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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53:21  浏览:8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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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银发〔2010〕21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证监局;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黄金市场在促进黄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黄金兼具金融和商品两种属性,大力发展黄金市场,有利于发挥黄金不同于其他金融资产的独特作用,形成与其他金融市场互补协调发展的局面,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深化金融市场功能,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应对危机的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黄金产业的发展,既有利于提高我国黄金产业竞争力,也有利于带动其他矿产资源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黄金产业稳步发展,形成了黄金勘探、开采、选冶、交易、投资、加工和零售完整的产业链条,黄金生产能力、加工能力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功能完善的黄金市场能够满足产业的融资需求和规避风险的需要,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向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有利于企业制定合理的生产经营计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
  我国居民有消费和投资黄金的文化传统,随着国民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黄金首饰、金币和投资性黄金的需求稳步增长。品种丰富的黄金市场,有利于拓宽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帮助投资者合理配置资产,提高投资收益,保障资产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发展定位
  统购统配政策取消后,我国黄金市场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业务、商业银行黄金业务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业务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形成了与黄金产业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未来黄金市场的发展,要服务于我国黄金产业发展大局,立足于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着力发挥黄金市场在完善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建立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合作协调机制。要切实加大创新力度,积极开发人民币报价的黄金衍生产品,丰富交易品种,完善黄金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市场功能,提高市场的规范性和开放性,促进形成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上海黄金交易所要尽快明确未来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改善和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各项制度,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发新的产品,丰富交易品种。按法规规章和市场需要调整会员结构,扩大参与主体范围。要认真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对会员的相关服务工作。要加强和改善交易、黄金和资金清算、合格金锭认证、黄金仓储及运输服务。要深入研究国内国际黄金产业和黄金市场的发展变化规律,切实发挥上海黄金交易所在促进产业发展,完善黄金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上海期货交易所要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管理风险的功能,不断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稳步推进我国黄金风险管理市场健康发展。要围绕着市场功能发挥,不断完善黄金期货合约与业务规则,做深做细黄金期货,提升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能力。要不断提高市场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优化黄金市场投资者结构。支持黄金企业积极参与和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运用黄金期货管理风险。
  商业银行要围绕黄金开采、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整个产业链条,切实创新金融产品,着力改善金融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成效,向黄金产业提供多方位的金融服务。结合产业和市场发展需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展实物金销售、黄金租赁、黄金远期和黄金期权等业务,丰富市场品种,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和规避风险的需要。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报价的黄金衍生品交易。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黄金市场,扩大黄金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三、切实加强黄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黄金市场系统建设。上海黄金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交易系统建设,加大创新力度,完善黄金市场体系。丰富市场交易模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提高黄金市场流动性。要加快灾备系统建设,完善备份系统。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系统,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健全完善黄金市场标准认定体系。结合我国黄金产业和市场发展实际,借鉴国际主要黄金市场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黄金市场合格金锭申请、认定、鉴定和检查制度,提高我国黄金市场认定体系的影响力,推动建立我国黄金市场标准认证体系。综合考虑国家资源战略,结合黄金产业特点,合理确定合格金锭金条入库企业。
  完善黄金市场仓储运输体系。综合考虑我国黄金生产和消费实际及黄金市场发展等因素,合理布局黄金交割库。统筹考虑商业银行和会员的经营成本,合理设定出入库费用和仓储费用。完善黄金运输服务体系,向市场提供快速低成本的运输服务。
  完善黄金市场清算服务体系。根据黄金市场发展需要,切实加强黄金账户服务体系建设,向市场提供更便捷的黄金账户和黄金实物清算服务,进一步完善黄金实物清算服务体系。借鉴国际经验,研究推动多种黄金账户服务。完善黄金市场资金清算服务。
  四、完善黄金市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支持体系
  加快黄金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出台《黄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出台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加强对金融机构黄金业务的管理,引导并推动金融机构黄金业务稳步规范发展。
  落实黄金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对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的税收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研究推动完善投资性黄金和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税收政策。
  研究扩大黄金市场实物供给渠道。结合我国黄金市场发展实际,根据市场需求状况,扩大有进出口黄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数量,推动市场创新,提高市场流动性。在市场化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黄金租借市场。
  切实做好黄金市场融资服务。对符合黄金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大型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信贷原则扩大授信额度。要重点支持大型黄金集团的发展和实施“走出去”战略,切实做好支持大型黄金集团“走出去”的相关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放并购贷款,促进产业整合,实现集约化经营。结合黄金加工企业和零售企业的产业特点、生产加工周期,形成从流动资金贷款到货物销售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体系。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和存货抵押等方式,创新信贷产品,改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黄金质押融资服务。对黄金加工企业和零售企业遇到的信贷问题,银行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完善外汇政策。进一步完善当前黄金市场外汇管理政策。为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报价的黄金衍生品交易,结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系统建设,允许开展黄金衍生品人民币报价的商业银行,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下,在境外对冲境内黄金交易头寸,并研究将开展黄金衍生品人民币报价交易所涉汇率敞口头寸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境内平补的可行性。
  推动黄金市场对外开放。稳步增加上海黄金交易所外资类会员数量。研究推动允许境外合格金锭提供商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供合格金锭。研究推动境外机构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交易。
  五、切实防范黄金市场风险
  加大黄金市场监管力度。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相关职责,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形成合力,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利益,促进市场规范协调发展。
  商业银行要加大风险控制力度。要制订相关业务规划,保证合规开展业务。要加强相关系统建设,切实保障交易安全。要根据各种业务特点和风险特点,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中介机构要加强自律性管理。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结合产品上线和系统建设等情况,完善交易、交割、清算和黄金账户服务等制度,保证各项服务的安全性。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市场风险。
  六、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育成熟的黄金市场投资群体。加大对黄金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切实加强黄金市场的风险教育,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意识。市场主体要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黄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规范黄金市场参与者行为,严禁参与地下炒金活动。对参与地下炒金活动的市场主体,相关部门应予以严惩,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征信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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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本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特设专户资金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库[2006]937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本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特设专户资金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根据《海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方案》,从2006年7月1日起,省本级开始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改革资金除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外,基本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事业性收费资金、彩票公益金及发行经费等财政性资金也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为做好预算外资金、财政特设专户资金清算,规范操作流程,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海南省本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内资金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结合省本级实际情况,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制订了《海南省本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特设专户资金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



海南省本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特设专户资金支付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特设专户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代理银行和清算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海南省本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内资金支付清算管理办法》、《海南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省本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特设专户资金的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特设专户资金支付,是指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清算账户或代理银行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的资金划拨行为。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和转移性支付。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特设专户资金清算,是指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清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行为及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清算银行是指具体办理省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和财政特设专户集中支付资金清算业务的银行,也就是省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和财政特设专户开户银行。
清算账户是指省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特设专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特设专户资金集中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资金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清算银行通过人民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代理银行已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划转至代理银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账户。
第七条 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先支付给收款人,再按日与清算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条 代理银行和清算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代理银行和清算银行的资格审核认证;相关银行须向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提交书面代理申请及上述有关资料的影印件。
  第十条 代理银行一级分行与清算银行签订《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书》,与省财政厅签订《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代理协议书》。清算银行与省财政厅签订《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和清算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和清算业务接受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清算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特设专户资金相应清算账户,用于核算相应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开户时,省财政厅需向清算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开具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依据《海南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省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开户时,省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和预算单位需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省财政厅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海南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省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和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国库处)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海南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国库处)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因特殊原因,财政零余额账户中工资分户账在每月20日前可暂保留贷方余额,该分户账其它日期和其它分户账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按照国家先进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授权支付额度内接受现金支付业务。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
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特设专户如需提取现金,需有国务院批准文件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清算银行申请从清算账户清算已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如下: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清算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代理银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省财政国库执行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给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作回单。
  第十八条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3)用于代理银行向清算银行申请清算退回清算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如下: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清算银行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代理银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省财政国库执行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收款通知,给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作回单。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付
第十九条 省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签发必须控制在预算单位当月累计有效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政府财政信息管理系统不支持无效支付凭证的签发。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的承办行在营业日15∶30之前收到的省财政国库执行机构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汇出。15∶30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10:00之前汇出。

第二节 清算

第二十一条 清算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账户进行。
第二十二条 清算账户与预算单位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二十三条 单笔支付金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清算银行要实时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要在相应清算银行预留印鉴,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申请划款印鉴。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须向相应清算银行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印鉴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作为清算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向相应清算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XX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附件3)作为办理代理银行申请集中支付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在向清算银行提交《财政XX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时,同时向清算银行出具《财政XX支付汇总清算通知明细单》(附件4)作为《财政XX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的16:00之前根据资金性质、支付方式汇总填制《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提交到相应清算银行。清算银行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当日的17:00之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账户;超过清算时间,当日无法办理清算的,清算银行须将资金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00之前及时划出。
清算银行在办理资金清算时,必须认真审核代理银行提交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并与财政部门电子支付信息进行对照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资金清算。《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与财政部门电子支付信息不符的,要及时与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联系,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超过清算时间或逢法定节假日,支付资金不能当日清算,形成代理银行垫付资金的,按照《海南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清算银行划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集中支付的资金,按照资金性质、支付方式分别汇总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5),按基层预算单位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6),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一并提交相应清算银行。
(二)清算银行收到《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审核下列事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整、准确,《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是否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相符,若有误,则退回;
2.《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是否与财政部门电子支付信息相符,若不一致,则拒绝清算。
3.申请划款金额是否与财政部门提交的《财政XX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金额一致,若不一致,则拒绝清算;
4.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清算账户的库存金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三)清算银行对上述事项审核无误后,以《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三联为发报依据,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将款项划入代理银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账户,并以第一联为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手续,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省财政有关部门作付款回单。
(四)代理银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收到清算银行划来的集中支付清算款项后,打印一式两联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依据第一联为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手续,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申请划款代理银行作收款通知。
(五)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从本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取回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第二联,将资金划往并结平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节 退划

第三十一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清算账户之间的资金退划通过代理银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账户进行。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要在本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预留印鉴,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申请划款印鉴。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须向本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本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办理财政性资金退划清算账户的合法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因收款人账户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已支付清算的资金无法到达收款人,资金需要从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退回清算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向本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相应清算账户,并及时通知省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的16:00之前根据资金性质、支付方式汇总填制《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本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代理银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收到代理银行开具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当日的17:00之前将资金划转相应清算账户。
第三十六条 清算银行在收到退回资金时恢复预算单位相应用款计划额度。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退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按资金性质、支付方式分别汇总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一并提交给本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
(二)代理银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时,经审核无误后,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同时将资金从清算中心账户划转到相应清算账户。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一、四、五联,送交相应清算银行,将第三联退给申请退款的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
(三)清算银行收到代理银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划转的代理银行退划款项时,打印一式两联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以支付系统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一联作附件,办理记账手续。同时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省财政有关部门作收款回单。
第三十八条 营业日终了,因特殊原因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根据资金性质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给相应清算银行和财政部门相关机构。

第四节 差错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各相关机构、代理银行及其相关分支机构、预算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等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签发日期与提交日期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支付金额与清算银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应认真核对、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内部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实时查询服务,供其查询预算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清算银行与财政有关部门、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财政有关部门、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清算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日常账务核对,保证资金清算准确和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一)代理银行每月终了2日内向清算银行和省财政国库执行机构报送上月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对账单每笔业务发生摘要栏要注明资金性质和凭证号),核对省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清算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二)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遵守结算纪律,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清算业务,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各有关机构、清算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之间的凭证传递在未实现电子化之前,各单位以手工方式传递的各种凭证,必须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的收款人不符;清算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清算银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清算银行承担。清算银行故意压单,延误清算,造成代理银行和财政部门损失的,责任由清算银行承担,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取消其清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八条 因《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算》的金额不一致,导致清算银行未能及时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实际的收款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负责追回错划款项,并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条 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清算银行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行为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负责及时退回多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由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实行严格的领用、核销制度,确保有关凭证使用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有关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手续费,由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协商解决。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
附件2.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附件3. 《财政XX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
附件4. 《财政XX支付汇总清算通知明细单》
附件5.《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
附件6.《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


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5〕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绿色电力开发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营造全社会关心绿色电力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电力,是指由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生产上网的电力。
  第三条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共同支持建设绿色电力项目。
  第四条本市鼓励绿色电力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认购绿色电力。
  第五条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绿色电力认购、营销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绿色电力认购、营销的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电力公司(以下统称“电力公司”)是本市绿色电力的营销单位。
  第二章绿色电力购售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认购绿色电力需支付的认购费用,按绿色电力认购单价和认购电量计算。认购电量按规定程序,由用户自愿登记认购。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安排绿色电力年度指导计划。绿色电力购售按年度计划进行,并由电力公司做好购售电量平衡工作。若当年购入电量大于销售电量,应结转至下一年,增加销售电量;若当年购入电量小于销售电量,则应结转至下一年,减少销售电量。
  第八条认购绿色电力,可通过拨打电话(上电热线95598)、发送信件、登录上海绿色电力网站,或到电力公司有关营业网点登记等方式,提出申请。
  单位用户与电力公司签订绿色电力销售协议后,成为绿色电力用户。
  个人用户收到电力公司带邮资的函件,经确认并回复后,成为绿色电力用户。
  第九条单位用户认购的绿色电力电量,以6000千瓦时为一个单位,并以用户上一年用电量为基准,确定认购的最低额度。
  (一)年用电量在200万千瓦时及以下的,最低额度为10个单位;
  (二)年用电量在200万千瓦时以上、500万千瓦时及以下的,最低额度为20个单位;
  (三)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2000万千瓦时及以下的,最低额度为50个单位;
  (四)年用电量在2000万千瓦时以上、5000万千瓦时以下的,最低额度为80个单位;
  (五)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最低额度为100个单位。
  个人用户每年认购的绿色电力电量,最低额度为10个单位(以12千瓦时为一个单位)。
  第十条认购绿色电力的年限分别为一年、二年和三年。绿色电力认购费用通过现行电费收缴渠道和方式,逐月支付。
  第十一条电力公司根据年度绿色电力指导计划,开展绿色电力营销,并与确定的绿色电力用户建立绿色电力购售关系。同时,电力公司按季度、年度做好绿色电力购售统计表,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按年度对绿色电力电量购售、收费和用户增减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绿色电力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招标定价。政府定价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经济合理和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的原则确定。目前绿色电力暂不参与电力市场竞价上网,以后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逐步建立和完善竞争性可再生能源市场。
  第十三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高于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的电费差额,通过绿电认购办法消化,或按国家规定,在销售电价中进行分摊。
  第十四条认购绿色电力,按认购单价和认购电量进行结算。绿色电力认购单价按年度绿色电力平均上网电价与国家核定的上海市燃煤新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价确定,由市物价部门每年核准一次,与年度认购计划一起公布。
  第十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要通过招标、严格考核、加强管理、技术进步等措施,降低绿色电力的成本,逐步建立和完善控制绿色电力成本的机制。
  第四章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绿色电力用户名单,并对购买绿色电力的用户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绿色电力用户与电力公司签署两年或两年以上,且年认购绿色电力在100万千瓦时以上和认购绿色电力量占生产的主要产品上年用电量10%以上协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委托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发放绿色电力标识。
  获得绿色电力标识的用户,可在购买期内使用绿色电力标识。
  第十八条对购买绿色电力成绩显著的用户,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颁发奖牌。
  第五章绿色电力监管
  第十九条电力公司应设立绿色电力帐目,在绿色电力用户的电费帐单上增设绿色电力购买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绿色电力生产、购售情况。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定期检查绿色电力的年度计划、价格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年委托审计机构对绿色电力价格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加强对用于绿色电力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监管,并依法对计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应掌握绿色电力认购营销情况,定期向市经委报送情况报告、提出有关措施建议,协助营销单位制定和实施绿色电力营销计划。同时,受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委托,发放绿色电力标识,制止违规使用绿色电力标识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市政府同意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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