第56号颁布)
办事条件:1.经所在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所在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具有草种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4)草种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5)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6)草种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畜牧业司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分批评审。必要时,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
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收费字[1992]452号)
附件:
农业部公告第103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