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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心态与其司法保护探讨/王晓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5:58  浏览:9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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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弱则国弱”,青少年的身心发展不仅关系到他们自身的前途和未来,更是关系到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所以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以及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全世界都关注的社会问题,在我国青少年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而且开始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成人化的趋势,愈来愈成为全社会关心和期望解决的重要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解决的如何,关系到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大事,笔者试图从青少年的心理个性、结构特征、环境影响、网络空间、家庭因素、犯罪特性方面,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因素,并就 最大限度的预防减少少年犯罪,为他们提供积极的司法保护做以尝试性探讨。

沾河法院2003年以前,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仅为1件1人次,2004年至2007累计为5件,自2008年至今,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民事赔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共计11件,超过历年未成人犯罪案件数的总和。并且表现出犯罪的人数多、手段恶、危害大,多被告、多罪名等特点。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讲,狭义的犯罪心理仅指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活动和有关的心理因素,即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其认识。情感和意识的活动规律,以及性格、气质、能力、需要、价值观等有关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规律。广义的犯罪心理则是指与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和完成时有关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总称。广义的犯罪心理不仅包含狭义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包括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预谋和准备犯罪过程的心理活动,以及犯罪后逃避侦查。打击、处罚的心理活动;还应包括犯罪行为人通过教育改造、达到悔过自新的心理活动过程。这些心理因素互相交织,互相作用。当现有社会结构不能控制日益增长的个人需要和欲望时,就会产生社会秩序失范状态。在这种情形下,青少年由于社会没有为他们提供明确的道德行为规范加以正确引导他们的社会活动,致使他们个别人在无所适从的环境中继而诱发犯罪行为。


现结合本院少年法庭几年来的工作实际,笔者主要从青少年的心理方面来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预防措施。


一、分析本院所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当今青少年犯罪表现出以下一些突出特征:


1、个别犯罪罪行严重,要案多,暴力性犯罪所占比例较大,社会影响及危害性明显。青少年犯罪除了具有偶发性、盲目性等特点外,近些年来,已趋向暴力性及恶性化。部分青少年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手段野蛮、残忍,社会影响面极其广泛。这主要与青少年经常沉迷于好不设防的充斥着色情、暴力、凶杀等不健康游的网络空间不能自拔有直接关系,以致于形成他们人格上的缺失。


2、青少年犯罪者比例较大的是文化素质明显低,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青少年罪犯中大多接受的文化教育少,许多人小学期间就辍学,甚至从没上过学,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占大多数,他们所受文化教育的程度与犯罪的发生有着客观的关联性。例如[2007]沾刑初字第29号姜兆森、赵利、商某某抢劫学生100元案件,就是因为三个孩子的家庭均为离异家庭,监护人为了生活山上山下的奔波,缺乏对孩子的管教,从小就辍学,逐步养成了偷盗的恶习。还有一部分少年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他们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发生裂变,在金钱万能,拜金主义思想的侵蚀下,形成了以个人为主、以自己为中心的本位怪圈,他们精神颓废,唯利是图,甚至为自己的私利不惜牺牲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以非法手段捞取钱财。社会丑恶现象滋生,吸毒、赌博、贪污腐败、包二奶等丑恶行为被人们所津津乐道,继而效仿之。这些已经蔓延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严重的污染了青少年一代脆弱的心灵 。上海徐某因无钱去网吧上网,而砍死祖母的案件;广州市中院【2005】穗中刑初字第204号徐某等13名未成年人打死同寝李某案件;17岁陈某将与自家不和的13岁少年杀死,并勒索20万元案件都为我们家庭、社会、学校敲响了警钟。


  3、团伙犯罪案件较多,甚至还有的形成犯罪集团。青少年虽然具有体力充沛、好奇 心强等方面的优势,但作案手段、心理方面都存在不成熟的一面,往往需要结合一个团伙来寻求心理上的寄托。在这样一个自由结合的群体中,想法和行动会更多的得到认同和实现,一人说出犯意,其余立即响应,他们结伙行动、互相壮胆,具有纠合性、突发性的特点。


二、根据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探究其心理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矛盾冲突:


1、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之间的不同步


青少年迅速的生理发展,大大增强了他们的体力活动量,而心理水平的提高 却相对缓慢一些,这就使得他们缺乏调节和支配自己活动的能力,常常表现为过剩的精力有时使用不当,甚至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易进行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且,青春期的孩子容易兴奋、产生激情,所以特别容易因为外界的刺激而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导致冲动型犯罪。【2008】沾刑初字第17号赵X、王XX、孙XX盗窃、抢劫案就有着明显的临时起意的冲动型犯罪因素。另外,青少年进入青春期后,性机能的发育成熟与性道德观念、性法制观念的缺乏之间的矛盾,使得有些道德观念、法制观念薄弱的青少年,在色情淫秽物品的教唆下,就可能为懵懂的性刺激而去追求异性,从而走上性犯罪的道路。


2、独立性意向与认识能力之间的冲突


独立性意向是指少年时期特别强烈发展的一种力图摆脱对成人的依附,拒绝成人的干涉,迫切要求独立自主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导致的外在表现是,青少年常常在老师、家长面前对事、对人自作主张、一意孤行,但与同龄伙伴却亲密无间,对外界社会充满了好奇。但是限于自立生存条件的制约和社会阅历不深,在与同龄人和社会接触的过程中,青少年可能既受到良好的影响,更可能接受消极的影响。这是因为,青少年可塑性大、思维的评判性却不强,辨别是非和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较差,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感染,思维方法也具有一定片面性和表象性,对许多问题也往往分不清是非、搞不清楚现象与本质,不能正确和全面地认识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尤其是当“真实生活现中自我”与“幻想中自我”之间出现较大差别时,就会产生许多苦恼和不安。所以说,青少年的这种独立性意向的发展与认识能力之间的矛盾,如果解决不当不及时,就容易导致独立性意向朝反社会方向发展结局,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个人需求与客观可能性之间的冲突


心理学家马斯洛曾把人的需求分为五大类: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的社会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泛,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因此个人需要的物质和精神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青少年的有些需求是合理的,但却是自身或家庭客观条件所不允许的;有些需求则是不合理,甚至是非道德、非法的,所以这种需求必然受到各种限制而不能满足。研究表明,个人的需求(合理或不合理的)如果得不到满足,就容易产生挫败感,这时,自制力较差的个体就会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采取一定的手段措施,甚至向不能满足其需要的人进行攻击性行为,从而产生犯罪行为。


从心理的角度阐述和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后,我们可以看到,一般违法犯罪青少年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要进行有效的犯罪预防,就仍然要从他们的思想、心理等一般规律出发,才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因此,我院少年庭结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特点,开展了多项心理健康与普法教育活动,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和家长,到辖区内中小学开设法制教育课多次。每年新兵入伍,少年法庭都选择典型案例到军营现场开庭,使刚刚步入社会的战士受到良好的普法教育。同时,少年庭深知,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内部到外部,从心理到环境,是个人、家庭、学校、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结果,所以围绕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情况、交友情况、心理、生理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社会调查活动,为法院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被告人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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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国发[1986]9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已经印发各地。现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部分
(一)《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县城、建制镇,均不包括农村;工矿区需要开征房产税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二)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暂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三)《条例》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所指“自用的房产”,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包括出租房屋和生产经营用房。
(四)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征免征的,授权县 (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原则上于当年五月、十一月分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县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部分》
(一)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计算。
(二)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免税车船外,对下列车船免征或者减征车船使用税: 1、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税; 2、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其所挂的拖车的净吨位,依照载货汽车适用税减半征税; 3、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但出租汽车应
照章征税。 4、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免税。
(三)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征或免征的,授权县 (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以及对非专搞运输的摩托车,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车船使用税全年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县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六年应征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
税,按年税额的四分一计算。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涉及面广,税源分散,收入零星。今年的征收工作还面临文件下达迟,开征的时间紧迫等困难。为此,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同时,要广泛做好宣传工作,并张贴布告,以利施行。本通知所附《关于征收房产税的布告》 (样张)?
汀豆赜谡魇粘荡褂盟暗牟几妗?(样张),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征前印刷公布。
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授权省税务局解释处理。
附件:一、车辆税额表
二、征收房产税布告 (样张)
三、征收车船税布告 (样张)
附件一:
车 辆 税 额 表
──┬──────────┬──────┬────┬───
类别│ 项目 │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备 注
──┼─┬────────┼──────┼────┼───
机 │乘│ 十五座以下 │ 每 辆 │100元│
│人│────────┼──────┼────┼───
│汽│十六座至三十五座│ 每 辆 │150元│
│车│────────┼──────┼────┼───
│ │ 三十六座以上 │ 每 辆 │200元│
动 ├─┴────────┼──────┼────┼───
│ 载 货 汽 车 │按净吨位每吨│ 30元 │
├─┬────────┼──────┼────┼───
│摩│二轮摩托车 │ 每 辆 │ 30元 │
车 │托│────────┼──────┼────┼───
│车│三轮摩托车 │ 每 辆 │ 50元 │
──┼─┴────────┼──────┼────┼───
非 │ 兽 力 驾 驶 车 │ 每 辆 │ 10元 │
机 ├──────────┼──────┼────┼───
动 │ 人 力 驾 驶 车 │ 每 辆 │ 5元 │
车 ├──────────┼──────┼────┼───
│ 自 行 车 │ 每 辆 │ 2元 │
──┴──────────┴──────┴────┴───

附件二:
××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房产税的布告 (样张)
为了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配合房产政策的改革,国务院决定征收房产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布告如
下:
一、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主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三、房产税暂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四、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五、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份分两次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七、凡应当缴纳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布告之日起,将现有房屋的座落地点、数量、面积、用途和房屋的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据实向房屋座落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一次性税务申报登记。今后如有产权转移;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变化等情况,应在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
关申报。
八、凡缴纳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税款,不得隐瞒少报,不得拖欠不交。税务机关对逾期未缴抗税的,除责令补缴应纳的税款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加罚所偷、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偷税的直接责任人和支持偷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抗
税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的直接责任人和支持抗税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公所要加强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广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主动取得各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把房产税征管工作做好。
十、本布告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 月 日

附件三:
××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车船
使用税的布告 (样张)
为了加强对车船的管理和使用,国务院决定征收车船使用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布告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车船使用税分别按以下适用税额计算缴纳:
(一)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一百五十吨以下的,每吨年税额一元二角;一百五十一吨至五百吨的,每吨年税额一元六角;五百零一吨到一千五百吨的,每吨年税额二元二角;一千五百吨至三千吨的,每吨年税额为三元二角;三千零一吨至一万吨的,每吨年税额四元二角;一万零一吨
以上的,每吨年税额五元。
(二)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征。十吨以下的,每吨年税额六角;十一吨至五十吨的,每吨年税额八角;五十一吨至一百五十吨的,每吨年税额一元;一百五十一吨至三百吨的,每吨年税额一元二角;三百零一吨以上的,每吨年税额一元四角。
(三)机动车。乘人汽车十五座以下的,每辆年税额一百元;十六座至三十五座的,每辆年税额一百五十元;三十六座以上的,每辆年税额二百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征,每吨年税额三十元。
(四)非机动车。兽力车每辆年税额十元;人力车每辆年税额五元;自行车每辆年税额二元。
三、下列车船免征或者减征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位税的船;
(七)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八)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
(九)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以及对非专搞运输的摩托车;
(十)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暂免征税三年 (出租汽车照章征税);
(十一)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依照载货汽车每吨适用税额减半 (即十五元)征收。
五、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向年在税务机关一次缴纳。
六、凡应当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布告之日起,将现有车船数量、种类、吨位等情况,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一次性纳税申报登记。今后如果发生产权转移、新购或报车船,以及改变车船用途等情况,应在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七、凡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税款,不得隐瞒少报,不得拖欠不交。税务机关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应当按日加收应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偷税、抗税的,除责令补缴应纳的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加罚所偷、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
偷税的直接责任人和支持偷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的直接责任人和支持抗税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公所要加强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广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主动取得各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把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做好。
九、本布告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 月 日



1986年10月16日

合肥市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定
 
1990年9月27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为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保证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县、郊区)的一切集中式给水、各自备饮用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包括蓄水池、水塔、压力罐、高位水箱等)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卫生管理,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水源,二次供水设施及与此有关工程的选址、设计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卫生防疫部门参加。


  三、从事自来水、自备水制水和二次供水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由市、县卫生防疫部门发给“健康合格证”并组织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及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上岗。


  四、市、县卫生防疫部门要定期对各供水单位的净化工艺及构筑物进行监测和审查、凡净水工艺和构筑物不合理并影响饮用水质的,要限期改造。
  各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卫生管理和消毒制度,并创造条件建立水质监测制度。自备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每季度自测一次,无化验条件的可委托市、县卫生防疫站或由市卫生防疫站指定的单位监测。凡集中式饮用水生产单位,必须采取饮用水消毒措施,否则禁止供水。


  五、建立水质监测制度。市、县卫生防疫部门每年对市、县、乡镇营业性自来水厂的水源水、出厂水及管网水的水质进行全分析不得少于两次;对自备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分析不得少于一次,并于年底将监测结果汇总,报上一级卫生防疫部门。


  六、实行发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制度。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各自来水、自备水生产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将与水质有关情况报市、县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卫生审核,合格者发给“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已供水尚未领证的单位应补办领证手续。


  七、凡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给水设备、净水剂及其它原材料,必须无毒、无害,不污染水质。凡使用新型净水剂及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新型原材料,必须经市卫生防疫部门鉴定,确认无害后方可使用。
  生活饮用水的管线配置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各单位的自备水管线不得与城市公用自来水管线相通。


  八、生活饮用水水质发生污染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市、县卫生防疫部门;发生饮用水源污染的,除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采取水源保护措施外,同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


  九、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监测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监测费用由被监测单位承担。


  十、对供水单位管理得力,工作成绩显著的,由市、县卫生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对于不服从管理,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水质不合格的,由市、县卫生防疫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因水质不合格而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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