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法律硕士前景探析/罗许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34:56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
——法律硕士前景探析
罗许生方式
摘要:十一届三中全回以来,法学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成绩显著。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法律人才已成为社会的通用人才。而专家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屈指可数,为改变这种局面,国家创立了法律硕士教育,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法律硕士作为一个新事物,它的发展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论证。
关键词:法律硕士 法职业律 法学教育
一、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
在英文里,法律职业(the bar)是源于“关卡”,“障碍”和“栅栏”等意思的一个引申词,它表明这一行业本身的封闭性、垄断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法律职业”的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美国昂格尔教授认为:“法律秩序是区别于习惯和官僚规则的严格意义的法律,法律秩序以法律职业的自治性为特征。”“一个由其活动、特权和训练所确定的特殊集团,即法律职业集团,操纵规则、充实法律机构及参加法律争诉的实践。”[1]在我国,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的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职伦理的法律人才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包括法学教师、公证员、法律顾问等等。法律职业的形成与法学知识的形成和司法秩序的细密化,专门化要求分不开。从发展历程看,其形成的标志主要有:①从事法律职业是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为基础的,并在职业生涯中补充和学习;②法律职业是以法律教育为背景的,法律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③法律职业人员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④法律职业作为统一的共同体,内部传承其特有的职业伦理,从而维持着这一共同体成员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⑤加入法律职业必须接受现有成员或行业协会的认真考核,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2]。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基本知识,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进入法律职业有相当严格的限制条件。在西方国家要想进入法律职业,首先必须是法科毕业。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学背景的人开放。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从法律职业的形成过程来看,正是法学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养。法律职业离不开专门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服务。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为他们日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基础。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社会性、实践性强的学科特点。在任何国家中,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毫不例外地都是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法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模式及其布局结构与办学层次,反过来法律职业又不断丰富和完善了法学教育内容。法律职业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是法学教育发展的源泉和动力。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对法律职业的要求化不断发展变化,从而相应地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式。
二、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现状
自1949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大学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历来是极为普遍的情况。从1950—1953年,经过院系调整,建立了一种与社会主义法律相适应的法学体系,形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局面,法学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大学从34所减少到6所,在校生从7338人减少到3830人,中共中央确定今后司法人员的来源:①骨干干部、应选派部分较老的同志到法院担任领导骨干;②青年知识分子;③五反运动中的工人、店员积极分子;④土改工作队和农民中的积极分子;⑤转业建设的革命军人[3]。大幅度裁减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学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法律职业从此不再是一种职业。法律教育机构委缩的无足轻重,每年毕业的法科学生不超过司法系统当年需求量的百分之一。解放后到1979年的30年中共培养了两万法律人才,尚不及解放前20年5万法科毕业生的一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把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提高到了战略性、全局性的高度,法学教育因此得到了迅速发展和恢复,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局面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远远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深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形势的发展使现有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成为必然。
三、法律硕士教育(JM)的引入
JM教育的引入始于1995年,1995年5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颁发了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推动法学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为加强培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在专家学者充分论证,并征求最高人民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政法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我国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1996年正式试办JM教育,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从2000年起实行全国联考,只允许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人才能报考,2004年招生学校由当初的8所发展到39所,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飞速发展。
JM教育在创立之初就引起了重大争论,有人认为JM教育是法学双学位教育的一种形式变换,只是比前者提高了学历层次,有的人认为法律硕士在3年里所受到的是初级的法律学历教育,不应把JM定位于研究生层次上。还有的人认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创立与《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的有关司法职业者的任职规定有某种呼应关系。要澄清这些疑义,必须对法律硕士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JM教育是借鉴了美国的J·D教育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需要和法学教育的现有资源而创办的,职业教育的性质与职业目标的一元主义是美国法律教育的一个突出特点。美国的法律教育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而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大学普通教育,法律学历教育被定位于大学本科教育完后。报考法学院的学生必须拥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并且要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法学院的录取依据,除了考生的LSAT成绩,主要还有该考生的本科成绩单、证明书、年龄、经历、课外活动能力和法学院认为对评价者考生能否完成这种严格的法律学习和某些重要的参考信息。法学院的学制为全日制在校学习3年或在职兼读4年,在学习期间修满大约90学分,毕业时即取得法律博士学位——J·D学位,在3年的学期限内,法学院的教育内容基本上由普通法律课程构成,课程分必修和选修两种,必修课一般占全部课的1/3。多数法学院在一年级开设均为核心必修课,二年级和三年级还可能设有职业道德、宪法、证据、税法等必修课。教育方法主要是苏格拉底式的问答式教学和判例教学法。取得JD学位的学生,基本上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然后开始做律师或进入公司和其他机构担任法律顾问等。
JM教育是我国专业学位系列教育中的一种,它与工商管理专业学位、公共管理硕士学位、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等共同构成我国的专业学位系列的主体。JM教育是一种研究生层次的教育,同时又是一种以法律职业为背景的法律专业教育,它与法学硕士相当,属同层次同水平,但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其目标是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的高层次的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JM教育与大学本科教育。大学本科教育主要是学习法律基本知识,是素质而非职业教育,其学习方式主要是教学型,而JM教育是一种研究性学习,是一种职业教育,其目的是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中的各种问题,虽然法律硕士学位课程大多与法律本制相同,但两者的角度不一样,深刻不一样,大学法律本科教育面对的是刚刚从高中升上的学生,他们的知识面比较窄,看问题的深度、广度不一样,而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面对的是已经接受了系统的教育的学生,他们对问题的分析能力有了更深一层次的提高,两者的培养目标完全不一样,大学法律本科教育是培养初级法律人才。而JM教育是为了培养复合型、跨专业型的高级法律人才。
JM教育与法学第二学位教育。第二学位的创立旨在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的专门人才。学制2年,取得学位的学生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它似乎与法律硕士教育有某种一致之处,法学第二学位教育还是一种本制层次的教育,即使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但与JM教育去甚远,根据目前的高级学位制,研究生教育分为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四个层次。法学第二学位教育不利于提高法律人才的层次,两者在培养目标,学历层次、教育方式与课程的设置等方面存在区别,JM教育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中采取的重大举措。
JM教育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法学硕士培养的是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在入学考试、专业划分、课程设置、导师及毕业论文写作等各个环节上都是以学术为导向的。而法律硕士教育旨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专业划分过细,它们的研究领域仅局限于一个比较狭小的领域,培养规格过于单一,招生及培养方式不利于在职人员提高学历。而法律硕士却具有较大灵活性,他们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而且每个学生在入学后都可以选定一个方向作为今后学习的主要方面(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真正做到了宽与学的统一。
四、法律硕士前景广阔
1、市场经济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各种经济行为和社会进步、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事务无论在规模上或在水平上都日益复杂化、专门化和国际化,立法、司法、检察和法律服务部门,急需补充大量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尤其是需要一大批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和管理人才,而在全国法院系统的22万干部队伍中,法律本科毕业生仅占27%,本科以上法律毕业生仅占5.65%,研究生层次的人员干部更是少,仅占干部总数的0.28%,在律师队伍中,法律本科只占总数的20%,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仅占总数的1.3%,我国目前培养出的法学硕士数量有限,供需的差距巨大,这种状况妨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迫在眉捷,而法律硕士教育的设置初衷正是此。
2、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才从专业化走向大综合。社会中的各种重大问题错综复杂,往往是几个学科交叉在一起,单凭某一个学科、某一个领域的知识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它需要多个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必须用综合的方式手段才能加以解决。它需要律师、法官、检察官既要掌握好法律专业的知识,又要掌握好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而法律硕士具有非法律专业背景,正如符合要求。此外,由于律师承担的非诉讼领域的法律事务正在大量增加,其比例已大大超过诉讼事务。据统计美国有9万法官,而律师则有100多万,当今我国法院系统审判人员为7.8万多人。连1:1的比例都没有达到,二者要达到合理的比例,尚有较大的差距,这说明律师队伍发展有极大的空间。
3、法律硕士研究生有的来自理科、有的来自工科、甚至医学,他们的双重专业背景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多种方法,学社会学的可以用社会学的方法对法律进行研究,学经济学的可以用经济的方法进行研究,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医学等各种学科结合从而形成多种边缘学科,从而开拓了法学研究的新境界。
4、从国家司法改革来看,国家急需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教育正是对当前法律教育体制不合理之处进行反思而创立的,它吸取了原先法律教育中的合理之处。同时又有利地克服了其不合理之处,是我国法律教育体制改革的方向。《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修改及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统一,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法律硕士研究生是宽口径的高级法律人才,他们毕业后,不一定都得进司法机关,还可以进政府、企业、高校等部门工作,而且法律硕士要求报考的学生必须是非法律专业的,对于那些曾经想学法律但却未能进入法院的考生来说,无疑给他们多提供了一次选择的机会。
五、不足之处
1、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双轨并行,不利于法学教育建业的发展,国家法制化的统一要求国家法律人才培养途径的统一,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法学硕士培养是学术型人才,两者处于同一层次,必然产生矛盾,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二学位、法学本科等交织在一起,显得法学教育比较混乱。
2、培养方式与培养目标相矛盾,法律硕士旨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那么在培养过程中务必增加法律实务知识和职业技能的训练,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大部分院校采取的仍然是培养法学硕士那一种模式。北大陈兴良教授就曾感叹“作为一名法学教师,同样存在这样的困惑,给本科上课知道讲什么,给法学硕士上课也知道讲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不知道讲什么”[4]目前还没有一套完全适合法律硕士教育的优秀教材。
六、建议
1、在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应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逐步减少法学硕士的招生,使法律人才的培养趋于统一。
2、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积极采用案例教学法,提高招生标准,组织全国高校的骨干教师编写出一部适合法律硕士教育的优秀教材。

参考文献:
[1]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 吴汉章、周汉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47页。
[2] 孙笑侠.“法律职业及其形成标志”[A]. 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6页。
[3] 董必武.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A].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235页。
[4] 陈兴良.法学的诱惑,序言[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3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若干规定的通知

郑政〔2009〕18号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市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四条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五条 常务会议原则上审议全局性、战略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问题。议题范围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市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等议案;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讨论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重要决定和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重大改革事项、重要民生事项、重大奖惩事项、重大财政资金问题、重要资源配置和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通过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七)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及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事项;
(八)讨论决定全市项目用地事项;
(九)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审批或市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一)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属市长职权范围的重要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研究提出意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的事项;
(二)属副市长职权范围的专项工作,由副市长研究审定,或召集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一名分管副市长牵头或共同召集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依法应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决定的事项;
(五)涉及机构编制的事项;
(六)未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的事项。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向市政府申报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市属国有企业需提交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向市政府申报。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设的机构,需提交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申报。
第八条 向市政府申报常务会议议题,由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室受理。申报前,议题主办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
(二)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主要审核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相协调,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五)议题申请事项涉及的财政资金问题,均应提前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议题申请事项涉及的表彰奖励问题,均应提前报市人事局审核,由市人事局统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凡需公示、听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的议题事项,原则上应经过市政府议事会议研究同意。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开展此类议题事项的前期工作。
第十条 向市政府申报常务会议议题,应按照公文运转和审核的有关要求,由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室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后,报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同意,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后,列为常务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市长、常务副市长在批示或会议讲话中要求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副市长、秘书长认为需要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并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的事项,列为常务会议议题。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此类议题的收集,并及时报送会议承办处室。
第十二条 对列入常务会议的议题,办公厅会议承办处室要建立常务会议议题库,并通知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室和议题主办单位进行议题准备。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会议议题库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分管副市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进一步协调相关部门意见。议题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议题主办单位分管副市长牵头或共同召集市长办公会议协调。重大及综合性事项,由常务副市长协调。
第十四条 协调成熟的议题,由牵头协调的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签后,议题主办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议题文件。
第十五条 所有议题均需提交议题文件。议题文件包括议题说明、议题主件和相关附件,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印制。
第十六条 议题文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议题说明是议题的说明性文件,包括议题提出缘由、议题协调情况和意见的采纳情况。
(二)议题主件是提交会议研究的主要文件。提交会议决策的问题和事项应表述清晰,内容完整;决策的问题和事项有多个方案的,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阐明理由;决策问题和事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应说明历史情况,做好新旧衔接及后续处理工作;决策问题和事项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应充分考虑,统筹兼顾。
(三)议题附件是议题主件的补充、佐证性文件,应当详尽、完整,包括主要法规政策性依据,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结论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议题提交常务会议前,均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进行遗留问题协调和程序性把关。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议题列为待安排议题,由办公厅会议承办处室根据轻重缓急,提出上会安排建议,附议题呈批文件原件和待安排议题基本情况,逐级呈报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第十八条 办公厅会议承办处室根据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对上会议题的审定意见,确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列席常务会议,制发会议通知并发放议题文件。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议题,应提前呈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副秘书长审阅,并通过市政府内网邮箱向列席单位发送相关议题文件。
第十九条 需要列席常务会议的部门和单位,应安排主要行政负责人列席。除议题主办单位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一律不带助手。未经会议主持人或秘书长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或增带与会人员。
第二十条 议题汇报应简短明晰,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紧扣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以保证会议有充分时间进行讨论和决策。列席人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须经会议主持人允许或提问,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会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于会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指定列席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长请假,同时告知办公厅会议承办处室。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就会议议题发表书面意见,也可以委托秘书长或其对口副秘书长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议题,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除紧急事项外,原则上不予审议。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除紧急事项外,该议题原则上不予审议。
第二十三条 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予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议题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和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办公厅会议承办处室负责就会议决定事项编印常务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在签发前,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常务会议纪要是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执行常务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常务会议的记录、录音等资料由办公厅会议承办处室负责记录、保存、备查,有关资料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二十七条 除办公厅会议承办处室外,与会人员不准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纪要,不得泄露会议内容,特别是讨论中的分歧意见以及暂不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如需新闻报道,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报道内容须经秘书长审核同意,重大事项须经市长同意。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常务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妇女发展规划和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妇女发展规划和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青海省妇女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前 言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过去的十年,我省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全面实施《青海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将妇女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切实强化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部门推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措施,《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基本实现。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不断提高,贫困妇女人数大幅减少;妇女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人数进一步增加;妇女受教育水平明显提升,男女受教育差距不断缩小;妇女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日趋和谐。妇女事业和青海各项事业同步协调发展,取得了新的历史性进步。

  但由于受经济社会、自然环境、思想文化、民族习俗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妇女事业的发展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妇女参政、参与决策的水平和层次依然较低,妇女对健康、教育的需求有待进一步的满足,消除妇女贫困的任务仍然艰巨,就业性别歧视依然存在等等,全面提高妇女地位,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实现妇女事业全面发展与进步,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未来十年,是青海完成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三大历史任务”,着力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将为妇女发展提供难得的历史机遇,妇女事业必须有更高的目标和更快的前进步伐。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实现妇女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妇女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央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支持藏区发展政策为契机,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利益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方面的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原则。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政策,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两性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协调发展。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和区域妇女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大对农牧区及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和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社会公共政策,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公共卫生优质服务,妇女的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妇女的经济地位持续提升;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决策与管理,妇女参政议政的比例不断提高;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环境和传媒决策管理,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更为优化。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全省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万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死亡率,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2、提高妇女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妇女平均预期寿命延长。

  3、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

  4、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6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妇女“两癌”死亡率。

  5、妇女艾滋病感染率与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6、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7、提高妇女心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8、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9、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持续增加。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牧区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服务。

  2、加大普法和执法力度。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执法监督,提高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加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无证行医。

  3、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农牧区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城市达到90%。城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农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4、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5、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推广有效干预措施。把防治和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常规工作,提高防治水平。提供规范化的性病和艾滋病诊疗服务,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6、保障妇女生殖健康服务。积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为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指导,倡导男女共同接受避孕节育新技术和产品,拓宽避孕药具的获取渠道,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提高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育龄妇女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做好流动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普及科学营养知识,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合理、科学的膳食结构。面向孕妇开展科学的孕期营养指导,普及孕期营养知识,倡导孕期合理补充小剂量叶酸等营养素。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8、降低妇女贫血患病率。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特别是利用社区健康教育基地,开展铁缺乏和铁强化酱油知识的健康教育,改进妇女不良的膳食习惯和生活方式。面向孕妇贫血高危人群实施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9、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10、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11、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当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女童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

  3、小学适龄女童五年巩固率达到90%以上。

  4、初中适龄女童三年巩固率达到90%以上。

  5、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三类残疾女童毛入学率达85%以上。

  6、逐步提高高中、高等教育在校生中的女性比例。

  7、高中阶段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分别达到40%和45%。

  8、15岁以上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年。

  9、青壮年女性文盲率降低到3%左右。

  10、农村妇女劳动力基本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策略措施

  1、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充分体现性别平等观念。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在课程设置、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中,要充分体现性别意识,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女性学、社会性别理论等课程。不断增强教育者、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2、保障女童平等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多形式增加农牧区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农牧区学前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我省的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行政和教育的手段,确保适龄女童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防止女童辍学。加大贫困家庭女童的资助力度,帮助失、辍学女童接受教育;帮助残疾女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教育。

  3、加快高中教育步伐。加大对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扶持贫困家庭女童接受高中教育。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4、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中的女性比例。落实对贫困女大学生的资助政策,提高农牧区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

  5、促进妇女职业教育。加强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能够掌握先进的技能,适应职业变化的要求,提高岗位竞争能力。重点发展县镇和农牧区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农牧区初、高中毕业生女性提供多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鼓励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水平。

  6、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逐步形成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大众化的终身教育体系。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道德水平和科学技术应用能力。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

  7、加大扫除文盲和技术培训工作力度。把扫除农村妇女文盲作为扫盲工作的重点,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扫除妇女文盲工作,不断巩固扩大扫盲工作成果。整合资源,加大农牧区妇女生产实用技术培训力度,确保农牧区妇女普遍接受生产实用技术和文化知识的学习培训,将基础教育和“绿证培训”有机结合。

  8、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根据残疾妇女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残疾人就业教育培训,加强残疾妇女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9、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鼓励女性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培养造就一批女性学科带头人和现代管理的女性专业人才。吸引和激励优秀女性人才参与国家和省上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10、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3、城镇登记失业妇女就业率达到40%以上。

  4、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缩小男女两性非农就业差距。

  5、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6、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和征地补偿权。

  7、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8、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将促进妇女就业列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妇女提供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的机会和途径,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管理水平。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支持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特别是家政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

  4、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牧区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打破职业和行业中的性别隔离,鼓励支持男女两性进入非传统职业,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加大农牧区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引导和扶持农牧区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

  5、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6、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满足女大学生创业需求。鼓励女大学生到农村、到基层锻炼,参与基层民主管理。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缩小男女工资差别。

  8、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性别意识和安全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实现在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及时纠正和查处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或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解除合同等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9、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10、保障农牧区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牧区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各地出台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11、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围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牧区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创造适宜农牧区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牧区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牧区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多种形式创业就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牧区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2、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积极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城镇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支持农牧区妇女实施扶贫项目,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开展便于农牧区妇女参与和掌握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牧区妇女提高脱贫致富能力。

 (四)妇女与决策管理

  主要目标

  1、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左右。

  2、州(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州(市、地)、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尽可能配备女干部。

  3、省直单位和州(市、地)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一半以上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其他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尽可能多选配一些女干部。

  4、州(市、地)、县(市、区)级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5、县级以上女领导干部在经济、金融、政法、科技、组织、人事等部门任职的比例显著提高。

  6、担任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女干部和45岁以下的厅州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县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要逐步增加。

  7、县、乡科级以上女干部比例在2010年基础上至少提高5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女干部比例有一定提高。

  8、农业区每个乡(镇)、牧业区50%以上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

  9、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分别达到25%和20%以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10、基层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进一步提高。90%以上村(牧)委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女村委会主任比例达到2%以上;100%的居委会中有一名以上女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不低于30%。

  11、州(市、地)和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20%和25%;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要有1—2名女干部。

  策略措施

  1、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保障妇女在参与决策和民主管理过程中,充分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建议的重要渠道。

  2、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在法律政策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作出明确规定。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妇女在参与决策和民主管理过程中,充分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3、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录用等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对考试录用各环节严格监管,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在公务员考核、奖励、轮岗等方面,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机会。

  4、加强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通过培养、挂职、交流等形式让更多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提高正职女干部比例,让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在金融、政法、科技、组织、人事等部门锻炼工作。加强年轻优秀女干部、后备女干部及基层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下,同等条件优先选拔女干部。女领导干部自然减员或调离的,要坚持“退一补一”的原则;一时无合适人选的,应留出职数,适时补充女干部。本地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可通过交流配备。

  5、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积极为妇女学习业务、更新知识结构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妇女的性别平等意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发挥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政治进程和推动两性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机会。

  6、改善妇女干部队伍结构。重点培养高层次的女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财贸、金融、民政、司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经济管理工作的女干部。

  7、加大基层女干部培养力度。完善基层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机制。增加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中的女性比例。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妇女参与社会事务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意识。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女干部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

  8、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女性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9、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实行妇女委员岗位“专职专选”,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10、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要抓好各级妇联干部的轮岗、交流,使之成为输送优秀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依法将妇女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5、用人单位应该为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6、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7、保障特困妇女依法享有社会救助。

  8、加强对农牧区留守妇女的社会救助。

  策略措施

  1、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积极推动出台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政策保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妇女依法纳入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

  2、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普惠型生育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并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加快完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牧区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妇女养老保险覆盖率。加快推进新型农牧区养老保险试点,做好农牧区老年妇女养老保障问题。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妇女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4、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逐步增加老龄事业投入,推广社区养老,增强社区养老的照护能力和心理支持水平。加强老年公寓、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和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5、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6、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合法权益。

  7、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8、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建设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9、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发放物价补贴和调整保障水平,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受助妇女,特别是农牧区贫困留守妇女实现应保尽保,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通过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完善救助服务转包、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制度,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作为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为各种不同群体、不同类型的受助妇女提供帮助。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构建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6、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牧区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90%左右(国家为85%),安全饮水普及率提高到100%。

  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60%(国家为85%),改水收益率达到90%。

  9、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10、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11、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理论的宣传。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3、加强对媒体的积极引导与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领域,广泛宣传妇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5、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传统与现代传媒作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

  6、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7、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8、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特别是对农村妇女进行农业用水、节水及农药、化肥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和引导。

  9、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太阳能、风能等绿色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耗结构中的比例。推广和普及农村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以沼气建设为纽带,合理利用秸秆资源,加强污水、粪便的综合利用和处理,提高农户沼气普及率。

  10、加强农牧区饮水安全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实施农牧饮水安全工程,建立健全农牧区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合理布置取水点位置,提高饮水工程和供水量标准。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

  11、提高农牧区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以及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鼓励农牧民自觉改厕。加强对农牧区卫生厕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把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提高农牧区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

  12、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3、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生活垃圾实现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处置。把农牧区沼气建设与改水、改厕、改厨、改圈相结合,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14、吸收妇女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工作。提高妇女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引导妇女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及实施工作。吸纳妇女参与减灾工作,在救灾物资的筹集发放中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不断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和政策。

  2、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并提出建议。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4、预防和严厉打击强奸、拐卖、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8、维护妇女合法消费权益。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加强对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贯彻落实立法中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及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2、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将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范围。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5、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6、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7、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8、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9、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0、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1、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2、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3、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4、建立健全妇女群众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以政府组成部门为基础,整合法院、检察院、工青妇等资源,畅通和规范妇女群众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健全政府主导的妇女权益保障和维护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平台,及时发现和解决侵害妇女权益的倾向性问题。

  15、根据妇女消费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普及消费知识,积极培育和提升妇女消费的消费能力,引导妇女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妇女用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认真开展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的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针对妇女消费的消费欺诈行为,努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四、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规划的主体,省政府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相应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并全力完成。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省政府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目标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妇女发展规划工作体系。

  (三)将规划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县以上人民政府将规划分别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省政府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将规划内容分别纳入省级和地方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将妇女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各级政府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贫困农牧区妇女事业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全省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议、联络员会议,统计监测评估会议等,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年向本级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各成员单位成员每年向本级妇儿工委述职。健全统计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统计监测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成立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九)鼓励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妇女既是实施规划的受益者,也是实施规划的参与者,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五、监测与评估

  (一)监测与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规划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规划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规划目标和妇女发展趋势。提高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完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将规划的指标纳入各级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各级妇女发展状况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制定科学规范的督导评估方案,定期对地方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实施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监测评估周期实行年度监测,2—3年进行阶段性监测评估;5年进行中期监测评估;10年进行终期监测评估。

  (三)健全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统计业务人员共同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中、终期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和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中、终期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步骤。一是科学设计规划监测和评估目标指标体系。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二是制定监测方案和评估方案。在实施方案中明确监测和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和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途径和要求。三是实施监测和评估。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的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四是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五)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要划拨监测评估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工作。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报送本部门的评估报告;各级监测组和评估组向同级妇儿工委监测评估领导小组提交年度监测和中、终期监测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分别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监测和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负责对下级妇儿工委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前 言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为儿童提供必要的发展条件和机会,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的潜能,是历史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2011年,青海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十年来,我省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切实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部门推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措施,《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儿童教育的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儿童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新的历史性进步。

  但由于受经济社会、地理环境、文化、观念、民族习俗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儿童的发展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儿童的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儿童营养缺乏现象较为普遍,贫困、残疾等特殊儿童的社会保障水平依然较低,学前教育公共资源不足,人口流动带来的儿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未来十年,是青海完成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三大历史任务”,着力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将为儿童发展提供难得的历史机遇,儿童发展必须有更高的目标和更快的前进步伐。为了更好地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中央支持藏区发展为契机,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的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妥善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儿童健康水平;缩小差距,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实现更高质量的普及教育;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保障儿童合法权利;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5,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结核病、艾滋病、梅毒、乙肝等传染性疾病,结核病管理率达到95%以上。

  5、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1、提高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12、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13、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4、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5、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身体健康的影响。

  策略措施

  1、加大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支持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总经费的比例,增加农牧区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省、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建立青海省出生缺陷筛查和诊断网络,加强婚检知识宣传,规范婚检内容,改进服务模式,将婚检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5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50%以上。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