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37:21  浏览:9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经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办、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法制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的要求,现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2007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采取新措施,在农民负担综合和专项治理、加大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探索建立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从各地反映和全国农民负担检查的情况看,2007年农民承担的费用在税改后首次增加,一些地方涉农乱收费和各种摊派集资等现象出现反弹,部分基层干部的减负意识出现淡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形势不容乐观。
  减轻农民负担是“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第一年和改革开放30周年,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义重大。要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重点治理,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附件:《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 业 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 育 部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的安排,2007年11月,联席会议6部门组成4个检查组,对江苏、安徽、广西、四川四省(区)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以暗访为主,随机抽查了27个县的140个村、500多个农户、20所农村中小学校。检查结果表明,四省(区)积极采取措施,狠抓各项政策和制度落实,减负工作取得新进展。但也有一些地方执行政策不到位,涉农项目多收费乱罚款现象屡禁不止,向农民和村集体等摊派集资现象有所抬头,农民承担的不合理费用有所增加,农民负担显露反弹苗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四省(区)减轻农民负担主要工作及成效
  2007年,四省(区)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和减负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治理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继续把减负工作引向深入。
  (一)采取措施,深入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四省(区)对农业的补贴均有增加,农村中小学杂费全面免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继续扩大,农村低保制度全面推行。江苏省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达到23.28亿元,其中省财政追加安排1.14亿元。安徽省2007年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省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达到18.3亿元,该省农民对惠农政策执行情况感到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达到99.5%。
  (二)重点治理,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四川、安徽、广西三省(区)对农民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四川省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收费进行清理,取消了8项收费,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降低8项收费标准,使每头生猪生产与流通成本降低了18.9元。安徽省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身份证办理、农机监理、报刊订阅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对顶风违纪乱收费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并逐项清退,减轻农民负担3636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积极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身份证办理、进城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共查处案件180余起,减轻农民负担875万元。
  (三)因地制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一是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江苏省制定了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实施意见,并安排70多万元,对苏中、苏北8市900多个乡镇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市为单位集中进行一事一议等减负政策专题培训。安徽省选择部分乡镇,积极开展了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试点。二是严格落实涉农收费审核制度。安徽省统一规范了农村中小学、计划生育、农机监理等涉农收费,有效扭转了过去涉农收费政出多门、项目繁多、管理混乱的局面。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统一审核,废止4件规章、39件收费文件,取消67项收费,从源头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三是坚持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制度。江苏省苏中、苏北8市设立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点,县(市)选派监测员,确定监测户,将监督关口前移。安徽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了农民负担监测点,一些地方聘请了农民负担监督员。
  (四)适应新形势,强化农民负担检查监督。四省(区)分别组织了农民负担检查,并对问题进行深入整改。安徽省每年组织两次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回访、反馈等方式督促整改。2007年,该省减负办处理农民负担信访83件(次),做到了农民信访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反馈。江苏省在各市、县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由各市的市委农工办和农林局负责人带队,分赴各地进行互查。徐州、连云港和盐城每年定期组织1-2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镇村和部门实施跟踪检查。2007年徐州市等地有14名干部因涉农负担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这次检查发现的农民负担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涉农乱收费乱罚款仍然存在。一是四省(区)不同程度存在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杂、罚款重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有3个县将城镇建房收费向农村扩展,有的县农户建房要向县有关部门交纳私人住宅楼工程资料费、教育附加费、白蚁防治费等9项费用,共计8500多元。安徽省有的农户在村规划区内建房,镇国土所每间房收取3000元。江苏省有的农户建房,被镇有关机构收取100元的建筑管理费。二是部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仍存在乱收费现象。按照规定,2009年春季学期以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但一些地方仍收取其他费用。江苏省有的农村中学2007年秋季开学要求学生交试卷费20元、饮水费30元、水电费50元、保险费4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些农村中小学仍在强制征订教辅材料和要求学生交纳保险费。三是畜禽防疫、户籍管理、结婚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等方面的乱收费或搭车收费问题也比较突出。
  (二)部分地区农业水费负担重。四省(区)末级渠系缺乏基本的计量设施,农业用水难以实行计量收费,普遍按灌溉面积平摊水费,个别地方不用水也要平摊水费。一些地区计收农业水费时还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加重了农民负担。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的村农业水费达70元/亩。四川省有的县农业灌溉水费高达130元/亩。同时,一些地区还承担公益性排涝费用。安徽省巢湖有的县向农民收取水费(主要是排涝费)1045.2万元,15.5元/亩;万亩以上的大圩排涝电费213.6万,3.16元/亩。该省有的县多年来每年向农民收取排涝费516万元,11.9元/亩, 用于排涝站人员工资、电费和维修费。
  (三)部分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摊派集资问题突出。一是数额大。四川省有的地方修建通乡公路向农民集资每人30-60元;修建通村公路向农民集资每人一、二百元。二是方式多。安徽省一些地方突破一事一议范围,采取“一路一议”、“推磨转圈”等方式或以修路理事会、铺路协会等名义摊派集资修建通村公路,农民人均少则50元至80元,多则180元至200元。
  (四)村集体承担许多不合理费用。一是超限额承担订阅报刊费用。四川省有两个村2007年订阅报刊费用均为1175元,超出限额375元。安徽省有的村2007年订阅报刊费用达到1437元,超出限额637元。二是有关单位向村集体转嫁负担。江苏省有的村集体每年要承担计划生育、征兵方面的费用5000多元。安徽省有的村集体2007年要承担修建小学水泥路费用,还有的村集体要承担参军青年的优抚费。
  (五)农民补贴补偿款被抵扣截留。一是抵扣惠农补贴。广西壮族自治区有3个村未经农户同意,将农资综合直补直接抵扣作为合作医疗费用。安徽省有的村为修建通村水泥路,直接从农民粮食直补中抵扣11万元,农户意见较大。二是截留农民征地补偿款。四川省有的县前几年修建公路占用村集体的耕地,被占地村民不仅未得到征地补偿款,而且部分农田因修路还被截断了灌溉系统。检查组所到的江苏省两个村都存在征地补偿款被截留或补偿标准低等问题。
  产生上述农民负担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农业税废除后,基层干部普遍存在农民“零负担”的模糊认识。因此,以近几年农民既增收又得补贴为由,让农民出钱办事的现象多了起来,减负意识、工作机构和监管机制都有所弱化。二是随着通村公路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市、县资金配套压力加大,许多地方将投资缺口向农民分摊。三是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不到位,收费、罚款和有偿服务养人、养事问题普遍存在,相当一部分负担最终落到村集体和农民头上。
  三、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义重大,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部署,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一)狠抓涉农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重点治理。
  一是继续强化对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对部分农民负担较重、问题较多的县(市),实行检查、整改、立制全程监督,通过以省为主、省部联合治理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治理。通过治理,既要切实解决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也要探索建立新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积极推进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切实减轻这些地区农民堤防维护、排渍排涝等方面的负担。
  二是深入开展对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今年要集中抓好三方面的专项治理:1.治理农民建房多收乱罚问题。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2.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3.治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严禁登记搭车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得向成员乱收费。各地也要根据当地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治理重点,由省级减轻农民负担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加强督导,务求实效。
  (二)解决农业用水负担过重问题。
  一是清理整顿和规范末级渠系水费收取秩序,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依法查处农业水费计收中乱摊派、搭车收费等违法行为。
  二是推进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明确政府与农民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责任,加大灌区节水改造力度、改善末级渠系供水条件,不断推进水管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农田水利投入和鼓励农民节水的新机制。
  (三)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是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实施意见,明确本省(区、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界限、限额标准和分摊办法等。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既要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出资出劳建设村内道路、农田水利等公益事业,也要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二是切实解决修建通村公路向农民摊派集资问题。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规定,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修建通村公路。要划清修建通村公路与村内道路投资的界限,明确通村公路投入应由各级政府分别负责。修建通村公路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根据地方财力安排建设,禁止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或变相摊派集资。对修建通村、通乡公路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等违规违纪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
  三是积极组织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进,探索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制度法规。
  要从今年开始重点建立健全“五项制度”:
  一是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省、市、县三级要定期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梳理和规范向农民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各省(区、市)减负机构要及时将清理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减负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是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要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效果。国家对农民的粮食直补等补贴补偿政策及兑付情况也要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三是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必须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不得超出或变相超出限额标准。对摊派发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是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充实涉农价格、收费等政策内容,及时发放到户。
  五是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纪律追究。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通报的制度。
  为依法规范和监管农民负担,今年要继续做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修订的基础工作,加快工作步伐。
  (五)加大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强化对农民反复上访、长期难以解决的重点问题的督办。今年要重点督办查处修路强行向农民摊派集资、变换形式向农民乱收费和平调、挪用农民补贴补偿款等3类问题。各地要畅通信访渠道,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
  二是加强农民负担检查。各地要至少开展一次农民负担检查,并形成检查情况通报制度。检查要以暗访为主,直接深入乡村了解情况,提高检查质量,并采取多种方式督促整改,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
  (六)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继续坚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工作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整体合力不减弱;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减负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不缺位;稳定和加强各级减负机构队伍建设,确保减负工作机构监管职能不削弱。各地要认真总结减负工作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澄清和消除对农民负担的模糊认识,始终绷紧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弦,坚持不懈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肖朝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中国特许经营立法的重要发展

发表时间:2005年1月22日 中国特许经营法律网


期盼已久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终于公布并即将实施了!尽管不是预期的条例,但仍然值得欢欣鼓舞,因为这绝不仅仅是《办法》的“转正”——不再是“试行”,而在于其实质性的进步——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制度得以初步确立。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办法》的最大进步。特许经营也是一种商业交易,特许人是在出售其制造的特殊“商品”——可以赚钱的经营模式。这种“商品”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凭直观去感觉和认知,需要全面地了解与该“商品”有关的各种信息,才能作出客观的判断——是否货真价实,是否可以购买(投资)。《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规定了特许人(卖方)应当如何“真实、准确”地向自己的顾客(被特许人、买方)介绍其推销的“商品”——特许经营权,如何撰写其“商品”的说明书(信息披露文件),并且,有关“商品”的主要性能指标(财务情况)还得提交会计师作出的审计报告。特许人的介绍不仅在推销“商品”的时候,而且及于售后服务期间——顾客使用“商品”的过程之中,即当“商品”的功能及使用方法等发生变化时。不仅如此,当顾客要求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时,特许人也应当满足顾客的正当要求——如果其要求没有违法且合理的话。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特许人对其“商品”的介绍不充分或者是虚假的,欺骗了顾客,使顾客遭受了经济损失,特许人还得赔偿顾客(被特许人)的损失。
全面全程的信息披露,独立的财务审计,不充分及虚假披露信息的法定赔偿,构筑了中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制度。这使得特许经营权的销售公开化、透明化,保障了被特许人的知情权,使被特许人可以在充分、准确了解特许经营权的真实情况下,基于其独立与客观的判断,作出投资选择。
对特许经营权广告营销宣传的干预,是《办法》的新举措。要求特许人的特许权营销广告“准确、真实、合法”,没有“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尤其是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资料,必须明确“地区及时间”,并且不得“夸大”或者“隐瞒”特许经营的“利益”情况。这进一步保障了被特许人的知情权,更好地保障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
今后,特许经营不再是可以随意进入的市场领域。《办法》要求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时,在中国境内至少必须拥有“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纸上谈兵的特许经营将被禁止;以及是否拥有符合特许经营要求的经营资源、指导和培训能力、货物供应系统等,成为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的基本门槛。特别是将具有“欺诈”前科者逐出特许经营市场,将有利于打击特许经营行业中的不法分子,净化特许经营市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中国政府加入WTO时的承诺,在一片“狼来了”的惊恐声后,度过了三年的保护期,终于结束了:外商投资企业将可以平等地进入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三年,对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是非常宝贵的。志存高远者,奋发图强;目光短浅者,无动于衷;混水摸鱼者,滥竽充数。市场保护的双刃剑,为中国有识之企业赢得了时间,也使欺骗加盟商的不法分子更有机可趁。从此,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将步入国际化时代,优秀的国内外品牌将同台竞技,为中国创业市场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促进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加速发展,开创中国二十一世纪商业模式的新篇章。
诚然,《办法》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市场准入的条件还比较低,法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还不足以建立起非常有效的特许经营市场准入门槛。但是,它毕竟有了重要的、实质性的进步和发展,其立法方向符合国际特许经营立法的趋势,是中国特许经营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值《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颁布并即将实施之际,作为长期关注中国特许经营法律的业内人士,仅以此文表示祝贺,并与业内同仁分享。


民政部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开展纪念革命烈士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开展纪念革命烈士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五周年。无数革命先烈为中华民族的解放、独立、富强献出了他们宝贵的生命,在今年清明节前后广泛深入地开展缅怀纪念革命烈士活动,对于教育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学习烈士的革命精神,发扬革命传统,继承先烈们的未竟事业,对于全面贯彻
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步伐,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开展宣传、纪念革命烈士活动,用烈士们的革命精神和崇高的思想品德向广大群众和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清明节前后,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革命烈士的爱国主义

和共产主义精神;宣传革命烈士为建立和建设新中国立下的丰功伟绩;宣传革命烈士坚持真理、英勇奋斗、艰苦创业、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情操和优秀品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界群众、青少年学生和部队官兵到所在地烈士陵园、烈士纪念馆开展形式多样的瞻仰和悼念
活动,并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二、搞好烈士陵园绿化、美化,加快实现烈士陵园园林化步伐。各级民政部门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在清明节前后,组织学生、青年和部队官兵到所在地烈士陵园植树、栽花,绿化美化环境,整顿园容园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要主动与所在地工厂
、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开展共建共育活动,也可运用巡回展览、组织报告团等多种形式,宣传烈士的光辉事迹,共同把烈士陵园建成既是褒扬革命烈士,向广大群众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阵地,又是广大人民群众观光、游览的场所。
三、按照《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要求,全面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建设。今年1月21日我部办公厅颁发了《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
先进单位考评办法》的通知,这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建设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对开展这项活动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务求扎扎实实地把此项活动开展好。



1994年3月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