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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杨改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04:15  浏览:92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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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

□杨改珍 王维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了新的春天。“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甚至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笔者结合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对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一些调查和分析,提出了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人员由管钱管物人向掌权人变化这是一个突出的特点。在过去查办的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农村信用社、供销社工作人员和乡镇、村中的财会人员,犯罪性质多为贪污、挪用公款。而近年来乡镇、村干部犯罪案件明显增多,受贿、行贿案件明显上升,利用手中权力加大水利工程造价,套取公款等等,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权型转化,表明了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在农村的滋生蔓延。
2、犯罪涉及领域多元化。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得多,其中涉及土地征用费、户籍管理、退耕还林、农村基建贷款的案件居多。
3、共同犯罪现象突出。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却接连出现合伙性犯罪,合伙性犯罪有上升趋势,并且通常是乡、村党政主要领导与财会人员共同作案,贪污或挪用公款。
4、社会危害性大。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乡镇、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其受害面大,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这些经济犯罪分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一方百姓,败坏党风党纪,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部分农村干部之所存在这样的问题,通过多方调查、分析,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权力集中,监督薄弱,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站、所直至基层农村组织管理的权限也大大增大,很多灸手可热的生产要素如土地、森林、水利、资金等开发利用权相当一部分掌握在农村干部手中。尤其是乡镇领导干部的权力非常大。个别人大权在握,"家长制"作风严重,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有些县镇领导干部和管理部门在村干部管理监督上存在官僚主义,对村干部的情况并没有深入农民群众中了解群,因此掌握不了村干部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对村干部的要求、监督往往只限于形式。“山高皇帝远”,对于位于基层村干部也疏于管理,且乡镇主要领导的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有效监督,使某些腐败分子乘机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
2、制度不严、管理松懈,为产生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的问题。有章不循、无章可循,出纳、会计一人兼,有的村干部直接经手财务;乡镇领导手中握有大量公款,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以白条、虚假发票冲帐、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挪用公款。
3、主观上放松学习,淡化思想教育。由于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学习制度、工作制度相对松散,农村的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薄弱是存在于村干部中的普遍现象。农村的教育水平不高,村干部都是由本村人担任,相对来说素质较低,思想觉悟也不高,在学习制度、工作制度职落实上也相对薄弱,有些农村干部长期不读书、不看报,乡镇领导也不重视对村干部的思想改造。
4、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使犯罪分子恣意妄为。由于历史和经济文化的原因,农村中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多数农民对乡村干部向来有敬畏感,他们不懂得干部的哪些行为是违法或违纪的,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不知揭发、举报。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农民的这些弱点,有恃无恐,连续作案。
三、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村级干部作为基层干部,直接代表人民群众利益,也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村干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农村的稳定至关重要,不可忽视,应采取如下对策,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1、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上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别是监督要落到实处;选好用好干部,从组织上保证干部质量。农村各级组织要加强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提倡艰苦奋斗精神,与农民群众同甘苦共患难,全心全意为农民群众服务。当前,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对农村干部进行思想教育,增强服务意识,从思想上自觉抵制腐败思想的产生。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任何人不得越俎代疱,领导干部除掌握适当的工作接待费外,不得经管其他款项;二是实行审计监督,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三是加强民主集中制,乡级领导干部要接受党委和政府、人大的监督,村干部要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四是建立农民群众评议干部制度,定期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群众评议,实行群众监督。
3、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通过送法进农村、宣讲法制课、举报宣传周、散发宣传资料、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通过展示反腐败斗争成果,用生动的案例说话,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反腐意识。
  4、加大打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力度。查处打击涉农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依法遏制犯罪、震慑犯罪的强有力手段,是今后应当着力加强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研究涉农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探索打击犯罪的有效途径。在打击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杨改珍 王维新
单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
E-mail:woxing0802@163.com
邮编:721006
电话:13992757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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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教发〔2007〕35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07〕50号),《广州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通过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工作者的团队合作精神,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增强市教育系统科研后劲与核心竞争力,推动创新型广州建设,根据教育部“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术团队是汇聚优秀人才、整合科技资源、搭建创新平台的有效组织形式。

  第三条 创新学术团队建设面向国家、省、市科技创新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以及人才战略目标,通过在若干优先发展领域的主攻方向上,组织、培育和建设优秀学术群体,集聚核心创新资源,构筑人才新高地。

  第四条 实施创新学术团队建设计划旨在通过科研人才组织机制创新,打破现有单位、学校界限,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建立运转灵活、高效有序的科研管理体制,提升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催生有重要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营造有利于中青年科研人才成长的环境与机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市属高校创新学术团队的主攻研究方向,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中长期的科技发展规划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所确定的优先领域。市教育科研、教研机构,其他学校,幼儿园,创新学术团队的主攻方向,必须符合市教育科学规划。

  第六条 创新学术团队的负责人应为本单位的学术带头人,有比较深厚的学术积累,并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精神;在主攻研究方向上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并已经取得了突出成就,获得过有重要影响的科研成果奖,有较高学术知名度;或具备较好的科学研究基础,在某一研究领域的前沿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七条 创新学术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作风正派,组织协作攻关能力强。市属本科院校创新学术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是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等专家。市属高职院校创新学术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是省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与成人教育机构创新学术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是市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主持人。鼓励创新学术团队吸引市教育系统以外的知名学者参与学术团队的建设和规划。

  第八条 创新学术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研究整体,团队各成员应有相对集中且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

  第九条 创新学术团队要有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科学思维活跃、优势互补的学术梯队,主要研究成员5—8名,创新学术团队除带头人外,一般至少应有3—4名学术研究骨干。市属本科院校创新学术团队研究骨干应以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授为主,其他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35岁以下人员不得少于30%;市属高职院校、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与成人教育机构创新学术团队研究骨干以45岁以下的高级教师为主,其他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团队成员要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治学严谨,身体健康,有充足的时间参与研究工作。

  第十条 市属高校创新学术团队应以重点学科(专业)和重点实验室(实训室)为依托,有开展合作研究的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研究平台。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与成人教育机构创新学术团队科研活动应以科研课题为纽带,有开展合作研究的阶段目标。

第三章 组织形式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创新学术团队可由市教育系统内不同学校、不同单位、跨学科的科研人员组成,其研究与管理以学术带头人所在单位为依托,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承担起团队建设的申报、立项、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创建创新学术团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教育系统创建创新学术团队申报书》: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广州市教育系统创建创新学术团队自评报告》:分析团队建设的现状、优势与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与工作方案。

  (三)《广州市教育系统创建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目标任务书》:从学术带头人、学术队伍、科学研究、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条件等方面撰写,资助经费预算必须紧扣学科、专业点建设目标,且条目清晰。

  第十三条 创新学术团队申报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以市属高校、直属单位为依托单位的创新学术团队可按规定条件和数额,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以区、县级教育局管辖单位为依托的创新学术团队应由区、县级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遴选后,向市教育局推荐。

  第十四条 对申报的创新学术团队,市教育局组织国内同行专家评议,初审通过的团队成员专业素质答辩,评审委员会差额投票推荐,通过者提交市教育局审查并公布。

  第十五条 创新学术团队在接到批准通知后1个月内,应向市教育局提交建设计划任务书,明确团队的总体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预期完成的具体指标(包括主要标志性成果、承担项目目标、队伍建设目标、基地建设、实验室的管理)、人才培养目标、管理条件目标(包括经费管理与使用,团队管理制度,工作分工 ,学术活动)等。

第四章 团队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纳入到“双百千工程”当中,并择优对创新学术团队开展高水平研究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创新学术团队建设实行(2年+2年)的管理模式,日常管理由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依托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团队建设情况提供必要的政策性支持。

  第十八条 每个创新学术团队建设专项经费为,社科(含教育科研)每年5万元,理工科每年8万元,从市教育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主要用于:团队运行费和团队成员的科研配套经费,由创新学术团队负责人严格掌握。依托单位应按一定的标准配套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创新学术团队的运行费,主要用于团队培育过程中必需的费用,如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等;科研配套经费,主要包括学术团队成员开展前瞻性与原创性项目的研究费用和引进与聘请团队成员的科研启动费。

  第二十条 创新学术团队的研究和运行经费应通过多渠道筹集,负责人必须全面组织团队成员积极争取国家级、省部级的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创新学术团队成员应精诚合作,以重大与重点科研项目为载体、以争创高水平科研成果、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建设一流学科与研发基地为主要目标;加强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学术活动,特别是与国际一流大学、研究机构与高水平学者的合作交流。

  第二十二条 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经费实行分年度划拨。团队每年6月30日之前应向市教育局提交团队建设和研究工作年度进展报告,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才引进的情况和项目实施的需要,组成人员允许小范围调整,并应在人员调整完成后2周内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章 团队考核

  第二十四条 创新学术团队实行学术带头人负责制,接受考核。其考核原则为

  (一)团队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以团队考核为主。

  (二)年度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以目标考核为主。

  (三)项目实施 2年后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冻结团队建设资助经费,整改并通过复审后,方可重新启动。整改后复审仍未通过的,经市教育局审定,取消创建创新学术团队资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组织广州市教育局组成的专家组对创新学术团队建设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建成验收考核。考核采取书面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

  (一)市属高校:

  1.研究工作取得的重要进展和成果(发表论文和专利、获奖以及形成的有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等)。

  2.科学研究平台建设进展。

  3.争取到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点项目。

  4.经费使用情况。

  (二)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与成人教育机构

  1.研究工作取得的重要进展和成果(发表论文、改善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获得教学成果奖)

  2.教育科研基地建设进展

  3.争取到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点项目。

  4.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市教育系统教师和科研人员,以及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

1989年12月30日,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下发后,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用人主管部门申请,批准部分学校试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受到用人部门的普遍欢迎,取得了不少经验。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有的未严格按0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办班审批手续,降低入学条件,扩大培养对象和范围;有的对《专业证书》制度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清,将“专业证书”与“学历文凭”相混淆;有的为“创收”招揽学员,擅自刊登广告面向社会招生;有的办学规模过大,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为使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健康开展,切实做到按需培养,确保教育质量,各地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要加强对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领导和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严格执行0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目前应主要抓好《专业证书》制度的试点工作,严格控制办班规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各地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要加强对《专业证书》性质与用途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专业证书》制度,是对已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教育,使其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用人主管部门申请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应纳入本部门人才结构调整和培养规划,避免盲目培养和办学。
二、《专业证书》的办学机制是用人单位按工作需要选送学员,委托学校培养,不是学校招生办学。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必须由用人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不得交承办学校和其他单位代理。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学校提出的办班申请。
三、必须严格《专业证书》教学班审批程序,防止乱办、办滥。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只限在本地区举办和招生。已批准的专业,由申报部门报送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委。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由所属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审批。行业性较强的部门确需跨地区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和招生的,须征得学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抄送人事部。
四、《专业证书》教学班招生工作,要严格遵守006号文件规定的学员应具备的四个条件,不得任意放宽入学年龄,降低入学要求。
参加《专业证书》学习的学员,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用人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和工作的需要组织推荐和选拔,经学校考核(含文化考试和专业知识考查)后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刊登广告面向社会招生。
五、国家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培训中心、中等专业学校和未经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高等学校等不得承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经批准承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学校也不得与上述单位或学校联合办学。《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管理,应由承办学校负责,不得由其他单位代管。
六、实施《专业证书》制度尚属试点阶段,以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方式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要从严控制。个别确需举办的,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教委提出申报(抄送人事部),经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由审批部门对办班情况(包括委托单位、承办学校、教学计划、学籍管理、学员名单等)进行一次严格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人事部。
七、为使《专业证书》制度切实符合行业或系统的培养规格和质量要求,国务院有关部委要加强对制订《专业证书》教学计划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不能将普通专科教学计划进行简单删减作为《专业证书》教学计划,而应根据本行业、本系统岗位和工作的需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专业证书》应开设的专业和培养目标,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好教材。凡国务院有关部委已确定和制订有上述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等规定的,各地教育、人事、用人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委未制订《专业证书》教学计划的,各地业务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要求制订本地区《专业证书》教学计划,并报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委备案。
八、承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学校要按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专业证书》教学计划认真组织教学,确实保证教学质量。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专业证书》教学管理制度,对经常无故旷课或连续几门课考试不及格者,要按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九、加强对《专业证书》制度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或处理。对少数办学思想不端正,教学质量不能保证的学校,经查证核实,要限期整顿或不再安排其承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对不按岗位和工作需要选送学员或未经严格审核就批准用人部门委托办班,带来学员学非所用,无对口的工作岗位和“专业证书”泛滥等不安定因素,以及在办学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006号文件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有关用人部门、教育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十、鉴于国家正在考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改革和转入经常化的问题,今后涉及此事的提法和规定如有新的要求,以新的职称改革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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