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47:39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3年11月30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第二章 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者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必要时,还应当落实辅助船舶待命防护等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导航或者护航。
  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以下易燃液体和液化气的船,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对操作能力受限制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疏导交通,必要时可实行相应的交通管制。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其他船舶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相遇,应当注意按照航行和避碰规则的规定,尽早采取相应的行动。
  第九条在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的水域,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管理(VTS)中心报告,并接受该中心海事执法人员的指令。
  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应当为向其报告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提供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信息服务。
  第十条在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船舶定线制规定,并使用规定的通航分道航行。
  在实行船位报告制的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加入船位报告系统。
  第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就船舶过驳作业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船舶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水域外海上危险货物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船舶提交上述申请,应当申明船舶的名称、国籍、吨位,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员名单,危险货物的名称、编号、数量,过驳的时间、地点等,并附表明其业已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齐备、合格的申请材料后,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对申请材料显示船舶及其设备、船员、作业活动及安全和环保措施、作业水域等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对未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排放其他残余物或者残余物与水的混合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排放。
  禁止船舶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设定并公告的禁止排放水域内,向水体排放任何禁排物品。
  第十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非法排放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计划和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救助计划,支援当事船舶尽量控制并消除损害、危害的态势和影响。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
  第十八条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未清洁的船用载货空容器,应当作为盛装有危险货物的容器处理,但经采取足够措施消除了危险性的除外。
  第十九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安全、防污染的强制保险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并取得规定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凭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由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表明其业已办理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保险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
  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对承载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第二十二条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应当选择安全水域,远离通航密集区、船舶定线制区、禁航区、航道、渡口、客轮码头、危险货物码头、军用码头、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以及重要的沿岸保护目标,并在作业之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核准程序和手续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单航次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规定执行。
  船舶从事本条第一款所述作业活动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二十三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船舶载运尚未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GB12268)或者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内列明但具有危险物质性质的货物,应当按照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申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申报手续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处理(EDP)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或者文书的情况。
  对于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舶需提供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
  对于申报资料明确显示船舶处于安全适航、适装状态以及所载危险货物属于安全状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批准船舶进、出港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
  (一)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报显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或者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
  (三)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
  (四)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
  (五)本港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六)交通部规定不允许船舶进出港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船舶载运需经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或者载运需经两国或者多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应在装货前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书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船舶从境外载运有害废料进口,国内收货单位应事先向预定抵达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附送出口国政府准许其迁移以及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口的书面材料,提供承运的单位、船名、船舶国籍和呼号以及航行计划和预计抵达时间等情况。
  船舶出口有害废弃物,托运人应提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出口,以及最终目的地国家政府准许其进口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八条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5万总吨以上的油轮、散装化学品船、散装液化气船从境外驶向我国领海的,不论其是否挂靠中国港口,均应当在驶入中国领海之前,向中国船位报告中心通报:船名、危险货物的名称、装载数量、预计驶入的时间和概位、挂靠中国的第一个港口或者声明过境。挂靠中国港口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报。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
  第三十一条从事原油洗舱作业的指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原油洗舱的特殊培训,具备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评估,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规定办理船舶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熟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的船舶、船员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或者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责令驶往指定水域,强制卸载,滞留船舶等强制性措施。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一)经核实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擅自在非指定泊位或者水域装卸危险货物的;
  (三)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
  (四)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不符合规定的;
  (五)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
  (六)船员不符合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的适任资格的。
  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述船舶违反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进入中国领海、内水、港口,或者责令其离开或者驶向指定地点。
  第三十四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违反本规定以及国家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公布的有关海事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移送国家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生效。1981年交通部颁布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81〕交港监字2060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切实加强干部培训工作 充分发挥党校职能作用

蒋红旗 李彦


2000年,中共中央和江苏省委关于党校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给我们基层党校工作的同志以极大的精神鼓舞,使我们感觉到党校事业发展的大好时机已经来临,党校事业前景充满光明。在邗江区委的亲切关怀和直接领导下,我们邗江党校全体教职员工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和文件精神,积极进取,扎实工作,自2000年以来,我校共举办各类主体班次52期,参训5846人。回顾近几年的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 积极主动作为,奋力开拓局面。
我们邗江党校原来的办学基础比较差,师资队伍建设脱档,缺乏中青年骨干教师;校舍陈旧,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周围环境喧闹复杂,远离我区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干部培训不正常,办学效果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一味强调条件差而不去争取,不去努力,这不符合新时期党校工作的要求;一味埋怨领导不重视也是没有出路。“有为才能有位”,“办法总比困难多”。为此我们发动教职工进行讨论,摆情况,排差距,谋思路,找出路,经过广泛讨论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家提高了认识,摆正了关系,鼓舞了斗志,形成了摆脱困境、搞好培训、团结一心、开拓前进的一股正气。学校领导因势利导,制订规划,落实措施,带领教职工坚定地朝着目标迈进。
几年来,我们邗江党校的同志内练教学基本功夫,外塑良好发展形象,切实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努力克服各种困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全力配合组织部门培训,着力办好每一个班次,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积极参加区里的每一项活动,全校精神振奋,上下同心,埋头苦干,奋力拼搏,打开了邗江干部培训工作的新局面。在区委和组织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校已经形成了组织部门的主体班次为主体、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为辅助、各层次党校函授教育为补充培训格局,干部教育培训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运转轨道。主体班次中,正局(镇)职领导干部学习研修班、新任副乡局职干部培训班、青年干部培训班、机关中层干部培训班、村支书培训班、村委会主任培训班、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班、公务员任职培训班等都能按照要求进行适时培训。
我校原有的落后的办学条件严重制约了我校事业的发展,十多年来,党校几任领导班子都致力于党校搬迁,但终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实现,党校新的领导班子建立后,继续把党校搬迁作为战略任务来思考。在总结前面搬迁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调整了思路和方法,第一是由过去被动等待转变为积极争取。分析条件和可能,积极地联系联合,有目的寻找合作对象,主动商谈搬迁转让事宜;第二是认准大方向,抓住主要问题,尽可能排除技节问题的干扰。我们党校情况复杂,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过去也因过于复杂。使得搬迁搁浅。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不在非主要问题上纠缠,让其它问题的处理服从主要矛盾的解决;三是发扬百折不挠的精神。遇挫折而不泄气,历磨难而不放弃,一谈、二磨、三思、四坚持。在看似顺利时分析可以出现的问题,在遭遇逆境时,分析可能出现的转机,在区委的果断决策和大力支持下,我们党校终于在新的办学起点——邗江教师进修学校开辟了新的办学天地。至今年9月份两校实行合署合作以来,开拓出了新的培训局面,截止11月底,我校连续举办了7期培训班,其中包括全区村党组织书记培训班,第九期青干班,初任公务员培训班,领导干部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学习班等。
二、加强师资建设,保证教学质量
党校办学的水平直接取决于教师的水平。现在我区区直部门和乡镇机关干部大多数是大专文化水平,也有不少数量的本科生,甚至还有一些研究生。面对这样的学员,面对丰富的教学内容,仅靠我们区级党校的教员是很难满足学员要求的,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教师配备,努力提高教学品位。我校目前主班次的教师主要是由三部分人员构成:一是省、市委党校以及扬州高校的专家教授。随着现在学员的素质提高,学员培训的口味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学员的要求,提高培训的质量,一些重要的主体班次,我们都要从高校和上级党校中聘请若干的专家教授来给学员作辅导。这些专家、教授功底深,站得高,看得远,他们的授课受到学员的普遍欢迎;二是市、区以及部门、乡镇的领导。对于党的现行方针政策、市区的宏观形势、改革发展的情况以及专业性较强的课题,我们一般都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的市、区以及部门、乡镇的领导同志前来授课或介绍经验。每逢党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学习培训,我们都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前来授课。譬如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班、十六大精神学习班,区委、区政府的领导都亲自为学员授课。今年刚结束的我区第九期青干班,先后有5位区委区政府领导,1位检查院检察长和6位部门、乡镇一把手亲自授课或者介绍经验。这些领导干部前来授课,学员感受到领导重视,从实际的结合上加深了对理论的理解和区情的把握;三是我校的骨干教师。主班次教学要求高,过去我们的教师不敢上,校领导也不放心让教师上。其实,如果没有本校教师上,就丧失了本校的独立办学资格,长此以往,教师得不到锻炼,党校自身的形象也就树立不起来。所以我们在近几年的教学中,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培养和大胆起用本校教师。
一是认真抓好业余进修。2000年,我校制定了教师进修规划,要求50岁以下的教师都要进修。《规划》确定了进修的目标、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要求教师根据党校的规划制定出自己的规划,并把这个规划落实到每学期、每学年,列出进修的课题和书目。学校则在学期末、学年未进行检查。
二是组织教师新老结对。学校制定了《关于“老带新”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老教师、骨干教师在思想上主动帮助新教师,每季度至少和新教师进行一次思想交流;业务上,悉心指导新教师,帮助新教师备好专题课、开好教学研究课、搞好科研工作,一年中听新教师的课不少于4次。我校98年至2001年来校3名新教师均已“学徒”期满。现在又有3名新教师正在拜师学艺。
三是经常开展教学竞赛。新教师有激情,有朝气,渴望成功,希望竞争。抓年轻教师的心理特点,提出了每学期都搞一次教学竞赛活动的要求。2000年我们在青年教师中搞了一次教学基本功竞赛,2001年结合庆祝建党80周年活动,在全体教师中开展了演讲比赛。2002年,我们结合十六大精神的学习宣传,进行了专题讲稿撰写竞赛。2003年,我们结合进修、搞了进修成果汇报交流,今年,我们则重点在主题班次教学上开展竞赛活动,并发动学员参与测评。
四是大力开展社会调查。为了提高党校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2000年8、9月份,我们选派了两名青年教师到乡镇进行了两个月的实践锻炼。他们住在村里,吃在村里,同村干部一起活动,直接参加基层干部的工作,直接跟农民、职工打交道。
从2000年以来,我们每年暑假都组织专兼职教师分成几个组进行专题调研,先后开展了“全区村级班子和乡镇站所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调查”、“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沿江开发”、“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等十几个专题的调研活动。撰写了调研报告,并在我区的机关刊物《邗江情况》上登载。有些还在扬州市委党校主办的《理论与实践》等刊物上发表。
三、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培训成效
培训方法是办班质量的一个重要问题。“满堂灌”是党校培训中的弱点。这种方式下,教学容易乏味,学员能力难提高,教学效果也大打折扣。近年来,为了提高培训质量,我们在改进方法上作了一些努力:
一是搞好区内外参观考察。区内外参观考察确能开拓视野,学到经验,且能调节学习活动,为学员欢迎。在十分注意节约经费的前提下,为了保证考察效果,我们坚持每次考察都事先确定主题,要求学员带着问题去学习参观考察,考察过后谈体会。学员认真听,仔细看,搞不清楚的还要问。考察回来后,学员反映收获大,他们提交的调研报告质量较高,有些还刊登在《邗江情况》上,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二是注重训前训后调查研究。在一些重要的主体班次开班前,我们把与培训班主题相关的调研课题下发给参训的学员,要求他们带着调研成果(调研文章)参加培训,这种训前调研的要求,促进了学员的用心学习,用心调研,使学员带着问题来学习,带着问题来研讨,促使学员提高学习的自觉性。有时我们也根据培训班的实际要求,给学员布置训后调研课题,要求学员在规定期限进行调研,并写成调研报告上交,并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如2003年初任公务员培训班,我们要求学员集中培训结束后,再用20天左右时间调查研究。每人一篇上缴的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评出获奖名单,再如最近刚刚结束的第九期青干班,我们给学员布置了30个调研课题。要求学员任选一个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我们准备将调研报告编印成册,在全区一定范围内发行,优秀调研报告还将向省市级刊物推荐发表。
三是举办学员论坛。作为区级党校办班,组织部门要求时间要紧凑,内容要丰富。要不要给学员一定的论坛时间,我们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开始我们担心授课任务完不成,也怕举办论坛效果不好,一般不安排论坛时间。实践下来,学员普遍反映消化不了,且整天听课,昏昏沉沉,单调乏味。因此,在后来的办班中,我们宁可讲课时间少一点,也要安排论坛时间。我们主要有“小组论坛”、“大组论坛”等形式。如第九期青干班,我们分别是“青年干部话成长”、“青年干部话发展”、“青年干部话收获”。 安排了三次小组大组论坛,实践证明,这种论坛形式既消化了学习内容,又锻炼了学员的书面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组织活动能力,深受学员欢迎。
四是尝试新教学方法。近几年来,我们为了提高培训质量,还积极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如情景模拟、案例教学、互动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也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怎样提高招商引资的实际操作能力,我们就举行了招商引资的情景模拟,请学员进行产业、企业推介、模拟实际操作的过程,然后请招商引资方面的领导、专家进行评点。这样的教学方法,学员说得清,抓得准,记得牢,印象深刻。又如,每期村支书班,我们都安排互动教学,留出相当一段时间,给学员提问,或由教员答问,也可学员答问,领导专家教授评点。这样的教学、气氛浓烈,学员主动性强,教学的针对性也更强,2002年的新经济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我们专门安排了半天时间,请了市委组织部的领导,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党务工作的行家以及我区的一些领导和本校教师就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学习讨论,互问互答,效果就比较显著。再如在刚刚结束不久的青干班上,我们进行了案例教学的偿试,给出了湖南嘉禾违法拆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让学员进行讨论,看原嘉禾县委书记周余武的执政理念和决策实施过程。大家争先恐后地发言,在这个案例的热烈讨论中,大家加深了对转变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理解。
四、严格加班管理,提高培训效果
党校的培训,管理是贯串始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这样说,培训效果的高低同管理直接相关。为此,我们在培训办班过程中高度重视管理工作。
一是严密组织建制。组织是管理的载体,干部是管理的骨干,严密的组织建制,则是成功培训的保证。每期培训班,我们都建立班级临时党支部和培训班班部。党支部书记一般都由党校负责人担任,成员及其它主办单位领导参加,班主任则由党校的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骨干承担。学员编成若干小组,学员按座次表对名入座。培训一开始,我们都要召开班级的“两委会”明确党支部、班委会、小组干部都有各自职责。在培训的过程中,我们也及时召集“两委会”成员,研究情况,解决问题。同时积极发挥班级干部的作用,让他们独立地开展班级有关工作。
二是科学安排计划。要想取得良好的培训效果,没有科学周到的计划不行。每次培训班,我们都要与主办单位反复磋商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制订的过程中,我们既要遵循党校的办学规定,又要尽可能地满足主办单位的要求。从时间的安排,到教学内容和教学人员的确定,再到后勤保障服务的各个环节,我们都注意做到:周到、细致、不出疏漏,以保证教学的正常实施。特别是有关教学内容的安排,我们注意吃透几方面的情况,第一是学员的情况,一些重要班次的培训内容,我们都是事先征求部门、乡镇以及参训学员的意见;第二是主办单位的要求。搞清楚办班的目的,确定相应的课程安排。第三是教员的情况,寻找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专题课教师,了解讲课的情况,提出培训的要求,这三方面的情况搞清楚了,才能制订出可靠的教学计划。
三是严格纪律制度。党员干部到党校培训,必须接受严格的党性锻炼,。那种“到党校来学习就是休息休息”的观念要不得,那种松松垮垮绝不应该成为党校办班作风。来党校培训的大多是领导干部,为了保证培训的效果,必须对参训的这些学员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纠正他们中存在的一些不符合培训班规范的一些行为。因此,每期办班,我们都对学员提出明确的如听课、活动、出勤作息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并制定出相应的考核办法,如检查听课、学习笔记,考核讨论发言情况,搞好出勤记录,观察在集体活动中的表现,把这些考核的结果与学员能否结业,能否被评为优秀学员直接挂钩。在整个班级管理过程中,党支部书记,班主任全部跟班管理,遇有需要住宿的班次,党校管理人员也一并住在党校。由于我们的严格管理,所以每次主办的单位都比较满意,他们感到把班交给党校管比较放心。
以上是我校2000年以来干部主体班次教育培训的总体情况。与兄弟学校相比,我们还有不少差距。我们决心以这次全市党校工作会议的召开为动力,以兄弟党校传经送宝为契机,以我校搬迁至新校区为开端,进一步振奋精神,理清思路,开拓进取,努力开创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为全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联系制度试行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联系制度试行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6月27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也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机关。省人大常委会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密切同委员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及时反映全省各条战线广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发挥委员和代表的作用,以加强民主集中制这一国家制
度,加强地方政权的建设,改进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保障和促进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特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
一、与委员的联系
1、坚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和决定全省重大事项。
2、根据工作的需要,不定期的组织委员进行工作视察,了解研究有关各项工作实际情况与问题。以小型的、专题性的为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3、组织委员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一些重大的政治性和社会性活动。
4、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向委员提供《会报》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5、委员对工作上的意见和建议,要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委员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研究或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与人民代表的联系
1、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要亲自接待和处理一些代表的来访来信。
2、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到基层工作时,要访问所在地的省人民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3、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可根据会议内容需要,邀请有关的代表列席。
4、建议各市、县组织本地区人民代表活动时,邀请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参加。向代表作重要的报告和传达上级重要的指示精神或文件时,也请通知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参加。
5、省人民代表可以采用通信等形式,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研究和处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6、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向省人民代表提供《会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省人民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
1、省人民代表要经常与自己选区的群众或本地、本单位以及同行业的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就地按照法律、法令、政策合理解决;重大问题或带有全省性的问题,和当地难以解决的问题,可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3、省人民代表要积极宣传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政策、法令和当地政府的规定。
4、要协助当地政府推行工作,并起带头模范作用。



1980年6月2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