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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16:55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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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业经2010年6月21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丹东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国际友人以及市外其他人士,可授予丹东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市友好关系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市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热心支持和资助我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捐助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在我市实际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来丹投资的客商在丹工作生活6年以上,且所投资的企业经营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

  (六)为我市引进人才、资金、技术和设备,或帮助我市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提供重要信息,被采纳后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八)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设立丹东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负责对荣誉市民的推荐、评审和管理工作。评选委员会由分管对外开放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外经贸局、市公安局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推荐荣誉市民人选。

  (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召集评委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具文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荣誉市民应邀参加本市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时,享有贵宾礼遇。

  (二)荣誉市民可应邀列席市人大、市政府会议;市人民政府定期听取荣誉市民关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三)荣誉市民在我市工作、活动及生活,有关部门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六条 荣誉市民发生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条 荣誉市民实行动态管理,授予时效一般为3年。每3年开展一次荣誉市民推荐评选活动。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定期为其提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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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冬季-2008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冬季-2008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冬季-2008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和紧要期自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5月31日,为冬、春森林防火期。自2007年12月15日至2008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紧要期。在此基础上,各地(市)根据气象(旱情)可提前进入防火期或延长防火期。


  二、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增强森林防火意识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各种不利森林防火因素增多,我区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因此森林防火工作要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必须坚持往年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继续加大有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全民对森林火灾的法规意识和防范意识,使森林防火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施工单位、进乡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火源管理森林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必须做到两手同时抓,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扑救,两手都要硬。在森林防火期间,要特别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重点地段、入山路口要重点防范,安排专人看守;必须严格执行各种用火审批制度,逐一落实防范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林区用火者,要按有关规定从重查处。发现林火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参加灭火,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
  森林防火紧要期内,严禁从事采伐和调运横梁木、下桨木、青岗柴禾、竹子等生产活动;严禁开垦林地、毁林和上山打猎以及采集林下资源;严禁无证人员进山从事一切作业,尤其是当地群众上山放牧的由乡政府和村委会进行登记;严禁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同时要严格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严禁在林区内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等活动,防止家火引起山火。各旅游景点、旅游路线上的防火宣传和监管由承办单位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实行各级领导分级、分片包干负责制,森林防火要纳入乡规民约。一旦发生林火,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不但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且还要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全区森林防火期间,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依据2007年全国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和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会议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森林防火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事关资源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大局,事关林业发展大局的特殊重要意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把森林防火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保障森林防火宣传及扑救经费,积极做好物资储备和扑火机具等设备的全面检修,确保防火、灭火的需要;武警西藏森林部队要进入高度的临战状态,人员、车辆、扑火机具等必须达到90%的在位率和完好率,要协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切实做好我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各地、县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以及乡(镇)级森林防火突击队,要提前做好防火灭火的一切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气象、交通、民政、公安、卫生、邮电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林区干部、群众、驻军、商户及外来人员,应在各级森林防指挥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投入森林火灾的扑救,切实做到党政军警民联防、联动,坚决遏制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本辖区发生的森林火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逐级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办公室;同时有关扑救林火情况要随时上报;不得封锁消息、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对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造成国家森林资源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森林防火电台必须坚持每天按时开机,防火紧要期必须有领导带班。一旦发生火灾,森林公安会同当地公安部门组成专案组,对森林火灾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处理一个、警示一个、教育一方。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

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2号公布《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



  为实施《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保护台湾投资者合法投资权益,鼓励台湾同胞赴大陆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现公布《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3年2月20日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合法权益,实施《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以其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下简称第三地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企业(以下简称转投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将该第三地投资者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以下简称转投资认定)。

第三条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台湾投资者”是指以下自然人或企业:

(一)持有台湾地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

(二)在台湾地区设立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信托、商行、合伙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登记的海外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以及未从事实质性经营的实体。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的“第三地”是指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第三地投资者应依照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设立。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的“所有”是指台湾投资者拥有第三地投资者超过50%的股权。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的“控制”是指未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要求,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台湾投资者实际拥有第三地投资者的董事会、股东会等权力机构超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台湾投资者有权任免第三地投资者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半数以上的成员,且第三地投资者的经营决策等事项由该权力机构决定;

(三)台湾投资者有权决定第三地投资者的运营、财务、人事等事项;

(四)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台湾投资者在同一第三地投资者中拥有股权、表决权,可合并计算其在第三地投资者中的股权、表决权及相关影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二)中的“实质性经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台湾地区有业务经营场所;

(二)在台湾地区有纳税记录;

(三)在台湾地区雇用员工。

第十条 台湾投资者申请转投资认定,应向转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申报表》,台湾投资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台湾投资者签署的委托书;

(二)台湾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台湾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经公证的台湾投资者设立登记证明文件、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上一年度该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亏损的企业提供征税机关关于亏损情况的证明文件)和员工保险缴纳证明;

(四)台湾投资者、第三地投资者和转投资企业之间所有和控制关系的说明和证明文件;

(五)负责认定和管理的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台湾投资者出具转投资认定证明;不符合的,出具不予认定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申报表》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向商务部电子备案。

台湾投资者获得转投资认定证明后,转投资企业凭认定证明向有审批权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企业批准证书;转投资企业由商务部批准的,经商务部授权,可由转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其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企业批准证书。

商务主管部门在颁发或换发批准证书时,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企业批准证书中第三地投资者名称后标注“(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

第十二条 在获得转投资认定后,发生以下变化的,台湾投资者应及时将变化情况向原出具认定证明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有关变化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

(一)台湾投资者不再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

(二)台湾投资者对第三地投资者的所有或控制关系不再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

(三)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到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后,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取消对该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的认定,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企业批准证书,删除“(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的标注。

第十三条 获得转投资认定的台湾投资者如遇到投资争端,援引《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中关于投资争端解决的规定,向大陆的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申请调解解决的,应向大陆的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转投资认定证明和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加注的转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企业批准证书。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书面认定意见上载明的认定日期与向大陆的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提交投资争端解决申请日期间隔超过1年,或者未超过1年但期间台湾投资者及其与第三地投资者之间所有或控制关系发生变化的,台湾投资者应向大陆的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转投资认定的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台湾投资者提请转投资认定确认的,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自认定日期到提出确认申请期间,台湾投资者以及台湾投资者对于第三地投资者的所有或控制关系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及相关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实施,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申报表.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302/20130220171151618.doc


附件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申报表
申报人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台湾投资者信息
台湾投资者 投资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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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地投资者信息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台湾投资者
对其所有控
制关系  □所有  □台湾投资者拥有第三地投资者50%以上股权
 □控制 □台湾投资者实际拥有第三地投资者的董事会、股东会等权力机构超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台湾投资者有权任免第三地投资者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半数以上的成员,且第三地投资者的经营决策等事项由该权力机构决定;
□台湾投资者有权决定第三地投资者的运营、财务、人事等事项;
 □其他
转投资企业信息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审批机关 批准日期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商独资 □其他:
经营范围  
台湾投资者承诺    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商务主管部门填写
认定意见  □ 同意,出具认定证明  □ 不予认定
注:1.本表可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外资司子站中下载。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台湾投资者的,可在“台湾投资者信息”中自行增加投资者有关内容,并在“台湾投资者承诺”中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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