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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公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54:34  浏览:9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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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公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公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1961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涉外公证工作,前司法部在1956年曾作了一些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及公证处基本上是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公证工作。但是近年来在办理涉外公证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现参斟外交部领事司在办理公证、认证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目前对外公证文件的文字,绝大多数是以中文为准,但为使用方便,有的公证文件在中文本之后附加译文。但也有的文件是事先在国外拟好格式,则以外文为主,另附中文译文。对外公证文件以中文为主,附加译文,是为在国外使用方便,如果以国外拟好的外文格式为正本,中文仅作译文,这样不仅使中文没有必要,而且有失国家尊严。今后凡对外公证文件的正本文字,应一律应用中文,另附译文,如文件使用地不需译文(如香港)就不必另附译文。
二、目前在办理公证文件中大量的是委托书,其公证词句较简单,只证明委托人签字属实,或委托行为属实。但资本主义国家往往强调要委托人当着公证人之面签字,如在公证词句中未说明委托人是在公证员面前签字,则在法律上不生效,权益受到损害的是我方。对这个问题,今后在公证词句中可以修改为“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院)公证员前,在上述文件上签名(盖章)”。但是在办理公证文件中,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负责态度,审查委托行为是否属实,特别是在办理外侨要求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的一些文件,更应掌握这个原则。
三、有的公证机关在公证文件上,只盖公章,而无公证员印章;有的只有公证员印章,而无公章。如果只有公证员印章则不符合我国的习惯,也不能说明他的法律身份;如果只有公章,亦不能说明是通过什么人办理的公证行为。因此今后应该两者兼有。
有的发件人在文件上捺指纹印,这样作有辱人格,最好能自己签名。如不能,则可用印章代替。
四、各公证机关的公证页放置的地位不一,有的将公证页放在原文之后,译文之前,有的放在文件的第一页,有的放在最后。关于放置的先后应当统一起来。今后应放在原文之后,先有事实的经过,然后予以公证,从程序上看较为合适。公证页放在译文之后,是不妥当的,因为公证只证明文件的内容和当事人的签名盖章,译文只作解释文件的内容而存在的(如果公证也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则可把公证页放在后面)。但为使用方便,各地可将译文与原文合订在一起,加盖骑缝章。
五、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亲属关系证明书和继承权证明书可以合并为一个。因使用亲属关系证明书主要是为了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而继承权证明书中也必须说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两者合并为一个(即继承权证明书)简便而不重复。
六、关于译文问题,有些地方在办理对外文件公证时,因人力的限制,译文有困难。今后各地如自行翻译有困难时,可以统一请华侨旅行服务社代办。
七、有的在办理对外文件公证时,文字不够简练整洁,有碍观瞻;有的内容交待不明;有的甚至将年月日写成了几种式样的文字,如将1959年11月2日写成19伍玖年十一月2日。这些问题各地在办理公证文件中都应加以注意。
此外1959年6月12日我院和外交部曾联合通知“废止关于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各地办理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寄往外交部领事司认证。但目前有的法院及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后,仍寄我院,往往延误时间。希各地一律按着1959年6月12日联合通知执行。
上述各项请各地参照执行,并转有关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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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教育厅 东省财政厅等


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7﹞259号


有关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省内各高校:

为加强对到我省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管理,现将《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 省 人 事 厅

广东 省 教 育 厅

广东 省 财 政 厅

广东 省 农 业 厅

广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省、市、县(市、区)三级分级实施。省、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及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实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

省人事厅和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支一扶”办)负责全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组织“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招募和派遣工作;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交通和医疗补贴等经费的发放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省内高校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招募及体检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等经费及“三支一扶”专项工作经费的落实。

省教育厅、卫生厅、农业厅、扶贫办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相关政策。

团省委负责指导在乡镇团委岗位上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开展青年团工作。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支一扶”办)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报到、派遣及岗前培训等具体事宜。

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服务岗位并提供住宿、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

第五条 服务单位负责为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省内高校应届或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省外高校应届或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以及高校往届毕业但尚未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

(三)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五)身体健康;

(六)专科、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毕业研究生不超过27周岁。

第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期限为2年。

第八条 “三支一扶”招募工作于每年4—6月进行,具体办法、步骤按照省“三支一扶”办制定的年度工作方案执行。

第九条 经省“三支一扶”办核准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在指定期限内持《广东省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核准通知书》到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报到并参加培训。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参加“三支一扶”服务。

第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其户口及档案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省内高校广东生源的应届及暂缓就业毕业生,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开具毕业生报到证回生源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其档案和户口一并转移回生源地。

(二)省内高校外省生源的应届及暂缓就业毕业生,其报到证暂不开出,户口不迁移,档案留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三)省外高校应届或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将档案和户口转移回生源地;

(四)高校往届毕业但尚未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户口留在原地不迁移,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服务地区和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的,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调整。需在市内调整的,经本人申请,市“三支一扶”办同意,可在本市范围内调整。

服务地区和单位有调整的,市“三支一扶”办应及时将调整名单上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享受“三支一扶”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费补贴、住院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也可参加专升本或研究生考试,但要向服务单位书面报告。

在服务期间参加上述考试的,不享受粤人发〔2007〕14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参加我省专升本或研究生考试被录取的,可以由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由于上述求学或就业考试被录取而需要脱产学习或就业的,自然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用人单位应及时逐级将终止服务人员名单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以向服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被采用并产生良好效果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除因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被终止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应当遵纪守法,按照“三支一扶”的政策规定及服务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服务单位规章制度,确不适宜继续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经市“三支一扶”办书面报省“三支一扶”办同意,可终止其“三支一扶”服务资格。

第二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镇以上医院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请假3日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请假3日以上7日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假7日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并逐级上报,由市“三支一扶”办审批。

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日,1年内累计不超过20日。

第二十一条 服务单位如发现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且2日内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应及时上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擅离服务岗位或请假逾期不归达15日以上的,视为终止服务资格。用人单位应将此情况在2日内上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再将情况逐级上报省“三支一扶”办。

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如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证明,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暂停服务。

(二)在半年内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

(三)在半年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 “三支一扶”服务的(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应当终止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的,从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及医疗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因病住院治疗,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有关保险事宜根据省“三支一扶”办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办理。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市“三支一扶”办应当协助毕业生做好理赔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如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同时报市“三支一扶”办,市“三支一扶”办将处理情况及时报省“三支一扶”办。

第二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广东省“三支一扶”服务考核鉴定表》(由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制作),并经服务单位、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填写考核鉴定意见后通过机要件转移至“三支一扶”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三支一扶”服务期满的应届及暂缓就业毕业生可以按照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省内公务员招考或者事企业单位招聘,被录取的办理公务员录用或者事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手续,凭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录(聘)用通知或者就业通知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转移手续。

“三支一扶”服务期满未就业的外省生源毕业生,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开具毕业生报到证回生源地,其户口和档案一并转移。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由市“三支一扶”办颁发《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由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制作),“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口化肥运输计划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进口化肥运输计划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供销总社,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化肥是国家重要的大宗进口商品。为充分发挥现有港口、铁路的运输能力,合理组织进口化肥的接卸疏运,更好地保障农业生产用肥的需要,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对海运进口化肥运输计划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化肥年、月度运输计划
1、年度运输计划。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进口化肥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提报下一年度进口化肥计划,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和外经贸部货协司。中农公司汇总后,提交国家
经贸委、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综合协调平衡,列入下年度全国外贸运输计划。
2、月度运输计划。进口化肥(含进口保税化肥)须纳入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月度平衡计划。在每月18日的三部平衡会上,由交通、铁路、外经贸部门与中农公司根据港口能力和疏运条件确定次月进口化肥到港接卸和铁路疏运计划。中央进口化肥由中农公司负责提报次月到港
计划申请;部门和地方进口化肥由各省区市农资公司和有关经营单位于每月12日前提报给中农公司,由中农公司与中化总公司核对后,统一汇总提交三部月度平衡会。进口保税化肥,由各港口于每月12日前将次月到港计划向交通部水运司申报,由交通部水运司平衡安排。
3、月度日常计划。因各种原因未能纳入三部月度平衡计划的进口化肥,必须在到港前通过中农公司申请补报月度到港计划。经商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同意后,安排到港接卸及铁路疏运日常计划。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的救灾或急需化肥应予以优先安排。
二、进口化肥船舶卸港调整
当进口化肥集中到达,发生压港压船需要采取调港分流措施时,属于中央进口的化肥船,由交通部水运司商中农公司、铁道部运输局进行调整;部门和地方进口的化肥船,由交通部水运司商中农公司、铁道部运输局及有关部门、地方进行调整。
三、认真做好进口化肥在港中转工作。各用肥单位要根据月度化肥到港计划,及时提出分拨流向,防止以港(船)代库。中转代办机构要依照分拨流向,按期提报运输计划,衔接运输工具,及时组织转运。
四、各省区市农资公司和其他进口化肥单位均应按上述要求,准确及时地报送年度、月度进口化肥到港及运输计划。各有关港口、铁路部门要严格执行进口化肥年度运输计划和三部月度平衡会确定下达的月度接卸疏运计划,共同努力做好进口化肥运输工作。



199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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