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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10:57  浏览:8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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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网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政务网站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和全部应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络上传工作。市政公用监察大队配合局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局各处室负责本处室职权范围内政府信息的报送工作。

  网站的结构性调整、系统升级、程序改造,由局办公室联系电脑公司处理。

  第三条 局各处室按照《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本处室职权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对各处室报送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重大事项报局领导审定,由专人上传网站。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后,及时在网站上予以更新。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上网公示: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行业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服务承诺、自由裁量规则等;

  3、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执行情况;

  4、市政公用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市政公用方面重大灾害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供水、燃气、客运、市政设施、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3、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4、行业内主要企业地址、电话;

  5、局长信箱、行业热线;

  6、行风建设、行业工作动态;

  7、停水、停气通知,公用IC卡服务, 公交线路,轮渡时刻表。

  (三)政府机构方面

  1、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等;

  2、局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3、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和机关作风建设等情况。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上网公示: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之中的;

  (四)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上网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机关处室在网站日常维护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

  1、制定网站维护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全部应公开信息的网络上传工作,对网站内容及时予以更新完善;

  4、负责对各处室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查、上传工作;

  5、督促各处室及时报送信息;

  6、办理来信,市长、市委书记、局长信箱;

  7、负责局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市政公用信息、工作会议等政府信息的公开。

  (二)局机关相关处室

  1、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的收集编写工作,由局办公室审核并上传网站;

  2、政府信息内容发生调整和变化,及时予以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内容提供至办公室;

  3、机关处室政府信息报送的具体分工:

  (1)市政业务处

  负责本处室行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2)公用一处

  负责本处室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3)公用二处

  负责本处室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4)综合计划处

  负责局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的公开工作;负责网站建设与维护资金的落实;协助办理委托专业电脑公司承担技术工作事宜。

  (5)宣教处

  负责行业职工教育培训、理论学习、行风建设信息的公开工作。

  (6)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构设置、组织建设、干部人事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7)监察室

  负责纪检监察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8)安保处

  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及行业应急预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9)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机关作风建设政府信息的公开。

  (10)政策法规处

  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工作;负责行政权力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指南、自由裁量规则等的公开工作。

  (三)市政公用监察大队

  1、协助局办公室做好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局网站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工作;

  3、负责停水停气通知的公告发布工作;

  4、负责本大队行政处罚事项的网上运行;

  5、负责本大队网站专栏的信息编制和更新工作。

  (四)其他基层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工作信息的收集编写及报送工作,由局办公室审核发布。

  第九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 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完成政务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和公开政府信息的,按照《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政务公开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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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1年12月8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国家统一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几十年来,党和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民族地区的经
济文化迅速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新的形势下,按照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民族地区要继续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发挥资源优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国家要大力支援、帮助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逐步改变其相对落后的状况,使之与全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各地区的协调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为此,特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要根据经济计划和资源开发的需要,适当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步伐,“八五”计划期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应高于“七五”或“六五”计划的实际水平。大中型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及自治
县较多的省,特别是云南、贵州、青海三省,在投资安排上参照对待五个自治区的原则办理。有关省、自治区要适当增加对所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投资。国家民委应参与制订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国家对民族地区已实行的特殊措施和优惠政策,在“八五”计划期间均保持不变。国务院关于牧区建设、民族贫困地方扶贫工作、民族贸易与民族用品生产供应、边境贸易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财政预算已列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八五”计
划期间由目前每年八亿元逐步增加到每年十一亿元(原则上每年新增六千万元)。新增资金大部分用于民族地区基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由财政部与国家民委协商确定资金投向,并切实管好用好。
三、民族自治地方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支持发达地区到本地开发资源、兴办企业。
在民族自治地方兴办的企业,要尽可能多招收少数民族人员,招收少数民族人员的比例应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民族自治地方与企业商定。企业配套加工产品,尽可能安排在当地生产。凡适宜民族自治地方经营管理的企业应下放给民族自治地方经营管理;不宜下放给民族自治地
方的企业应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税收和统配产品的留成比例要适当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要有领导、有计划地推进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经济发达的省、市应与一、两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较多的省,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采取介绍经验、转让技术、交流培训人才、支持资金和物资等多种方式,帮助民族地区加速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规划、协调工作。
四、民族自治地方要坚持改革开放方针,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民族地区适当多安排一些利用国外贷款及无偿援助的项目,民族地区要把现有的国外贷款项目建设好、经营管理好,真正收到实效;民族地区外汇确有困难的,国家每年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民族地区应认真办好已有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并在有关部门的扶持下建立新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对于民族地区优势产品的出口,国家在计划、配额、许可证等方面给予照顾。
民族地区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吸引国外企业到本地投资办厂,开发资源,发展生产,推动当地经济技术的发展。
国家鼓励、支持边境民族地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边境贸易。边境民族地区应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发展与周边、邻近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同时,要依法强化综合管理,制定措施,坚决防范和打击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
法活动。
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口岸建设给予帮助。
五、国家各级各类银行确定对民族地区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信贷规模,要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对民族自治地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可给予适当照顾。
六、尽快解决民族贫困地区群众温饱问题。争取“八五”计划期间基本解决,“九五”计划期间根本解决民族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为此,国家的各项扶贫资金、物资要更多地用于民族贫困地区。各地要大力推进开发扶贫和科技扶贫,管好用好各项扶贫资金和物资。国家设立的“
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随着经济的发展适当增加。
七、民族地区要注重科技进步,以科技振兴工业、农业、牧业和林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要帮助民族地区进一步搞好科学技术的普及,以示范引路,加强培训,积极推广新技术。建立健全适合实际的农牧区科技服务体系,做到县有科技推广中心,乡
有科技推广站。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以现代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
国家“科技三项经费”的安排,“丰收计划”、“星火计划”、“燎原计划”和“火炬计划”的实施,要继续对民族地区予以适当照顾。
国家大中型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要积极与各民族地区联系挂钩,加强对民族地区的人才培训和科学技术辐射,促进新技术成果向民族地区转移、推广,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动员并鼓励各种科技人才去民族地区建功立业,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在民族地区科技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教育方向,加强民族团结和爱国主义的教育。要特别注意加强基础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着重培养初中级技术人才。
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办好各级各类学校。民族学校的办学形式要适合当地民族生产、生活的特点。要因地制宜办好寄宿制学校和女童班,并从各地实际出发,适当提高助学金补助标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地区,必须搞好双语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仍继续实行适当放宽报考录取条件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办法,同时要下大力气办好预科班,逐步扩大从预科班录取新生的比例。对在校学生要加强管理教育,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毕业生。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要实行定向
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在内地举办的西藏班(校)和其他民族班办班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国家设立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保证直接用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八五”计划期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这项专款可适当增加。
九、国家采取各项措施,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首先要加快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八五”计划期间重点解决边疆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覆盖率低、发射功率小、用少数民族语言播放时间短等问题。要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新闻出版,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字的报刊
图书工作,建立健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各类文化设施,努力做到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有文化站、广播电视站,下大力气加强村一级综合文化设施建设,切实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对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要注意发掘、保护和弘扬。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县、乡、村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医药。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体育人才的培养,重视开展包括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民族自治地方应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妇幼保健工作,搞好技术服务。
十、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规定的编制内,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要关心、爱护少数民族干部,为他们提供各种学习、锻炼机会,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大力培养、选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忠实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各族群众,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少数民族干部。
要努力创造条件,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中配备少数民族负责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每年编制内的干部和职工自然减员、缺额及国家当年新增用人指标由民族自治地方通过考核予以补充,对少数民族人员优先录用。
上级人民政府在每年下达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中,划出一定指标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在农牧民中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广泛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适当开设民族常识和民族政策课程。要有计划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地区的稳定。
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各民族要互相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对影响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应根据实事求是、合理合法、有利团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要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对破坏民族团结的事件,要依法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18号

1994-05-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阅[1994]42号《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人民银行配售黄金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实行即收即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有黄金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从原配售价格中分离出来单独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原配售价格÷(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以目前含金量99.9%以上黄金配售价为例:
 
  单价=107.68÷(1+17%)    =92.03(元/克)  税额=92.03×17%    =15.65(元/克)  

  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克黄金税额为15.65元。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黄金配售计价单同时使用。银行黄金配售计价单上填写的黄金配售价格不变,但须在配售计价单上注明含税金额。
  四、对按国际市场价格用外汇供应黄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购进时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加1%手续费按购进日的人民币兑美元汇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增值税税额。
  例:黄金价格380美元/盎司,美元与人民币汇价为1∶8.5,则:
  
  单价=(380+380×1%)×8.5÷(1+17%)    =3262.30÷(1+17%)    =2788.29(元/盎司)  税额=2788.29×17%    =474(元/盎司)  

  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盎司黄金税额为474元(每克15.23元,1盎司=31.103481克)。
  五、根据以上原则,各级人民银行对今年以来已配售的黄金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各省市外贸部门委托人民银行从国际市场代补进的黄金,已收取的外汇按今年前四个月美元与人民币1∶8.7的平均汇价计算。
  六、有关配售黄金的人民银行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其应交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具体征退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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