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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促和谐——兼议反贪工作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孙荣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16:06  浏览:8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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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促和谐——兼议反贪工作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孙荣杰

『引文』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成为时下无论是法学理论界抑或是司法实务界还是民众所关心的热门话题。过去,自八十年代“严打”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在刑事司法中一直强调从重从快,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办案的社会效果并不佳。而现在党的十XXXXX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其中的内在要求就是法治和谐。此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实施是适应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我国现阶段惩治和预防犯罪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它丰富和发展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传统刑事政策的内容,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宽严相济的理解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北大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前提。“宽严相济”就是“宽”和“严”是对立统一的,两者通过“济”相互联系相互依存,都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的主题下。

具体来分析,“宽”讲究的是刑法的宽恕、感化力,对犯罪分子施以宽大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就是微罪轻罪的宽缓化处理和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犯罪从轻发落。例如,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在立法上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或者在司法上不按犯罪来追究和处理,这是“宽”中该轻而轻,体现了刑法内在的公平正义的要求;另外就是虽然犯罪行为性质比较恶劣,但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这是“宽”中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严”讲究的是刑法的惩罚、震慑力,对犯罪分子施以严厉刑罚。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就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不但要求有罪必罚,而且还要求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例如,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从严打击,必须利剑出鞘,予以狠狠地打击,以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同时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

“济”讲究的是“宽”与“严”的相互协调、相互依附的联系。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没有“宽”也就无所谓的“严”,当然无“严”也就没有所谓的“宽”。“宽严相济”是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宽严相济”同时也是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就是区分不同犯罪主观恶性以及客观危害大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同时注意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例如,对轻微犯罪从宽也不意味着是一概从轻、不予追究,对于屡教不改的累犯、惯犯即使轻微犯罪也应当按照刑法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严重犯罪从重也不意味着一概严惩不贷,一概不加区别地适用最重之刑,对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应当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但念在其为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或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在从重处罚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宽大的一面,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严厉刑罚感受到刑法的公正和体恤,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最重要的两条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

二、宽严相济的必要

众所周知,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以及司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立法、司法的灵魂,它对刑事法治建设有重要的指导重要。在抵制犯罪中,究竟采用何种刑事政策不仅决定着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还影响着现实司法实践。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事物和新问题,各方面利益冲突比较突出,与此同时犯罪数量也经历了激增的过程,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刑事案件的急剧增加,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型犯罪层出不穷,在此大背景下,我国司法机关先后进行了几次“严打”斗争,强调从严从快地惩治犯罪,虽然达到了沉重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目的,但在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所谓“乱世用重典”,对于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中后期的“严打”是符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如今处于政通人和的“盛世”,而盛世强调的是“政简刑轻”,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刑轻国,用轻典;刑常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因此,最高院、最高检人大报告中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与我国目前盛世的特征相符的。

当前,党的十XXXXX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构建和谐社会,核心是增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治的和谐即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而法治的和谐则严格要求刑事司法不但要求准确量刑,还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取得刑罚适用效果的最大化。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从刑罚学的角度来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应和反映了我国刑罚理念的进步。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过程中贫富悬殊,利益主体多元化,因而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犯罪数量也经历了激增的过程,面对刑事案件的急剧增加,社会对犯罪最初和本能的反应是惊恐、不知所措,认为犯罪是社会的恶瘤,必须严厉地加以铲除。而随着理论的进步和司法实践中经验的积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渐达成共识即对违法犯罪行为一味地强调从严从重处理并不能达到抑制犯罪的预期效果。分析我国当前社会犯罪特征可以看出如今的犯罪现象与过去几十年前的犯罪有着显著的区别就是过去强调敌我斗争、阶级矛盾,因此打击犯罪的政治色彩比较浓厚,而现今绝大多数犯罪是由于对财产的过度追求以及社会不能提供更多获得财产的合法途径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还有些犯罪是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因素导致的。对于这些犯罪人,不能像过去那样简单地采用对敌斗争的方式,而因从宽从轻处理,这也正符合了中国传统的“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事实已经证明,一味地强调严刑重罚是解决不了当前存在的犯罪问题的,我们应当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才能尽可能地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三、宽严相济于反贪工作的贯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我们在反贪工作中对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既要有“春风化雨”般的温暖和煦,这为宽;也要有“雷霆万钧”般的铁面无情,这为严。目前最高检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一些指导性文件为我们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确立了基本的大项方针,但还没有个具体而明确的操作标准。作为一名刚参加反贪工作的新兵,根据自己粗浅的认识和借鉴别人的检验,下面我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想法。结合我们反贪工作实际,总的说来,就是要一方面高扬利剑,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一些社会影响大,民众反映强烈,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贪污贿赂案件,决不手软,必须利剑出鞘,予以狠狠地打击。同时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则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人性化司法,让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在线索初查阶段,要严把案件的立案关。初查工作是当前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重要手段,对于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政策、法律规定不明,有无社会危害性存在争议的事件,应当慎重对待,不轻易启动刑事程序;对社会危害不大,用纪律、行政等措施处理社会效果更好的轻微犯罪事件,尽量不用刑事手段处理。同时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贪污贿赂案件,以及那些署名举报线索和多次举报线索的查处应当及时,这些线索往往所反映的社会矛盾比较激烈,怠于处理这些线索,不仅会损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部门的权威,更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对于那些应该查处且必须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积极排查线索,深挖窝案串案,争取立案查处一些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大案要案,以儆效尤,从而震慑职务犯罪,遏制腐败,树立检察机关的威严形象。

在案件侦查阶段,要慎用、少用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五种措施,这五种强制措施无论轻重,也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好友来说,对他们的身心都会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特别是“拘传、拘留和逮捕”三种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将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不可弥补的影响。对主观恶性较小,又能主动认罪,积极配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坚持原则且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尽量不使用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实行非羁押侦查;对于那些情节较重,态度顽固,没有悔改表现,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不吝于采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从而达到震慑犯罪,有利于侦查工作开展,维护正义目的;对于一开始百般抵赖、顽固抗拒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教育转变态度,已经认罪,积极配合侦查工作的犯罪嫌疑人也可及时改变强制措施,在不羁押的状态下完成侦查工作。

在侦查终结阶段,要正确运用移送起诉和移送不诉措施。对于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又真诚悔过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充分运用移送不诉的处理办法,对于罪行虽然较重,但能投案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移送不诉。对于应当移送起诉的,也要本着对事实负责的态度,如实在起诉意见书上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对于有自首,立功等依法减轻从轻的情节,一五一十具体列明。

在整个案件查办过程中,要注意人性化办案,利用办案减少不和谐因素。司法实践的核心是保障人权,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尊重法律精神和法定权利、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尊重人,关心人,处处以人为本,充分维护和保障案件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人权和其它合法权益。法律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暖,以人性慰人心,努力做到法律公正与人情关怀相结合。具体来说就是侦查活动中到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单位进行传唤、询问时,尽量采取低调的做法,减少和避免传唤和取证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执行抓捕、搜查任务时,尽量避免犯罪嫌疑人家中的老人、未成年人或病人在场;搜查中不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一般不扣押工资卡、工资存折,需要扣押、冻结的也为犯罪嫌疑人赡养、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注意维护企业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账户,不随意查封企业厂房、设备。对于已经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和重复信访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要在办案中注重法律政策宣传和对群众的说服解释工作,在案件处理上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建立健全答疑说理制度,让人民群众清楚每每个个环节及最后处理结果的法律依据,这样不但容易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吸收不慢因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对其进行法治教育,从而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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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条例精神,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分级奖励
科学技术奖励分为:省级奖:地、市及厅、局级奖;县级及基层奖。
受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如经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的,其奖金只支付差额。
第二条 奖励范围
省级奖励,应具有省以上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项目。
(一)科学技术成果奖
(1)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2)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或综合性的攻关项目研究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其中某一课题的科技成果。
(3)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4)在技术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有发展、有创新的科技成果。
(5)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而取得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1)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2)在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省外、国外技术中,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制造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4)标准、计量等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到显著作用者。
(三)科学技术管理奖
各级科委及经济、生产、医药卫生、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等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和管理干部,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四)科学技术情报奖
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提供重点的、已发挥重大作用的科技情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基层生产组织,不论集体或个人,凡取得的科技成果或在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符合本办法规定授奖条件的,均可申报奖励。
(二)省外单位承担我省科研项目,或参加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均可参加我省评选或授奖。
(三)省级科技成果奖,授予省科委发布的成果公报中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没有列入公报的须先履行成果登记手续。
第四条 奖励等级标准
(一)科学技术成果奖
根据成果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学术价值以及取得成果的难易程度等条件,综合分析评价。
技术性成果需经过一年以上生产(或使用),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者方可请奖。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十分显著者。
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突出者。
三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四等奖:在科学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有创见性的理论成果,在国际或国内产生较大影响者,根据其学术价值和水平高低,分别评定一、二、三、四等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主要依据技术进步因素和经济效益大小评定。
工业项目标准:
一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国同行业平均值者。
二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三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农村、卫生环保、标准、计量等方面的项目,不能用上述条件衡量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科学技术情报奖
科技情报授奖条件,主要是取得的经济效益或工作效果。
一等奖:对全省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对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重大作用者;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者;对全省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者。
二等奖: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或重点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重大作用者;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者。
三等奖: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的发展或重点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和提高经济效益起到较大作用者;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较大作用者。
(四)科学技术管理奖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具有重大创见,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的;或在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政策研究、成果推广、器材供应、智力开发、人才使用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等奖:对一个部门、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或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成绩卓著的;或在科技政策研究、成果推广、器材供应、人才管理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三等奖:在组织协调科技攻关、技术转移、成果推广、科技政策研究、器材供应、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奖励须报送以下材料:
(1)科学技术成果奖: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一式三份);成果鉴定证书或科学技术进步评议报告;有关技术资料,包括试验总结或推广应用总结、研制报告、测试报告、使用报告和必要的图表;使用单位的评价意见书及经济效益核算材料。
(2)科学技术进步奖:依靠技术进步的总结报告及有关数据。
(3)科学技术情报奖:科学技术情报成果资料和主要附件;采用单位的评价意见书。
(4)科学技术管理奖:科学技术管理工作报告,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管理工作的评价意见书。
申请奖励单位的主管部门负有技术审查、处理纠纷的责任。
(二)请奖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地、市科委和省直主管厅局进行初审。对符合本办法授奖条件的,吸收同行专家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及授奖等级建议报省科委。经评选委员会评选,省科委审查批准后授奖。
(三)申报和评选奖励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争议可向授奖部门提出意见,逾期无争议者,即行授奖。
第六条 奖励方法
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获奖者的成果或事迹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奖金分别在地方财政经费、事业费、集中的事业收入、利润留成等方面列支。
(一)科技成果奖
分别授予奖状、奖杯、奖章、证书(主研人员)和奖金。
一等奖:奖金二千元;
二等奖: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奖金五百元;
四等奖:奖金三百元。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单位授予奖杯,个人授予奖励证书、奖金一千元;
二等奖:单位授予奖状,个人授予奖励证书、奖金五百元;
三等奖:单位授予奖状,个人授予奖励证书、奖金三百元。
科学技术情报奖和科学技术管理奖的奖励办法同于科学技术进步奖。为鼓励省外单位来我省进行技术协作,凡属授奖项目主研单位者,给其增发奖金百分之三十。
(三)对取得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和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者,除获得上述奖励外,经省政府批准,还可给予晋级奖。
第七条 奖励证书和奖金分配
奖励证书发给主研人员。每个授奖项目一般只发一至三人。
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授奖项目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一般为全部金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八条 科技奖励可随时申报,分批或单独授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附则
各地、市、县,省直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相应制定自己的奖励办法。



1984年5月2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署落实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署落实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1]第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作用,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工作

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既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全国推进社会文明进步重大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指导,以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把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工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级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场所,电子软件及出版物市场、印刷企业等进行全面检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企业前置审批的规定,坚持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对未经审批或者未取得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三、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登记机关与工商所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和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地经营行为。

加大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的查处力度。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重新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重新审核登记。清理整顿期间,停止办理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结束后,要按照规定从严审批。

严厉打击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对查处的非法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活动。对查处的非法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设备予以销毁,依法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加强对玩具行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渲染暴力、恐怖、色情、赌博等内容的玩具的生产和销售;继续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等非法经营场所。

依法严厉打击反动、淫秽、盗版、走私贩私等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坚决取缔走街串巷兜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停止办理城乡录像放映场所营业执照。

坚决清理电子软件、出版物市场。取缔和关闭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销售网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出版和经营行为。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监控。加大对城市街头和社区非法游商的治理力度,重点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出版物、盗版出版物和宣扬伪科学类出版物。

全面检查印刷企业。严格执行“两证一照”制度,凡未取得印刷许可证的,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无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地下厂点;严肃查处从事非法印刷活动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封非法印刷工具、设备,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守法经营。同时,经结合建立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对文化市场监管的各项措施,明确辖区企业监管责任制,严格执法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对监管不力,失察、失职或者渎职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李岚清副总理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具体的行动措施,积极行动,扎实工作,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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