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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06:10  浏览:8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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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8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自2012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1月15日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研究活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为受托管理的投资组合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交易或者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的活动,包括参与上市公司调研、路演和研究分析外部研究报告、撰写内部研究报告、召开投研交流会议等活动。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检查相关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情况实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审慎自律、责任明晰的原则,针对公司投资、研究活动建立全面的防控内幕交易机制,重点防范公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等。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纳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防控内幕交易制度,规范公司投资、研究活动流程,对公司投资、研究活动中可能接触到的内幕信息进行识别、报告、处理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评价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有效性,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管理内幕信息的需要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经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和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实施方面的职责:
(一)董事会对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理层对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有效实施承担责任;
(二)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执行落实的直接责任,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投研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
(三)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协助董事会、经理层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并承担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培训、咨询、检查、监督等职责。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识别标准。对实际工作接触到的未明确信息类型,应当结合内幕信息具有的价格敏感性、未公开性特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识别。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报告、知情人登记和保密制度。
投研人员对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的内幕信息必须立即向基金管理公司报告,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承担保密义务,防止内幕信息进一步不当传播和使用。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研究活动的规范,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严谨,分析结论客观合理,投资决策独立审慎。
禁止投研人员主动打探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与所合作研究机构作出协议约定,要求其提供的研究报告必须合法合规,不得涉及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对投资、研究活动的合规审查机制,防止内幕信息通过外部、内部研究报告或者投研交流会议等方式进入公司投资决策或者投资咨询流程。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投研人员加强合规教育和业务培训,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
投研人员应当加强合规学习,准确理解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内幕交易的含义、特征、危害、法律责任等,牢固树立遵规守法意识,审慎开展投资、研究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结合岗位职责,将防控内幕交易情况纳入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并建立违反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涉嫌构成内幕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研究活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处理、检查、责任追究和合规审查、培训、考核等防控内幕交易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投资决策依据完整留痕。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应当载明公司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建立及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未能有效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受理及审核其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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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国发〔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旅游业是战略性产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体系日趋完善。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日益增长的大众化、多样化消费需求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快发展旅游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加强统筹协调,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坚持以国内旅游为重点,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优势,推动各地旅游业特色化发展;坚持节能环保,合理利用资源,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旅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内旅游人数达33亿人次,年均增长10%;入境过夜游客人数达9000万人次,年均增长8%;出境旅游人数达8300万人次,年均增长9%。旅游消费稳步增长,城乡居民年均出游超过2次,旅游消费相当于居民消费总量的10%。经济社会效益更加明显,旅游业总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提高到4.5%,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2%。每年新增旅游就业50万人。旅游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力争到2020年我国旅游产业规模、质量、效益基本达到世界旅游强国水平。
二、主要任务

(四)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积极引进外资旅游企业。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开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走出去”。要按照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各地开展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把应当由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和机构转移出去。五年内,各级各类旅游行业协会的人员和财务关系要与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脱钩。

(五)优化旅游消费环境。逐步建立以游客评价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机制。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所有旅游收费均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全面落实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和学生等特殊人群门票优惠政策。增加旅游目的地与主要客源地间的航线航班、旅游列车,完善旅客列车车票的预售和异地购票办法。城市公交服务网络要逐步延伸到周边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公路服务区要拓展旅游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规范引导自发性旅游活动。博物馆、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等在旅游旺季应适当延长开放和服务时间。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要对游客开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资源共享。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要积极开设旅游栏目,加大旅游公益宣传力度。

(六)倡导文明健康的旅游方式。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康旅游、文明旅游、绿色旅游,使城乡居民在旅游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景区景点、宾馆饭店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引导每一位旅游者自觉按照《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文明出行、文明消费。旅游者要尊重自然,尊重当地文化,尊重服务者,抵制不良风气,摒弃不文明行为。出境旅游者要维护良好的对外形象,做传播中华文明的使者。

(七)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旅游道路、景区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安全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实施旅游厕所改扩建工程。加强主要景区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规划建设水路客运码头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求。加快推进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完善旅游航线网络。确保景区和交通沿线通信顺畅。加强重点城市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全国所有A级景区旅游交通基本畅通,旅游标识系统基本完善,旅游厕所基本达标,景区停车场基本满足需要。

(八)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发展。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开展各具特色的农业观光和体验性旅游活动。在妥善保护自然生态、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建设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规范发展“农家乐”、休闲农庄等旅游产品。依托国家级文化、自然遗产地,打造有代表性的精品景区。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引导城市周边休闲度假带建设。有序推进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等。继续发展红色旅游。

(九)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水利、地质、海洋、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医疗健康旅游、邮轮游艇旅游。把旅游房车、邮轮游艇、景区索道、游乐设施和数字导览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大力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及宾馆饭店专用产品。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以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为平台,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特别要抓住举办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机遇,扩大旅游消费。

(十)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以游客满意度为基准,全面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以人性化服务为方向,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以品牌化为导向,鼓励专业化旅游管理公司推进品牌连锁,促进旅游服务创新。以标准化为手段,健全旅游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旅游环境卫生、旅游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十一)丰富旅游文化内涵。把提升文化内涵贯穿到吃住行游购娱各环节和旅游业发展全过程。旅游开发建设要加强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深挖文化内涵,普及科学知识。旅游商品要提高文化创意水平,旅游餐饮要突出文化特色,旅游经营服务要体现人文特质。要发挥文化资源优势,推出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演艺、节庆等文化旅游产品。充分利用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旅游活动。集中力量塑造中国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提升文化软实力。

(十二)推进节能环保。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企业。五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合理确定景区游客容量,严格执行旅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倡导低碳旅游方式。

(十三)促进区域旅游协调发展。中西部和边疆民族地区要利用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东部发达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要通过经济结构调整,提升旅游发展水平。有序推进香格里拉、丝绸之路、长江三峡、青藏铁路沿线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环渤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河中下游地区、泛珠三角地区、海峡西岸、北部湾地区等区域旅游业发展,完善旅游交通、信息和服务网络。积极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继续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加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规划和法制建设。制定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设立“中国旅游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抓紧旅游综合立法,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十五)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落实地方政府、经营主体、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检、价格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制订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十六)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教育水平。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抓紧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实施全国旅游培训计划,加强对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文化遗产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五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全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

(十七)加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以旅游交通、旅游设施、旅游餐饮安全为重点,严格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旅游安全提示预警制度,重点旅游地区要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防止重大突发疫情通过旅行途径扩散。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出境游客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搞好旅游保险服务,增加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

(十八)加大政府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中央政府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旅游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国家旅游形象宣传、规划编制、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安排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要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要把旅游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完善“家电下乡”政策,支持从事“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的农民批量购买家电产品和汽车摩托车。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对符合旅游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要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

(二十)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进一步研究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加快发展旅游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大旅游和综合性产业观念,把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培育、重点扶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召开的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精神,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现就做好为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人才对口支援工作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制定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大力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开展人才对口支援工作。中央确定的对口支援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四川、甘肃、陕西等省受灾地区,制定人才支持专项援助计划,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尽快形成人才对口支援的格局,并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对口支援的总体部署。要真正做到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提前考虑人才需求,同步安排人才项目,全程提供人才服务。



灾区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尽快提出近期人才需求,统筹规划长期人才发展。对口支援的19个省市要根据灾区需求,统筹安排好各类人才支援项目。积极组织教育、卫生、科技、农业、文化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赴灾区对口服务;分期分批选派专家到灾区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帮助解决规划建设、生态修复、灾民安置、灾害评估、疫病防控、交通运输、抗震加固、市政工程、堰塞湖综合治理、次生灾害防治等亟待克服的工程和技术难题;采取多种方式为灾区培训一批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提高他们带领群众生产自救的能力;积极帮助灾区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场所、人事考试设施、技工学校等人才服务平台。鼓励其他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采取多种途径,为灾区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及时为灾区补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依据公务员法和相关规定,做好灾区补充公务员的有关工作。对于担任科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可以进行调任。调任的条件、对象、程序等,由有关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商灾区各地市州确定。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有关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为灾区单独组织考试。在招考中,可以对招考程序进行调整,考试科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录用时,对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报考者,可以予以政策倾斜。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和公开招聘等有关规定,做好灾区补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有关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商灾区各地市州,妥善做好灾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灾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可适当简化程序。县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招聘计划可在招聘工作完成后报备。在人员符合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的情况下,公开招聘可以不进行笔试,采用面试和考察的方式进行。对灾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可以采用直接考察的方式进行。对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应聘者,可优先录用。



三、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服务支持



积极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灾区重大项目、重要专业技术课题需要,及时组织专家为灾区提供咨询指导、技术开发、项目合作、人才培养等服务。3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年组织高级专家和留学人员服务团,分赴四川、甘肃、陕西3省重灾区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服务内容根据当年灾区需求确定。同时积极协助联系海外留学人员赴灾区开展为国服务活动。对涉及灾后重建的引智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在经费上重点保证。



在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和评价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各级人事部门在专家选拔培养工作中,要加大对灾区的倾斜支持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高级专家选拔培养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对承担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专家予以倾斜。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站、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留学人员项目资助等方面,对灾区予以政策支持。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职称。因为抗震救灾影响职称考试和评审的,要从灾区实际情况出发,及时调整时间,并为考生提供良好服务,对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可适当延长成绩有效期,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要积极配合恢复重建,加大对灾区职称考试设备设施配置的支持,为地震受损考区重建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加强灾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



加强灾区公务员能力培训。落实公务员培训计划,为灾区举办人事局长培训班、培训管理者培训班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题培训班,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培训效果。面向灾区公务员,举办突发事件应对、公共服务、城市规划、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农业产业开发等灾后重建专题讲座,为灾区提供智力支持。加强对灾区公务员能力建设的指导和支持,提高当地公务员能力建设工作的水平。



支持灾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继续教育规划,结合灾后恢复重建中的重大技术课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年为四川、甘肃、陕西等地震灾区举办三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3年内为灾区培训500名左右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项目中,增加灾区人员的名额,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发达地区加大对灾区继续教育的支持。指导和支持灾区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人才培养与使用结合、人才与项目资金相结合。



五、加强灾区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工作



做好灾区技能人才和技能支持工作。组织有关省份支持灾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师资培训、考评员培训工作中,适当增加灾区参加人员名额,并减免相关费用。组织全国各省技工院校募集教材、教具、实习实训设备设施,支持受灾技工院校重建。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产业布局和产业调整情况,对受损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业转岗培训,并为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灾区普通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帮助其掌握一技之长,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全国相关行业领域的高技能人才,为灾区企业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技术攻关,帮助解决建设过程中的生产难题。



加强灾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灾后重建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在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表彰时要优先考虑。对口支援省市要根据灾区需要,采取办班培训、输出培训、远程培训等方式,为灾区培养卫生防疫、农技植保、水土保持、民用建筑、农业生产等方面的实用人才。



六、加强灾区人才流动服务工作



畅通灾后恢复重建人才服务渠道。对口支援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协助灾区恢复开展人才服务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支持其重建服务场所、购置服务设备,协助做好灾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补充、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抽调相关人员到灾区短期服务。组织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开展面向灾区的服务活动,收集和提供用人信息,设立专门窗口,举办专场招聘会或网上招聘会,帮助灾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为各类志愿者服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切实发挥“三支一扶”大学生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作用。将“三支一扶”计划等大学生服务基层计划纳入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部署,在计划实施中,在人员数量、补助标准等方面向灾区予以倾斜。在今年“三支一扶”大学生招募中,适当增加数量,调整结构,并结合灾区实际,重点向灾区选派一批急需专业的大学生。灾区各级人事部门要安排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参与重建工作,对其开展培训后,在群众中普及灾后重建知识,协助实施重建工作。对在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优先聘用到事业单位,在报考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为灾区提供人才支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十分重要和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对支持灾区人才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且安排骨干力量负责有关项目,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质量;要采取特殊措施,特事特办,尽快为灾区人才服务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开辟绿色通道;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在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要予以宣传表彰和奖励,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为灾后恢复重建和今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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