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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6:29  浏览:9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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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综〔201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闽北质量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南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平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平市政府质量奖(下称南平市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推动我市企业参与国家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的评审。南平市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 南平市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南平市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个,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南平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平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市质评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成员由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研究提出,上报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南平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挂靠在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南平市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质评办由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市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订)南平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二)制订南平市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实施南平市质量奖的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六)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质评办下设材料审查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审查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局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南平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协会、市商标协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企业有关专家中产生,并应获得福建省质量奖评审员或南平市质量奖评审员资格。如本地评审专家不足,可聘请外地专家担任。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申报范围:在南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申报企业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为确保公平和公正原则,鼓励更多企业追求卓越绩效,企业或组织二次以上(含二次)参评获奖的,不占用名额。
第十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济效益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原则上是我市的纳税大户、出口大户。
(四)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南平市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二条 南平市质量奖评审标准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符合南平市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南平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市质评办。市质评办材料审查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五条 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经济指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质评办组织对所有材料符合性审查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参加审议人员由市质评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审查组成员、监督检查组组长组成。
第十七条 市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现场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向市质评办提交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市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意见。
第二十条 市质评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改进报告、监督抽查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获奖候选名单,并将相关的全部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
第二十一条 市质评委组织市质评委成员对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需五分之四以上市质评委委员参加会议,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按第二十一条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南平市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颁奖。
第二十四条 授予获奖企业或组织南平市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奖励20万元,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企业或组织二次以上(含二次)参评获奖的,不再颁发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同意帮助我市其他企业或组织改进质量管理,分享和交流其实施卓越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带动和促进广大企业或组织提高经营管理质量水平。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南平市质量奖标志,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六条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南平市质量奖标志。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南平市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南平市质量奖证书和奖牌。伪造或冒用南平市质量奖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南平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南平市质量奖的,经市质评委同意后由市质评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南平市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获得南平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评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南平市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三)发生其他违反南平市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
被撤销南平市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展示南平市质量奖标志。
第二十九条 参与南平市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在质量奖评选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南平市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评审、办公经费、奖杯、标志征集等费用由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按实拨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南平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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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件号: 济政发〔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出市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政府特邀咨询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济南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大力加强诚信建设,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大力建设和谐济南,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创新行政审批改革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和英文译审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 实行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监察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落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五)研究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六)研究通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征集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提前提报近一段时期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填写市政府办公厅印制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单,并报分管市长同意后,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对部门提报的议题进行汇总审核后草拟议题提报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四十五条 对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市长确定。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条 市政府大型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主持,有关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负责人和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厅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审定。一般会议由分管市长审定。
  市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厅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市政府办公厅予以协助。
  市政府大型工作会议的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一般应留出1个月的调查研究和文稿起草的筹备时间。市政府领导的会议讲话材料,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报市政府调研室或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送审。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都要开短会、讲短话。市政府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5天、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60分钟。收看收听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后,如需继续召开全市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30分钟。市政府领导在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一般控制在40分钟,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90分钟;安排的交流发言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每个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第五十三条 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济南召开全国、全省性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四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第五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审批。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市政府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再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七条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市政府与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部门及其他市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市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六十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提出意见,经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正式公文,报请分管副市长审签,市长签发。其中,事先已报请市长同意,属于例行行文程序,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下发及报送省政府部门的便函类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或有意见分歧的,报请市长签发。
  (三)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其中规范性公文,涉及综合性事项的公文,成立临时机构的公文,报请分管副市长审签,市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一)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
  (五)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三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规范性文件应送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六条 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市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六十七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九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七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一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督查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督查室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督查事项,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督办。
  (三)及时办结。各承办单位应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工作,并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办理情况。(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报告的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二条 收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的批示件,市政府督查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三条 需督查办理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督查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并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厅办理:
  (一)省政府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级及以上领导的信函。
  (四)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八十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严格控制警车使用,不搞边界迎送。
  第八十一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会议活动题词、发贺信、贺电。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八十二条 省政府各部门、外省市来宾到山东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市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副市级以上的来访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市外经贸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别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局、台湾事务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三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长出差市外或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9号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的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确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湘计招[2002]416号文件《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1、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做出说明。

  (四)招标公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名称。

  (五)其它有关内容。

  第五条 采用委托招标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向原审批部门报送委托合同和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材料备案。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它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七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八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应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

  第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第十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增加招标内容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做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报告内容依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湘计招[2002]416号文件)  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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