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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14:35  浏览:9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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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机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十二五”期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现将《“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积极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

自2006年以来,各地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减少了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十二五”期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农机设”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谐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以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村和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为载体,以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为着力点,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1年至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结合各地情况,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评选“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村和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通过示范典型的建设,在广大农村营造浓郁的创建“平安农机”氛围。在此基础上,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推出一批100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具体名额分配参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附件1),其余5个名额择优分给创建工作力度大、成效突出的地区。

通过5年的努力,达到以下目标: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农机安全生产考核制、责任倒查制、过错追究制得到切实落实;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机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农机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不断推进,农机牌证管理不断规范,源头管理得到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完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检验率及驾驶人持证率逐步提高,农机事故隐患明显减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及配置水平明显提升,农机安全监理公共服务能力得到显著增强;构建农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有效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实现农机安全生产的全程监督管理。

三、工作重点

(一)争取政府重视,加大安全投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把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目标体系之中,将创建工作列为农机化工作考核内容和农机安全生产重要抓手,不断深入推进创建活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牌证费、检验费等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农机安全投入,保证创建工作持续开展。

(二)发挥基层作用,夯实创建基础。将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着力点、工作重心放在乡村。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政府在创建活动中的作用,通过政府协调公安、安全监管、交通、教育以及村级组织等各方面管理资源,确保乡村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调动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网络,使创建工作真正深入到村户。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社会氛围。各地制定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重要意义。继续做好“六个一”的宣传活动,即每年: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给每个农机手送一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为广大农机手和群众放映一部“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平安农机”知识手册,在每个村及中小学校上一堂“平安农机”知识课。要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农村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考评标准,推广先进经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乡、村、户创建标准》(农机发[2009]4号文件印发),进一步完善申报、考评等程序,开展好各项考核评审工作,推出示范典型。把握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特点,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先进经验。采取考察、观摩、现场会等形式,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到示范单位学习交流,互相取长补短,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是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的一项具体活动。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要把创建“平安农机”活动与当地“三农”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二)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农机、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县乡政府、村委会以及各种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共同做好重要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农机具的安全生产检查;要与有关部门配合,严格查处违章操作、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行为,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减少或杜绝农机事故的发生,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农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格局。

(三)加强指导,提升创建水平。各地要根据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各阶段重点,加强工作监督检查,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五民”观念,组织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基层,办牌办证到乡村,送检送审到村屯,维修服务到田头,宣传动员到农家,扎实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要加强创建活动的日常检查指导,认真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全面提升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总体水平。

(四)加强监督,确保创建实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督查,确保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取得实效。要加强示范单位申报、推荐、考评等工作的督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定期开展“创建回头看”,加强对“平安农机”示范单位的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不松懈、不退步。对示范县有关工作存在缺项、不到位、退步的,要促其整改;对农机安全监理“三率”等不再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撤销,收回示范牌匾。

五、具体安排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共同成立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并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进行抽查、审定。各省(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本省(区、市)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指导本地区创建工作,并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附件2),组织考评、推荐本省(区、市)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全国示范县按照县级自评申报、省级复评推荐、两部门抽查审定的程序评定。具体程序安排如下:

(一)县级自评。每年4月至5月,各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5分以上的县(区、市)可向地(市)推荐。地(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可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向省级推荐。

(二)省级复评。6月至7月,省(区、市)级考评小组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复评,按分配名额择优向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三)两部门审定。8月至9月,两部门组成的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抽查、评审、公示,最终确定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各省(区、市)按照考评程序和时间安排,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调查走访等方式,严格对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并于每年7月30日前完成考评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将推荐的各示范县申报表(附件3)和考评计分表(附件4),一式三份,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安全监理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jhsajc@agri.gov.cn;联系电话:010-59193363。

附件:

1.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617/134379/files_founder_2142310811/268717005.doc
2.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617/134379/files_founder_2142310811/3164928863.doc
3.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617/134379/files_founder_2142310811/925912994.doc
4.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617/134379/files_founder_2142310811/104561938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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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固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固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6日固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固原市市长:马夫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理》、《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以及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的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环卫设施资金投入,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管理监察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综合治理,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改革环卫保洁用工体制,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标准。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城市主要街道及其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九条 畜力车进入市区必须带粪兜。市区内的主街两侧和主要巷道内禁止栓停、喂养牲畜。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和电线杆、公共汽车站(点)等城市公用设施以及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绘制和悬挂物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管理按照《固原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按照《固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不乱扔动物尸体;
(三)不随地焚烧树叶和垃圾;
(四)不在市区道路上冲洗各种车辆;
(五)及时清运清掏下水道或排水沟污泥。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部门负责制:
(一)城市主要街道和公共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巷道及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公商户)的院落、宿舍区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该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各类贸易商场(包括露天、季节性、临时性市场),由主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居民个人因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个人负责清运;
(八)城乡结合部由城区乡镇(村)负责。
第十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渣土、和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第十六条 科研、医疗卫生、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生产的有毒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无公害处理和综合利用。垃圾填埋场、堆肥场、焚烧场、贮粪池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十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城市沿街单位(门店)与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在各自门前(以下简称责任区)承担以下“三包”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门前环境卫生,随时清除垃圾、杂物、积雪、污物、污水,制止随地乱扔瓜皮、果壳,乱泼乱倒污水、垃圾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保持地面清洁,制止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刻、乱晾晒以及其它有碍市容的行为,维护责任区内公共卫生和其它公用设施完好。
(二)包绿化。根据城市管理要求,负责各自门前绿化管理,保护责任区的树木、绿地、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准在绿化带里大小便、堆放物料、乱倒污水、乱扔赃物及废弃物,禁止在树木上钉栓刻划、绑绳拉线、倚挂物品、晾晒衣物,禁止攀枝折花、损坏树木、践踏草坪,不得任意采摘树叶、花果及焚烧树叶杂物等。
(三)包秩序。负责维护责任区范围内城市秩序,未经批准,不准在门前堆放物料和杂物,不准在人行道、盲道上乱搭乱建、乱摆滩设点、乱停放车辆,自行车按规定摆放整齐,保持门前清洁美观、人行道和盲道畅通无阻。
第十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行业管理、部门(单位)管理、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分别与临街出租房屋的所有者和门店经营者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实行“门前三包”双重管理责任制,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
第二十条 凡沿街门店、住户每天必须将门前卫生打扫干净,做到垃圾袋(桶)装入点,污水入道,粪便入厕,瓜果废物入箱。
第二十一条 凡沿街门店内应修建卫生排水设施,未修建室内卫生排水设施的出租门店,不得从事餐饮、理发等服务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与“树城市意识、做文明市民,美化市容、从我做起”等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活动结合起来,建立建全奖惩机制,表彰先进,纠错罚违。对不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四章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车辆,是指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规定的客车、货车、出租车、特种车等城市车辆。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辖区车辆清洗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方案;
(三)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站)点的经营资质;
(四)统一印制与管理车辆清洗、保洁活动有关的证照;
(五)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六)其他需要本辖区城市车辆清洗部门负责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凡进入本市市区道路的各类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
凡车身不洁(车表面泥尘面积,小车在0.2平方米,大车在0.5平方米以上),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的各类车辆,均须自行清洗干净后,方可进入市区道路行使。
第二十六条 执行任务中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忌潮物品的车辆,可免予清洗。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设置,合理布局。应在市区近郊和市区路口设置城市车辆清洗站(点),为进入市区的城市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选址必须视野开阔,附近无遮挡物,交通标志齐全,具有一定的院(室)内等候车辆清洗场地,确保过往车辆正常行使、停靠及进出,并且符合环保、规划、交通、环卫等有关要求。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必须配置自动冲洗设备或其他符合清洗要求的车辆清洗设施。
第二十九条 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运出租车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箱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三十条 设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经营者必须事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统一规划确定地点,并按有关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发给《固原市城市车辆清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经营资质,每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一条 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
(二)有必要的资金;
(三)有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与经营规模、车流量相适应的作业和服务设施;
(五)有合格的管理和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对外实行自愿、有偿清洗服务,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票据。
不洁车辆的清洗由驾驶员决定,可请清洗站(点)业务员清洗,也可利用清洁站(点)设备、工具自行清洗,收费标准不变。
第三十三条 进入市区路口设置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应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缴纳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项用与环卫基础设施的饿建设和管理。
城市车辆清洗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
第三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要求共同编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造,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的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资金,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公共厕所、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进城车辆冲洗站(点)、垃圾填埋场和无害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三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定期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的监察管理,督促其对设施做好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罚款1元—5元;
(二)乱扔动物尸体,随地焚烧树叶、垃圾的,罚款5元—30元;
(三)在临街建设物的阳台和门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5元—20元;
(四)在城市建筑物和电线杆、公共汽车站点等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不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罚款10元—50元;
(五)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的,罚款50元—100元;
(六)流动摊点经营者未按规定收集生产的废弃物的,罚款10元—50元;
(七)畜力车进入市区未带粪兜的,或在市区内随意栓停、喂养牲畜的,罚款50元—200元;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撤的,罚款50元—200元;
(九)清理的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罚款100元—300元;
(十)临街建筑工地未设置护栏、围布或者围墙遮挡的,施工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500元—1500元;
(十一)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给予没收,可以并处10元—50元的罚款。
(十二)擅自拆除(迁)、挪用、封闭以及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罚款500元—5000元。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街道两侧摆滩设点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是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处理的,予以强制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200元—3000元 。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又不积极伸告理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元—1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进入市区或者在市区内道路行使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应当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经营者,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500元罚款:
(一)未经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
(二)无《固原市城市车辆清洗许可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点)擅自运营的;
(三)在道路上设卡强行拦车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资质年复审手续的;
(六)作业时随意排放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或未经沉淀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
(七)作业时未采取垃圾有效收集办法或污水横流、洗车垃圾任意倾倒,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八)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五条 凡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拆除,可以并处500元—5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种垃圾或者废弃物,未按规定做无害处理而倒入公共垃圾场(站)的,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或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乡镇、卫生型居民区、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及对策思考

□傅孙满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犯罪学领域的一个重点,如何有效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本文是探寻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进行治理的一次尝试。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动向变迁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20世纪50—60年代,青少年违法犯罪率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已突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急剧发展变化,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表明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一般化趋向。一般化是指青少年违法犯罪者的家庭经济状况为小康及中产以上者有增加的趋势。作为计划生育条件下的独生子女犯罪,实际上是一种“一般化”现象。有些青少年的家庭经济条件非常优越,却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向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山东省少管所王延海的调查显示,2000年,在该所关押的少年犯中,有249名未成年独生子女,占总数的24.61%。
(二)女性青少年涉案原因和领域增多。传统上,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两种:财产问题和感情问题。但现在多了一个新的问题:性乱问题以及暴力倾向和团伙犯罪增多。
(三)滥用毒品现象严重。一些青少年为了解脱身心压力或寻求精神刺激,吸食毒品,沉溺于感官刺激,并因吸毒引发贩毒、卖淫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2000年的《中国禁毒》白皮书记载:“中国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1995年约52万,1999年为68.1万。吸毒人数中,吸食海洛因的占71.5%,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79.2%。”
(四)电脑犯罪迅速兴起。随着计算机机信息系统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和社会经济信息化进程的加快,针对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兴起,成为新的犯罪形式。基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专业技术要求,当前计算机领域违法犯罪的主体以受过现代教育的青少年占绝大多数。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探究
人的违法犯罪总是在他不断融入社会的过程中所滋长出来的,有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就有什么样的违法犯罪形式。探究青少年违法犯罪,要从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去寻找原因。
(一)社会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正在不断变化,这种变化给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的社会化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一是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大范围的社会供求失衡。随着改革开放层次和程度的深入,大量青少年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造成了大范围的失业和失范现象,一些人因此陷入生计困境,也就容易滋长各种违法犯罪。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发布的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认为,中国目前至少有约1000万闲散未成年人,在未成年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1.2%。二是社会文化的污浊和媒介的误导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青少年由于受不良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影响,长期浸淫于这种不良文化氛围中,青少年就会过多摄入其中传递的错误信息,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使他们的行为失去准则,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三是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加重加快社会环境的恶化。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导致了社会自力约束和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助长了青少年大胆涉足一些对他们不宜的领域,一些青少年因此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二)学校原因。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上负有最为重大的责任。而目前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教育导向错误。最近几年虽然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但这是一种断层的教育概念,它和后面更高阶段的教育目标是不衔接的。在应试教育的模式没有真正改变的情况下,从教师、家长到学生,没有一方会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因此,在素质教育或整个教育理念中事实上存在着自我矛盾自我否定的东西,它必然异化了素质教育而使它形同虚设。二是教育方式不当。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有的对学生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善于教育引导,未能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天职作用;更有一些教师师德不彰,不注重品行修养,陋习不避学生耳目,污染了学生的视听。在这种缺位教育的环境下,青少年未能得到良好的身心辅导,其生理、心理健康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旦处于诱发环境中,极易酿成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学校管理乏力造成校园治安环境恶化。这在城市非重点学校和农村学校表现尤甚。目前许多城市和农村的情况是,重点学校和一些升学率较高的学校教学环境良好。而差的学校和农村学校则生源不足、资金缺乏,教师难以安心从教,整个学校管理松松垮垮、毫无生气。一些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或胁迫敲诈学生,加剧校园的暴力活动和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青少年学生的偏差行为,把青少年学生进一步推向违法犯罪的泥坑。
(三)家庭原因。家庭是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父母子女的天伦关系保证了父母通过教养子女来塑造其行为规范,引导其融入社会。而随着社会的日益工商化,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和家教模式悄然发生了嬗变,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和冲突。一是家庭亲职教育弱化。一些家庭父母为了生计,双双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难以发挥传统的居家照顾角色,父母作为负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作用不断被削弱,出现家中子女自理生活、无人管教现象,学校(教师)——家庭(父母)——学生(子女)之间的交流减少,青少年陷入孤独的情形加剧,使得社会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施加影响的机会和效果增强。二是父辈权威弱化。一些父母仍拘泥于传统管教方式,或者以过于溺爱或过于严厉的态度来管教子女,不仅不能发挥家庭亲职教育功能,而且使子女失去家庭归属感与温馨感,并间接增加其反社会行为。当今青少年的父辈权威认同感趋于淡薄,敢于反抗上级、师长及父母,他们增强了独立、自主意识,但也滋生了倔傲不羁、自我本位、自我放纵等不良品性,往往不自觉地走入歧途。三是家庭稳定性的弱化。今天的家庭不仅经历着结构性变迁,而且经受着西方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冲击,家庭生活已不再象传统社会那样简单纯朴,各种婚外情、离异单亲家庭、破碎家庭、犯罪家庭相伴而生。“问题家庭”的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而且造成家庭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产生恐惧、焦虑和缺乏归属感,给家庭成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
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既要抓住重点,又要有发展眼光,才能建立适应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的、动态的控制体系。
(一)国家必须承担起责任主体的责任。作为公权力的代理人,国家是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负责的责任主体,因为它掌握了国家的所有资源,只有它有条件也应该为此负责。一要有明确可行的立法。首先要修改完善青少年立法,建立一个全面的青少年立法体系。其次要明确立法的主旨。从反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青少年立法的基本理念应是对青少年进行保护,保障他们健康成长。因而,相对应的,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受理机构的设置、处理原则的确立以及保护措施的制定等方面进行论证探讨,以期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控制体系。最后要讲究青少年立法的可操作性,使之成为一部确实能保护、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本法。二要有强大严明的执法力量。建立强大严明的执法力量,是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组织保障。目前很多的执法部门对青少年涉足游戏厅、迪吧、夜总会等不宜场所该管的事不管,甚至参与包庇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社会环境恶化,违法犯罪大量滋长。因此,抓好执法队伍,推进规范化建设,培养一支强大严明的执法队伍,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有效消除各种不利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事物。三要大力解决就业困难问题。就业的困难造成许多青少年处于无业游民的状态。因此,必须把我们的就业培训调整到与产业发展态势相适应,促进劳动力供需的平衡。另外,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培训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来实现对就业的指导,促进两方面之间的快速磨合,解决供需矛盾问题。同时,要引导青少年在选择专业时考虑与就业相挂钩。特别是对数量巨大的因各种原因而过早辍学的青少年,要加强对符合劳动法条件、有劳动能力青少年的就业援助,把他们纳入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救助体系,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社会要营造文明向上的环境。一个不良的社会环境将诱导人们特别是善于模仿学习的青少年走上歧途。因此,作为营造社会环境的成年群体,要负责任地营造一个文明向上的环境,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一个规范有序的环境、有着完善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对青少年的社会化至关重要。调查显示,一个突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青少年犯罪者大多存在着因缺乏行为规范的正确引导而导致社会化受阻、中断或偏向。因此,必须尽快确立一个顺应时代要求、可以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以消除社会行为导向的不确定性。二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当前中国社会价值观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价值观的庸俗化。社会和经济的转型使一部份人的价值观转为唯利是图、明哲保身,个人主义代替了集体主义。其结果是,社会出现一种尔虞我诈、你争我夺的窘境,公德成了一个遥远的名词。青少年正日益成为这种社会价值观的牺牲品,他制约了青少年的正常社会化。因此,社会要建立有效自我约束的公德机制,在保障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免受不良社会环境侵害方面发挥良性自我纠正、自我监督、自我制约的体系。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有效批判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的价值观,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重塑社会公德,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三要形成良好的教育体系。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使教育真正成为泽被后世的好事。针对当前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以下几个方面是需要加以重视的:(1)要明确教育理念。尽快着手解决与“素质教育”这一理念不相配套的教学体系,以使这一理念切实落到实处。(2)要增加学生的法律教育。把法律教育纳入教育规划,培养一批法制教师,开展系统的法律教学,以期培养青少年具备法律素质。(3)要重视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人格品德和思想品德。要改进教育方法,更加关心青少年的心理、思想发育状况,及时给他们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合理引导,保护他们的个性发展,逐渐形成良好的人格品德和思想品德。
(三)家庭要负起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责任。家庭是承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天然的第一环节。确保家庭在青少年初次社会化中切实地发挥作用,是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所的调查表明,那些感到与家庭、家人和学校关系密切的孩子能够更好地得到保护,受暴力事件、自杀现象、性行为等不良现象的影响程度较小;如果父母在一天里的关键时刻比如早晨、放学后、晚餐和就寝前能够呆在家中,青少年的感觉就会好得多,安全感也就大得多;如果父母对学校抱有很大的期望,其子女遇到的情感问题比如自杀企图或沮丧忧郁就会少得多。这一调查结果,应当引起包括学校、家长在内的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家庭教育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父母要多挤出时间来陪伴孩子,多与孩子进行交流,教育他们形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认识方法,学会正确地对待社会事物,形成良好的辨别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为青少年以后独立自主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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