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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19:39  浏览:9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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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1994年4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及《产品质量法》的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效益的“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不断完善质量体系,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调度,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符合技术标准。
第三条 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质量检验机构在厂长(经理)直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监督、检验职权。企业要推行质量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企业内部的奖金或收入分配要与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挂钩,使质量具有否决权。企业可设立质量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提高产品质量的有功人员。
第四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法》,按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及本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体系,落实质量职能,并结合本厂实际制定《质量管理细则》或《质量手册》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室应符合“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要配备能满足企业质量管理和检验任务需要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质量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负责人须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生产工艺、与本厂产品有关的标准和质量法规,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检测技术,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质量管理人员须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经过专业训练掌握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质量检验人员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思想好,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控制项目产品标准及检验方法,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质检站(或中心)颁发的操作合格证。
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备案,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业务骨干的调动应征求质量管理机构及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意见。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职责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并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订原材料、半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制订各项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按照质量管理规程对工艺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应用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和防范能力,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并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制止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进厂和生产过程各工序不合格品的使用,杜绝不合格品出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规程实施细则,生产流程控制图表,原材料、半成品的技术条件,成品的内控标准,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质量管理机构与质量检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日常对比制度,样品保管制度,检验室检测仪器的维护、使用、校验制度等)质量奖惩制度以及质量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产品监督检验和日常对比制度
一、为统一检验操作,不断提高企业检验水平,企业要按《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寄、送样品,与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进行对比试验,同时接受监督,凡不按规定送样,视对比合格率为零。
二、企业为了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对各检验岗位要组织定期的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抽查次数:车间检验员每人每半年1;次检验机构检验员每人每季1次;同岗位的对比试验每月进行1次。
三、企业对原材料及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成品的各种检验,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方法进行。
四、石油沥青纸胎油毡六项物性检验允许误差:
对比检验项目 同一检验室 不同检验室 误差类别 备注
1、单位面积 不大于 不大于 绝对 三块试样
浸涂材料总量 40g/m2 45g/m2 平均值
2、吸水率 不大于 不大于 绝对 五块试样
0.3% 0.35% 中去除最
大最小值
后三块试
样平均值
3、拉力 不大于35n 不大于40n 绝对 同 上
4、不透水性 六块试样允许有 六块试样允许
一块差异 有一块差异
5、耐热度 六块试样允许有 六块试样允许
一块差异 有一块差异
6、柔度 十二块试样允许 十二块试样允
有二块差异 许有二块差异
第十一条 质量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报表上报制度:
一、按照档案法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各种原始记录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保存期为三年,分类台帐应按期存入技术档案室永久保存。
二、各种原始记录及分类台帐等的填写必须清晰,不许涂改,当笔误时应在错数中央用钢笔划二横线,在其上方再写上正确的数字并加盖私章。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分析整理,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的产品质量状况每月应有分析嗅,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大中型企业质量年报表于下年2月15日前报主管部门及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

第四章 原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各企业要根据生产的品种,制定进厂原材料质量控制指标,坚持做到先检验后投产,检验合格后,原材料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一、原纸。原纸进厂时按每批卷筒数量不少于3%取样进行检验,但卷筒数量在30卷以内时,至少应抽查一卷。各项质量指标应符合标准ZBY32025—90要求,其堆放、储存运输应符合要求,防止原纸受潮,破损。
二、石油沥青。按每批到货具体情况,从不同处等量取总量约500克样作样品,混合后进行检验,各项质量指标符合标准SY1661—85,GB494—85要求。
三、填充料、撒布料。每批材料进厂时,在不同点等量取5—10个样,总量约500g混合后进行检验。
涂盖材料中矿质填充料应符合下表要求:
项 目 名 称 技术指标
比重(近似比重) 不大于3
水份 不大于0.5%
细度140目筛(筛孔0.104mm) 不大于0.5%
筛余量
游离酸与碱pH值(1:20浓度) <10
油毡表面矿质撒布材料应符合下表要求:
项目名称 粉 状 片 状
细度 120目 16目 20目
(0.125MM孔径)(1.190mm孔径)(0.24mm孔径)
筛余量 0 0 大于90%
水份 不大于1.0% 不大于1.5%
试验方法按油毡用滑石粉标准JC300~309—82进行,
第十四条 为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各生产企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确定原材料的合理储存量,如低于储存量时,厂长、生产部门和质量管理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限期补足。

第五章 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工艺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每个工序均应建立质量控制点,各控制点应有专人负责,定时定点严格控制,认真记录并定期有人检查原始记录。
第十七条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一、检查生产配料工艺通知单的执行情况;
二、石油沥青在投料后,炼制氧化完毕前应定时测定软化点及温度,每次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直到符合半成品的要求为止;
三、浸渍和涂盖材料半成品质量指标控制波动应符合下表要求(见下页):
四、原纸的全项物理性能,每天至少检查1次,干燥后的原纸在进入浸油槽前含水率应不大于3%,或符合企业内控指标;
五、浸渍槽、涂油槽内的浸渍材料,涂盖材料的液位、深度、温度、软化点及原纸浸渍时间,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每机台,每班应检查1—3次。同一炼油工艺系统配制的浸、涂材料每天应至少抽测针入度、延度各1次;
六、撒布时撒料机的辊筒转速必须与制毡机的车速相适应,撒布时的外观质量应随时检查。
涂布每批粉浆配比均应记录,涂布时油毡冷却温度及粉浆池温度,油毡出粉浆池温度应根据油毡毡面质量随时检验及定时记录;
七、油毡成卷温度应按不同季节规定每班至少抽检1次。
项目名称 浸渍材料 涂盖材料
软化点℃ 企业控制指标±3℃ 企业控制指标±5℃
针入度1/mm 企业控制指标±10 企业控制指标±5
延度cm 不小于20 不小于15
填充料含量 0 企业控制指标±5%
第十八条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仪表及计量测试各种器具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定,以确保其始终处于合格状态下使用。
第十九条 建立班组质量活动制度,切实执行工序自检,互检和交接班制度。

第六章 出厂产品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产品出厂前严格按标准规定抽样检验,检验所有项目全部合格,包装、标志符合规定时,方可发放产品合格证,准予出厂。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
第二十一条 合格产品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记,产品的储存保管与运输应符合标准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不合格产品,应按实际检验结果降等、降牌号处理或报废,处理或报废的产品应打上明显标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标志项目及格式除符合标准规定外,还应标明生产厂厂址。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产品售前、售后的技术服务工作建立为用户服务的机构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 经常进行市场调查,建立访问用户制度,每年至少信访、走访有代表性的用户1次,调查产品在使用中的质量情况,及时反馈企业有关部门加以改进,以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企业,其它建筑防水材料企业也可参照采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199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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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企[2008]15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9号)精神,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9号)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制订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5]255号),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以下分别称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我市工作的具体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地方配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给予贷款贴息、保函担保和资金资助。

  (一)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中长期贷款。

  (二)专项资金保函担保的适用范围:为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和预付款提供保函担保和项目融资担保。企业申请保函担保,按照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03)136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京商经字(2004)16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专项资金资助的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进行资金资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资助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

  (二)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资助,按照项目在申报期内已完成的营业额进行资助,资助比例的计算方式如下:合同额为500-5000万(含)美元的项目,对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已完成营业额(美元计,下同)的0.25%(人民币计,下同);5000万-1亿(含)美元的项目,按0.5%计;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按1%计。对每个项目的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用于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的资助,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资助额度:

  1、对企业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而设立项目公司或办事机构的资助,每个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对企业符合重点支持范围的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资助,每个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对企业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在我国保险机构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的资助,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施期限内所发生费用的50%。

  (五)对中介组织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工作的资助,每次促进工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根据中央资金支持额度及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财力,以及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以文件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并在市财政局“北京财政企业服务网”(www.bjczqyfww.com.cn)和市商务局电子政务网(www.bjmbc.gov.cn)发布。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经取得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检。

  (三)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我市政府性资金行为。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4、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贴息支持。

  (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市商务局或经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及单独的工程劳务分包项目;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企业对外投资已履行完境内外全部手续。

  4、中介组织所开展的以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为目的的促进活动。

  第十条 申请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市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和发展前景等;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持有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证书复印件;

  5、境外企业或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6、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7、申请企业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8、申报单位承诺书;(格式要求见附件二)

  9、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资金资助提供如下材料:

  企业除提供上述(一)条中1至5项和8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有效中标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的合同、商务部开具的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等材料复印件),以及申报期内完成营业额的情况说明材料。

  2、以对外投资提出申请的,需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已经实施的材料;

  3、以在保险机构投保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投保保单和保费发票等材料;

  4、中介组织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工作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出国团组任务批件以及促进活动已经开展的证明材料(国际机票、开展境外商务活动合同及发票等)。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按上述所列文件顺序列出申报文件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办法及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申报材料于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贴息和资助金额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规定拨付。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另行制发的文件规定进行申报,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执行的《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03)136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京商经字(2004)168号)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经贸服贸字(2003)104号)和《关于〈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商经字(2004)10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解释。



附件一:北京市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P020080812330401596456.doc
附件二:申报单位承诺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P020080812330401855365.doc

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核工业部


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988年4月28日,核工业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搞好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工作,在核工业部《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采矿登记单位
进行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是直接从事放射性矿产采矿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或矿山水冶厂联合企业。
二、新建矿山企业的采矿登记申请
1.申请建设单位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计划任务书前,必须向办理放射性矿山企业登记发证的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各1份:
(1)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地质勘探(储量)报告的正式批准文件。
(2)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a.明确的开采范围图;
b.矿区范围图;
c.处理与周围毗邻者采矿权益关系的协议文件和图件;
d.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组分的矿产,应有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材料,对暂不利用的矿产,应有说明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材料;
e.有关主管部门对上述问题的审查意见书。
(3)初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该报告书应按核工业部1985年11月7日颁发的《核工业部核生产设施基本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审制度》编写和审查。
2.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后,签署复核意见,转送审批计划任务书的机关和申请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并抄送原报送单位。
审批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复核意见,下达批准计划任务书的文件。
3.筹建单位收到批准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1)根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重新绘制的矿区范围图,七份(如矿区范围跨越一个以上的县境,报送份数应相应增加);
(2)采矿申请登记表,附必要的文字说明,六份;
(3)计划任务书批准文件,二份;
(4)登记管理机关在复核时提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的补办采矿登记申请
生产、在建矿山企业的补办采矿登记手续,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标有坐标点的矿区范围图,各七份(如矿区范围跨越一个以上的县境,报送份数应相应增加);
如存在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处理;
2.采矿登记申请表,六份;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说明材料,六份;
4.有关储量报告、计划(设计)任务书等的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号和日期,六份。
四、开采孤立小矿点的矿山企业的采矿登记申请
1.核工业铀矿冶系统以外的矿山企业开采的孤立小矿点应是:
(1)金属储量小于100吨;
(2)该小矿点的开采不会影响毗邻的或今后钿矿冶系统所建矿山的开采。
2.开采孤立小矿点的矿山企业申请采矿登记时报送的材料,原则上按上述二、三条规定执行。
新建的小矿点矿山企业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的材料:
(1)至少要有地质详查报告,并有省级或省级以上地矿管理或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的正式批准文件或评价意见;报送资料中应有矿区远景评价和说明与毗邻矿床关系的文字图纸资料,以免影响毗邻的今后开发利用。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还应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钿矿资源的措施。
(3)地方办的钿矿山企业的初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审,也可按当地县以上政府有关环保规定执行;核工业系统的小钿矿点矿山企业应执行〔1985〕核安字145号文件。
3.正在生产的小矿点矿山企业的采矿登记材料,先由所在省的核工业处(广东)或矿冶局(湖南、江西)审查,然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新建的小矿点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直接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五、采矿许可证的颁发
登记管理机关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凡符合条件的,应发给申请办理或补办采矿登记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并向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备案,同时发文通知下列部门和单位:审批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省(区)国防科工办、地质矿产局,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土地局,有关银行,矿山企业。对地方办的铀矿山企业,还要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随颁采矿许可证通知,将矿区范围图等材料分送有关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对核工业铀矿冶系统的矿山企业,由省级主管部门将通知和矿区范围图转送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六、关于对报送材料的要求和说明
(一)开采范围图
1.开采范围是井田或采剥境介(含崩落区)的平面范围和开采的深度。
2.开采范围图应是以国家坐标点标绘出的、含崩落区的开采范围的地形图,并注明开采深度。图上应列出各坐标点的编号及其坐标值。
(二)矿区范围图
1.矿区范围是指矿山企业生产生活活动的范围,包括开采区(含崩落区)、工业区、生活福利区和开采扩建区、接续区。
2.矿区范围图应是以国家坐标绘出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地形图。图上应列出各坐标点的编号及其坐标值。不同区的边界应以不同线条或颜色表示。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说明材料
包括矿山企业简单发展沿革,储量增减和利用,开采损失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水冶回收率,主要有用成分和共生、伴生组分回收利用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显著不合理的,应有改进的计划和措施。
(四)采矿申请登记表
1.详细地址:矿山企业所在地(省、市、县、区、乡、镇)的详细名称。
隶属关系:本企业的主管部门的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工业部矿冶局。
3.矿山规模:生产矿山除填写设计规模外,还要填写实际的生产能力。
4.服务年限:新建矿山填设计年限,生产矿山填保有年限。
5.工业地质储量:分别填写原地质队提交的地质储量、设计利用地质储量、消耗的地质储量和本年初保有的地质储量。
放射性矿产储量计算单位:矿石量为万吨,精度到小数点后一位;品位精度到十万分之一;金属量单位为吨,精度也为吨。
6.开采方式:指对整个矿床使用的开采方式,如露天开采、地下开采、占孔浸出开采等。
7.平均剥采比:系指露天开采境界内的全部废石量与矿石量之比,单位为立方米/立方米或吨/吨。
8.采矿回采率:即(1—采矿损失率)。
9.如有几种开采方式,则有关项目按每一种开采方式分类统计填写。
10.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设施,包括矿坑水、污水的处理、尾矿坝、废石场的设置等。
11.开采范围最大最小坐标、最大开采深度:如一个矿山有几块不相连的开采区,则每块应分别填写。
12.矿区范围最大最小坐标:如一个矿山的几块不相连的区域,则每块应分别填写。
13.其它:凡矿山企业有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或其它特殊情况均可以写入此栏内。
14.生产矿山各项实际生产技术指标,填写最近三年的平均值。
15.本表由申请单位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
(五)各种资料应按核工业部1985年9月12日发的〔85〕核密字20号文的规定来确定密级。大型铀矿山的储量、开采量应列为机密级,中型铀矿山的储量、开采量应列为秘密级。
七、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按地质矿产部、财政部1987年7月1日发的地发〔1987〕289号文的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正在生产的放射性矿山企业的大中小型按工业普查时划分的等级。开采小矿点的矿山企业划为小型企业。
八、核工业铀矿冶系统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发证的省级主管部门
1.湖南、江西、新疆、广东、甘肃由省(区)矿冶局负责;云南由云南矿冶公司、河北由长城企业总公司负责。
2.四川、陕西委托省核工业局负责。
3.广西、贵州、河南委托省(区)国防科工办(具体由核工业处)负责。
九、核工业部矿冶局是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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