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3:28 浏览: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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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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