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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2:55:02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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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计生委:

为了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安全的人口环境,现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改革创新的重要意义

(一)改革创新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随着低生育水平的实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新的历史阶段。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合理调整人口分布,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安全的人口环境,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战略任务。宣传教育工作必须顺应形势的发展,不断改革创新,完成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赋予的重要历史使命。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进入新世纪,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处在一个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新时期。综合改革是摆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前的新任务,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是综合改革的重要一环,而且应该走在前面。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重要措施。《决定》提出的到2010年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奋斗目标之一,是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这是一个长期的思想文化建设过程,是一场破旧立新的思想革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必须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实现《决定》提出的奋斗目标。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是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重要举措。通过改革创新,要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工作模式,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形成融宣传、管理和服务为一体的新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的伟大旗帜,改革一切不适应和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目标、运行机制、方式方法、内容和载体等,广泛深入地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等社会活动,创建宣传教育工作新的模式,形成大联合、大宣传、大发展和出精品的宣传教育新格局。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是:以人为本、创新思维、整合资源、务实高效、群众参与、因地制宜。

三、改革创新的主要内容 

(七)要围绕新时期新任务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满足人们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安全的人口环境。宣传教育必须以人为本,从群众的愿望和需求出发,充分尊重群众作为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努力做好各项宣传教育工作。

(八)拓展宣传教育内容。从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的宣传,拓展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改善人口结构的宣传;从人口国情宣传,扩展到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和人口安全的宣传;从生育政策的宣传,拓展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依法行政和落实奖励优惠政策及社会保险的宣传;从男女平等的宣传,扩展到关爱女孩和男到女家落户等科学、文明和进步的婚育观念的宣传;从规范群众行为的宣传,拓展到移风易俗和家庭美德及社会公德的宣传;从强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履行义务的宣传,拓展到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和享有生殖健康优质服务权利的宣传;从进行避孕节育方法的宣传,拓展到预防艾滋病和生育生产生活知识的宣传等。

(九)拓展宣传服务的对象。由侧重于已婚育龄妇女,向全体人群拓展和延伸。要重视青少年、流动人口和男性人口等特定对象的宣传服务。

(十)改进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由单向的说教式和灌输式宣传向多向的互动式和参与式转变;由突击性和一般性宣传向经常性和有针对性转变。建立宣传者与被宣传者易于沟通交流的新宣传教育工作方式,满足不同地域、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的多层次需求。同时,做到集中宣传和个别咨询的有机结合;传统方式和现代化方式的和谐统一。

(十一)改善和规范宣传环境。改变以往生硬和强制性的宣传标语内容,使用规范、温馨和优雅的口号用语;祛除简单、粗陋的标语和广告牌,精心制作既美观大方又经济适用的环境宣传载体。力戒形式主义,不搞“标语林”,讲求实际效果。

(十二)改进群众参与的形式。要继续下大力量扶植群众性的文化艺术活动,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创造精神和参与精神。改变以往群众被动接受教育的局面,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如文化活动、文艺活动、座谈活动、演讲活动、竞赛活动、咨询活动和评比活动等,增强宣传教育的多样性和趣味性,吸引群众的广泛参与。不断增加宣传教育的科技含量,提升宣传教育的文化品位。

(十三)改进基层人口学校的培训工作。继续加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在制定培训计划之前,要进行需求调查。培训要分类指导,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培训形式要多样化,要有吸引力。

(十四)改变宣传品制作上的封闭状态。要整合资源,重视并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策划和制作,鼓励创作人员深入生活,鼓励创新,把竞争机制引入宣传品制作。要借助社会力量,借助关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文化艺术界人士的智慧和才艺,编创人文气息浓厚和艺术品位上乘的宣传精品。

(十五)打破宣传品发行上的垄断状态。要鼓励好的宣传品向全国发行,认真解决“梗阻”问题。集中力量每年组织一次宣传品评选活动,评出一批集思想性、群众性和艺术性为一体的优秀作品向全国推广。 

(十六)创建立体化的宣传教育载体网络。利用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作为工作载体;利用信息管理系统、互联网络、短信服务台、用户服务咨询呼叫系统、广播电视和多媒体等现代化传媒作为工具载体;利用各种带有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内容的器物载体形成立体化的宣传教育载体网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向纵深发展。

(十七)整合社会力量,努力做到“五个纳入”。一是把宣传教育的各项活动纳入公民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实施计划;二是把人口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院校培训教育考学内容;三是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纳入大众传媒新闻宣传的重要内容;四是把人口与青春期健康教育纳入大中学和小学高年级教学内容;五是把人口知识、生殖健康知识和计划生育知识纳入各级人口学校(或村民学校和社区学校)的教学内容。

(十八)加强宣传教育理论创新工作。重视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及时总结新时期基层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的实践经验,为理论创新提供实证基础;加强用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基层工作的力度,同时在实践中检验完善丰富有关的理论。注意总结新时期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经验,深化并升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理论内容。

(十九)继续加强人口理论的宣传教育。规范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强化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育工作,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教育网络,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的宣传教育体系。继续在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中大力普及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党的三代领导人的人口思想与计划生育论述、中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理论。

(二十)进一步加强青春期教育。依托社区、家庭和学校,广泛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着重发挥学校在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对幼儿到大中学生,适时循序进行性别认知、生理卫生、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和性安全教育。

(二十一)继续加强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建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类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栏目的交流和评比,制定人口新闻评选规则和标准,努力提高栏目的质量和水平。

(二十二)继续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包括各级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者、计划生育专干、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志愿者等的培训。强化各级计划生育干部的服务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开展优质服务、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能力及水平。

(二十三)改进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宣传教育工作中,筑建新的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运作机制、创新机制、投入机制、服务机制、竞争机制、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等。

(二十四)改进考核评估方法。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中列入宣传教育新的考评指标。在考核评估宣传教育工作上,不仅要看宣传品进村入户率,更要看群众参与程度和满意程度,还要看宣传教育工作的持续发展能力。

  (二十五)创建宣传教育新格局。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切入点,以专项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党全社会齐抓共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形成党委宣传部门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工作要求

(二十六)加强领导。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治本措施摆到首要位置。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口与宣传教育改革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做改革创新的促进派。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形成例会制度,认真研究,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努力加以落实。

(二十七)要将宣传教育改革创新工作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这两项工作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在综合改革工作中,要把宣传教育改革创新作为重要的内容,认真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宣传教育改革创新搞得不好的地方,综合改革不能算合格。

(二十八)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是宣传教育改革创新的一项具体实践,通过这项活动以及关爱女孩行动,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改革创新,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中,推进和实现宣传教育的改革创新,要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二十九)要在改革中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投入问题。进一步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投入,做到宣传教育投入与人口计生工作投入同步增长,逐年增加,保证开展宣传教育必需的经费和必备的宣传设备。在逐步完善与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机制中,在坚持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原则下,探索并建立多渠道和多元化的宣传教育经费保障体制。

(三十)各地在宣传教育改革创新工作中,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点,在继承和发展基础上,将改革创新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在改革过程中,要体现分类指导的原则,不强求一致,不搞一刀切。工作基础好的地区要先行一步,加大改革创新的力度,不断总结经验;其他地区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引进先进经验为己所用,努力跟上改革创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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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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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拆除重做的,材料残值的归属

上海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乙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方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完成后,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拆除重做,并且施工方不具备承揽相应工程的施工资质的,应当由建设方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其他企业施工,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重修费用;对于建设工程拆除下来的材料归属,由于承包方已经根据其过错责任赔偿了建设工程拆除重做的费用,故建设工程拆除下来的材料应归承包方所有,
上海乙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由上海丙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由上海市丙建筑工程公司总包。在该工程项目中,乙公司将新建车间屋面等安装工程直接分包给甲公司施工。甲公司签约后,开始实际施工。2005年6月6日,乙公司聘请的监理单位对本案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通过了验收,但书面验收单上注明的施工单位为上海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嗣后,乙公司接收并使用该工程。 2005年8月,由于麦莎台风的影响,甲公司完成的钢结构屋面部分彩钢瓦被刮飞,乙公司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质量鉴定后认为:施工方是引起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应对该屋面的钢结构屋面板全面拆除后重作。对重作的费用,经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后,鉴定结论为:本案所涉上海市奉贤区临海工业区工业大道钢结构厂房项目工程总价为4,044,935元。甲公司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本案钢结构屋面的南北向宽度为27米,总长约141米,东西向柱距9米,总长约252米,就工程规模,已超出甲公司专业承包范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屋面拆除重做工作的承担者及拆除下来之材料的归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质量鉴定单位已明确该工程需重作,而甲公司又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由甲公司重作的条件不成就,甲公司应就重作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对彩钢屋面进行重作后,原有屋面材料尚存的残值,考虑到甲公司对引起本案工程质量负有主要过错,故在乙公司负担了30%的重作费用后,法院酌定该些原材料归乙公司所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承建了乙公司的新建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现其中屋面部分因质量不合格需拆除重做,按理应由甲公司将屋面拆除后重新安装至符合要求为止,现由于甲公司缺乏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拆除、重做的工作只能由乙公司委托其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甲公司根据其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拆除重做的损失赔偿费。关于屋面拆除下来的材料归属,由于甲公司已经根据其过错责任赔偿了屋面拆除重做的费用,故屋面拆除下来的材料应归甲公司所有,原审法院将之判归乙公司,所作处理欠妥,依法应予纠正。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6)奉民一(民)重字第2703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13号

三、基本案情
  上海乙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由上海丙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由上海市丙建筑工程公司总包。在该工程项目中,乙公司将新建车间屋面等安装工程直接分包给甲公司施工。为此,双方于2004年10月4日签订《上海乙钢结构有限公司新建车间钢结构安装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公司承建乙公司位于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的新建车间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范围为:车间混凝土入埋螺栓,柱系统、吊车梁系统、屋面梁系统、屋面檩条系统,墙面檩条系统钢结构,屋面彩板,四周墙面围板等安装;承包形式为包工不包料,所有材料由乙公司提供;该合同还对价款、付款方式、各方责任等作出了约定。在该合同上,甲公司签有公司合同章,并由周某某代表签字。
  甲公司签约后,开始实际施工。2004年10月15日、18日,乙公司及其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了验收,认为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2005年6月6日,乙公司聘请的监理单位对本案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通过了验收,但书面验收单上注明的施工单位为上海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嗣后,乙公司接收并使用该工程。
  2005年8月,由于麦莎台风的影响,甲公司完成的钢结构屋面部分彩钢瓦被刮飞,乙公司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2006年1月10日,甲公司代表周某某在“情况说明”上确认:结算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400,776.75元,至该日止乙公司已经付款1,260,000元,余款140,776.75元作为质保金;确认甲公司在施工中未按工程要求(施工)少装支架,按照要求需装支架6万个,实际只装1.2万个,造成屋面施工质量问题,已经多次发生屋面彩钢瓦刮飞,引起严重物损;另还发生地脚螺栓失窃、施工中损坏彩钢板等事项。上述情况由甲公司承担,与乙公司协商进行解决。
  由于双方对屋面产生的质量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遂诉讼法院。
  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委托的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建科院检测站)的鉴定报告提出重大异议,请求重新鉴定,原审法院重审中予以准许,并委托了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本案工程的质量进行重新鉴定。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了《房屋质量检测报告》,鉴定结论为:施工方是引起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修复意见为:1、应对该屋面的钢结构屋面板全面拆除,按规范图纸要求补足固定支架和螺钉后重新安装彩钢板屋面板;2、在拆除屋面彩钢板过程中,应精细化施工,尽可能保护拆除的屋面彩钢板,以便重新利用;3、对于损坏的彩钢板、采光板和保温棉应采用同等规格的材料进行更换。
  对《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经庭审质证,双方对该报告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纳。但对屋面彩钢板拆除后的重新利用问题,乙公司认为会影响钢板的使用寿命,而甲公司则提出应重新使用。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认为,对能否再次利用的判断非其专业范围,其只是给出比较经济的合理化建议。对此问题,法院在2011年4月12日的庭审中再次询问甲公司,甲公司当庭表示:为了利用而拆除的话,成本可能更高,精细化的拆除比造价还要高。
  重审审理中,经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质量鉴定后认为:施工方是引起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应对该屋面的钢结构屋面板全面拆除后重作。对重作的费用,经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后,鉴定结论为:本案所涉上海市奉贤区临海工业区工业大道钢结构厂房项目工程总价为4,044,935元。
  重审中还查明,甲公司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本案钢结构屋面的南北向宽度为27米,总长约141米,东西向柱距9米,总长约252米,就工程规模,已超出甲公司专业承包范围。
  乙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上海乙钢结构有限公司新建车间钢结构安装承包合同》一份,旨在证明双方就本案安装工程约定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承包形式为包工不包料,合同签约人为周某某。
  2、情况说明一份,旨在证明甲公司代表周某某于2006年1月10日确认:工程款经过结算,其中乙公司已付款1,260,000元,余款140,776.75元留作保证金;甲公司未按工程要求进行施工,应安装支架6万个,实际只安装了1.2万个,造成屋面彩钢瓦几次被刮飞,致使严重物损等,上述情况由甲公司承担。
  3、整改方案一份,旨在证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之后,甲公司向法院提交过整改方案。
  4、质量检测报告一份,旨在证明建科院检测站作出了检测结论,认定本案工程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且专家认为全面整改即为重作。
  5、造价评估报告一份,旨在证明本案工程重作所需费用为4,044,935元。
  6、支票、现金签收凭据一份,旨在证明甲公司已实际收取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260,000元。
  7、工程结算书封面页一份,旨在证明吴某某系甲公司人员;甲公司曾准备以其他单位顶替结算工程款,被乙公司拒绝的事实。
  8、证明和发票各一张,旨在证明乙公司因抢修屋面已实际支出费用58,575.80元。
  甲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甲公司的施工资质证书一份,旨在证明其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三级,承接本案工程系超越了资质等级。
  2、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附件,旨在证明实际施工单位为案外人丁公司,而非甲公司。
  3、开工报告一份,证明内容同证据2。
  4、竣工报告一份,证明内容同证据2。
  5、工程结算书封面页一份(引用乙公司提供的证据7),旨在证明吴某某非甲公司人员,甲公司也没有收取过相关的工程款。
  6、隐蔽工程验收单一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四份,旨在证明本案工程施工完成后,已通过乙公司及监理单位的验收。
  7、腾讯网关于麦莎台风的报导二则,旨在证明造成屋面掀开、漏水系不可抗力引起。
  对乙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甲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对证据2,认为周某某系挂靠人,且其对工程质量的自认、工程款金额的确认及对外承担责任的确认等均未经得甲公司的授权;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只是基于弥补挂靠人的过错愿意承担整改责任;对证据4,认为该检测报告缺乏相应科学依据,是片面的,且全面整改和重作不应等同;对证据5,认为该评估报告是基于重作而评估,且造价按定额计算,故对评估的基础和结论均有异议;对证据6,认为对部分由吴某某收取的款项不予认可;对证据7,认为吴某某非甲公司人员;对证据8,认为发票并不能证明乙公司已实际支出该款项。
  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乙公司对证据1、6、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3、4,认为均系甲公司因缺乏相应施工资质,为验收之需而制作的备案资料,甲公司为本案工程的施工单位;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恰恰能反映吴某某系现场代表甲公司的施工人员。
  对乙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认证如下:证据1、3,因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纳;对证据2,因周某某为甲公司的签约代表,周某某在该工程中实施的行为代表甲公司,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甲公司享有和承担,故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对证据4,因建科院检测站在鉴定程序中缺少通知甲公司到场的通知证明,且该站对全面整改等文字表述没有作出进一步说明,而法院在重审期间要求该站进行补充鉴定,其也没有出具具体意见,故对该证明不予采纳;对证据5,因再次作出的检测结论已明确本案工程需重作,故该评估报告基于重作得出的结论,予以采纳。需说明的是,该评估报告虽已过评估基准日,但在征求乙公司、甲公司意见后,双方均未对此表示异议,故仍采纳该评估报告的结论;对证据6、7,因周某某在情况报告上确认过已付款金额,而总额中包含了吴某某的收款金额,即周某某认可吴某某的收款行为系代表甲公司,故对两份证据均予以确认;对证据8,因系案外人出具的证明和发票,凭此不能单独证明案外人对屋面进行抢修的事实,而乙公司未能补强有关证据,故不予采纳。
  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认证如下:证据1、6、7,因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纳;对证据2、3、4,因甲公司的签约代表人周某某对工程存在的质量予以了确认,且在法院组织的调解过程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基础关系并未提出异议,并递交了整改方案,而案外人丁公司向法院作出书面声明,指出该公司从未承接过乙公司的主车间工程,甲公司证据中加盖的丁公司印章非该公司印章,该公司对此事宜毫不知情,并保留追究不法人员刑事责任的权利,因此,该些证据在内容上虽表现为丁公司系施工单位,但实际的施工单位应为甲公司;对证据5,与对乙公司证据7的认证意见相同。
  乙公司诉称:2004年10月4日,双方签订新建车间钢结构安装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新建车间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图纸施工,造成工程安装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本案工程作出检测,结论为“屋面存在质量问题及损伤较多,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应进行全面整改。又经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造价评估,全面整改的费用需4,044,935元。乙公司多次要求甲公司解决此纠纷,均未果,遂诉讼,请求判令:1、甲公司赔偿其因工程全部整修所需的费用4,090,000元(包含已发生的抢修费用58,575.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
  甲公司辩称,其确与乙公司签订过承包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未履行的原因在于甲公司的钢结构承包资质不足。工程完工后,已通过竣工验收,乙公司也确认工程符合要求,现再提出质量问题,甲公司不予认可。乙公司将鉴定报告中的全面整改片面地理解为拆除重作,缺乏相应的依据,评估单位依据重作而得出的评估结论不应被采纳。另外,由于本案工程的施工材料均由乙公司提供,故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还应查明是否由于设计原因、施工材料原因所引起,并不能由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四、法院审理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66号 2008年9月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提高种子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是通过支持创新创业,获取保值增值的一种特定基金。
  第三条 种子基金来源于市财政投入、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规范运作、科学管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种子基金组织形式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种子基金的运营主管部门,总体负责基金管理与使用,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基金运作的日常管理;市财政部门是种子基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种子基金运营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企业化运作。由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成立的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负责种子基金具体运作,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组织专家对申报种子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具体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
  基金管委会是种子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种子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种子基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确定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种子基金年度补偿方案;
  (五)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和投资退出的方案;
  (六)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每次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管委会成员。管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提交管委会审议的事项须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 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基金行为受基金管委会监督、指导,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审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者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督管、验收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三年按照财政投入的20%提取管理费用,第四年起按照种子基金收益的30%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 种子基金投资政策
  第十条 种子基金投向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科技创业项目。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优先投资的重点领域为:信息技术及服务外包、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与制药技术、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及现代农业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主要投资初创企业,也可适当参与投资拥有成熟技术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采取有偿使用和直接投资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有偿使用单体项目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使用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有偿使用费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到期还本并缴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 直接投资以项目投资的方式进行。单体项目最高限额不超过种子基金的30%,投资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其它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等。原则上种子基金在整个项目投资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0%。项目批准后,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非技术创新类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种子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基金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进行管理;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基金使用情况和种子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种子基金管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投资方式采取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进行回收;对于有偿使用方式采取本金和使用费的手段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项目发生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如确属不可预见因素所致,由审计部门或权威审计中介机构对基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经管理委员会审定,报请市政府核准后予以核销。如确系人为因素造成种子基金项目失败的,将依法追究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的提前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投入的种子基金和使用费,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一)项目承担企业擅自挪用种子基金、弄虚作假;
  (二)项目停止开发和生产活动;
  (三)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且无正当理由;
  (四)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
  (五)经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调研、论证确定种子基金项目已无明确发展前景。
  第二十一条 承担企业的义务。
  (一)做好项目组织实施;
  (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三)积极配合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管;
  (四)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和使用费,并按期上缴红利;
  (五)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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