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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27:22  浏览:8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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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证监发 [2011]30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1年12月下发各地执行。为正确适用《意见》,做好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起诉审判工作,现就贯彻执行《意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意见》第十条中的“证券期货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犯罪。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意见》第十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

三、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提起公诉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不适用《意见》第十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总结办案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对于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进一步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有关工作会议、司法文件、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司法审判工作加强指导,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惩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工作的需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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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动脉止血压迫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股动脉止血压迫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口企业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股动脉止血压迫器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股动脉止血压迫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电热敷腰(肩):由人造革、纤维布及电热线串编制成,如具有减轻疼痛、活血化瘀或缓解病症的作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核酸分离试剂盒:与核酸分离仪配套使用用于从血清、血浆或全血中分离总核酸,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精虫分析仪:用于判断精液样本的质量,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卵细胞及胚胎形态图像分析软件:用于对卵细胞及胚胎形态学进行分析,判断卵细胞及胚胎的质量,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医用射线防护喷剂:用于减轻、延缓放射治疗对皮肤的损伤,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医用清洁毛刷:用于阴道分泌物取样检查、子宫刮片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产后贴”(不含药):由纯棉织物、纳米远红外抗菌材料、矿物粉及高分子吸水材料制成,用于妇女产后保护创面,抑杀条件致病菌,促进创面愈合,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纺捶体观测仪:用于临床观测人体卵细胞的纺锤体,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透明带红外激光光学系统:用于对人体卵细胞的透明带打孔或削薄,以解决对卵细胞在体外培养使得透明带硬化而造成胚胎着床困难的问题,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冷敷敷料:用于闭合性软组织损伤降温冷敷的,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用于烫伤或Ⅰ度烧伤外敷冷却降温以减轻肿胀或疼痛的,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病人标识带:用于医院对收治病人进行标识,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胶片密度计:用于测定胶片的密度,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妇女经期用品:由硅橡胶制成,使用时插入阴道用于承接月经经血,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全自动核素分药仪:用于临床核医学专用的配制和分发核素药液,改变以往人工配制和分发核素药液的方式,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佛山市运动员的奖励试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佛山市运动员的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当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体育局反映(联系电话:83334666 83995507)。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佛山市运动员的奖励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运动员及各级教练员的积极性,鼓励我市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发扬拼搏精神,努力创造优异成绩,为我市争取更多的荣誉,为我市建设体育强市多做贡献,鼓励各级教练员为国家培养、输送更多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共设以下奖项:
(一)奥运会前八名奖
(二)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名次奖
(三)亚运会前三名奖
(四)亚洲杯、亚洲锦标赛前三名奖
(五)全运会前三名奖
(六)破(超)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奖
二、奖励对象: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及与之相关的省级(含省级)以下的输送教练员。
三、各奖项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
1、个人项目:
(1)奥运会前八名奖:获得奥运会冠军至第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1.5万元、1.1万元、0.9万元、0.6万元、0.5万元。
(2)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名次奖:
①奥运项目(奖励前六名):获得冠军至第六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
②非奥运项目(奖励前三名):获得冠军至第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3)亚运会前三名奖:获得冠军至第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4)亚洲杯、亚洲锦标赛前三名奖:获得冠军至第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5)全运会前三名奖:获得冠军至第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6)破(超)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奖:
① 破(超)世界纪录:
A、奥运项目:奖励运动员10万元。
B、非奥运项目:奖励运动员1万元。
②破(超)亚洲纪录(奥运项目):奖励运动员2万元。
③破(超)全国纪录(奥运项目):奖励运动员1万元。
2、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二)教练员:分别按运动员所获得奖金的50%奖励相关的省级和市级教练员。
四、奖励办法:
(一)奥运会名次奖为每届奥运会(每四年一次)结束后,由市体育局核准后报市政府颁发。
(二)其他奖项于赛事后当年12月底由市体育局核准,次年1月由市体育局把获奖人数、标准及奖励总额上报市政府审批后颁发。
(三)同一人获得冠军后破(超)纪录的,按名次奖加上破(超)纪录奖给予奖励。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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