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渭南加快建设陕西东大门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27:14  浏览:9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渭南加快建设陕西东大门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渭南加快建设陕西东大门的若干意见

陕政发 〔2012〕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渭南地处陕晋豫三省结合部,是关中—天水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省向东开放的战略门户,区位优势明显,各类资源富集,历史文化厚重,人民勤劳智慧,有着较好的发展基础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为促进渭南加快从传统农业大市向新型工业城市转变,提高城镇化水平,增强总体经济实力,推动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实现更高层次上的开放开发,现提出支持渭南加快建设陕西东大门的若干意见。

一、凝聚各方力量,建好陕西东大门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发挥区位、人文、资源三大优势,突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联动,提升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和公共服务四大保障能力,强化开放开发、科技和体制机制创新三大动力,大项目带动,大企业引领,大产业支撑,板块化推进,集群化发展,努力建设经济实力较强、人民生活富裕、文化魅力彰显、生态环境优美的新渭南,打造现代开放、文明靓丽、活力创新的陕西东大门。

(二)战略定位。

——关天战略门户。依托承东接西的区位优势,面向大中原,融入大西安,连结陕晋豫,拓展对外开放空间,提升城市整体实力,使渭南成为关天经济区发展的新亮点,成为展示陕西对外开放形象的新窗口。

——生态田园新城。按照“生态化﹑低碳化﹑宜居化”的发展理念,坚持山水城田林统筹规划、城镇与农村一体布局,构建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城镇空间结构,形成优美小镇与乡村田园和谐交融、自然生态与城市建筑相互映衬的秦东生态田园城市群。

——东西合作高地。坚持把优化投资环境作为“生命线工程”,高起点建设现代产业园区,打造承接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第一阶梯,瞄准国际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加强战略合作,扩大招商引资,发展壮大先进装备制造、现代能源化工、新材料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建设新型工业城市,培育陕西新的增长极。

——现代农业基地。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坚持“龙头引领、园区承载、品牌培育、科技服务”四位一体发展模式,做强优质粮食、有机果品、设施蔬菜和现代畜牧四大产业,不断提高农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建成西部一流的绿色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

——国际旅游胜地。弘扬“华夏之根、文化之源、河山圣地、人文渭南”品牌,构建“南山、东水、北人文、西航空”秦东四大旅游板块。推进文化旅游生态大融合,营造大水大绿大景区,打造自然山水与历史人文交相辉映、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得益彰的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实现“三个大幅提升、四个翻一番、两个确保”,即产业发展实力大幅提升,城镇化水平和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大幅提升;生产总值达到2000亿元,财政收入超过200亿元,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达到35000元和10000元,分别较2010年翻一番;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220万吨以上,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924万亩,真正建成经济结构优化、人民生活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生态环境优美的陕西东大门。

到2020年,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均生产总值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产业支撑能力明显提高,秦东生态田园城镇群基本形成,城镇化率达到65%,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协调,建成繁荣兴盛的富裕东大门、人文绿色的文明东大门、幸福安全的和谐东大门、创新开放的活力东大门。

(四)空间布局。按照“中心带动、轴带发展、板块推进”的发展战略,形成“一核五极两带”空间开发格局。“一核”,即渭南中心城市,重点提升城市品位和辐射带动能力。“五极”,即韩城、蒲城、华阴、富平、大荔5个副中心城市,着力构建各具特色的组团式增长极。“两带”:一是陇海沿线现代产业发展带,构建产业与生态融合发展经济大走廊;二是西禹高速沿线特色经济发展带,着力打造现代煤化工、通用航空、冶金建材、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产业聚集区。

(五)战略重点。

——推进西渭融合发展。充分发挥西安辐射带动作用和渭南的土地、资源等优势,促进一体化发展。推动两市城际铁路、高速公路、干线公路、输气管网、通信网络全面对接。创新合作模式,积极吸引和利用西安的科技、教育、医疗、人才等资源,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引导西安高端化工、机械制造、食品纺织等产业向渭南有序转移,提升产业布局的互补性。

——加快富平建设与发展。发挥紧邻西安的优势,参照西安城区发展政策,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步伐。将西安城际铁路、公路主通道、电力电网、产业布局等延伸富平统筹规划建设,赋予富平在土地储备、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社会管理等方面更加灵活的政策。“十二五”期间省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富平建设与发展。鼓励省级有关部门围绕小城镇建设、社会管理、园区开发、产业培育、民生改善等方面在富平开展试点示范,把富平建设为西安国际化大都市重要承接区、全省城乡统筹示范区、东西部产业合作示范区、西北知名的工业精细加工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

——支持韩城可持续发展。积极支持韩城市加快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实行省内“计划单列城市”试点。“十二五”期间省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韩城城市建设。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和用地指标适度向韩城倾斜,支持煤炭、钢铁、电力等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业、物流业和文化产业,把韩城打造为黄河沿岸中等规模的新型工业强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基地。

二、以新型工业化为引领,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六)做强能源化工产业。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建设西卓、山阳、王峰等现代化矿井,实施渭北老矿区挖潜改造,稳步提高煤炭产能,打造关中煤炭生产基地。深度转化能源资源,重点建设韩城等矿区煤矸石发电和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加快实施秦岭电厂扩建、富平热电联产等一批电源项目,建设渭南煤化工园区,促进甲醇制烯烃(DMTO)三代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广应用,承接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基本化工原料发展下游深加工产业,大力开发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醋酸醋酐、丁二醇、丙烯酰胺等化工产品,完善化肥、煤制醋酸等产业链,提升附加值,构建现代煤化工接续基地。到2015年,煤炭产量达到3000万吨,能源化工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

(七)整合提升优势特色产业。以陕钢集团龙钢公司为龙头,开发特种钢、优质钢等高附加值产品,建设西部千万吨钢城。以金堆城钼业集团为龙头,加快建设国家级钼及钼化工、钼合金产业聚集区,打造“中国钼谷”。培育集勘探、采选、冶炼、加工、销售为一体的黄金产业集群,打造全国重要的黄金产业基地。推进铝电一体化,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及冶金化工废渣为原料的新型建材。壮大生物制药产业,开发现代中药、医药保健品以及绿色农药。

(八)做大物流业和人才技能密集型产业。加快物流园区、果蔬冷链物流、粮油物流、棉花物流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引进和培育物流龙头企业,重点建设潼关物流港、卤阳湖快递物流园区、富平陕汽物流园、韩城龙门物流中心、大荔汽车货运物流园以及农产品物流设施等项目,尽快形成高效便捷、功能完备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终端环节加工业、大型企业配套组装加工业,以及轻纺电子等技能密集型产业。支持壮大个性化设计、技能培训、中介咨询等服务业。拓展皮影、石刻、陶艺等技能型文化艺术产品市场。

(九)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土方机械、冷热连轧设备、凹版印刷机械、新型煤化工装备、垃圾资源化设备等产品的市场份额。培育新能源产业,推进半导体照明、太阳能电池、高能蓄电池、光伏太阳城、光电产业园等项目建设,有序发展风能、生物质发电和地热能利用。大力发展通用航空产业,推进集通用飞机制造、航空物流、航空旅游为一体的产业园区建设。不断延伸钼、铝、镁合金等新材料产业链,积极开发硅材料和新型功能材料,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新型材料产业示范基地。

三、积极推进城镇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十)加快建设辐射周边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支持渭南实施“东进北扩”战略,拉大城市骨架,拓展发展空间,加快华县撤县设区,形成“一城三区五组团”格局。启动建设西(安)临(潼)高速公路改造和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支持韩城、蒲城、华阴、富平、大荔五个区域副中心城市加快发展,加强澄城、合阳、潼关、白水等县城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生产要素高效聚集和生产力合理布局,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力争2015年中心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8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80万以上,全市城镇化率达到58%左右。

(十一)推进城乡统筹示范带建设。积极推进渭南—华阴、富平—蒲城、韩城—合阳—澄城等城乡统筹示范带建设,实现城乡产业、设施、服务和生态建设一体化,打造集城市现代气息和乡村秀美风光于一体的示范区。实施华山统筹城乡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工程。全力支持省级重点示范镇建设,鼓励各县(市、区)选择基础较好的城镇重点培育,打造一批地域特色明显、经济实力较强、公共服务完善的明星镇。健全户籍、社保、医疗、教育等配套政策,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重点抓好100个新型农村社区示范点。搞好村居规划,整合村居用地,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四、着力提高粮食蔬菜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现代化

(十二)稳步发展粮食生产及加工业。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稳定优质小麦播种面积,扩大玉米、红薯等优质杂粮基地,提高粮食单产,确保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220万吨以上,巩固“陕西大粮仓”地位。积极发展大豆、花生、“双低”油菜等专用油料生产。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搞好大中型灌区更新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粮油加工业,扶持发展一批年产值过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大荔农业科技园区、华阴农垦区和富平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形成西部重要的现代农业基地和全省绿色食品新城。

(十三)提升果蔬畜牧产业化水平。优化品种、扩大规模,打造绿色安全蔬菜新名片。重点支持苹果、酥梨、花椒、柿子、冬枣等特色果品生产,加快渭河沿岸和渭北蔬菜产业带建设,形成300万亩水果、250万亩干杂果和100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服务全省的“菜园子”。实施畜牧业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优质安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形成百万只奶山羊基地县和百万头生猪、十万头奶牛、十万头肉牛生产大县。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扶持特色饮料、专用面粉、文化名酒等食品加工业,打造绿色安全、高效优质的“大厨房”。

五、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打造国际山水文化旅游目的地

(十四)全力建设华山世界一流精品景区。加快华山景区综合开发,实施华山索道、文化创意园、论剑主题公园及西岳庙保护性开发项目,积极打造标志性大型实景演艺,打响“华山论剑”国际知名品牌。加强少华山、御温泉、太华湖等周边旅游景区开发,形成集观光游览、户外运动、文化体验、康体养生、休闲度假于一体的“大华山”旅游发展格局。做好华山申遗、国家地质公园申报,推动华山旅游集团上市。

(十五)高起点打造黄河旅游板块。整体谋划黄、渭、洛三河文化和山水风貌大景区建设,重点实施韩城禹门口、洽川湿地、大荔沙苑、潼关三河口等一批旅游文化产业项目,形成串珠式大水大绿主题旅游景观带。积极开发温泉养生、探险漂流、农事体验、民俗娱乐、古城观光等新型旅游产品,完善秦东旅游大环线,打造黄河风情旅游精品线路。

(十六)大力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实施“寻根谒圣”系列文化旅游工程,深度开发司马迁祠、韩城古城、梁带村遗址、仓颉庙、唐帝王陵、杨公祠、潼关古城、魏长城遗址、党家村民居、朝邑古镇、“天下第一仓”等人文景区。大力支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旅游景区建设。加快文化创业创意园区建设,打响富平石刻、华阴老腔、华县皮影、韩城行鼓、蒲城麦秆画、澄城剪纸、合阳线戏、同州梆子等民间艺术品牌,加大文物古迹、历史名城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支持渭南创建国家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提升文化产业实力和影响力。

六、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发展保障能力

(十七)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大力推进以快速铁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通用机场为主的交通设施建设,强化渭南连接南北、辐射东西的交通枢纽地位。充分发挥郑西客运专线和陇海铁路运输大通道作用,尽快建成西安至太原客运专线、西安至合肥铁路复线、108国道渭南至大荔一级公路、潼关至西安八车道高速公路以及连接渭南的西咸北环线,加快推进渭南—玉山、华阴—韦庄、蒲城—白水、合阳—凤翔等高速公路建设,抓紧108国道大荔—韩城和310国道渭南—华阴一级公路改扩建、沿黄公路以及西安—阎良—富平城际铁路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以低空空域改革为契机,发展壮大蒲城通用航空产业园。加快建设电力外送通道和煤气管网工程,完善电网建设,形成以330千伏变电站为核心的九大供电区。

(十八)建设坚强安澜的水资源保障体系。以“二华夹槽”为重点,支持渭南搞好水利建设。实施渭河南山支流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抓好渭河下游综合整治和“二华”干沟蓄洪建湖工程,在“二华夹槽”地带建成集调蓄洪水、水源涵养、水生农业、农田灌溉、旅游观光等功能为一体的人造湖泊。加快推进以城市段为重点的渭河防洪治理,力争五年任务三年完成,建设滨河生态休闲走廊,打造关中水乡。重点支持洛惠渠加坝加闸、大峪河“引干入支”、抽黄供水等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全面完成43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统筹利用黄河、渭河、洛河水资源,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加快解决剩余176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推进“五大灌区”节水改造和配套联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好农业灌溉设施建设项目,力争“十二五”新增、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85万亩。加强洪水监测预警和应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综合防洪减灾体系。

七、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十九)构筑绿色生态屏障。依托山体、河流、干渠等生态空间,形成以“一山(秦岭)、一塬(渭北台塬)、三河(黄、渭、洛)”为主体的生态网络构架。支持渭南加快黄河、渭河、洛河及秦岭北麓、渭北丘陵沟壑区五大生态区建设,推进城市森林化、城镇园林化、乡村绿荫化等九大林业生态工程,加强黄河湿地等保护区建设,治理渭北旱塬水土流失区,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和平原绿化工程,启动建设黄、渭、洛滩涂绿化工程,营造渭北旱塬干杂果林带,建设高速公路、铁路、国省干道生态景观。

(二十)打造生态宜居环境。按照中心城区“园在城中” 、周边城镇“城在园中”、农村地区“村园交融”的总体布局,建设中心城市“一河两岸”水景生态区和绿色长廊,打造“河绕城郭、人水相亲”的生态田园城市。推进蓄水建湖、活水兴城和造林绿化、森林围城工程,规划建设主城区“东湖西海”、渭水生态园、沋河三角洲生态区以及卤阳湖开发区天骄湖、天子湖、天卤湖和华县太华湖、少华湖、大荔沙苑湖,实施“引水进城”和“引黄入渭”、“引清济沋”以及平原水库等水利工程。高起点建设绿色园艺、文化公园等一批标志性工程,把渭南建成秦东明珠城。

(二十一)努力创建低碳城市。支持渭南申报国家级低碳试点城市,打造国际低碳技术应用与投资示范区。加强煤炭、电力、冶金、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低碳技术应用,大力发展低碳产业,支持合阳煤炭清洁生产示范试点。加快农村沼气、秸秆等生物质能和韩城煤层气、风能等清洁能源开发,积极开展渭南中心城市地热能供暖、太阳能屋顶光电一体化示范项目。支持渭南申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搞好潼关全国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试点。实施渭南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燃煤机组和水泥厂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渭河污染治理等项目。

八、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二)加快发展社会事业。积极支持办好渭南师范学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组建以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为龙头的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打响“渭南技师”品牌,将渭南打造为全国知名的职业教育基地。高标准普及学前教育,加快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省级部门、科研院校(所)人才对口支援工程。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强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建设,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市中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升级“三甲”,全面实施县医院标准化建设,力争全部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改善乡镇卫生院、院前急救、卫生监督设施,配备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重点建设市级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逐步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乡乡有文体中心,村村有公共活动设施。力争到2015年,社会事业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同期平均水平。

(二十三)创新社会管理。支持渭南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支持开展医保经办机构城乡统一和食品安全属地化监管改革,健全各级政府一站式便民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城乡社区服务功能,规范发展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文明、和谐、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妥善解决库区移民等遗留问题,切实解决进城落户和务工农村居民子女、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支持渭南完善城市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防灾减灾体系。加强煤矿、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完善治安防控体系,打造企业安全生产、群众平安生活的模范地区。

九、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最大限度释放发展潜能

(二十四)努力拓展开放平台。建立完善产业转移推进机制,鼓励与发达地区建立产业联盟和产业转移合作示范区,省上对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项目给予适当贴息。积极推进陕西—深圳合作,建好富平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支持渭南办好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推进卤阳湖开发区创新管理模式。规划建设渭南海关、出口加工区和陆港保税区。依托优势农特产品和能源资源类工业产品,打造外贸出口示范基地。加强与山西运城、临汾及河南三门峡的合作,打造陕晋豫“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

(二十五)千方百计扩大招商引资。开展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引资考核及奖惩试点,统筹协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和落地工作。创新招商模式,从单纯引资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相结合转变,从传统单一项目招商向产业链、产业集群招商转变,积极扩大招商引资规模,重点引进世界五百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坚持不懈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涉外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开放开发制度环境、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

(二十六)大力推进科技和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区域科技资源整合,把渭南纳入统筹科技资源改革试点范围,重点实施10个资源转化重大科技专项、20个科技创新服务平台、30个重大科技专利产业化专项和40个骨干企业研发中心等项目。加快推进新型农技农资连锁服务“大荔模式”示范工程建设。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试验一批改革项目,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着力消除制约发展的体制障碍。实施“扩权强镇”改革试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力争培育3—5个地方财政收入过5亿元的经济强县。深入推进全民创业,加大小微企业培育力度,激发民营经济的发展活力,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力争2015年非公有制经济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七)财政税收政策。“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支持东大门建设,将渭南上缴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省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2015年底前,在渭南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税前每吨10元的标准提取生态补偿基金,由渭南市统筹安排,重点解决资源所在地群众利益补偿、沉陷区治理及民生改善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渭南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提高县级公共财政保障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对渭南各县(市、区)污水处理项目和秦岭北麓渭河支流综合治理项目的支持,省上将渭南水利建设基金返还比例提高至50%。积极争取国家设立三门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基金。 “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每年专项安排5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潼关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加大对渭南科技统筹创新工程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超出部分2%给予不超出100万元的奖励。

(二十八)投资金融政策。省级基本建设投资和各类专项资金适度向渭南倾斜。中央安排我省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给予渭南相应倾斜。对在渭南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省财政给予一定数额资金补助。支持渭南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组建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引导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鼓励省内担保机构对渭南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优先提供担保,扩大政策性苹果保险试点范围。支持“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创新试点,建立帮助地方企业实现直接债务融资的长效机制,推动地方政府、企业共同出资建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优先支持渭南发行城市建设债券,加快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在渭南开展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加快发展完善资本、产权、技术、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完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的政策,提高农村贷款比例。

(二十九)土地政策。加大对东大门建设用地的倾斜力度,适度增加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安排渭南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将县城和重点镇列入全省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先保障重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承接产业转移及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建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加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支持力度,推动小秦岭金矿区整装勘查与开发。鼓励渭南市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矿业经济。支持渭南开展未利用土地开发管理改革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改革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确保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权益。调整整合农场和劳教场所等用地,提高闲置土地利用效率。

(三十)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推进渭南建设陕西东大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日常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渭南市要成立相应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推动陕西东大门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规则、原则、程序——对法律原则的一个诠释

周成泓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摘 要:法律原则的出现是为了应对法律的局限性。规则与原则的关系是严格规制与自由裁量的关系。我国应当采用规则与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但同时也要在司法中对法官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程序控制,这是实现从立法中心到司法中心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严格规制;自由裁量;程序控制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灵魂,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它是使法律体系中各项具体制度与规则保持连续、稳定和协调的保证,是法律的值理念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之间的桥梁[1],(pp.136-137)是立法、司法、守法的指导思想和立足点。时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各种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在使司法有效应对社会需求的过程中,法律原则的作用如何?它们与法律规则的关系又是什么?如何协调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如何规制法官运用法律原则裁判时的自由裁量权?这些问题都是一些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的论题。本文拟从法律模式理论入手对此作一个粗略的分析。不足之处,恳请方家指正。
一、法律模式理论
(一)法律的局限性
就其根本功能来说,成文法不过是防范人性弱点的工具,它是对权利行使者不信任的物化形式。马克思曾言:“法律是肯定、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2] (p.71) 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肯定性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确定性意义相同。法律的普遍性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法律是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高度抽象而来,它舍弃了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而表现为同类社会关系的一般共性。换言之,法律一般只对社会关系作类的调整。第二,指法律适用对象的普遍性,它适用于一般的人和事,而非个别的人和事。法律的普遍性使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公平性成为可能。法律的确定性是指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将人们的一定行为模式固定化了,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料法律对自己将要作出行为的评价,从而根据法律趋利避害地设计自己的行为;法律的确定性还要求法律不得朝令夕改。
法律的普遍性和确定性使法律成为一种无私无欲的客观尺度,藉此,人们获得了安全、效率等价值。但任何事务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法律在获得这些价值的同时,其局限性也暴露出来了,其表现主要有:第一,法律的不合目的性。法律的普遍性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然而由于事务的一般性和特殊性之间的矛盾,适用于一般情况是正义的法律,适用于某些个别情况就可能是不公正的。第二,法律的不周延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应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以使法律的调整面尽可能的大。然而,历史已经告诉我们,立法者并非神灵,可以遇见未来的一切,尽管他们竭尽全力,仍会在法律中留下许许多多的缺漏和盲区。此外,法律一经制定,其实就已经落后了,因为其制定根据是其制定之时的社会背景,而立法往往是一项耗时长久的事情。
(二)法律局限性的应对:法律模式理论
上面我们已经谈到,人们在通过法律获得一系列价值之时,其局限性就已经产生了,那么,如何消解,如果无法消解的话,又如何缓解它呢?笔者以为,这其实是一个价值选择问题。每一部法律都有着其价值追求。“价值,”马克思说:“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3] , (p.406) “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表示物的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4] (p.139,326)
申言之,价值就是客体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一般认为,法律价值包括正义、安全、效率三种。不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法律价值的内容会有不同,实现法律价值的方式也会不同。而如何实现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模式的选择问题,亦即如何协调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
法的模式是指法的简化或抽象化形式,是人们为了说明或解释法是什么或由什么元素构成而使用的概念。[5] (p.213) 在法的模式诸理论中,影响较大的有:奥斯丁的命令模式、哈特的规则模式、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模式,以及我国学者张文显教授的规则-原则-概念模式,等等。其中,笔者较为赞同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按照这一模式,法律就是一种秩序,包括了律令、技术和理想三种成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法官根据理想或以之为背景,以技术为手段对律令进行运用并对之加以发展。律令由规则、原则、确定概念的律令和建立标准的律令组成。规则是律令的最初形式,是以一个确定的、具体的法后果赋予一个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的法律命令。原则指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法律概念是指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法律上的确定的范畴,当人们把这些情况放进这一范畴时,一系列规则、原则和标准就可以适用了。所谓标准,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尺度,只要不超出这一尺度,人们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就可以在法律上不负任何责任,例如使他人不致遭到损害的“适当注意”的标准。法律中的技术成分是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别之所在,较之以律令,它同样是权威性的、重要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仅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关规则,并没有提供进行类推推理的基础,因而在适用法律时还必须依靠法院判例。相反,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可以通过对制定法的类推推理来适用法律和处理案件。至于法律中的理想成分,是指公认的、权威性的法律理想,它反映了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条件下的社会秩序的理想图画,反映了法律秩序和社会控制目的的法律传统,以及解释和适用律令的背景,这一成分在新案件中具有决定性意义。[6] (pp.199-201)
庞德在其法律模式理论中,提出了法律规则以外的法律组成成分,尤其是他提出了原则这一法律成分,并探讨了原则作为推理的根本出发点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那么,在司法过程中,法律原则的作用是什么?它又是如何与其他法律成分相联系而发挥自己的作用的呢。下面笔者对此作一探讨。
二、规则与原则: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
(一)规则及其局限性
规则是直接赋予一类事实以明确法律效力的法律命令,它是一部法律的主干。本来,法官在司法时,只需要严格按照相应规则行事就可以了。然而,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语言表达的局限性等原因,导致如果完全依循规则时常会出现无规则可依或依现行规则裁判很不公平。因此,除了规则的确定性以外,我们必须承认规则的非确定性。承认这一点并不难,真正的难题是如何协调二者。
人类对这一难题的探索自法律产生以来就从未停止过。早在古希腊时期,思想家们就致力于研究纷繁复杂的自然现象背后统一的基础,探讨“杂多”中的“一”。[7] (pp.57-62) 而追求确定性几乎是20世纪以前人类认识论的目标。就法治而言,寻求确定性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离开了确定性,法治就失去了根基。但是,法的确定性又不能完全依赖于规则的确定性,法律规则体系无法完全保证法的确定性,这是已经被历史所证明了的事实。在反思和借鉴前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现代法治国家都承认规则有着确定性的一面,同时又有着非确定性的一面。规则的非确定性意味着它的开放性。但如何开放,以及开放到什么程度,并不是任由法官自由裁量。如何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法有很多,例如借助于法学家的学说、借助于判例(法)、借助于模糊概念、借助于法律原则,等等。
(二)原则的涵义
“原则”,在汉语、英语以及拉丁语中一般含有“根本规则”之意。在法学上,“原则”一词有两种用法,其一为价值宣示意义上的用法,其二为克服法律局限性工具意义上的用法。[8] (pp.11-12) 法律原则的根本属性有两个来源,一是其内容的根本性,另一是其效力的贯彻始终性。就其内容的根本性来说,它是规则的规则,是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至于“效力的贯彻始终性”,是就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分来说的。本文所讨论的原则兼有价值宣示和克服法律局限性之工具两种涵义。笔者以为,法律原则的含义应当从不同角度进行把握。
第一,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原则形成于法官的司法活动和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其在“法律职业和公众当中不受限制地产生的适当性的思想意识”[9] 中缓慢地演进,最后为法律所确认。
第二,从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10] (p.71)它对法律规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制度等都具有一定的指导和规制作用。
第三,从内容上看,原则是“有关尊重和保障个人或由若干人组成的集团权利的一种政治决定”。[11] (p.62)
第四,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原则是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
第五,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原则是法官处理疑难案件时所适用的一项有约束力的标准,它对法官的裁决具有实质性影响。
简言之,法律原则是社会一般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产物,是社会成员的共同的、根本的道德价值和道德标准的法律表现形式,它深深植根于一个道德共同体的“经久的社会舆论”(波斯纳语)和经济、政治和文化之中。
(三)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
严格规则主义风行于19世纪的欧洲大陆,它主张从司法过程中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因素。当时的法典条款数目庞大,它们打算回答可能出现的每一个问题 ,“试图对各种特殊而细微的事情开列出各种具体的、实际的解决办法,它的最终目的,是想有效地为法官提供一个完整的办案依据,以便使法官在审理任何案件时都能得心应手地引律据典”[12] (p.) 。根据立法技术的一般原理,法律规定的详略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反比,法律所作规定越多、越详备,法律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小,反之,法律规定越简略,法律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19世纪欧陆诸法典的数目庞大的条款自然是严格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立法者试图从司法中排除人的因素,他们相信按照严谨的逻辑操作,法典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在他们看来,“在这一封闭的法规体系中的起源和适用中承认人的创造性因素,是极不恰当的。”[13] (p.) 在这种严格规则主义的立法条件下,“大陆法系审判过程所呈现出来的画面是一种典型的机械式活动的操作图,法官酷似一种专门的工匠,除了特殊的案件外,他出席法庭仅是为解决各种争讼事实,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寻觅显而易见的法律后果。他的作用也仅仅在于找到这个正确的法律条款,把条款与事实联系起来,并对从法律条款与事实的结合中会自动产生的解决办法赋予法律意义”。[14] (p.)
绝对严格规则主义之不合理性受到了人们的批评。其中,恩格斯的批判是比较经典的。他认为,在试图建立包罗万象的体系并宣称自己是终极真理的体现从而不再有发展的可能等方面,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的法典法与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并无二致,完全有理由说,这种法典法是同时期的黑格尔类型的哲学在立法上的投影。而黑格尔的体系包含着不可救药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它以历史的观点作为其基本前提,把人类的历史看作一个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按其本性来说,是不能通过发现所谓的绝对真理来达到其智慧的顶峰的。但是另一方面,它又硬说自己是这个绝对真理的全部内容。包罗万象的、最终完成的关于自然的和历史的认识的体系,是和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相矛盾的。[15] (p.64)
因此,如同黑格尔的体系最终要破产一样,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的法典最终也注定要走向灭亡。历史的发展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显然也是行不通的——它其实就是人治。因此,寻求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之路便是合乎逻辑的了。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了这方面的思想。首先,他批判了其师柏拉图的人治主张,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16] ,(p.171) 实行法治是因为法律没有感情,无所偏私,具有公正性,另外,法律也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其次,他批判了柏拉图的理念说,在哲学史上最早作了结合一般与个别的努力。他主张建立对客体进行概括的范畴来取代理念作为对客观事物本质的说明。他的范畴论以个别具体事物为对象,并企图建立以一个范畴系统对具体事物的多方面存在作全面的逻辑规定。在他的关于一般与个别关系的论述中,已经蕴含着严格规则主义的理论可能性。不过,亚里士多德并非无条件地主张严格规则主义,他并不认为存在什么普遍的、绝对的、永恒的善,相反,“善本身只存在于个别的具体的善中”[17], (p.199) 所以,“完全按照成文法统治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所以还得让个人根据理智进行审裁处理国家事务,包括对法律的修改和补充”[18]。 (p.53)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又提出了自由裁量主义成立的理论可能性。他基于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的结合提出了衡平法的主张,认为在司法时,如果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在个别案件中导致非正义,可用衡平法的方法加以解决。后世各种协调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的学说无不是以亚里士多德的上述思想为基础的。
(四)原则的功能——以规则与原则的关系为中心
在探究原则的功能之前,我们先对原则与规则的关系进行探讨。
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19], (p.441) 其适用就是为了实现法律所载定的价值目标。作为规则集合束的原则,在结构上具有开放性,其内涵模糊、外延宽泛,因之,它可以有效地弥补规则的相对封闭性之缺陷,堵塞规则之网上的疏漏。此外,一般来说,规则与原则具有共同的道德理由,体现着相同的价值。不过,二者承载的价值是有所不同的,规则主要是满足法律的合法性要求,而原则则在于保证整个法律的合目的性的底线。所以,规则体现着法的形式价值,而原则体现着法的实质价值。在哲学意义上,二者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是“手段——目的”的关系。
从上述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入手,从二者在司法过程中相互支撑、相互证成的事实来看,原则具有以下功能:
1. 弥补成文规则之不足。成文规则在内容上的具体性和特定性以及在结构上的相对封闭性决定了其在适用事项上的狭窄性和适用方式上的僵硬性,而原则在内容上的模糊性和结构上的相对开放性以及在适用事项上的广延性恰恰可以弥补规则的上述不足,强化其对社会生活的调控能力。因此,当规则无法应对社会生活的挑战时,“隐居幕后的法律原则便走到了前台”[20]。
2.在疑难案件中,如果无规则可以适用时,原则可以代替规则作为法官直接作出判决的依据。法官不得以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裁判,所以,在规则缺失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而且应该以合目的性和合理性的精神,从原则中推导出派生的规则,以此来否定或证成某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
3.协调规则之间的冲突。当两个规则适用于同一案件所导致的判决结果不一致时,规则之间的冲突便凸显出来了;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规则之间的冲突更是经常发生。这时,只有作为“规则之衡平器”的原则才能告诉法官应当采行哪条规则、又抛弃哪条规则。在此,原则发挥了其协调、消解规则冲突的功能。
4.指导规则的运作。由于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21], (p.72) 故而法律原则为规则框定了伸展的范围,规定了发展的方向,这样,原则就可以防止规则运行中出现的不公正现象。
5.防止规则的无限衍生,保持法律简洁。原则是规则之规则,是一群规则束。因此,它一方面可以弥补规则之网上的漏洞,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地防止规则的无限繁殖和衍生。故尔,在司法过程中,规则与原则的交替适用不但可以合理地照顾到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而且还可以使法律具有简洁明快的风格,并永葆其旺盛的创造力和生命力,使其紧扣社会发展的脉搏而与时俱进。由此也引申出原则的第6项功能。
6.使法律和社会发展相合拍,进而变革和发展法律。由上文可知,在“法即规则”的严格规则主义下,由于规则的诸多缺陷,法律会同社会发展之间出现相互脱节的现象。因此,将原则引入法律体系中,是克服规则论的局限性和弥合法律与社会需要变化之间之缺口的良方。在此情形下,原则实际上代替规则为当事人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这时的原则已具有了规则创生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创生规则,原则还起到了变革社会现实的重要作用。事实上,整个一部罗马法的发展史表明,新的原则不断被发现和承认的过程往往就是法律关系主体逐渐普遍化及主体的权利内容不断拓展的过程。
以上我们从法律模式理论出发,分析了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其与规则的区别和关联以及其功能。以下我们接着探讨司法过程中法官运用法律原则裁判时的程序控制问题。
三、法律原则运作上的程序控制
上已述及,法律原则天然地具有相当大的模糊性,法官依照它们来判案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法治却要求整个法制系统的运行具有较高程度的确定性和正当性。要做到这一点,方法可以有很多,如提高立法技术、遵循先例、对法官的裁判过程进行严密的程序控制等。而其中最为重要的,笔者以为,莫过于实行严格的程序控制。程序之于法治的意义,正如道格拉斯所说:“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区别。”无论法律是否认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是客观存在的,这在具有“原则”的法律模式中尤为明显。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完整性为民事实体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明确授权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程序的保障下,一方面使民事实体法在民事诉讼法开放的前提下实现了实施结果上的确定性,最大限度地保持了法律系统结构上的开放性与法律后果确定性的一致;另一方面,又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致转化为法官的任性,从而克服了严格规则主义与自由裁量主义之间的矛盾。下面笔者将从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详述。
(一)程序本位
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认同。现在关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关系,我国通说认为是应当二者并重。然而如何判断某个司法决定是不是符合实体正义并没有一个通行的标准,认为实体正义应与程序正义并重,其一个隐含前提是实体正义是有客观标准的,进一步说来就是,实体法已就每个案件事前规定了唯一正确答案,法官具有理想人格和理想的司法技能,其有能力通过司法过程来找到实体法预设的唯一正确答案。而这些前提、假设是早已被学者们所批评了的。因此,笔者以为,所谓的“客观答案”,其实只是人们的一种“共识”而已,而如何能够达成这种“共识”呢?笔者认为,除了程序以外别无其他。因此,我们应当坚持程序本位。“如果说西方的现代化在一定意义上是神圣的超越世界的世俗化。那么自然法的光圈褪色是不足为奇的,在当代西方社会,自然的法则(laws of nature)取代了自然法(natural law),而程序是发现自然法则并使之成为有权威的共识的前提条件。因此可以说,自然法体系的瓦解所留下来的法律正统性的缺陷正是由程序来补偿的。因此,如果说在西方,自然法的失坠是由程序法来代偿的话,那么在中国,自然法的空白亦必须由程序法来填补。”[22] (pp.72-73) 正统性,在现代西方法学界的含义是,对于法律的妥当性、约束力及其基础价值的普遍确信。笔者在这里也取这一含义。德国法学家卢曼认为,在复杂的现代社会,对于特定的决定内容达成事实上的合意是不可能的。只有把正统性概念与学习理论结合起来,使依存于内容的安定性的损失由大量的程序的分化和再组合去重新获得[23] (pp.76-77) 。简言之,卢曼认为共识只有在人们的相互沟通过程中才能获得。笔者深为赞赏这一观点。
法律程序,是指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法律程序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实体保障。基于正当程序,实体法设立的目的可以得到良好地实现。第二,吸收不满。裁判不可能做到皆大欢喜,因而需要吸收部分甚至全体当事人的不满,程序如果满足了正当程序的要件,就可以使裁判为当事人所接受。第三,排除恣意。程序的对立物是恣意,分化和独立是其灵魂,程序通过角色分配而使参与程序的各角色相互制衡,法官的恣意自然就得到排除。第四,优化选择。程序对各种主张和可能性进行过滤,找出最适当的判断和最佳的决定方案。第五,实现变革。通过程序进行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组现行法律体系的结构,实现重新制度化,至少使变法的必要性更容易被人们发现[24] (p.36)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8]5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共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在制定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分工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预防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消除病媒昆虫,改造公共设施,改善饮水条件。
第六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人均应按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七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外来居住人口儿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和消毒合格证制度。
(一)各医疗单位,每年5—10月份,应按标准要求,建立规范的夏秋季肠道传染门诊。
(二)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器械、设施及医疗场所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必须进行焚烧处理,防止院内污染和医源性传播。
第十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和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举例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旗(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二条 预防和控制托幼机构、学校、集体单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集体住宿、集体用餐的学校,特别是招收外地学生入呼学产的大中专院校,每年入校新生必须接受市卫生防疫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性体检和疫苗接种。体检项目应包括X胸透(肺结核),TTT、SGPT、HBsAg(病毒性肝炎),沙门氏菌培养(伤赛、副伤寒),志贺氏菌培养(细菌性痢疾)。对来自疫区的学生应增加检测项目。
(二)托幼机构、学校的教师、保育员,每年均应在卫生防疫机构进行传染病预防性体检,体检合格了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饮水、饮食、整容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控制传染病传播、扩散。
(一)驻呼和浩特市区的各用人单位招收建筑民工,从业人员时,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申报,进行备案登记。
(二)招用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规定项目的检查,外省区霍乱疫区人员加做霍乱带菌检查,经体检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
(三)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必须设立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卫生管理和传染病疫情报告。
第十四条 被传染病病源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对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十五条 出售 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并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计划订购,旗(县、区)卫生防疫机构遵照规定使用,不得越级购买,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十七条 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特别是血站(库),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的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一)生产上述产品,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并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经营和使用外省、市生产的一次性卫生用品、卫生材料,必须获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卫生准销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和使用无“卫生许可证”或“卫生准销证”的产品、严禁经营和使用无厂名、厂址、批号、消毒标签及无有效期限或过期的产品。
(四)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十九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含个体诊所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的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二十条 传染病爆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当是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应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对重大疫情和疫区处理,应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按时逐级上报,如无爆发疫情、则实行按月零报制度。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发病所在地的攻疗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驻呼和浩特地区的铁路、交通、民航、军队、武警、国境口岸等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本地区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对重大疫情应互通信息,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传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写明XX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门应及时传递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对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应当保密,未经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章 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艾滋病的监测管理。
(一)加强血源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广大群众的用血安全,防止医源性传播。市卫生防疫机构应对血站(库)进行抽样监测。
(二)卫生、公安、司法、教育、宣传部门等应统一协作,各负其责,对艾滋病进行综合防治。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在2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采取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必须经考查、考试合格后,由自治区卫生厅聘任并发给证件。
第三十二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疫情处理和现场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传染病防治任务;
(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专(兼)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三十四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处罚,其行政处罚由旗(县、区)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三)造成传染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四)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五)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六)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七)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备案,并未采取相应卫生防疫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以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悔的。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以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集体住宿、集体用餐,招收外地学员的学校,未按本办法要求对新生进行入校体检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学校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责令其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并处以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处以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足2000元,以2000元计算。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不按规定时限寄出传染病报告卡片,使本单位漏报情况超出我市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单位未按规定在每年5—10月份设立标准肠道传染病门诊的,经督促仍不按要求设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传播流行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及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对不合格产品必须予以销毁。
第四十二条 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产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不合格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证”或“卫生准销证”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责令共停止销售、使用,销毁不合格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或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测、体检按《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有关传染病防治内容,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